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動物保護立法對大陸的啟示

時間:2022-02-19 1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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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動物保護立法對大陸的啟示

“保護動物權利,珍愛動物生命”是文明社會的基本要求,也是社會文明的具體體現。圣雄甘地曾經說過:“看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這個國家的人民對待動物的態度。”[1]處理好人與動物的關系對建設生態文明法治國家有著重要意義,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逐步健全,完善動物保護立法勢在必行。借鑒臺灣地區的動物保護立法經驗,加強大陸地區動物保護立法的廣泛性和深入性,從而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實現生態文明建設的新高度。

1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現狀與特點

1.1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現狀。我國臺灣地區以保護動物生命權益為目的,有關動物保護最早頒布的法律為1949年《狩獵法》,1989年頒布《野生動物保育法》。為了更好地保護動物和尊重動物的生命,臺灣地區于1998頒布了《動物保護法》,作為動物保護的基本法,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動物權利,保障動物福利[2]?!薄秳游锉Wo法》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進行修改以適應社會不同階段的需要,在2015年第九次修改中,增設了公立收容所“零安樂死”制度,并規定了嚴格的飼主責任及違反罰則,在2017年4月進行了第十次修正,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為了保障《動物保護法》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有效實施,臺灣地區配套制定頒布了一系列準則及辦法,例如《野生動物保育法實施細則》(1990年)、《寵物登記管理辦法》(1999年)、《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2000年)、《動物運送管理辦法》(2005年)、《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2015年)等。從動物保護立法的歷程來看,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發展經歷了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在每個歷史階段對動物保護法的修改都能立足當地社會基本情況,與民眾接受度相適應,以保護動物權益為立法目的,合理設置保護對象與劃分種類,公眾參與制度較為完善,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強。基于此,臺灣地區形成了以《動物保護法》為中心的較為全面系統的動物保護法律體系。1.2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特點。1.2.1立法目的較為具體明確。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立法目的是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福利,《動物保護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其立法目的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注重動物福利,把動物的范圍具體到野生動物、家養寵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等,立法目的比較具體明確,其保護的范圍相對全面,并使動物保護法易于執行,使動物保護事業有良好的發展趨勢。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與動物相關的事項規定比較具體,對動物的飼養、售賣、繁殖、運輸、利用、宰殺等方面都有較明確細致的規定,力圖構建全方位立體化法律體系實現對動物的保護。動物保護法對動物飼養過程中的環境、食物、飲水、光照、溫度和清潔都有所規定,對騷擾動物影響動物生存和傷害虐待動物的行為有具體的懲罰措施,從大方向和細節方面保護動物,宏觀和微觀雙管齊下,動物保護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1.2.2立法保護范圍較廣泛。臺灣地區立法保護范圍廣泛,對保護對象進行詳細分類,針對不同種類的動物分別制定不同的保護準則,不但對野生動物進行立法保護,對其他的非野生動物進行了管理和保護,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動物和其他動物等,同時對流浪動物和棄養動物進行了規定。對于流浪動物,臺灣地區定期對流浪貓狗以人道的方式進行捕捉,并送至收容所,對有健康問題的流浪動物進行護理與治療,并對流浪動物的生活環境,救助站的管理模式等有關內容也進行詳細規定。禁止遺棄家養動物,禁止對流浪動物進行虐待,這些措施能夠有效地保護動物,維護動物的生存權益。1.2.3規范動物飼養者行為。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動物飼養者與管理者有較全面的法律規定,在動物飼養方面可以保障動物的相關權益,并對動物進行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例如,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于寵物飼養者的年齡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也約束了動物棄養行為,為動物飼養設置了資格準入條件,為動物飼養條件提供了一般性規定,如日照、溫度、清潔等生活條件,并且禁止民眾食用貓肉狗肉等。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從管理者、飼養者、與動物行業有關的人員進行把關,從源頭控制規范飼養,把管理細致到動物保護的各個方面,避免動物權益在飼養過程中遭到侵害,而不是在遭受到侵害之后采取補救措施。1.2.4執法監督程序較完善。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在加強和完善立法的同時,建立了完整有效的執法監督體系,對于執法工作進行全過程監督,采取政府監督、輿論監督和群眾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廣泛的監督及時到位有利于法律的執行。在臺灣地區,民眾可以檢舉鄰居虐待犬只、檢舉寵物業從業人員無照營業、檢舉宰殺或販賣狗肉、檢舉公立收容所管理不當、檢舉寵物買賣糾紛等[3],實踐證明健全的執法監督體系和公眾參與制度對臺灣地區動物保護發展所做出的貢獻功不可沒。

2大陸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現狀及不足

2.1大陸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現狀。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思想在漫長的歷史文明中都有不同程度的體現,人們一直在保護自然中生存與發展。我國古代哲學蘊含著善待動物的思想,其中以儒家、道家、佛教為典型,將對待動物的態度納入道德的范疇規范行為。隨著社會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取得的巨大成就,生態建設和法治建設進程也不斷加快,有關動物保護立法的工作不斷加強和完善。自新中國成立之后,大陸地區有關動物保護的法律法規主要有《野生動物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畜牧法》《動物防疫法》《漁業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實驗動物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動物園動物管理技術規程》等。2009年《動物保護法(專家建議稿)》出臺,2010年《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在詳細調研和廣泛征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對動物福利保護提出了更切合國情的建議,2012年8月《中國動物保護法制建設白皮書》系統地總結了我國動物保護法制建設的歷程,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第三次修正,新法體現了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新亮點,具有一定的歷史意義,體現了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新成就,同時也反映了法制化進程的新發展。但是,對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的要求和人們對美好生活的需要上來看,動物保護立法還需要進一步的發展和完善。2.2大陸地區動物保護法的不足。2.2.1立法目的不夠明確。大陸地區在動物保護立法中,立法目的不夠明確,除了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立法,有關非野生動物保護立法則零散在其他法律法規中,如大陸地區對家養動物的規定則體現在《物權法》中,以主人所有的物的形式保護??傮w上看,大陸動物保護立法目的從保護動物的利益角度出發,強調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在立法的歷史過程中過于追求人類對動物的利用而忽視了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法》于2018年修正后逐漸改變了合理利用野生動物的觀念,但是從全面保護動物生命權益的角度來看,大陸地區有關動物保護的立法目的還有待明確,只有明確立法的目的才能使法律法規更有針對性,動物保護的立法效果在實踐中才能取得成效。2.2.2動物保護范圍需要拓寬。目前,大陸地區已經有了較為完善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但是專門針對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法律保護依然有些空白,如寵物動物、實驗動物、經濟動物、流浪動物等都不受該法律的保護,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保護不夠充分,這使得目前由動物引起的越來越多社會問題出現時,沒有適當的法律解決途徑。由于動物保護的范圍相對狹窄,致使動物的買賣、運輸、保健、醫療、福利都無法妥善保障,容易出現由于人類單方面過于追求經濟利益而虐殺動物、虐待動物的事件發生,進而導致其他社會矛盾。但根據大陸地區目前的情況來看,為非野生動物保護立法的條件還有待完善,大陸地區的動物保護立法工作任重而道遠。2.2.3公眾參與內在驅動力不夠。大陸地區關于動物保護的立法公眾參與度不夠,目前動物保護相關立法主要是在國家層面,通過國家手段保護動物,而民間動物保護組織在動物保護方面的內在驅動力作用沒有完全釋放出來,這不利于動物保護立法的科學性,也不利于動物保護工作的實施與推動。動物保護事業不僅關系著動物的切身利益,也和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相關,積極征求公眾的意見,廣泛發動和組織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進來,使得公眾在動物保護事業中充分行使他們的參與權與監督權,在立法方面增加公眾參與度,完善動物保護立法的公眾參與制度是時代的需要。2.2.4動物保護專門機構較少且罰責較輕。大陸地區目前設立的動物專門保護機構數量較少,對于家養動物和流浪動物以及經濟動物的救助保護機構多半是由民眾自發組織建立的,由政府牽頭建立的動物保護站或流浪動物收容所比較少。這不利于動物保護事業的開展,也不利于城市環境衛生的保護。近些年來,流浪動物造成的安全隱患與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問題日益增多,在捕殺流浪動物時也容易產生社會矛盾。對違反動物保護法律的行為懲罰力度相對較輕,刑罰較輕則不利于動物保護的實行。野生動物走私,野生動物買賣,食用保護動物等現象還時有發生,加大對違反動物保護法行為的懲罰力度,適當增加刑事責任,對動物加大刑法保護勢在必行。

3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大陸地區動物保護法的啟示

3.1明確動物保護立法目的。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目的傾向于保護動物生命和動物福利,尊重動物生存的權利,而不是為了人類開發利用動物資源而保護,以保護動物權益為出發點,立法目的更為簡單純粹,因此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效果良好且影響較大。大陸地區的動物保護立法應該超越對注重動物的管理利用以實現人類利益的需要,將動物保護相關法律規定的目的簡單化,明確在保護動物權利和維護動物福利上,滿足動物對其生存環境的外部需求,這樣能夠促進大陸地區動物保護發展的維度,推動大陸地區動物保護的立法進程。3.2擴大動物的保護范圍增強保護力度。大陸地區目前與動物有關的法律數量有限,明確規定了有關動物保護內容的法律主要集中在《野生動物保護法》。要對不同類型的動物進行專門立法,針對不同類型動物的不同情況進行針對性的保護,才能使動物保護的效率更高效果更好,才能把動物保護法落到實處。比如加強家養動物、寵物方面的保護,注重實驗動物和經濟動物的福利,以及對流浪動物進行救助等方面確立具體的法律保護條款。除了擴大動物保護的范圍,還要加強動物保護的力度。要全面規范動物的飼養繁殖,對動物的醫療、運輸、利用方面也要加以規范,要對飼養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與動物直接相關的人員進行有效的管理和監督。只有采取多方面、多維度的保護體系,有利于更好地保護動物。3.3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從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的誕生與發展可以看出,臺灣廣大群眾和動物保護組織在救助保護動物,促進立法與監督方面都起著很大的作用。動物保護組織作為介于政府與市場之間的第三方力量,為公眾參與動物保護提供了渠道和載體,在保護動物、維護動物的權利、構建和諧社會中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4]。動物保護煩瑣復雜,動物數量眾多,分布廣泛,僅依靠政府的力量是遠遠不夠的,動物在人類社會注定處于弱勢,它們的權益受到侵犯時不能像人類一樣求助、申訴,它們的福利需要民間組織和群眾的努力實現,廣大群眾和動物保護組織都是動物保護的中堅力量。因此,結合大陸地區的實際情況,更有效地發揮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的作用,支持鼓勵群眾參與動物保護,呼吁群眾加入動物保護的事業,完善公眾參與動物保護的法律制度,形成促進動物保護事業良好發展的社會氛圍。3.4設立保護動物專門機構并加大懲罰力度。臺灣地區有特定的政府機構對動物保護事業進行管理,專門負責動物保護工作,有利于動物保護法的實施,這是“從法條走向實踐”的關鍵因素。設立政府專門機構,不僅大大提高了動物保護的效率,也通過政府的威懾力使得危害動物生命和權益的行為大為減少。臺灣地區動物保護法對觸犯動物保護違法行為的懲罰都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并且有詳細的量刑。大陸地區要制定嚴格明確的懲罰制度,對于那些凌虐、遺棄動物或者屢教不改的違法者,增加刑事責任,并且對違法者的相關處罰要與現階段的經濟發展情況相適應,可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于義務性或禁止性的條款,要明確規定出法律責任的幅度,對動物保護違法行為有一定的震懾作用,才能減少對動物的虐殺與侵害,充分保證動物的權益與生命。

近幾年來,隨著大陸地區生態文明建設的深入發展和法制建設的步伐加快,完善動物保護立法的呼聲不斷增強,民眾保護動物的意識隨著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不斷提升。2019年,全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在兩會上多次提出動物保護的立法建議,建議將家犬列為“伴侶動物”進行立法保護等理念。隨著大陸地區已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經濟社會的綜合發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現,必將使動物保護立法工作適應新時期發展的需要而日漸完善。

參考文獻:

[1]楊守宏.保護動物權利促進社會文明[EB/OL].(2014-10-23)[2018-10-20].

[2]陳潤雯,黃信瑜.臺灣地區動物保護立法評述及啟示[J].鹽城師范學院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6,36(6):75-79.

[3]孫寧寧,黃信瑜.中國臺灣地區動物保護規定對大陸地區的啟示[J].陜西學前師范學院學報,2016,32(12):132-135.

[4]喬永平.實踐中成長的中國動物保護組織[J].南京林業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12(2):17-19.

作者:王宏巍 高為 單位:東北林業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