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06 03: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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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民事訴權的論爭--------------------------------------------(1)
二、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的理論基礎-------------------------------------------(2)
(一)訴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必要構成,是檢察機關成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法律依據-------------------------------------------------(2)
(二)賦予檢察機關以民事訴權不僅不違反“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
還是對“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原則的保障和落實-------------------------------(3)
(三)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和范圍可以在法律上得到明確,
進而能夠從法律上有效防止民事訴權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侵害-----------(4)
(四)檢察機關是唯一適宜享有民事起訴權的國家機關-----------------------(4)
三、完善民事檢察監督權,必須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4)
(一)完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
是平衡法制的天平,完善我國民事檢察權的必要---------------------------(5)
(二)完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
是保障并促進我國目前實行的新時期經濟體制改革的必要-----------(5)
(三)完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
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的必要------------------(5)
(四)完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
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完善---------------------------------------------(6)
(五)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是民事訴權理論發展的使然----------------(6)
內容摘要:隨著我國步入市場經濟社會,民事主體基于利益驅動,在民事活動中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屢現不斷。這些侵害現象能夠得以存在和繼續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國家法律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缺乏足夠的法律監督和法律制裁,致使國家所遭受的損失往往無法追償,這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目前,對于追究民事主體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問題,我國法律在行使追究權的主體方面尚處于立法的“真空”狀態。這種立法缺陷,在一定意義上助長了民事主體利用民事活動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既影響了我國良性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也不利于法律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檢察機關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其對民事活動的監督權是我國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權能,但目前監督不利的現狀迫使我們不得不呼吁應引起立法者的關注,筆者基于完善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良好愿望,建議立法者賦予檢察機關民事公訴權。
關鍵詞:檢察機關;民事法律;訴權。
隨著我國步入市場經濟社會,民事主體基于利益驅動,在民事活動中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現象屢現不斷。這些侵害現象能夠得以存在和繼續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國家法律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缺乏足夠的法律監督和法律制裁,致使國家所遭受的損失往往無法追償,這已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目前,對于追究民事主體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問題,我國法律在行使追究權的主體方面尚處于立法的“真空”狀態。這種立法缺陷,在一定意義上助長了民事主體利用民事活動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既影響了我國良性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也不利于法律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筆者基于完善我國民事檢察監督制度的良好愿望,建議立法者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本文擬對其中若干問題試作探討,以求拋磚引玉。
一、檢察機關是否享有民事訴權的論爭
早在《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起草期間,就有學者主張賦予檢察機關一定的提起和參加民事訴訟的權力,但遭到反對。此后,在討論《民事訴訟法》的修改期間,法學界對檢察機關的民事訴權再次進行討論和爭辯,盡管1992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機關一定的民事抗訴權,卻仍然否定了人民檢察院提起和參加
民事訴訟的主張。歸納起來,對檢察機關應當享有民事訴權持否定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認為檢察機關直接提起民事訴訟,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干涉,不符合民事訴訟的特點。民事訴訟有別于刑事訴訟的最本質的特點是采取了當事人自由處分原則,即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當事人有權自由處分其訴訟權利和民事權利。這一特點要求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充分尊重和保證當事人這一處分權利的實現,即使其代表國家干預,也應當在保證民事主體合法自由處分的前提下進行。而檢察機關由于不具有可以處分實體權利的訴訟權利,其在訴訟過程中就很難照顧到當事人自由處分的意志和要求,如作為享有實體權利主體的原告人要求撤訴或者要求法院給予調解等,這也使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中的訴訟地位、訴訟后果等問題難于解決。
第二、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不利于其更好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由于提起訴訟并參加訴訟,就必然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主體之一,成為程序意義上的原告,享有原告的訴訟權利并承擔訴訟的義務。這樣就造成了檢察機關雙重身份(程序意義上的原告和法律監督者)的出現,易在訴訟過程中造成混亂。而且檢察機關提起訴訟以后,若另一方反訴,或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檢察機關就會處于被告的地位。這與檢察機關的性質是不相稱的。
第三、解決應當提起的訴訟而無人提起或者不敢提起這一問題,不能局限于由檢察機關來越俎代庖,而應根據社會支持起訴的原則,由各方面的社會力量支持應當起訴的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并行使訴權。
第四、檢察機關在非因自身而引起的民事法律關系中,不具有訴訟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對于訴訟標的,其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因而就無起訴權利可言,此外,我國民事訴訟強調調解,而檢察機關對訴訟標的只有保護的權限,如果案件是檢察機關提起的,法院就無法進行調解,這樣就會給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很多困難。[1]
“否定說”的上述理由大多是針對“肯定說”而言的。這些理由多少都有失偏頗,且有過于片面或斷章取義之嫌。筆者認為,完善我國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不僅具有其現實必要性和可行性,而且具有其扎實的法理基礎,是我國檢察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本文擬就其法理依據和可行性問題試作論述,但由于我國法學界對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基本上持否定態度,且已有相當的理由支持,所以,我們在堅持自己的主張時,有必要、也必須對“否定”觀點的理由進行商榷和反駁,以求得理性的認同。
二、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的理論基礎
(一)訴權是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必要構成,是檢察機關成為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法律依據。
我國憲法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表明檢察機關有權對一切法律活動進行監督,而其監督的出發點和目的均是為了國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均是為了社會的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風俗。如刑事案件由于直接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秩序和人民的安危,故檢察機關對刑法實施進行監督的主要權能便是代表國家行使刑事訴訟權。就特定的法律監督對象而言,如果沒有訴權,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將是一種被架空抽象權力,而法律監督本身將必然是疲軟的、無助的。所以,對于檢察機關基于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而實施的法律監督權,法律應當同時賦予其相應的訴權,唯此,才能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在受到民事主體以民事行為方式侵害時,檢察機關能夠作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提起訴訟進而達到起法律監督的目的。此時的檢察機關并不代表任何當事人,其所代表的是國家和全體人民,其作為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是其能夠享有并行使民事訴權的理論依據,目的則是保護國家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目前,檢察機關正在積極探索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據不完全統計,經檢察機關起訴或支持起訴的公益訴訟案件,法院已成功判決了一百余件,現已成為指導檢察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的示范判例。[2]
(二)賦予檢察機關以民事訴權不僅不違反“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還是對“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原則的保障和落實。
我國憲法第51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和第7條分別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我國《民法通則》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庇纱丝梢?,民事主體的意思自治不是絕對不受制約的,因而“民事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就成為“意思自治”原則必要的并行原則??梢姡瑱z察機關的民事監督權的法律根據有二:一是憲法依據。即憲法賦予檢察機關以法律監督權;二是民法依據。即民事主體必須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得濫用民事權利。將后者作為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的根據,或許顯得有些牽強,但這是立法缺陷所致。既然民法確定了民事權利不得濫用的基本原則,就意味著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要受一定的法律監督。如果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為不當的處分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實施監督權。但對那些未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卻損害了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而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利又無法企及的民事活動,我國民法并沒有規定具體的監督機關。這一立法缺陷,使“民事權利不得濫用”的基本原則事實上難以得到落實,這或許正是我國民事經濟秩序不容樂觀、惡意違法的民事活動此消彼長且得不到應
有的民事制裁的原因之一。因此,法律就應當將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賦予具體的民事訴權。
(三)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和范圍可以在法律上得到明確,進而能夠從法律上有效防止民事訴權對“意思自治”原則的侵害。
為確保檢察機關的民事訴權不被濫用,法律應當完善兩個方面的立法:其一,從民法實體法上明確檢察機關應當提起或可以參與的民事訴訟的具體情形。其二,在民事訴訟中對檢察機關的民事起訴或參與訴訟的程序作出特殊規定。就前者而言,立法機關在民事實體法上確定檢察機關提起或參與民事訴訟的具體范圍時,應當首先明確兩個基本前提條件,并以此作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一是特定的民事主體有侵犯國家、社會公益或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存在;二是起訴機制受阻。所謂起訴機制受阻,主要有三種情況:一是當事人不敢起訴,如有關國家機關利用職權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而當事人因懼怕敢怒不敢言;二是當事人基于損公肥私而不愿起訴,如在低價轉讓國有資產案件中,轉讓方和受讓方均是為了私己的利益侵犯國家的財產權益,雙方對這種侵權行為當然不愿起訴;三是當事人不能起訴,如精神病人等人的合法權益在受到監護人的侵犯而又無明確的其他監護人時,因其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不能親自為有效的起訴??傊?,檢察機關提起民事訴訟的范圍原則上限于國家利益或侵害、影響社會公共利益但當事人又不起訴的案件,而檢察機關參與民事訴訟的范圍則限于侵害國家利益或侵害、影響社會公共利益但當事人已起訴的案件。筆者就于去年辦理了某單位未經合法程序將國有資產擅自處理造成50萬元國有資產流失的案件,此案經檢察機關起訴后,法院對檢察機關所提取的證據予以采信,遂依法作出了買賣合同無效,雙方返還財產的判決。[3]
(四)檢察機關是唯一適宜享有民事起訴權的國家機關。
如果民事活動必須受一定法律監督的結論是肯定的,如果對一定范圍內的濫行民事主體的行為必須通過賦予當事人之外的國家機關行使訴權來予以解決的結論也是肯定的,或許還會有人詰問:能否由檢察機關之外的其他國家機關享有此種情況下的民事訴權?如果因為行政機關怠于行使權力而使法律目的不能實現時,無論如何是不可能再賦予行政機關對解決同一問題以民事訴權的。而且,行政機關對涉及國家利益的民事侵權享有民事訴權,也與其行政性質不相符合。那么,依我國國家機關及其職權設置的現狀,該民事訴權不可能賦予給立法機關——盡管立法機關對于行政管理具有一定意義上的監督權,但其立法權的法律定位決定了其不可以同時享有民事訴權。同樣,該民事訴權也不可以賦予給人民法院,因為訴審分立的訴訟規則決定了作為行使審判權的法院不能同時享有訴權。
三、完善民事檢察監督權,必須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
面對現實生活中日益增加的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民事違法現象,我們
不能不呼吁應引起立法界的關注和重視。筆者認為,從法律上明確、完善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權,并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是完全必要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點:
(一)完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是平衡法制的天平,完善我國民事檢察權的必要。就現實而言,我國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民事檢察權很薄弱,其檢察監督的范圍僅僅限于民事審判活動,其方式僅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然而,民事檢察權僅有抗訴權能是不夠的。從相當意義上講,抗訴權針對的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其監督對象是法院。但民事監督權就其質而言,是對民事法律的實施進行監督,而民事法律包括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因此,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權的行使范圍應是對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和民事程序活動進行監督。目前,我國通過部門法所確定的民事監督權僅限于民事訴訟活動,并不包括民事實體活動。事實上,作為一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國家,如果沒有專門的機關對民事活動予以監督,國家利益就完全可能因民事權利被濫用而招致損失;如果沒有專門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進行追訴,國家的損失就無法追回,國家利益將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當前國有資產嚴重流失的現狀,恰能說明民事活動缺乏法律監督機制的嚴重后果。由此說明,既然民事主體利用民事活動侵害國家利益是可能的,而且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既然國家的利益與其他民事主體的權益一樣是需要保護的,那么,民事活動應當受一定的法律監督就是必要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和民事訴權的確立就是必須的。
(二)完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是保障并促進我國目前實行的新時期經濟體制改革的必要。當前我國正處在新舊兩種體制的轉換時期,在這個過程中,涉及到國有企業的進一步改革,國有資產的整合以及社會公共資源的合理分配、利用、市場經濟體制的建構與完善、市場體系和市場主體的培育等一系列問題,其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個體利益的激烈碰撞和沖突,市場秩序的混亂和不規范也是不可避免的,這就需要有公共利益的代表者的介入。同時,由于一些司法人員的腐敗,致使一些民事、經濟、行政糾紛的當事人不能行使自己的訴權,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敗壞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引起群眾的不滿,危及社會安定。所有這些問題的存在,客觀上要求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根本利益的代表者,行使國家訴權出面干預,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司法實踐中,以有多起由檢察機關以原告身份代表國家提起民事訴訟的案件得到了法院判決的支持,實踐證明了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有其現實的必要性。
(三)完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是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維護社會的公序良俗的必要。民事實體法調整的對象除財產關系外,還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民法所調整的人身關系有相當一部分不僅涉及一個國家的公序良俗,還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存問題,前者如婚姻關系,后者如撫養、贍養關
系等。這些法律關系既決定著民事主體的個人利益,又常常影響著國家的公序良俗。對此,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賦予檢察機關以相應的民事監督權和民事訴權,其目的在于維護社會應有的公德、秩序和善良的風俗。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還有責任對侵犯社會安定和社會秩序(包括社會經濟秩序),可能導致社會不安定的因素進行防范與懲戒,如對產品質量侵權嚴重的案件、對壟斷經營、勞動爭議等糾紛,檢察機關也應當享有相應的監督權和訴權,其根本目的在于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概言之,民事主體濫用民事權利的行為具有損害社會公序良俗或社會經濟秩序或社會公眾利益的可能性和現實性,本著民事主體的權利不得濫用的原則和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法律有必要賦予檢察機關對民事行為進行法律監督的權力和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力。
(四)完善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完善。如前所述,我國憲法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且立法本意是賦予檢察機關對國家法律實施的全面監督權,其中必須包括民事法律監督權。鑒于刑事法律監督權通過刑法、行事訴訟法等部門法予以明確,因而憲法所確定的檢察監督權得到了落實。然而,觀念的滯后,造成檢察機關的民事法律監督權遲遲得不到民事實體法的肯定和明確,使檢察機關全面實施法律監督的憲法的精神不能有效的落實,進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始終處于一種缺陷狀態。倘若能夠通過民事實體法明確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無疑將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完善,同時也將是對“權利不得濫用”的民法原則的落實。
(五)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權,是民事訴權理論發展的使然。最初的民事訴權完全基于私權產生,只有享有實體權利的人才能享有民事訴權。然而,民事訴訟的自身發展,已使得民事訴權的主體不再限于實體權利的享有者,負有民事義務的被告同樣享有訴權。而隨著民事實體法的調整范圍的不斷擴大,隨著民事權利被濫用與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等之間沖突日益凸現的現實,“利益者”的范圍進一步得到拓寬,并且將這些“公共”的利益歸于國家,由國家享有民事訴權,這些已為許多國家的法律所肯定。由此可見,民事訴權理論的發展不僅不排斥檢察機關的民事訴權,恰恰相反,其使檢察機關享有一定的民事訴權已成當然。我國法律賦予檢察機關以一定的民事訴權,將只能表明我國的民事訴權理論在朝著世界訴權理論的發展趨勢進步,反之,則只能說明我國的民事訴權理論固步自封,停滯不前。此外,世界各國民事檢察制度的發展狀況也表明,賦予檢察機關以民事監督權和民事訴權是完全必要的。根據現有資料,許多國家已放棄了以往“不得干預私法”的觀念,拋棄了絕對意義上的“自由處分”民事理念,代之以對民事活動實行或多或少的國家干預原則,由國家對民事經濟活動進行宏觀調控,由檢察機關代表
國家對民事活動進行監督并在有關民事行為危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情況下,以提起民事或參與民事訴訟等方式進行干預。如前蘇聯、民主德國、美國、英國、日本等多個國家,都在法律或判例中規定了檢察機關提起或參與民事訴訟的內容。如意大利、比利時、日本等國在法律上已經承認:當為公眾需要時檢察院在一部分案件中進行控告和在另一部分案件中不作為當事人而僅僅干預訴訟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4]事實上,無論是從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接軌的角度出發,還是從學習他國的成功立法經驗從而完善我國立法的角度出發,均有必要擴大檢察機關民事監督權的內容,賦予檢察機關民事公訴權。
綜上所述,如果設定民事訴權是必須的和必要的,那么,這個權力不可能賦予給檢察機關之外的任何國家機關,只能賦予給檢察機關。這不僅是我國檢察機關目前的職能、地位、性質等法律定位的使然,即使有朝一日我國憲法重新定位檢察機關的職能、性質等,以保護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的民事訴權也仍然應當賦予給檢察機關。這已為世界許多國家的民事訴權的發展和立法狀況所證明,盡管各國對檢察機關的性質認識不同,其實并不影響檢察機關享有民事訴權。
參考文獻:
[1]孫謙,檢察理論研究綜述,中國檢察出版社,1990,353—356。
[2]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調查研究》,2003年,第26期。
[3]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2001年。
[4]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第70頁;比利時民事訴訟法典,第138條;日本民事訴訟法典,第7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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