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與檔案法研究論文
時間:2022-09-11 11: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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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將施行。這是規范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律,對于進一步明確物的歸屬,定分止爭,發揮物的效用,保護權利人的物權,具有重要意義。檔案作為一種具體的物,對于形成者、保存者和利用者會帶來各種不同的權益。因此,《物權法》的頒布對《檔案法》的修改必然帶來影響。
《物權法》對物權的一些基本表述
《物權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第六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第二十九條:“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第三十二條:“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第五十七條:“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六十一條:“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檔案的物權特性
《檔案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某一件具體檔案從形成到消失,始終體現為一種動產物的基本屬性,并可能經歷形成者、保存者和利用者三個環節,其檔案物權體現形式又各不相同。
1.檔案對于形成者的物權。檔案對于形成者來說擁有完整的物權,即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此時,檔案的物權所有人是明確而單一的,即形成者就是物權擁有者。從法律上講,各個檔案形成者不論其屬于何種所有制形式,對于自己形成的檔案享有的物權都受到《物權法》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2.檔案對于保存者的物權。檔案形成后,由于各形成主體所有制及其所形成檔案對國家和社會保存價值的不同,就出現了檔案流向問題,即某些檔案形成者形成的檔案在其自行保存一段時間后需向國家綜合檔案館或部門、行業檔案館移交,而有些則仍由形成者長期保存。檔案流向的變化,有時會引起檔案所有權的變化。如向國家檔案館移交的同時,檔案的所有權即從檔案形成者向真正意義上的國家所有轉變(因為此時的檔案面向的是整個社會,而在機關檔案室保存時面向的只是本機關),并由國家設立的檔案館代為行使國家所有權。此時檔案的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也隨之轉移。
3.檔案對于利用者的物權。檔案的作用在于為利用者提供原始憑證、法律依據等服務,從而幫助利用者解決問題。由此看出,檔案利用者對檔案并不擁有所有權和擔保物權,他只是通過利用而享受用益物權。
《檔案法》應當增設有關檔案物權方面的規定
1.應當設置專門條文界定我國檔案所有權形式和種類。目前《檔案法》中還沒有具體規定檔案所有權的條文。只在第十六條和第十七、十八條中提到了“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及“國家所有的”這三種類型。雖然涉及檔案所有權的三種類型,但在本法中均無先前設定作為基礎。所以,從文字中只能看出三種所有制形式,卻無法確定不同所有制檔案的所有者及其內容范圍。
現行的《上海市檔案條例》第二十一條:“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組織和國家所有的其他組織的檔案歸國家所有,列入國有資產管理的范圍。非國家所有的組織的檔案歸該組織所有,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除外。個人在非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或者以繼承、受贈等合法方式獲得的檔案歸個人所有。”從規定中可以看出這三種不同所有權的檔案的主體,似可供參考。
2.要明確規定檔案所有權變動的環節和形式。根據我國檔案工作的原則及管理體制,在列入國家所有的檔案中,國家機關和部分具有典型意義或特殊價值的檔案,在其本機關(單位)保存一定年限后要向本級國家綜合檔案館移交;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在必要的時候,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收購或者征購。這里就出現了一個檔案所有權轉移的問題,盡管這些檔案不論保存在本單位還是保存在國家檔案館,其原本都屬于法定檔案的范疇,從完整意義上講其所有權都屬于國家所有。但隨著這些檔案移交進館,對這部分檔案的國家所有權的代行機構卻發生了變化,即進館后就由國家檔案館代為行使國家所有權。為此,建議在修改過程中要明確檔案所有權隨著依法移交、收購、征購而發生的變化,要明確賦予檔案館對館藏檔案代行國家所有的權利。
3.對各種不同所有權形式的檔案在其管理和利用中要有明確規定。《檔案法》第十七條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轉讓有關檔案的具體辦法由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筆者以為,對于各種不同所有權的檔案只靠制定一個具體管理辦法是不夠的,因為對這部分檔案的管理與對其所有權的確定及變更一樣,都需要國家層面上的法律才能規定。所以,必須先有《檔案法》在條文中制定一個基本原則,如“檔案應當列入資產管理”,然后再以此作為法律依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在這個問題上最為主要的就是,要明確規定檔案作為一種具體的物,應列入資產管理的范疇。現在的《上海市檔案條例》已經對歸國家所有的檔案規定了要“列入國有資產的管理”。其實,由于檔案是各形成單位在黨政管理、生產建設等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原始記錄,它對于還原歷史、科學研究、生產技術等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同時也是維護形成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所以最好都能列入資產管理之中,因為在暫未被列入法定檔案范圍內的這部分檔案中確實也還會存在一些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