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媒體人自身權利研討論文
時間:2022-05-10 0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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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媒體、媒體權利的概念和人權;我國媒體的現狀;媒體立法并非可有可無;亟待明確的幾項媒體權利;結束語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對法治意義上媒體權利的認識和討論是從媒體上法庭當被告開始的、媒體在“新聞產品”的“生產經營”上還不能完全按照“大眾需求”的市場法則行動、權利是個法律概念、對媒體的權利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我國現行的媒體大多誕生于黨領導武裝斗爭時期、媒體也正越來越按照“大眾需求”的市場法則運行、媒體是大眾傳播的工具、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權,就是媒體在市場競爭中地位一律平等、傳播信息報道權是指媒體依法享有的傳播各種信息、采訪權是傳播信息報道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媒體的訴訟多由行使批評權引發等,具體請詳見。
論文摘要:我國對媒體權利的認識是從媒體當被告開始的,媒體權利的實現既需要立法的系統完備,更需要媒體權利意識的“覺醒”。雖然目前我國的媒體實行有條件的準入制,但媒體正在按照“大眾需求”的市場法則采運行。因為媒體的權利事關各社會主體的利益,所以,媒體的立法并非可有可無。當前亟待明確的是媒體的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權、傳播信息報道權、批評權和出版發行權。媒體敗訴多由行使批評權引起,對媒體批評權的保護有待于法官和全社會對媒體批評權認識的法律精神提升。現實將不斷證明,媒體對自身權利的行使愈充分,就愈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
論文關鍵詞:媒體權利批評權法律
在我國,對法治意義上媒體權利的認識和討論是從媒體上法庭當被告開始的。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通則》規定了一系列公民的人身權利,自此以后媒體便常被公民以名譽侵權等告上法庭。
公民的權利應該保護,那么媒體的權利呢?法律界、新聞理論界和實務界在思考如何保護公民權的同時,也在思考媒體究竟有哪些權利。盡管這種思考從保護公民權的角度去考慮的多些,但從媒體上法庭當被告開始的對媒體權利的認識和討論,至今也是卓有成效的。它加深了媒體對新聞報道以真實為生命的認識和新聞報道形式的創新,引申出了諸如“媒體言論權”、“輿論監督權”、“記者采訪權”等有關媒體權利的“準法律”概念乃至新聞立法的再次呼吁;對如何平衡媒體的權利特別是在媒體批評權與保護公民人身權之間達成了基本共識。
當前,媒體的運作日益市場化,媒體也成為市場競爭中利益的一方主體。一方面,在社會關系中,媒體與其他利益相關方的關系需要明確的法律來確定、劃界和協調,而我國的媒體立法還很不完善;另一方面,由于來自非市場和非法制因素的影響,媒體在“新聞產品”的“生產經營”上還不能完全按照“大眾需求”的市場法則行動。采訪也時常受到非法限制或抵制,必要的信息還不透明,報道不受歡迎,甚至有的媒體“生計”都出現了問題。因此,充分認識特別是媒體人充分認識媒體自身的權利,從而更好地維護和實現自己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媒體、媒體權利的概念和人權
媒體,參照1998年國家新聞出版總署《關于換發全國統一記者證的通知》中列舉的范圍,包括報紙、新聞性雜志、通訊社、廣播、電視、網絡和新聞性電影,即通常所說的狹義的媒體。媒體出現以后發展到今天,普遍的共識是媒體是大眾傳播的工具。
權利是個法律概念,從法理學上說它是隱含在法律規范中、實現于法律關系中的,主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和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以此來理解,媒體的權利就是隱含在媒體法律規范中、實現于媒體法律關系中的,媒體以相對自由的作為和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那么,媒體的利益是什么?從媒體的概念可以看出,媒體是一種工具,這種工具既產生于又實現于大眾傳播的需要(利益),所以。媒體的權利和利益與大眾的權利和利益緊密相關。媒體依靠利益集團,容易成為利益集團的“代言人”而忽視大眾傳播的利益;媒體成為市場主體。需要正確處理自身在市場競爭中生存發展的利益和實現大眾傳播利益的關系。
對媒體的權利可以從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它可以被理解成為一種行動的資格,媒體享有了某項權利就有了某種作為和不作為的可能;它也可以被理解成一種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可強制執行性的主張,侵犯了媒體的權利,媒體就可以向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提出主張,要求恢復或補償自己的權利和受到的損害;媒體的權利還是一種自由,獲得了某項權利,媒體就獲得了在這項權利許可的范圍內自由行動的選擇;媒體的權利也是一種用以享有或維護媒體利益的力量,這種力量來自法律背后國家強制力的支撐。所以,我國媒體權利的實現,目前既有待于立法的系統和完備,更需要媒體權利意識的“覺醒”。
二、我國媒體的現狀
我國現行的媒體大多誕生于黨領導武裝斗爭時期,是黨爭取統治地位的斗爭工具之一,是黨和人民的“喉舌”。不過,黨取得統治地位后,正如黨領導市場經濟是個新課題一樣,如何在國家體制下,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領導媒體,也是一個新的課題。
目前,我國的媒體實行許可制。廣播電視臺一律由政府開辦,報刊的準入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媒體的改革伴著市場的腳步進行。首先,媒體的市場主體地位已經確立并被認可。從媒體的地位來看,盡管我國的新聞立法還比較滯后,現有的對媒體地位規定的法律法規位階還比較低,卻也不難找到對媒體市場經濟主體地位的確認。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我國《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后出現的媒體當被告熱,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對出版單位的設立、法律責任的規定等,都賦予了媒體市場主體地位的資格。而且,當前正在進行的新聞體制改革,新聞、出版集團的組建乃至上市,報社設立股份制的試點,印刷、出版物發行、零售允許外資的進入,處罰媒體的行政決定日益規范,這些都說明媒體正在被當成真正的“市場人”來對待。
其次,從媒體參與市場競爭的程度上看,雖然還沒有建立媒體競爭的汰出制。但媒體也正越來越按照“大眾需求”的市場法則運行,媒體的生存狀況也越來越靠市場來確定。當今中國媒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在制度、市場和技術的催生下,媒體在當代中國所扮演的角色,再也不限于傳統上的黨的喉舌或宣傳工具,而是更貼近于媒體本身的基本職能。
三、媒體立法并非可有可無
如前所述,媒體是大眾傳播的工具。依筆者的理解,它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大眾”而不僅僅是幾個媒體人在運用媒體這個工具進行信息傳播。二是傳播的內容和目的是為了滿足大眾獲取信息,實現公民權利。因此,媒體的權利事關大眾的權利。從權利背后是利益的角度觀察,因為媒體人也要生存生活,當媒體不再依靠政府撥款時,媒體的權利不僅包含媒體自身的生存發展利益,更重要的是如何通過媒體這個工具最大限度地實現公民的權利和利益。既然這種工具的作用如此巨大和重要,從法律上對媒體與其他社會主體的關系(權利和義務關系)進行確定、劃界和協調,就顯得十分必要。因為在國家管理中,統治階級總是通過對重要的社會關系進行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劃分和規定、使處于不斷矛盾和沖突的社會關系中的利益關系得到規范、調整和協調,實現社會的安定有序。
從法的歷史和發展來看,實行法治和不斷擴大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范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專制社會法的特征規定的義務較多,強調的是服從;文明社會法的特征規定的權利多些,強調的是國家的權力服從服務于公民的權利。公民享有的權利多了,其享有的自由就更充分,表明每個人的發展更全面、更充實,由此體現了人類的文明進步。所以,首先從媒體立法上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言論出版自由權和規范媒體的權利義務絕非可有可無。
四、亟待明確的幾項媒體權利
針對我國媒體的發展現狀,筆者認為當前媒體的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權、傳播信息報道權、批評權、出版發行權亟待明確。
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權,就是媒體在市場競爭中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自由經濟或市場經濟的基礎,就是市場主體在商品交換中的地位平等。如果地位不是平等的,你的東西我可以隨便獲取,便無法進行交易。在媒體越來越成為名副其實的市場主體的今天,認識和規定媒體的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權有利于媒體在“生產經營”“新聞產品”上享有自主權。紙質媒體在發行上應該拒絕任何行政命令式的“權力發行”。
傳播信息報道權是指媒體依法享有的傳播各種信息,進行觀點式報道的權利。媒體是傳播各種信息的載體,但同時也應當允許媒體在傳播這些信息時帶有媒體觀點的報道,事實上,除了法律的禁止性規范以外,報道什么不報道什么,媒體都進行了選擇。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的安全、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泄露國家秘密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痹摋l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币簿褪钦f,除了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媒體報道“禁區”以外,媒體都有按照各自的選擇進行報道的權利,一切干擾媒體報道,指定媒體報道什么不報道什么的行為都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媒體都有權進行抵制。只是,媒體的報道如果侵犯了其他權利,它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而已。
媒體行使傳播信息報道權的難點當前在于如何實現我國憲法關于公民言論出版自由等政治權利的規定。在這個問題上,美國對新聞自由發展過程中從自由主義到社會責任的理論,值得我們借鑒參考。我們既不能采取媒體上的“自由主義”,但也不能過多地對媒體傳播信息報道“自由”加以限制,而且政府還應該主動地事關公民權利的一切信息??傮w上,媒體要正確處理所享有的傳播信息報道權與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之間的關系?,F在,在媒體傳播信息報道權的行使上,現行法律法規中義務性的規范比較多,政策性的限制也不少,這就需要媒體人在認清媒體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的基礎上去依法把握。
在實現我國憲法關于公民政治權利的規定方面,互聯網技術帶來了革命性的效果,而紙質媒體中,《南方周末》開全國的辦報先河,將自己的評論版從一個版增加到了四個版。還需要指出的是,在滿足公民的公共事務知情權方面,我國正在不斷地取得可喜進步,國務院頒布了《信息公開條例》,政府各部門建立了不同級別的新聞發言人制度,甚至國防部也在2007年年底宣布要設立新聞發言人,定期國防軍事信息。
筆者認為,采訪權是傳播信息報道權派生出來的權利。行使傳播信息報道權,滿足公民獲取信息和享有言論出版自由的權利,少不了專門的人員運用專門的工具,進行信息收集和選??;具有了傳播信息報道的權利,也就具備了通過一切法不禁止的方式收集信息的權利。新聞理論界關于偷拍偷錄(錄音錄像)是否合法的爭論,筆者以為是對傳播信息報道權缺乏充分認識引起的。只要媒體沒有將法律禁止的涉及國家機密和安全的信息、公民的個人隱私等公之于眾,都應當允許和寬容(使用竊聽、竊照器材等為法律所禁止的工具除外)。當然,采訪權的行使也不是為了滿足記者個人的“偷窺欲”。
批評權是指媒體對違反人權、國家利益和公序良俗的現象和行為進行批判、評論和建議的權利。對批評權也有論者稱之為輿論監督權,參照我國憲法的規定以及我國的現狀,筆者認為明碗媒體享有批評權似乎更加合適和準確。
媒體行使批評權與媒體是黨和人民的“喉舌”的性質并不矛盾。黨以人民的利益為最高利益,除了人民的利益沒有自身的利益。一方面,黨和政府的各級機關及其組成人員都有犯“錯誤”的可能。另一方面,在黨領導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隨著我國法律的不斷完善,在各方面正在變得有法可依,而法律則為媒體行使批評權提供了很好的標準。理論上講,只要是不符合法律的行為媒體都可以進行批評。據統計,改革開放30年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經制定了229件現行有效的法律和170多件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務院制定了700多件現行有效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7400多件現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了660多件現行有效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以憲法為統帥,由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法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位階層次構成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形成。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經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如前所述,法律是對重要社會關系和利益的劃分和規定,法律的每一項規定背后都涉及黨和人民的重要利益,媒體對一切違法行為行使批評權都是在維護黨和人民的重要利益。筆者認為,媒體對批評權的行使還不僅僅限于此,媒體還應該站得更高,以是否有違人權、國家利益和公序良俗為標準,來評判社會現象和一切行為。由此看來,對媒體享有批評權的認識還遠遠沒有到位,媒體的批評不是多了,而是還遠遠不夠。當然批評的方式方法和社會的承受能力則是另外一個話題,本文不再討論。
媒體的訴訟多由行使批評權引發。現在,學界和實務界已經形成普遍的共識,當媒體侵權的對象是一般公民時,在保護媒體的權利還是保護一般公民的權利上,向一般公民傾斜;當原告為公眾人物或報道內容涉及維護公眾利益時,在保護媒體的權利還是保護“公眾人物”的權利上,向媒體傾斜。更有學者主張,在批評“無失實”中心區周圍應該有一個“安全失實”區,只有在媒體超出該安全區時媒體才應該承擔侵權責任。只要媒體作者不是出于故意,而是那種只要是正常人都可能發生的無意的言論失實,媒體都應得到“安全失實”區的保護。根據案情的不同“安全失實”區應該大小不同。然而,現實卻不容樂觀。筆者認為,這些現象有待于法官和全社會對媒體批評權認識的法律精神提升。
出版發行權,是媒體對自己的出版物享有的向大眾推介發行的權利。由于這一權利比較明確易解,筆者在這里不再贅述。但由于我國的法律對出版發行權也缺乏明確的規定,現實中,也不斷出現媒體在行使批評權時,媒體的出版發行權遭到侵犯的事情,比如有的地方“封殺”某期報紙雜志。地方廣播電臺、電視臺在中央廣播電臺、電視臺播出時插播是否侵犯播出權的問題,也值得進一步商榷。
五、結束語
在媒體日益市場化的今天,在我國的新聞立法還相對比較滯后的情況下,對我國媒體的市場主體地位平等權、傳播信息報道權、批評權和出版發行權等這些基本權利的認識和關注,無論對媒體自身還是對全社會都顯得具有現實緊迫性。媒體認清了自身的權利,才能更加明確哪些可以為,哪些不可以為,才能在自身的權利受到侵犯時,不至于“束手無策”或盲從。社會特別是政府只有充分尊重媒體的權利,才能更加進步和文明?,F實將不斷證明,媒體行使自己的這些權利愈加充分,就愈加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走出困境,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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