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分析論文

時間:2022-03-01 0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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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分析論文

一、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存在的若干弊端

(一)指導思想有失偏頗。事實求是,有錯必糾是我國民事訴訟立法也是民事再審程序的指導思想,其作為我們黨的思想路線和工作方法,無疑是正確的。但是,將其作為一種司法原則,作為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指導思想,其正確性就不再是絕對的了。它與民事訴訟的目的相悖,與審判工作的規律不相融,與程序本位的現代司法理念不符。它對司法機關而言意味著無論什么時候發現生效裁判錯誤都應當主動予以糾正,對當事人來說只要他認為生效裁判有錯誤就可以不斷地要求再審。實際上,民事訴訟中通過庭審查明案件事實真相只是一種手段而不是目的,依法公正、有效、及時地處理糾紛才是訴訟的目的。司法活動追求的是法律真實,裁判結果正確與否只能講相對性,那種要求法院裁判都必須達到絕對客觀、真實、正確的想法,僅僅是人們追求的理想目標。一味強調客觀真實,審判中就會造成拖延裁判、強迫調解、審委會干預裁判和頻繁再審等后果。

(二)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職權色彩濃厚,主體多元化的問題。首先,就法院而言,其依職權自行啟動再審程序有悖于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司法實踐中的負面影響頗大,因為現代民事訴訟遵循的基本原則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法院居中裁判、不告不理原則,其本質特征是雙方當事人平等抗辯。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啟再審程序,不可避免的干預了當事人的處分權,法官的中立性也受到影響,再審裁判的公信力也受到質疑,有悖民事訴訟的本質特征。其次,就檢察機關而言,民事訴訟解決的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糾紛,檢察機關運用公權干預一般民事案件,違背了當事人自由處分民事權利的原則和當事人平等抗辯的原則,實際上扮演著一方當事人利益代言人的角色,使對方當事人在不平等的地位下參與民事訴訟,使人們對訴訟過程和結果的公正性產生了合理懷疑。最后,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及當事人在法律上都是審判監督程序的啟動者。但十幾年的司法實踐表明,再審程序啟動主體多元化并沒有產生立法預期的效果。

(三)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缺少對當事人申請再審的審查制度。當事人申請再審,是引起審判監督程序發生的一個非常重要的途徑,如何正確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是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關鍵。我國民訴法規定了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但對于當事人的再審申請如何審查、法院在審查中依據什么程序、審查的期限是多少、當事人在審查中享有什么權利和義務、是否享有申請回避權等卻未進一步作出具體規定。該階段由于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以致司法實踐中這一過程各行其是,隨意性極大。不僅一系列的訴訟原則、制度在這一審查程序中未能得以貫徹執行,以致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審判實踐中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有些法院限制或剝奪了當事人委托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二審法院在審查申訴階段中對所取得的證據不經開庭便直接認定的情形也時有發生,極大的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四)再審無次數限制。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雖然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時限為兩年,但卻沒有規定申訴時限和再審次數,法院自行決定再審和檢察院抗訴再審更沒有任何時間限制,也就是說再審是無次數限制的。這種做法存在較多弊端:例如1、對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穩定性、權威性構成極大破壞。2.容易給當事人造成訴累。由于任何一方當事人在終審裁決2年內可以無數次地提出再審申請,那么相對方當事人在2年內則始終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形成事實上的訴累,這對其權利的正常行使無疑形成了巨大威脅,對其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退一步說如果判決、裁定生效后,可以無次數以限制地再審,勢必使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性遭到極大破壞,使當事人在社會生活中永遠處于不安全狀態,這對當事人權利的正常行使無疑形成了巨大威脅。

(五)申請再審的事由規定過于籠統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再審事由是引起再審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一方面在再審條件方面作了極為寬泛的規定,力圖為再審申請人創造最有利的條件,但此種后果卻忽視了相對方當事人的訴訟利益,造成了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不平衡狀態。另一方面,再審法定理由過于原則,致使法院的主導地位過于突出,形成再審申請人訴訟權利形式上的寬泛和實質上并不能得到有效行使的尷尬局面,造成再審申請人另尋途徑反復申訴,反而使法院再審案件數量不斷上升。

2、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弊端之原因探析

從目前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立法設計與司法實踐的現狀來看,該程序存在弊端的環節確實不少,為了完善改制度就必須了解其問題產生的根源。因此通過對上述問題進一步考察,不難發現產生上述弊端的原因:

1、強烈的職權主義的影響。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包括民事再審程序是以原蘇聯的相應制度為模本移植的,因此受原蘇聯民事訴訟體制和訴訟理念的影響,我國民事訴訟觀念和訴訟理論已經固定化了國家的觀念和意識在其中,甚至起到強化和指導作用,從民事訴訟基本模式的角度看,現行的民事訴訟體制依然屬于職權主義類型。從上述的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弊端來看,再審程序啟動主體可以是法院、檢察院,再審啟動無次數限制,再審立案審查的不規范性等等,無不顯示著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設置背后的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

2、指導思想的偏差。實事求是、有錯必究是我國民事訴訟立法的指導思想,“實事就是是我們黨的思想路線,人民法院審理一切案件,必須貫徹這一思想路線,認識案件實事的本來面目,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處理問題解決爭議。對于已經生效的裁判,如果確實發現認定實事有錯,適用法律不正確,也即是背離了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就應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將其糾正過來。”實事求是作為我黨的思想路線固然正確,但不能蔣其機械地套用到某一學科領域。改思想對于法院而言而言也就意味著無論什么時候發現生效裁判有錯誤都應主動予以糾正,對當事人而言只要他自己認為生效裁判有錯就可以不斷地要求再審,如果按照這一思想,那么糾紛的解決將勇無盡頭。而裁判的穩定性、權威性必然被犧牲。

參考文獻:

[1]范躍如:《民事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研究》,《法律適用》2004年第7期

[2]羊煥發:《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的檢討與重塑》,《法學》2003年第3期

[3]夏蔚譚鈴:《民事審判監督制度的改進與完善》,《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

摘要:審判監督程序已成為維護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成為民事訴訟活動的最后一道關口,其法律地位和社會作用不容忽視。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還不完善,存在許多問題。本文在分析具體問題的同時,進一步探討其成因,希望對完善我國民事審判監督程序作些參考。

關鍵詞:民事訴訟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弊端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