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法學對傳統法律現代化變革的作用論文

時間:2022-10-18 0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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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法學對傳統法律現代化變革的作用論文

近代新式法學教育自清末興盛后,到民初仍沿著強大的慣性在運行并保持著快速發展的勢頭,所不同的則是將法政學堂改稱為法政專門學校。這一時期新式法學教育潮流的激蕩起伏、奔騰分衍,不僅表現了民初社會政治法律發展對教育變革的急切呼喚,而且也折射出志士仁人對法制現代化的執著追求,是近代中國社會急遽變遷下法學教育由傳統走向現代的結果,對我國傳統法律現代化變革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一、民初法學教育的進一步發展

民初,中國在政治制度上實現了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歷史轉變。在辛亥革命民主主義精神的指導和鼓舞下,民初的壬子—癸丑學制既繼承和發展了清末學制的合理部分,又批判和改進了它的不合理部分。經過此后逐步深化的教育改革,1922年誕生的新學制———壬戌學制,“奠定了我國現代教育制度的基礎”。由于民初學制正處于歷史的轉型期,高等教育的先天不足導致理工類生源奇缺,文科類卻因政體變革的特殊需要形成法政專業的一枝獨秀。其發展之迅猛,與清末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對此,黃炎培深有感觸地說:“光復以來,教育事業,凡百廢弛,而獨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驚者,厥唯法政專門教育。嘗靜驗之,戚鄰友朋,馳書為子弟覓學校,覓何校?則法政學校也;舊嘗授業之生徒,求為介紹入學校,入何校?則法政學校也;報章募生徒之廣告,則十七八法政學校也;行政機關呈請立案之公文,則十七八法政學校也。”黃炎培的這番話生動地描繪了民初法學教育遍地開花、盛況空前的局面。據統計,1916年8月至1917年7月,全國共有專門學校65所,其中法政科就高達32所,占49.2%.與此同時,為適應民初社會發展和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法學高等教育體制也進行了重大改革。

在1912年10月教育部頒布的《專門學校令》中,高等學堂被改為專門學校,以“教授高等學術,養成專門人才”為宗旨。其中,法政專門學校得到了充實,分為法律、政治、經濟3科。但舊教育向新教育的轉變,難以一蹴而就。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充分證明了這一點。民初法學教育的興旺僅僅表現在量的增長上,其教學質量卻相當糟糕。當時各地法政專門學校承清末舊制,多于本科、預科之外辦有別科,還有不設本科而專設別科者。從民初教育部調查中所反映出來的實際情況來看,法政學校泛濫的程度相當嚴重。例如廣東省的法政專門學校“多辦別科,有本科者殊少;且學生程度亦參差不齊,非嚴加甄別,恐不免冒濫之弊。”民初法學教育中存在的諸多弊端與其教育部制訂的法政專門學校規定相違背,嚴重制約了法學教育的健康發展。

針對民初法學教育貌似繁榮實則混亂的辦學局面,1913年10月,教育部下令法政專門學校應注重本科及預科,不得再招別科新生,該年11月,又通知各省請各省長官將辦理不良的私立法校裁汰。1914年9月,教育部又責令各省將嚴格考核公立、私立法政學校。在政府的嚴令限制下,民初法政教育“遂若怒潮之驟落。其他專門教育機關,亦多由凌雜而納于正規。”1916年,法科專校已降至學校總數的42.1%,學生數降至55.7%。盡管如此,法政學校的數量仍高居各種專門教育之首。

民初法學教育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其一枝獨秀不是偶然的,有著歷史與現實的客觀原因:

1.民初政治法律制度的革新迫切需要新型法律人才。民國肇建,百端更新。資產階級在推翻清王朝封建統治后,迫切需要對在職官員進行法律培訓,使各級政府人員更新舊有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和文化素質,從而征集一批具有民主共和新知識的各級官員。尤其是在訂定一系列資產階級性質法律的高潮中,更迫切需要從西方法律制度中去尋找理論依據,急需大量的法律專門人才。可以說,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是民初法學教育興盛的根本原因。

2.受到官本位傳統觀念的推動。民初法政專門學校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與自治兩項之人才”,但由于法政學子入仕做官具有相當的優勢,眾多學子受官本位傳統觀念的淫浸,出于功利考慮,競相投身其中。蔡元培先生在《就任北京大學校長之演說》中,就一針見血地指出:“外人每指摘本校之腐敗,以求學于此者,皆有發財思想,故畢業預科者,多入法科,入文科者甚少,入理科者尤少,蓋以法學科為干祿之終南捷徑也。”民初北京政府鑒于“改革以來,舉國法政學子,不務他業,仍趨重仕宦一途,至于自治事業,咸以為艱苦,不肯擔任”的現狀,提出“法政教育亟應偏重造就自治人才,而并嚴其入宦之途”的整頓方針。顯然,民初法學教育興盛有其深厚的社會和思想基礎。

3.法學的學科特點,為其教育快速發展提供了可能。民國肇始,教育經費嚴重短缺,若興辦綜合性大學或理工類大學,現有師資、校舍和實驗儀器設備根本無法滿足教學的需要。而開辦法政專門學校則不然,所需經費較少,不需多少儀器設備,校舍可因陋就簡。在當時一般人看來,法政學校與理工類學校不同,其主要靠教師之口授和私室之研究,每班人數略多也無妨。

加之,在自清末興起的留日熱潮中,大部分留學生進入的是法政類學校,其中一部分已學成回國,此時比較容易湊齊辦學所必需的師資隊伍。這些都為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興盛提供了客觀條件。

綜上所述,由傳統律學教育向現代法學教育的轉化,是民初社會轉型的本質要求和歷史進步的偉大潮流。同清末相比,雖然民國時期無論在法政專門學校的制度、教育規模、學科標準、教育質量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進步,但法學教育仍過度膨脹,在人才培養質量方面仍存在諸多問題。此外,民初法學教育的大發展,雖與近代中國社會走向世界、走向現代化的總趨勢相符,但也折射出千百年來的習慣勢力不可能一下子失去作用。中國法學教育由傳統走向現代,必將經歷一個脫胎換骨的痛苦的轉型過程,其對民初法制現代化的影響,給我們提供了歷史的經驗和教訓。

二、民初法學教育對法制現代化的推進

從總體考察,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是與社會變革、社會進步聯系在一起的,對正在興起中的法制現代化起著促進作用,這是它的積極方面,也是它的主流。這主要體現在:

1.民初法學教育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識,并培養了一大批新型法制人才。民國建立伊始,孫中山就明確指出:“現值政體改更,過渡時代,須國民群策群力,以圖振興。振興之基礎,全在于國民知識之發達。”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普遍設立雖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和量多質不高的問題,但也有部分法校辦得卓有成效,造就了一大批懂得近代法律知識的人才。清末民初法學教育的驟然勃興,對普及法律知識的作用也是很明顯的,可以說,這一時期舊教育的崩潰和新教育的生長,促進了西方法文化在中國的傳播。清末新式“學校的種種辦法與其課程,自然是移植的而不合中國社會的需要,但西方文化的逐漸認識,社會組織的逐漸變更卻都植基于那時;又因為西政的公共特點為民權之伸張,當時倡議者為現行政制的限制而不能明白提倡民權,但民權的知識,卻由政法講義與新聞事實中傳入中國,革命之宣傳亦因而易為民眾承受,革命進行亦無形受其助長。所以西政教育積極方面最大的影響,第一是西洋文化之吸收,第二是中華民國之建立。”而民初壬子—癸丑學制,原以癸卯學制為藍本,自然民初新式法學教育也繼承和發展了對西方法文化傳播的傳統。民初法政專門學校的普遍設立雖有急于求成的功利色彩,但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當時社會的法制化進程,對中國社會法律知識的普及產生了積極的影響。

2.民初法學教育促進了法制建設,推動了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清末,以日本學制為楷模而訂立的癸卯學制,已在法律形式上基本體現了中國傳統教育向現代教育的轉變。民初法學教育則進一步深化了從清末開始的法學教育改革,批判和改造了它的不合理性,繼承和發展了它的合理性,充實和發展了清末法學教育的內容和體系。在西法東漸的大背景下,西洋法學對民初法學教育產生了深刻影響。由于“民國僅僅繼承了大清帝國為數有限的法律文獻,而又無法讀懂西洋法律書籍,這便很自然地轉而求諸日本人大多以漢字寫的西洋法律著作??以北京法政專門學校為例??學校所用教材的70%是從日本翻譯過來的”。由此,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加快了資產階級民主法律制度的建設和西方法的移植。

3.民初新式法學教育的發展進一步推動了教育立法,促進了近代中國教育法制現代化。民初政策的制定者和法學教育工作者繼承清末新式法學教育的傳統,大力引進西方法學教育制度,推動了教育立法。1912年10月,教育部頒布《大學令》,大學分文、理、法、商、醫、農、工七科。1913年1月,在教育部公布的《大學規程》中,法科又細分為政治學、法律學、經濟學三門,并詳細擬定了各學科的學習科目。自此,大學學科門類有了比較完整明確的劃分,課程設置的規定也大體適應甚至個別超前于民初社會發展和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針對私立法校辦學質量的低劣,1913年11月,教育部又為此專門頒發了《1913年11月22日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專門學校酌量停辦或改辦講習所》,進一步調控法學教育的規模,整頓法學教育秩序,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

民初法學教育立法體現了社會發展的規律和趨勢,適應了民初社會生活及其主體的利益需要。在新式法學教育立法的帶動下,民初陸續制定并頒布了涉及教育行政、學校教育、留學教育等方面的一批教育法規,從而建立起了資本主義性質的教育法律體系。其雖帶有濃厚的封建色彩,但畢竟對民初資本主義教育起到了確立、規范和積極推進的作用,為民國教育法制現代化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總之,民初法學教育的勃興及其立法活動,是近代中國社會變遷中教育轉型的必然,是西方教育立法影響的結果,它推動了近代中國教育法制歷史演進現代化。可以說,民初法學教育及其立法活動,總體上體現了近代資本主義教育的基本精神,順應了世界教育發展大趨勢和教育法制現代化的基本走向。

三、民初法學教育對法制現代化的消極影響

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為我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空間,創造了無限生機。但民初法學教育的發展也出現了偏差,存在著種種弊端,對我國法制現代化的發展產生了一定的阻滯作用。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民初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造成教育的結構性失衡,導致法政畢業生相對過剩、質量下降。民初法政專門學校數量居于專門學校首位,大約占專門學校的一半,其結果是法政專門學校過度興旺,法政畢業生相對過剩。郭沫若回憶說,辛亥年間“法政學校的設立風行一時,在成都一個省城里,竟有了四五十座私立法政學校出現”。

據統計,1912年全國專科學校學生共計39633人,而法政科學生為30808人,占77.7%;1914年全國專科學校學生共計31346人,法政科學生為23007人,占73.3%;到1920年,法政學校學生占全國專科學校學生之總比例,仍達62%以上。民初法學教育的畸形繁榮,使此時教育內部結構比例嚴重失調,造成法政學生相對過剩而其他門類畢業生相對緊缺。

民初法學教育發展在規模失控的同時,其教育質量也難以保證。民初不少法政專門學校,尤其是一些設在地方的私立法政專門學校并不具備基本的辦學條件,它們的創辦多由利益驅動,“借學漁利者,方利用之以詐取人財。有名無實之法校,先后紛至。”私立法政專門學校泛濫的程度已相當嚴重,其教學質量自然毫無保證,結果使法政人才培養陷入到名不符實的尷尬境地,無法適應時代和社會的需求。

2.民初法學教育模仿有余而創新不足,嚴重脫離中國國情,致使仕途擁滯,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政治的腐敗。由于清末民初勃興的新式法學教育的樣板是西方法學教育,在中國沒有先例可循,因而在創辦新式法學教育的過程中只好照搬照抄西方法學教育模式。以民初學制為例,壬子—癸卯學制效仿德國,壬戌學制則承襲美國。人們滿以為新式法學教育制度引進后,就能造就滿足社會轉型所需要的法制人才,但歷史的發展卻告訴人們,西洋教育不能整體照搬到中國來,必須斟酌中國國情,作出適當的選擇。民初在引進西方教育制度并建立新式教育后,其實際狀況是:“凡所以除舊也,而舊之弊無一而不承受,而良者悉去矣;凡所以布新也,新之利未嘗見,而新之弊乃千孔百瘡,至今日而圖窮匕現。”

民初刻意追求的新教育精神,受到了科舉陋習的侵蝕。就民初新式法學教育而言,其宗旨在于“造就官治與自治兩項人才”,但此時學生受“學而優則仕”的引導,“以政法為官之利器,法校為官所產生,腥膻趨附,熏蕕并進”,亟亟乎力圖“以一紙文憑,為升官發財”鋪路。因而民初“專門法政教育,純一官吏之養成所也??萃而為官吏則見多,分而任地方自治之事則異常少見也”,使得地方自治人才缺乏,地方自治事業難以推進。

為克服青年學生熱衷仕途之弊端,民初規定對于法政專門學校的畢業生“不得與以預高等文官考試及充當律師之資格”,欲以此堵住法政學子進入仕途的通道,但收獲甚微。據梁啟超估計,民國初年全國“日費精神以謀得官者,恐不下數百萬人”,其中法政專門學校的學生就是求官大軍中的主力之一。

為求得一官半職以遂心愿,法政專門學校的學生四處奔走,鉆營請托。1914年,北京舉辦知事考試期間,學習“政治法律者流咸集于各館,長班頗為利市,考員亦復打起精神到處探詢何人可得試官。”大批法政學生躋身仕途,腐蝕敗壞了社會政治,“凡得官者,長官延攬百而一二,奔競自薦計而八九,人懷僥幸,流品猥蕪”。公務員之家

綜上可見,民初新式法學教育在促進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歷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民初法學教育的畸形繁榮,導致在發展過程中又出現了種種問題,拖了我國法制現代化的后腿。這充分表明,民初法學教育改革并非一蹴而就,中國法制現代化是在曲折中前行的。

注釋:

[1]高奇:《中國近代學制》,《百科知識》1980年第9期。

[2]黃炎培:《教育前途危險之現象》,《東方雜志》1913年第9卷第12號。

[3]參見《1916年8月—1917年7月全國專門學校統計表》,《新教育》第4卷第5期。

[4]參見朱有王獻主編:《近代中國學制史料》第3輯上冊,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593頁。

[5]參見舒新城編:《中國近代教育史資料》上冊,人民教育出版社1961年版,第314頁,第2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