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庭前證據交換完善論文
時間:2022-05-03 06: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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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證據交換制度概述;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意義;完善我國證據交換制度的幾點構想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證據交換制度是在開庭審理前,各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披露各自所擁有的證據、證據交換制度的存在,不僅能使訴訟程序顯得規范和公平,亦使實體問題呈現公開化和透明化而越發趨于公正、訴訟效率強調的是要盡可能地快速解決糾紛和盡可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各種訴訟資源、訴訟公正的強化、訴訟效率的提高、訴訟體系的完善、明確證據交換法律地位并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建立健全證據交換制度的運行環境、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群眾的證據意識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證據交換制度對于訴訟公正及效率都有極其重要的。盡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庭前證據交換進行了不斷完善,但在民事審判實踐中仍然沒有得到有效落實且有較大的漏洞,因而有必要進行完善。
關鍵詞:證據交換效率公正
一、證據交換制度概述
證據交換制度是在開庭審理前,各方當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相互披露各自所擁有的證據,明確訴訟中爭點的訴訟活動。在審判制度中,“它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用于訴訟一方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和其他信息,從而為審判做準備?!逼淅碚摶A有以下幾點:
第一,訴訟公正。證據交換制度的存在,不僅能使訴訟程序顯得規范和公平,亦使實體問題呈現公開化和透明化而越發趨于公正。當事人如果缺少證據間的交流,則無從確定自己的進攻和防御措施,雙方如同在黑暗中對攻,既看不清對方也看不清裁判者,很難想象這樣的競技會得出公正的結果。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證據交換制度的完備程度可直接體現一個國家司法內涵的公正程度。
第二,訴訟效率。訴訟效率強調的是要盡可能地快速解決糾紛和盡可能合理地充分利用各種訴訟資源。證據交換制度由于其本身所固有的可最大限度地提高庭審功效,盡量減少庭審中所遇到的麻煩,把訴訟中的爭點提前提出,從而減少在庭審中的迷霧,使案件的真實情況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來面目方向發展,達到了司法效率的效果,。
二、民事證據交換制度的意義
第一,訴訟公正的強化。當事人雙方在庭審前交換證據,相互對對方的證據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可以有效地避免“證據突襲”所帶來的惡果,從而強化訴訟公正的實現?!白C據突襲”曾美其名曰“殺手锏”,但這樣的“訴訟技巧”或曰“殺手锏”是有害的,因它無助于案件審理朝最大限度接近案件本來面目方向發展,正如美國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布倫南(williambrennan)所指出:“審判必須強調對事實的探求,而不應是競技”。
第二,訴訟效率的提高。當事人雙方通過在庭審前交換證據,可以基本上明確哪些是雙方共有的證據,哪些是只有一方才有的證據,哪些是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哪些是無爭議的事項,這樣就可以將整理事實并明確爭議焦點。庭審時只要集中精力對爭議焦點進行審理即可,質證和認證都會因雙方都已有充分準備而變得比較順利,可以大大節省庭審時間,提高訴訟效率。此外,當事人通過證據交換使其對于訴訟增強了解,利于減少上訴率。
第三,訴訟體系的完善。就民事訴訟法制度體系內部來說,如果確立證據交換制度,則勢必會確立舉證時效制度、審前準備程序等,訴訟結構的當事人主義色彩會逐步增強而職權主義色彩會逐步減弱。同時,證據交換制度的確立還會使辯論原則、證明責任制度等得到進一步的落實。
三、完善我國證據交換制度的幾點構想
(一)明確證據交換法律地位并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在現行民事訴訟法還有效的情況下,證據交換似乎顯得有些名不正言不順,一方面各地法院操作不一,顯得非?;靵y;另一方面,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權威性不強,難以讓當事人及其律師信服。因此,應將證據交換規則完善化、法定化和制度化,并健全和細化它的程序,增強它的可操作性。具體要明確以下三點:一是改變“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的模式,賦予規則的強制性效果,方能使證據交換廣泛開展。由法律明確規定除不適用證據交換的案件外,其余均應按證據交換制度辦事,改變現在是否進行證據交換完全由法官決定的情形。如可以規定:普通程序的案件必須進行證據交換,同時設定幾種排除的情形;二是明確規定不交換證據的法律后果,如設定證據失權制度。三是明確證據交換的主持者和交換方式。明確規定證據交換由審判員主持,排除部分法院書記員主持證據交換等不規范做法。
(二)建立健全證據交換制度的運行環境
沒有健全完善的運行環境,證據交換難以真正得到有效的推行,更難發揮出它的優越性。證據交換制度要得到切實有效的推行,至少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加強:一是借鑒當事人主義的合理內涵,減輕法院全面調查核實證據的責任,促進法院判案由追求客觀真實向追求法律真實的轉變,規定舉證時限和證據失權制度,使證據交換有配套的制度保證;二是在立法上進行努力,制定詳細的證據法,并把證據交換制度作為其中的一項制度;三是進一步提高法官和律師的素質,使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得到落實,避免利用證據交換搞拖延戰術。
(三)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群眾的證據意識
在“厭訟”的傳統訴訟觀念的影響下,“一年官司十年仇”的觀念在群眾中還有很大的市場。原被告雙方對自己的證據都刻意保密,以取得在開庭時給對方更大的殺傷力的效果,而我們以往的司法實踐對這種做法也是允許的。因此要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強化人們的證據觀念,引導他們逐漸形成舉證意識和平等對抗的現代訴訟觀念。
證據交換制度最后所達到的效果在于:作為被告可以明白這樣一個事實,“我知道你為什么告我,而且知道你打算如何告我”;同樣作為原告也清楚了另一個事實,“我知道了你對我告你的反應,同時也知道了你打算如何應付這場官司”。
參考文獻:
[1]蔡虹.論證據制度中的程序保障問題.民商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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