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法定理由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6 04:24:00
導語:我國離婚法定理由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我國現行《婚姻法》所確立的訴訟離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離婚糾紛的基本原則。這項規定,對于提倡以愛情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的婚姻道德觀,穩定我國婚姻家庭起著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審理離婚案件的具體實踐中,這一標準的不完備性日益突出地顯示出來,幕露出種種缺陷和不足。因此,剖析現行離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問題,完善現有的離婚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關鍵詞:婚姻離婚理由婚姻法
一我國現行離婚法定理由的含義
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萬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就是說我國是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這說明我國采用則,立法上屬無過錯離婚制,對于一方提起的離婚規定采用的是概括主義。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則成為處理離婚糾紛的關健。理論上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不是可能或將要破裂;夫妻感情真正破裂,不是僅有好象破裂的現象或當事人認為破裂;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不是剛產生破裂或未完全破裂,還有和好的可能。為了對夫妻感情狀況作出公正的判斷,司法實踐中又總結出“四看”經驗,即從“看婚姻基礎、看婚后感情、看離婚原因、看有無和好可能”四個方面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進行考查。以后為了更為準確地貫徹執行一這原則性的規定,最高人法院于1989年又頒布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其中規定了14條理由,作為衡量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條,即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二我國離婚法定理由存在的弊端
“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在一定程度上,有其維護公民合法權利的一面,但在運用它解決實際問題的過程中,這一規定還存在著不少矛盾和問題,有修改完善的必要。
(一)沒有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質內容,規定具有片面性。
馬克思指出:“離婚僅僅是對下面的這一事實的確定:某一婚姻已經死亡,它的存在僅僅是一種外表和騙局。不用說,既不是立法者的任性,也不是私人的任性。而每一次都是事物的本質來決定婚姻是否已經死亡”。①從本質上講婚姻包括男女兩性精神生活、性生活和物質生活三方面內容,是三者的統一體,感情的交流僅是夫妻精神生活的一部分,屬于意識范疇,它不能等于也不能夠代替構成婚姻本質的另外兩個方面,感情破裂并不等同于婚姻關系的破裂,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內容都遭到破壞才意味著婚姻的崩潰和死亡。所以分析制定離婚理由的時候應充分考慮三方面內容,不能僅從失妻感情看婚姻本質。我國婚姻法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法定理由是把婚姻的本質內容僅局限于感情因素,未能完全反映婚姻的本質屬性。
(二)與我國的婚姻現狀不符,具有超前性。
恩格斯指出:“結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滅了資本主義生產和它所造成的財產關系,從而把今日對選擇配偶還有巨大影響的一切派生經濟因素考慮消除后,才能普遍實現。到那時候,除了相互的愛慕以外,就再也不會有別的動機了。’,Q)恩格斯所描繪的是在共產主義高級階段排除了其他一切因素,僅以愛情為基礎建立起的理想的婚姻模式。在這種理想的狀態下,只要感情消失,婚姻就崩演死亡。我國婚姻法把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法定理由就是從這個完美的角度出發的。然而,婚姻不能超越社會經濟結構以及文化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目前還不具備構成理想婚姻模式的經濟基礎和社會條件。我國現階段還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經濟還比較落后,社會主義經濟制度還不成熟完善,個體家庭仍然是社會的經濟單位,家庭的經濟職能仍起著重要作用;人們普遍的文化水平不高,思想道德水平尚屬多層次的,在社會主義道德占主導地位的同時,既受傳統的封建遭德影響,又受資本主義思想道德文化的影響,社會主義的婚姻道德觀念尚未完全植根于人們心中;男女的社會地位雖然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是,男尊女卑的觀念尚未完全捎除,婦女在升學、就業、擔任國家公職等問題上仍受到一定的限制,婦女解放仍未徹底實現。這樣的場濟社會狀況決定了我國婚姻關系呈現出十分復雜的情況:自主婚姻雖占主要地位,但還存在非自主婚姻和半自主婚姻,即使是完全的自主婚姻,以愛情為基礎的還遠未普遍化,大多數人在選擇配偶時還不得不考慮到各種非愛情因素,如:社會地位、社會關系、家庭狀況、財產收人、住房條件、文化水平、外貌等等因素。因此,以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脫離了我國實際,具有超前性。
(三)規定過于原則,實踐中缺乏操作性。
“法律是肯定的,明確的、普遍的規范”。③我國立法長期存在著宜粗不宜細,概括不具體的特點,不可避免地在離婚的法定理由的規定上也存在著同樣的問題。首先,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個原則性規定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立法上顯得過于籠統、抽象,無具體客觀的標準可供依據參考,使執法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不易準確把握,很難操作。就執法人員的認識活動來講,也難免帶有主觀色彩,在無具體客觀的標準的前提下,如果執法人員個人認識水平存在差異,就有可能在審理同一離婚案件時,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決,這對于維護法制的統一是極為不利的。
其次,感情本來就是一種極其微妙的東西,是看不見摸不著的,它是夫妻雙方對婚姻生活的體驗和感受,是一種主觀上的心理狀況,無法準確地予以界定。況且,由于性格、年齡、職業、經歷、受教育程度等諸多因素的差別,每個人對感情的理解和要求也不相同,有時同樣一種情況一方認為感情確已破裂,另一方卻可以認為感情尚未破裂,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用感情這樣一種屬于主觀意識的東西,來作為判斷客觀實際的標準,更增加了這一規定的不可操作性。
雖然,司法實踐中又總結出“四看”經驗用于考察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但本身就十分籠統、主觀的四個標準并不能使執法人員擺脫現行離婚法定理由模糊性的困擾。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n月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其14條標準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現行立法關于離婚法定理由的抽象規定所造成的缺陷,但是其中的某些規定又存在著明顯的矛盾和不足。突出表現在:1、將無效婚姻作為準予“離婚”的理由。如第1條“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第3條“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的;第4條“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第6條“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這些“婚姻”是違背結婚實質要件的,無婚姻可言,如果按離婚案件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決離婚,客觀上就承認了這些“婚姻”為合法。
2、例舉了一些并非是由于感情破裂而準予離婚的情況,如:第3條“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這些條文反映的是婚姻關系因某些各觀原因而無法維持的客觀現實,而不是所謂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3、有些條文表述上同立法本意存在著矛盾,如第2條“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第6條“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既然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又如何談得上“感情確已破裂”呢?正是由于這些矛盾和問題的存在,大大降低了《意見》作為法律依據的準確性與規范性,從而未能最終克服“感情確已破裂”這一原則規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弊病。
(四)結婚與離婚要求不一致,立法上不統一。
雖然婚姻的締結,要求雙方當事人之間應當具備感情基礎,但是感情作為人們的一種心理狀態,屬于精神生活范疇,而不是法律調整對象,因而對婚姻的這種要求只能通過教育的手段提高婚姻當事人對婚姻的認識和重視程度,而不應通過立法演變為法律規范的強制性要求。婚姻法第二章關于結婚的規定就充分體現了這一點,該章所有條文中都沒有規定結婚必須要以感情為基礎,只規定了結婚的必備條件和禁止條件以及結婚的法定程序,只要結婚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和法定程序,無論是否是以感情為基礎,都準予結婚。而我國離婚立法把“感情確已破裂唯為是杏準予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把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強制條件,這就造成了結婚時未規定必須要有感情,離婚時卻強調感情的矛盾現象,使立法顯得極不統一。
(五)沒有體現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原則的基本要求。
社會主義婚姻道德提倡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目前,我國正在發生著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在經濟快速向前發展的同時,社會上的一些陳舊觀念,殘渣泛起;外來的一些腐朽思想也隨著國門的開放而侵蝕著意志薄弱者的頭腦。一些道德敗壞,品質惡劣的人為了達到其卑劣目的,趁機以感情破裂為借口朝三暮四、喜新厭舊、視婚姻為兒戲,置社會責任和道德義務于不顧,嚴重污染了社會風氣,破壞了婚姻家庭的穩定。因此,從維護社會主義婚姻道德原則的角度出發,應該從立法上對這些人的行為進行限制和制裁,而我國離婚立法沒有體現這一基本要求,對這些人的行為不僅沒有給予限制和制裁,反而還準許其離婚,尤其是對那些夫妻一方通奸,非法同居者,只要堅決離婚的,都準予離婚。離婚理由片面強調感情因素,忽視婚姻的社會責任和義務,給道德敗壞者以可趁之機,真正受害一方卻得不到法律保護,這不能不說是我國婚姻立法上的一個缺憾。
(六)不適應我國涉外離婚的實際情況。
根據1983年8月26日民政部的《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第6條的規定,涉外離婚的當事人,無論雙方是自愿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均應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依照《民法通則》147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188條規定,凡由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適用我國婚姻法,即也是以“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這項規定在目前看來與我國的涉外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大相適應。近年來,我國涉外婚姻的數量較以前有所增加,其中一部分確實是以愛情為基礎締結的,但也有的是因為當事人雙方為相互滿足某種利益和需要而締結。如:留學、到國外定居、經濟條件的改善等等。目前,這類婚煙不僅存在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已占我國涉外婚姻的大多數。象這種婚姻,在締結時雙方就無感情基礎,離婚時談何感情破裂?而且,涉外離婚案件,由于當事人的國籍不同,經濟狀況的差異,所受教育不同以及固有的倫理觀念風俗習慣各異,因而離婚的原因也很多,并不完全是因為感情破裂,甚至于當事人雙方感情尚未破裂,但由于這些差異帶來的客觀原因而不能共同生活下去,象這種情況,單憑感情破裂原則是很難解決的。
三完薯我國離婚法定理由的構想
筆者認為,要解決現存的問題,完善我國的離婚立法,就應從我國的國情和實際出發,以“婚姻關系確.已破裂”取代“感情確已破裂”作為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
(一)以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全面反映了婚姻的本質內容。
“婚姻關系確已破裂”是指由于感情或其它原因,導致夫妻雙方無法共同生活,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系破裂”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感情破裂,即夫妻在感情上相互滿足的職能消失;2、不堪同居,即夫妻生理上相互滿足的職能不復存在;3、維持婚姻將在精神或物質生活上對子女、老人不利;4、家庭正常的共同生活無法安排;5、夫妻反目,家庭解體。由此可見,同“感情破裂”相比“婚姻關系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極強的涵蓋性。它全面地反映了婚姻的本質內容的三個方面。它涉及到,了婚姻關系所包含的各種社會因素及權利義務關系,它表明,婚姻關系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倫理關系和法律關系,婚姻一經締結家庭組成,就產生了對配偶、子女、老人、社會、家庭等法律上和道德上的責任和義務,這種責任和義務在婚姻關系中是獨立于感情而存在的,感情破裂并不能意珠著婚姻的責任和義務的消失。因此,·婚姻關系破裂更為完整科學地說明;只有因夫妻感情或其它原因,導致婚姻關系難以繼續維持,同時家庭也無法實施自己的正常職能時,才能從完整的意義上確認某一婚姻的崩潰和死亡。
(二)以婚姻關系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符合我國現階段的離婚實際狀況。
綜合我國現階段的離婚實際,可以發現大致有這么幾種類型:一是因為感情而締結的婚姻,因感情破裂而導致婚姻解體;二是不是因為感情而締結的婚姻,因某種原因而導致婚姻解體;三是在婚姻締結時存在感情.因素、雖然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由于其它的一些人為因素和客觀條件,促使婚姻家庭解體。例如:有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但由于迫于父母、長輩傳宗接代、重男輕女的落后思想的壓力而離異;四是在婚姻締結時存在感情因素,在某種情況下,夫妻間感情滿足的職能早已消失,但其家庭職能仍然發揮作用。例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是,為了經濟利益,子女利益,對抗第三者或傳統的“從一而終”觀念的束縛而不愿離婚。因此,婚姻關系破裂的原因很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不能囊括的。由于“婚姻關系破裂”本身所具有的廣泛的包容性,所以它不僅能從理論上解決夫妻感情的消失與婚姻關系無法繼續維持二者之間的辯證關系,而且能從實踐上涵蓋各種不同的離婚實際,解決現行立法存在的矛盾和不足。用“婚姻關系確已破裂”取代“感情確已破裂”后,我們對某一婚姻關系的評價就不再是采用主觀標準,而是用客觀標準去認定它的現狀,從而決定應否準予離婚。
- 上一篇:城市地下管線管理制度
- 下一篇:婚姻法修改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