文萊投資法律風險研究
時間:2022-11-28 04: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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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萊作為“一帶一路”沿線的重要國家,也是與我國投資發展關系密切的東盟國家之一,隨著每年中國—東盟博覽會的召開和“一帶一路”戰略的深入發展,我國與文萊的雙邊投資關系也越來越緊密。近年來,文萊國內的投資環境好,相繼出臺許多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法規,而我國也有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國門向東盟國家投資,對文萊的投資也日益增加。
關鍵詞:對外投資;投資風險;一帶一路;東盟
一、從東道國法律法規本身的層面上
文萊自1888淪為英國的保護國,在此后將近100年的時間里受到英國的控制,直到1988年才宣布成為一個獨立的國家,后又加入了東盟。由于這個歷史原因,所以文萊在法律制度上受英美法系影響較深。2001年文萊政府頒布了《外商投資法》,鼓勵外商投資,此后我國與文萊的經濟交往才開始頻繁起來,加之“一帶一路”戰略的提出,文萊作為其中重要的沿線國家,雙邊經濟交往將會更加密切。由于文萊與我國經濟制度、法律體系不盡相同,我國企業在對外投資中可能會有因為對東道國法律制度了解不明確而遭遇到投資風險,不同的投資者可能會遇到不同的風險,要熟悉掌握東道國的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規避風險。立法上,由于歷史原因,文萊受英國法的影響至今,文萊國內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文萊政府規定可以直接用英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來代替某些缺位的部門法(如招投標領域的部門法)。這種規定只能作為臨時的辦法來解決燃眉之急,卻不是一個長久之計。作為一個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制定完備的法律法規體系對國家經濟、政治、外交等對外平等交往的基礎;此外,文萊法律法規的透明化程度不高,通過對文萊政府門戶網站的訪問,除了BEDB(文萊經濟發展局)對公布了2001年《投資促進法》的解讀的形式以外,其他的政府部門的網站上均沒有對相關的法律公布或者解釋,并且在其他有關東盟法律的網站中,除文萊之外的東盟九國的法律均能得到相應的查詢,唯獨沒有文萊的相關法律法律法規。這就使得外國投資者無法準確了解到東道國國內法的相關規定,既不利于外國投資者對文萊開展投資業務,也對文萊國內引進投資造成了阻礙。文萊國內雖然設有立法會,由其實施審議立法的權力,但由于文萊是政教合一的國家有時候宗教的權力甚至大于法律,所以,立法會更多時候并不享有真正的實權,法律法規最終的頒布和執行均由國王蘇丹決定,立法會議長也由蘇丹任命。文萊憲法規定,蘇丹為國家元首和宗教領袖,擁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全部國家權力。2004年文萊又通過了一項憲法修正案更是賦予國王了無須經立法會同意而自行頒布緊急法令等法令的權利。執法上,文萊與馬來西亞都是深受伊斯蘭教影響的君主立憲制國家,但不同的是,文萊是君主專制國家,文萊的國王蘇丹兼具國家元首和宗教領袖雙重身份,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目前文萊國內許多法律法規都是以蘇丹的政令、文件等形式予以解釋實施,并沒有出臺明確具體的相關法律法規實施細則,可以說完全是體現統治階級意志的,這種政令、文件等最大的缺點就是完全體現統治者的好惡,可能會朝令夕改穩定性差。執法程序缺乏明確完整的流程,執法程序復雜、冗長。目前世界各國都認可和平與發展這個主題,不論是何種政體的國家都在謀求經濟發展,所以盡管文萊有復雜的宗教背景,法律往往也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但是統治者的主觀意志影響法律也是很多君主專制國家的通病,在這種政體下,通常法律的執行也不能得到有力的監督。司法上,文萊蘇丹集財政、軍事、立法大權于一身,最高法院首法官和總檢察長由蘇丹任命。文萊司法體系以英國習慣法為基礎。一般刑事案件在推事庭或中級法院審理,較嚴重的案件由高級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最終可上訴至英國樞密院。最高法院由上訴法院和高級法院組成。①文萊實行兩套平行的司法體制,即世俗法律與伊斯蘭法律。伊斯蘭法庭,處理違反伊斯蘭教義的案件。文萊自2014年5月起正式開始分階段實施伊斯蘭刑法,至2016年仍處于處理普通案件的第一階段。總檢察署審查通過伊斯蘭刑事訴訟法一年后進入第二階段。這兩套法律互相平行,相互獨立。文萊的法院體系包括最高法院、地方法院、土著法院及宗教法院②,宗教法院即伊斯蘭法庭,與最高法院同等地位。文萊雖然在1971年取得了司法獨立,但是根據文萊與英國之間的司法安排,1995年1月31日起,文萊上訴庭取代英國樞密院成為形式案件最終上訴庭,但是民事案件仍可以繼續上訴到英國樞密院,而東盟其他曾被英國殖民統治的國家(如新加坡、馬來西亞)近年來已廢除樞密院的終審權③,這體現出文萊的司法訴訟管轄權在某種程度上依舊未完全脫離英國的控制,并未完整的擁有獨立的司法主權。此外,在文萊的許多地區,伊斯蘭教法代替普通民法成為斷案的依據。④這體現了宗教法律在文萊司法活動中的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自文萊獨立以來,文萊蘇丹積極參與國內外事務,推行多項改革,著力扭轉國內單一經濟模式,文萊政局穩定,并未出現因蘇丹獨掌大權而導致的政局動蕩問題。隨著全球民主化生活方式的普及,治國理念向憲政轉變,文萊的經濟、政治也逐漸向好發展,但是也要警惕因政治動蕩引起的法律風險(如印尼、菲律賓的歷史上出現的獨裁統治時期⑤)。
二、從投資者自身的層面上
每個國家都有其獨特的政治制度、經濟政策、宗教背景和國情,中國與文萊是在以上這些方面均完全不同的兩個國家,中國的投資者對文萊的投資首先要熟悉文萊的國內法,尤其是關于外商投資的法律制度,了解文萊的政治制度,預設可能會遇到的法律風險,如環保、勞務、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等方面的風險。引發這些風險的原因可能是投資者對東道國的投資環境調查不夠全面、或者在某些領域(譬如宗教、生活習俗)等方面了解的不夠深入。因此,控制與防范這些法律風險在對外投資中顯得尤為重要。(一)對東道國的投資環境調查。了解不夠深入、詳細盡管文萊在加入東盟之后在對外經濟、外交等方面也日漸活躍,但相較于其他東盟九國來說,投資者對文萊的了解依舊很少,在“一帶一路”戰略提出之前,我國很少有企業在文萊投資。一方面是因為文萊政教合一的政治背景復雜,擔心其政策法規不夠穩定,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其他國家積極的引進外資的政策使很多投資者忽略了文萊。隨著“一帶一路”戰略的發展,我國企業紛紛“走出去”,進行對外投資,近年來,投資者們的投資大多都集中在能源領域,而文萊在能源資源方面具有著得天獨厚的優勢,文萊已探明原油儲量為14億桶,天然氣儲量為3900億立方米⑥。但一般的能源投資最大的缺陷就是投資周期長,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合作,要簽訂長達十幾年的合同,所以這種能源投資與其他投資相比遭遇政權動蕩的風險更大。正式因為文萊長期以來的君主專制政體,蘇丹長期以來都作為國家元首和宗教首領,政權相對于其他宗教國家來說更加穩定,而且蘇丹政府管理國家以來,很少出現國王獨斷專行的行為。(二)處理外籍勞工的勞務合同問題。文萊國土面積小,且國內島嶼眾多,多為山地,平原面積少。所以文萊人口較少,本地勞動力更是十分短缺,因此在文萊開展投資尤其是能源方面的投資需要勞動力數量眾多,巨大的用工缺口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一般在文萊進行投資的外商,通常會雇傭文萊周邊國家如菲律賓、印度尼西亞等外籍勞工,中國本就是一個勞動力密集的國家,所以,中國投資者通常也會從本國招募勞工前往東道國進行工作。但是,文萊勞工局對用工的程序規定非常嚴格且復雜:外資企業如需雇傭本地勞工,需要開展必備的勞動技能培訓;如果雇傭外籍勞工,還需要向文萊勞工局申請工作準證,申請的規定也很嚴格,近些年來,當地陸續出現了一些律師事務所專門幫助外國投資者處理雇傭勞工方面的事宜。在勞務合同糾紛方面,一般都是發生在投資者與外籍勞工之間,每個國家的勞工擁有不同薪酬待遇,除非合同明文規定,否則此類的相關糾紛;還有投資者與本國勞工之間的糾紛,大多是因為勞工在工作完成回國之后工資還不能及時支付等問題。
三、投資者母國的法律問題
(一)我國國內立法的缺失。目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建立,這對于我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時十分重要的,有了法律的強有力支撐,保證了我國海外投資的企業的投資安全。現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憲法、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等部門法都有零散的涉及許多對外投資方面的條款,但卻沒有一部專門規定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法律法規。關于地方性法規,目前只有黑龍江省在2017年1月18日出臺的《黑龍江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在2017年1月11日出臺的四川省《對外勞務合作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上這些散見于部門法中的條款和地方性法規嚴重缺乏權威性,效力相較于法律來說也是不及其一二。而且,在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時,不僅需要本國國內法律的支持,更加需要國際法、國際條約的支撐,我國應該及時制定與相關國際條約對接的涉外投資法律,充分保護我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時的權益。(二)投資者本身的法律意識薄弱。由于投資者自身的法律意識較薄弱,很多投資者在進行海外投資時通常會詳細調查東道國的投資環境、資源狀況等問題,但卻經常忽略法律方面的問題。在進行對外投資時,東道國法律對外資的準入制度、投資方式、投資周期、行政許可等問題通常會有一個較為明確的規定,投資者如果只只注重經濟問題而忽略法律問題,在對外投資過程中必將阻力重重。首先,進行海外投資的企業缺乏防范法律風險的意識,在進行一些重大決策和重大經營活動,如進行跨國并購合并、改制、收購等方面的工作時,很少會有企業想到聘請專業的法律顧問參與,大多數企業單純依賴公司的法務部門,而公司設立的法務部門僅僅是在公司出現法律問題后進行解決。但其實,在公司進行每一項重大活動時,隨時都可能出現法律問題,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的全程參與是很有必要的,他們能夠及時糾正公司在進行投資時可能會出現的法律問題,使公司在進行海外投資時更加順暢,減少阻礙;其次,很多企業的觀念還沒有轉變,追求經濟利潤依舊是很多企業的首要目的,在法律風險方面還存有僥幸心理。其實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富貴險中求”已經不再適用于企業的長期發展,“穩中求勝”才能夠更長久的收獲效益;最后,企業需要加強自身的法制建設,不僅僅依靠公司的法務部門,聘請專門的律師顧問團隊、企業經營者自身提高法律修養,也是當前在對外投資中能夠長期穩定發展的必經之路。
四、企業規避海外投資風險的對策
以往,中國企業在進行對外投資的時候往往會技術隊伍先行,商務隊伍次之,最后才是律師或公司法務人員⑦。這種方式就充分說明了企業在對外投資時的法律意識薄弱,認為法律不重要,這樣既不能保證對東道國投資法研究,對后續解決相關的法律糾紛也埋下隱患。我國企業在對文萊進行投資時,除了文萊的政治環境、法律體系自身存在問題外,更應該加強企業在投資時的審慎態度,對東道國的經濟、政治、宗教、文化、法律等做全面深入的了解調查。(一)法律風險的事前防范。事前防范就是指在我國企業在文萊進行投資之前,應該先對東道國的投資環境、法律法規等進行了解。可以通過聘請專業的律師團隊或者請文萊當地律師進行協助,做好盡職調查,出具專門的法律意見書、風險識別與防范意見書等文件。首先,在委托律師團隊進行盡職調查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盡可能地進行實地考察,與文萊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交流,了解文萊當地的最新政策、法律,為企業進行投資準備充分的材料。因為當前信息網絡的發達,很多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進行查詢,但是互聯網消息真假難辨,為了調查結果的真實可靠,有必要進行實地考察。只有對東道國進行實地考察,才能更好的發現該投資的潛力及價值回報,才能更好的發現該投資存在的潛在風險,有些風險如不進行實地考察,僅通過網絡和一些文件幾乎是不可能發現的,更不用說規避此類風險。其次,作為企業的投資者應該充分了解相關法律,包括投資者母國的法律、東道國國內的法律政策、以及兩國之間所簽訂的雙邊多邊條約、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和東盟內部的相關法律、中國與文萊均加入的國際條約等等。通過對以上這些法律進行充分的熟悉并且進行體系性分析,就能詳細了解東道國關于外資準入制度、稅收、外匯管制、勞工制度、環保要求等等各方面的內容,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糾紛,這樣也有利于企業根據投資風險的大小來選擇能夠承擔的投資形式。另外,文萊法律規定不允許外國投資者以個體與合伙為形式設立企業,所以投資者在對文萊投資時應注意避免采取這兩種形式。除此之外,由于法律法規處在一個動態穩定的過程,沒有法律是一沉不變的,所以投資者要實時更新自己所掌握的法律條文,關注東道國相關政策法規的變化,避免在出現相關風險時措手不及。最后,由于文萊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階段,其國內豐富的油氣資源可以說是經濟的命脈,所以,在文萊進行能源投資的企業要謹防發生東道國政府征收的風險。為了避免這一風險,可以在投資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投資周期,并且向多邊投資擔保機構(MIGA)進行投保,以確保我國投資者的權益。(二)法律風險的事后救濟。風險有時是不可控的,就算事前做好充分的準備,也還是有無法避免風險發生的時候,這就需要采取事后的救濟措施。中國企業在文萊遇到因投資引發的法律糾紛時,不能消極處理,要積極的通過國內法和國際法從兩個方面進行救濟。國內途徑就是通過向文萊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這種途徑救濟力度不夠,對于用外國法律進行訴訟,盡管前期在一定程度上了解了文萊的相關法律,但是面對法庭訴訟,作為外國投資者必然是處于劣勢地位;通過國際途徑就比前者更加公平一些,包括援用雙方都簽署的國際條約、雙方簽署的雙邊投資協定、中國—東盟投資協定等,也可以向ICSID提交糾紛來解決,根據法律適用的一般規律,國際法的優先適用也是有理有據的。
總之,在我國企業對外投資的過程中,遭遇風險是不可避免的。我們能做的就是盡量提前的預知風險并且做好面對風險的準備,必須重視法律在對外投資中的作用。在對不同國家的對外投資中,要充分調查了解東道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等相關政策法規,這樣才能在對外投資中不被風險所擊垮,在風險中穩步發展。
作者:鄧佩穎 單位: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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