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步云人權形態理論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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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步云人權形態理論論文

一、權利、人權及人權概念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以來,我國法理學界開始關注人權問題,但對人權的理解卻存在很大的分歧。正如有學者認為“人權是一種價值觀念、道德觀念的體現,因而人們就有不同的人權觀”。[1]即使是在相同的世界觀、價值觀指導下,也可能由于運用方法、觀察視角或理解層次與境界的不同而對人權問題的看法迥異。

人權諸問題的界定雖存在差異,但總體而言目前我國大多數學者對人權界定的邏輯路徑基本一致,即沒有脫離“人”與“權利”這兩個基本點去理解人權概念。人權的終極關懷在于對人的尊重,但如何實現這一人類的終極關懷則體現了人類的理性與智慧!“人”這一基本點當然成為了人權概念界定的首要因素,所以研究人權離不開對人的研究。在《關于費爾巴哈的提綱》中馬克思提出了“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原理,為探討人權概念提供了理論依據。1843年秋,馬克思在《論猶太人問題》中,第一次提出和闡釋了人權概念問題。即所謂人權,無非是市民社會的權利,它與公民權不同,是人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2]馬克思將人權視為不分民族、階級、性別等差異,任何人都應平等地享有的權利,這是其本來意義上的人權。同時,從人與人社會協作的關系出發,馬克思認為“人權的一部分是政治權利,只有同別人一起才能行使權利,這種權利的內容就是參加這個共同體,而且參加政治共同體,參加國家。這些權利屬于政治自由范疇,屬于公民權利的范疇?!盵3]在我國現代學者中,李步云先生發展了馬克思關于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的觀點,認為人權本身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社會利益關系,并對主觀形態的人權概念作了精辟的定義,即“人權是人作為人以其自然屬性與社會本質所應當享有和實際享有的權利”。[4]他認為人的本質包括人的自然屬性與社會屬性,這兩方面是統一不可分割的。人的本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過好的物質生活與精神生活,這是不證自明的道理;另一方面,他認為社會關系是人權存在的前提,生活在社會關系中的人必然存在各種利益矛盾與沖突,需要有權利與義務去加以調整,也就產生了人權問題。在自然屬性的維度上,李步云先生已將獲得“利益”當作人的本性,所以他說“離開‘利益’講人權是沒有意義的”。在社會屬性的維度上,李步云先生認為“支持和認可人權的道德觀念的核心是人道主義”,人道主義成為了人權的重要理論基礎。[5]從李步云先生的人權思想來看,他對人的本質的認識是其人權三種存在形態理論的基礎,也是其人權觀具有廣泛包容性的原因所在。

界定人權概念的另一個基本點是“權利”?!皺嗬币辉~其含義十分豐富,不同場合有不同解釋,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釋,即使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也有不同看法。如把權利釋義分為資格說、主張說、自由說、利益說、法力說、可能說、規范說、選擇說等八種。[6]如在分析權利和人權關系中,有學者從法定權利視角出發,認為權利是規定或者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所以其認為人權是“屬人的或關于人的權利,即人作為人應當享有的、不可非法無理剝奪或轉讓的權利”。[7]實際上由其法定權利概念導出的人權概念是值得商榷的,因為該人權概念的應然層面含義難以從其權利含義中生成,稍顯附會。相反,有學者從應有權利的立場出發,認為“不能同意把法當作權利母親的觀點,我們的看法恰恰相反,法是權利呼喚的結果,沒有權利就沒有法律”。[8]所以其認為“人權是公權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夠調處這種狀態,法治便存在”。[9]雖然該種定義也具有缺陷,較前述人權概念則是其權利觀念合乎邏輯的結論。但是這兩種人權理論的共同不足在于將權利局限在法定權利或應有權利形態的范疇來研究,因而自然會對人權有不同理解。還有,過去有些學者武斷將人權與基本權利等同起來,如有人認為“人權就是人民的權利,或者叫公民的基本權利……即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可以叫做人權?!盵10]“人權概念無論是在被發明出來的時候,還是現代的使用中,都不指涉和涵蓋公民的全部權利,而僅指涉那些基本的和普遍的權利”,或者說,“屈指可數的主要的權利”[11]

李步云先生認為人權本質上是一種社會關系,要認識人權概念則必須從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實有權利上作多視角研究。人權從本來意義上講是“應有權利”,即人按其本性所應當享有的權利;法定權利是“應有權利”的法律化、制度化;實有權利是指人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真正實現的人權。[12]將人權局限于任何單一存在形態都不足以揭示人權的本質,也不利于對人權實現途徑的探索,反而有可能使人們對人權產生誤解。如有些學者認為“人權就是公民權”,既然中國法律已規定公民權,因而主張不必再講人權。這是不正確的,因為公民權是一個法律概念,主要是人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現,而人權問題首先不是發生在法律上,而是發生在社會生活中。且在一個國家里,除了公民,還有無國籍人、難民和外國人,他們也應享有人權。再如實有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并不是都有法律規定,但是人們可以根據政黨規章、宗教規范、道德習俗以及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等規章制度實際享有。其實,學者們對于人權認識的不統一正是由于對待權利與人權關系的分歧開始的。這正如某學者的認識“只有知道了權利是什么,才會知道一個人享有權利意味著什么,享有人權又意味著什么,進而才會真正弄清究竟為什么要享有權利,為什么要爭取人權。”[13]此種思路具有合理性,因為在某種意義上權利是現象,人權是本質,通過對權利的研究有益于對人權的認識。但權利作為人權的客體,并非認識了權利就認識了人權這么簡單。合理思路應該是通過獲取權利實現人權,而不是認識了權利,也就認識了人權。所以李步云先生在分析權利與人權的邏輯關系時,沒有局限于文字的順序與置換,他認為對人權與權利的理解邏輯應當是“從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再從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這是人權在社會生活中得到實現的基本形式?!盵14]

二、人權實現的基礎途徑:從應有權利到法定權利

享受充分人權是人類追求的崇高目標,但實現人權的道路是艱難的。爭取人權的要求不僅限于思想與理論的爭論,它往往表現為流血的實際爭取法定權利的斗爭。這種斗爭存在于人類歷史之中,促進了意識形態和思想體系的演變,為改變人們的法律地位與生活作出了貢獻。

在法律沒有予以確認和保障人權之前,人權以應有權利以各種不同形式存在,如各種社會組織,包括社會團體的綱領與章程;鄉規民約;社會的習俗、習慣和傳統與宗教;人們思想中倫理道德觀念和社會政治意識?;蛲滑F政黨的獨特價值,或注重對傳統的尊重等。但以應有權利存在的人權保障機制弱,甚至有些應有權利有侵犯人權的危險,這正如學者們指出,全球的文化實踐朝著兩個方向:尊重或者否定人的尊嚴和人的待遇。世界所有地方都有借各種宗教和意識形態之名,廣泛侵犯人權的現象存在。[15]因此人類逐步開始對這些形態存在的權利進行反思,探索人權新的實現途徑。將這些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客觀上是各方利益不斷重組的結果,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將大多數或權威集團所認為的真正人權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成為了人權發展的內在要求,促使應有權利向法定權利轉化,從而使人權得以實現。

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是人權實現的基礎途徑。從本來意義上講,人權就是指人的應有權利。法律規定的權利不過是人們運用法律這一工具使人的應有權利法律化、制度化,使其實現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因此,法定權利是制度化了的人權。[16]從應有權利演進為法定權利,是人類歷史發展的結果,是實現人權的客觀要求。從中國法的基本經驗來看,基本人權作為人的應有權利是逐漸得到法定權利的最終認可的。如宮刑,為正統奴隸制五刑之一,是嚴重侵犯人權的奴隸制社會的法定刑罰。因為基于人的本性及人的人格與尊嚴的應有權利是否定這種非人懲罰的。我國后世立法對宮刑的唾棄便是從立法上體現對應有權利的尊重。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雖是歷史演進的結果,但受制于經濟、政治、文化及傳統等多方面因素。如“三綱”為核心的封建禮教一直作為封建社會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維護“三綱”的倫理道德規范紛紛入律。歷代封建法典,特別是最有代表性的《唐律》,更是“一本于禮”。直至清末封建王朝行將滅亡之際,清朝統治者仍然宣稱“三綱五常,實為數千年相傳之國粹,立法之大本”。在此指導思想下,各種反映特權利益的法律制度出臺,如“八議”、“請”、“減”、“贖”“官當”等。人們的各種應有權利要體現為法定權利十分艱難,所以中國人的權利意識往往在這個層面上就遭到扼殺,更談不上法定權利的實現。

從歷史文獻看,至少從13世紀初起,英國的《大憲章》就已正式法律的形式提出了人的權利問題。自此以來,西方各國的人們將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的運動興起,尤以17、18世紀來,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發展,人權思想及立法有了極大的進步。1789年8月26日法國的《人與公民權利宣言》第一條宣稱:“人們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的,并且在權利方面是平等的?!逼浠竞x就是自由、平等的天賦人權,這可以說是西方傳統人權思想的核心。資產階級基于其人權思想,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條款,從法定權利的角度保障其人權的實現。在人權的感召下,西方社會迎來一個法治的時期,應有權利在很大程度上得到張揚,人們的基本人權在法定權利上得到體現。在君主專制時期,君主不僅享有種種特權,而且常常以特別立法及特別司法迫害政治“異端”,將公民的自由置于一種危險的境地。鑒于這種苦難的經歷,推翻專制統治后的重要任務就是廢除封建特權,以一般的法律代替特別的法律,以公民的法定權利代替君主的權力。所以在資產階級的法治時期,強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堅持法律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反對特別法律,認為無論是維護特權的立法還是給與某些特殊社會群體的立法都是對法治的破壞,對人權的踐踏;主張法律的穩定性,反對制定模棱兩可的法律侵犯人權??傮w而言,在法治時期,公民的法定權利在法治國家里得到尊重與保障,因此應有權利得到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李步云先生在思考這一歷史現象時問道:“為什么人們會如此重視運用法律的手段來保障人權,即把人的‘應有權利’轉化為‘法定權利’呢?”基本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的工具性價值,人的‘應有權利’被法律確認成為‘法定權利’以后,這種權利就會變得十分具體,國家就將運用強制力保障其實現;二是法律的倫理性價值,因為法律本身就是公平與正義的體現。所以李步云先生認為“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沒有人權;哪里的法律遭到踐踏,哪里的人權就會化為烏有?!盵18]

為了使人們對法定權利、法律樹立起正確的觀念,進一步說明法律的人權保障功能,李步云先生深刻揭示了“五個主義”的危害。一是法學教條主義。把馬克思、列寧、講的話,看作句句是真理;把這些革命領袖人物有關法律問題的言論加以匯編、整理和解釋,以為這就是馬克思主義法學,把與此不同或相反的法學研究成果都當作是“封建主義”或“資產階級”的東西予以排斥和批判。二是法學經驗主義。片面強調自己國家的立法與司法的實踐經驗,輕視理論的價值,否定歷史的和他國的依據實踐經驗而形成的許多法學理論的科學性。三是法律虛無主義。認為法律可有可無,無限夸大治國安邦中少數領導人的才智與權威的作用和道德教化的功能,以“人治”、“德治”代替“法治”。四是法律工具主義。認為即使需要一些法律,也僅僅把它看作是少數人治理多數人的手段,漠視法律的倫理性價值,否定法律保障人權、約束權力的功能。五是法律實用主義。輕視法律的獨立品格,把法律看作是為政治服務的手段,從一時一事的“利害”出發,而否定程序應有的公正和嚴明,任意破壞法律的尊嚴。[19]這五個“主義”曾造成中國的民主法制建設長期停滯不前,并最終導致十年“”嚴重侵害人權問題的出現。李步云先生不但準確地指出我國應有權利法定化的癥結所在,同時也旗幟鮮明地指明了解決方案,即通過政治、經濟體制的深度改革來完成。比如他認為“市場經濟必將帶來兩大社會關系和五大思想觀念的轉變。這就是,實現‘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極大地擴展個人、企事業單位和地方的自由度;實現‘國家職能’的轉變,由過去的‘大國家小社會’,變為‘小國家大社會’,擴大國家權力之外的社會活動空間及其自由度。同時,市場經濟還將逐步改變人的舊觀念,促進人們的自主意識、權利意識、自由思想、平等觀念和民主思想的健康發展?!盵20]

三、人權實現的現實途徑:從法定權利到實有權利

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是人權實現的現實途徑。無論是古希臘學者亞里士多德所言“已生效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還是中國傳統所言“徒法不足以自行”,都已認識到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的難度。這一問題自有法律及法定權利以來就一直存在。歷史表明,如果沒有良好的運行環境,再好的法律及法定權利不過是空白支票,也無法兌現。使人們能真切享受到法律的公平和正義所帶來的利益一直是法律人的追求。李步云先生對這一問題作過深入的思考,正如他在文集《走向法治》中的自勉“嘔心瀝血四十年,為謀華夏法治篇”。他認為只有法治,方能實現從法定權利到實有權利的轉變。同時筆者還認為,李步云先生提出的法治國家十條標準:法制完備、主權在民、人權保障、權力制約、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獨立、程序公正及黨要守法,[21]不僅僅是其所言的一種理想的政治法律模式,而且也是從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的必要條件。

1、法制完備。李步云先生曾經精辟地論述,為什么制度問題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及“長期性”,[22]他認為治理國家制度比人更重要。他充分肯定了這樣一個歷史唯物主義原理:不是一兩個領導人決定歷史進程,而是廣大人民群眾決定歷史的命運。因此他對我國以往不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制度的建立、不重視法律的修改和制度的革新及不重視法律和制度的極大權威,提出了嚴厲批評并進行了深刻反思,提出要實現依法治國,就必須建立一個部門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和諧、體例科學的完備的法律體系。

2、主權在民。中國古代是主權在君,即“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權力集中于君,君主口含天憲,言即是法。主權在民作為主權在君的對立物,是現代民主的核心和基礎,因而也是現代法治的靈魂。在主權在民的國家里,一切權力均屬于人民,權力設計、權利保障均以百姓利益為依歸。李步云先生認為作為現代主權在民的精髓是“人民主權”原則,其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即公民的民主權利、國家的民主體制、政治運作的民主程序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民主方法。[23]

3、人權保障。人權保障既是法治國家的目的所在,又是實現法治國家的手段。因此,李步云先生認為人權保障應成為法律的根本目的。他指出:“人不是為國家與法律而存在,而是國家與法律為人而存在。法律主要是通過規范所設定的權利與義務來保障和調整個法律主體的利益。權利與義務問題實際上是一個人權問題,法律權利是人權的法律化。全面地、充分地實現和保障人權,是現代法律的根本目的。”[24]這是一種能引發人們對法律本質進行深刻思考的觀點,這種思考的延續必然更新人們在立法、司法等領域的舊有觀念。目前我國的立法,如刑法以及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完善就體現了這一標準和要求。

4、權力制衡。自孟德斯鳩以來,沒有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已漸成為社會共識。為克服權力對權利的侵害,必須通過憲法及法律對權力加以規范。李步云先生認為,在公法領域,權利與義務主要表現為職權和職責?!昂狻敝笝嗔ζ胶?,執政黨與國家機構之間、政府與社會組織、企事業組織之間、領導個人與領導集體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應按分權與權力不可過分集中的原則,對權力作合理配置?!爸啤敝笝嗔χ萍s。其主要內容是以國家法律制約國家權力;以公民權利制約國家權力;以國家權力制約國家權力;以及以社會權力來制約國家權力,來達到防止和消除越權與不按程序辦事等權力濫用和權錢交易、假公濟私、徇情枉法等權力腐敗現象。[25]

5、法律平等。法律平等應包括立法、司法等領域的平等。從現代人權保障的實際需求看,為不同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特別立法已為立法所吸納,如為兒童、婦女的立法。但司法面前一律平等是絕對不能動搖的,任何人被指控犯罪有享受同等司法審判的權利,非經審判不得宣告有罪,法律對任何人都平等地適用,任何人在法律面前,既不享有特權,也不受歧視。李步云先生認為法律平等“包括分配平等和程序平等。實體法應體現與保障社會共同創造的物質與精神的財富在全體社會成員中進行公平的分配。程序法應體現與保障法律面權人人平等,在民事、刑事、行政等訴訟活動中,原告與被告雙方訴訟地位和適用法律一律平等。適用法律平等包括對任何人無論其受保護或受懲處都適用同一法律規則,不因其性別、民族、財產狀況、社會地位和宗教信仰的差異而有別。”[26]

6、法律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是西方的柏拉圖以來就有的,而中國古代沒有法律至上的理念,只有“君權至上”的傳統。所以服從法律、遵守法律一直是西方的傳統,對西方的法制建設產生了積極影響;而服從君主、尊長則是中國人慣性思維,乃至對現代法治建設仍存在消極影響。李步云先生認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至上”就是人民意志至上,法的權威之上。道理很簡單,法得不到嚴格執行和遵守,等于一張廢紙。[27]同時,他指出“在任何社會里,影響法律權威的主要障礙是掌握國家權力的人往往不愿意和不習慣按法律辦事,它們總是不喜歡用法律來束縛自己的手腳,這有人性與權力具有脆弱性和容易異化的深刻根源。我國長期以來影響和妨礙法律權威的主要因素是權大于法,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28]

7、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保障人權的重要環節,相對于立法和司法來說,依法行政是民主的要求,是人民授權政府用反映人民利益與意志的法律去治理國家。李步云先生認為行政機關同行政行為相對人之間是一種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這也容易使行政機關遵守法律更為困難。但國家的法律絕大多數必須通過行政機關執行,如我國大約百分之八十的法律法規需要通過行政機關具體實施。每個公民幾乎天天同行政機關打交道,其利益同行政措施息息相關。[29]因此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家的一個重要標志,是人權實現的重要保障。

8、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現代法治國家的主要標志,是現代憲政的重要內容。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依據并以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受任何直接或間接的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于何種理由。李步云先生指出司法獨立“它本身并非目的,其作用在于保證司法機關審理案件做到客觀、公正、廉潔、高效,同時防止國家權力過分集中于某一機構或某一部分人之手而濫用權力,并對立法權特別是行政權起制衡作用,后者如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審查。實現這一體制,除需要建立內部與外部的有效監督機制、提高審判人員素質、完善科學的司法組織與程序外,杜絕來自外界的任何組織與個人的非法干預是決定性條件?!盵30]

9、程序正當。程序公正是正義的基本需求,人權的保障才能通過一定的程序體現。程序公正主要包括選舉、立法、審判、行政等主要類型的程序公正,其中最重要、最典型的是審判程序。這些程序均應由法律規定,才可體現法律的公正。李步云先生認為:“公正的法律程序體現法律的正義。它既體現立法、執法、司法、護法等國家權力的科學配置和程序約束,也體現公民權利在程序中應有的保障。同時,程序正當也是科學制定與實施法律的重要條件?!绦蛘敯ǎ好裰?、公開、公正、嚴明。明顯違反立法程序和司法程序的法律、法規或判決、裁定不應具有法律效力?!盵31]

10、黨要守法。觀念上不要把國家看成是黨的工具,國家是人民的國家;在權力上不要把黨權看成高于一切的權力,認為黨的權力在權力體系中處于最高位置。要使黨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人以及廣大黨員在法的范圍內活動,使黨成為模范守法和維護法律尊嚴的黨。李步云先生認為“執政黨的政治優勢應當建立在群眾擁護上。那種認為執政黨的權力高于一切、執政黨可以凌駕于國家權利之上的看法是不正確的。執政黨是國家的一部分。執政黨是在國家機構內掌握領導權,而不是在國家機構上或之外或完全撇開國家機構實施領導?!瓐陶h政策只有通過國家機關的嚴格的民主程序被采納,才能上升為國家意志并變為法律。”[32]

只有具備上述十條,法定權利方能轉化為實有權利,人權也才能得以真正實現。自古以來雖以法律出現的文件層出不窮,公民的權利也載于其上,但人權卻毫無保障。究其原因,就是因為對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的條件不具備。目前我國法制建設取得重要成就;司法改革也卓有成效地在進行;公民對法律的認識在加深,權利意識在加強;還有黨的領導也得到進一步完善與規范等等,這些都極大的有利于法定權利向實有權利的轉化。

四、結語

通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李步云先生的人權觀與當代其他學者人權思想的一個顯著區別在于,他不停留于對人權的認識層面,而是致力于對人權實現途徑的研究,其不僅揭示人權的實現遵循應有權利到法定權利、法定權利到實有權利的這一客觀規律,而且也為理論界的人權研究提供了一個可資參照的人權研究范式。就此意義而言,人權三種存在形態理論既是人權研究的本體論,又是人權研究的方法論,對未來中國的人權研究必定產生深遠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