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侗族婚姻習性與現行婚姻法的沖突

時間:2022-04-11 09: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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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侗族婚姻習性與現行婚姻法的沖突

摘要:由于歷史傳統原因和社會現實原因,侗族婚姻習俗與我國現行婚姻法存在諸多沖突,甚至相悖。如結婚年齡大大提前,近親結婚、包辦婚姻、結婚不履行法定手續等。文章從歷史傳統和社會現實兩方面剖析其存在的原因、危害性,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解決沖突的途徑和辦法。

關鍵詞:侗族;婚姻習俗;現行婚姻法;沖突

侗族聚居地大都地處偏僻的山村,交通信息閉塞,文化教育落后,生產力水平極為低下,以致這些傳統的、落后的,甚至與現行法律(主要是婚姻法)、法規具有明顯沖突的婚姻習俗至今仍舊不衰,具有較強的生命力。侗族傳統婚姻習俗與我國現行婚姻法相抵觸的主要方面有:

一、結婚年齡大大提前

我國現行婚姻法,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1981年1月1日施行)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以鼓勵。”《婚姻法》對結婚年齡的規定,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并考慮結婚者的生理、心理發育和健康狀況,婚后能否承擔家庭責任,以及社會能否和諧發展等綜合因素而作出的,也是經過科學論證的。因此,是具有科學性的。這里所說的“男子不得早于22周歲,女子不得早于20周歲”,并非說男子年齡屆滿22周歲,女子年齡屆滿20周歲必須結婚,而是具備此條件才可以結婚。從現行婚姻法的規定來看,男子年滿22周歲,女子年滿20周歲,只是結婚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另外,國家從控制人口增長,為使社會各方面和諧穩步發展的角度出發,還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從長遠和大局來看,這于國于民均是有利無弊的。但是,侗族青年(特別是在偏僻落后的農村)一般結婚年齡都大大超前,不僅“意識超前”,且“行動也超前”。“意識超前”指訂婚、指腹婚等(下文將另論)。“行動超前”指男青年十七、八歲,女青年十六、七歲(甚至更早)就婚嫁者大有人在,可謂“年輕化”了。在侗族聚居地(特別是偏僻落后的山區)年滿二十二、三歲尚未完婚者,便被人們視為大齡青年而歧視之,分別稱這種人為“漢行”(男光棍、單身漢)、“棉行”(老處女),充滿著歧視味。

近些年來由于計劃生育這項基本國策在全國貫徹實施,原先相對被法制冷落的偏僻侗族聚居地也加大了計劃生育的力度。由于計劃生育工作抓得緊,相應地結婚登記手續也嚴了一些,強調必須達到法定婚齡。但是人們為了早結婚,又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手段:一是以虛歲充實歲,用這種方法可以把實際年齡多報一兩歲。侗族傳統只講虛歲,不講實歲;另外,在農村只用農歷(即陰歷),不用陽歷。因此,侗族人家所報的歲數比實際周歲大一兩歲是很常見的。二是虛報歲數,侗族農村戶口登記觀念十分淡薄,基層鄉、鎮政府對戶口登記也抓得不緊。嬰孩出生后,一般都不及時上戶,而是不定期得隔幾年才統一進行上戶。這樣,為了達到早婚早育、早娶媳婦、早嫁女兒、早抱孫子的目的,父母們給孩子上戶口時往往多報年齡。此外,為了達到早結婚的目的,有的不惜以財物賄賂拉攏婚姻登記機關的工作員。加上鄉、鎮婚姻登記機關管理不健全,部分工作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不高,也助長了侗家人的早婚風。

侗族崇尚早婚早育,一方面是受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但更重要的還在其深層次的經濟生活原因。侗族大都地處偏僻山區,自然條件惡劣,交通信息閉塞,生產方式十分落后,生產力極其低下。至今很多地方的侗族同胞還在溫飽線上掙扎,更不要說受教育了,整體文化素質低下。為了生存,養家糊口,人們不得不從事全部是體力消耗巨大的簡單體力勞動。刀耕火種,肩挑背扛,加上營養不足,醫療衛生條件極差,人們是未老先衰。四、五十歲的人往往就如夕陽西下,體衰多病,平均壽命也短,無法勝任繁重的體力勞動和養家糊口的重任。特別是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后,土地承包經營的情況下,農民迫切希望增加家庭勞動力,再加上“多子多福”、“早生兒子早享福”的思想的影響,所以都希望早點生子,在父親還健壯時培養出“接班人”,希望“接班人”盡快“子承父業”,接過養家的重擔。

二、近親結婚

《婚姻法》第七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在侗族地區,直系血親結婚幾乎是絕跡的,是為侗家人所不齒的亂倫。但侗族歷史上崇尚姑舅表婚。認為姑媽的女兒嫁給舅舅的兒子是天經地義的,既是對姑媽的娘家(即舅舅家)的回報,又是親上加親的好事。侗家人稱這種往復循環的近親通婚為“踩不斷的鐵板橋”他們認為這樣的親戚將世代友好下去,其實這樣惡性循環下去危害性是極大的。侗族地區許多活生生的事實已說明了這一點。

現行《婚姻法》禁止近親結婚,一是從醫學、科學出發,目的是為了提高人口質量,利于下一代健康成長。在偏僻的侗族聚居地,因近親結婚所生的嬰兒中,癡呆、啞巴、甚至怪胎、畸形嬰兒屢見不鮮,但近親結婚卻禁而不止。雖有活生生的反面教材,但人們仍以為數不多的近親結婚所生子女依然健康為證,懷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殊不知往往“一失足成千古恨”,一胎癡、二胎啞、三胎殘……拖累、痛悔終生。按醫學、科學觀點看,近親結婚生出的嬰兒即使其成人后仍有健康、健全者,但也潛伏著某些有害隱形基因的幾率是極高的,它可能隔代遺傳,時時潛伏著危險。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善良的侗家人至今仍未意識到這一點,即使有些人知道近親結婚的危害,仍一意孤行,對此說可悲可嘆也不為過。看來侗家人要將祖祖輩輩傳下的“鐵扳橋”踩斷,其路仍漫長。

侗族的姑舅表婚歷史悠久,其內容是:姑舅表兄(弟)、姐(妹)之間互稱“買標”(號定的妻子)和“草標”(號定的丈夫)。作為姑舅表兄(弟)的“草標只要看上姑舅表姐(妹)的“買標”,無論是否愿意只要年齡相當,那是“娶你沒商量”,不管你愿不愿意,都非嫁我不可,真是前世“情未了”。由于這種原因,侗族近親結婚的現象比較普遍,同時,這種姑舅表婚也是屬包辦婚姻范疇。直至今天,如果你走到南侗地區的黎平、從江、榕江等地的農村侗族地區,你會發現各種年齡層次的夫婦中都可能有這種由“草標”和“買標”結合而成的夫妻。

三、包辦婚姻

婚姻自主、戀愛自由是每一個共和國公民所享有的一項權利。《婚姻法》第五條明確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此規定特別強調男女雙方必須完全自愿,既不能勉強,更不能摻雜其它任何強制干涉因素。用《民法》上觀點說就是男女雙方必須平等、自愿意思表示一致,即男方愿娶女方為妻,女方愿嫁給男方,任何一方都不能強迫對方與自己結婚。任何第三者(包括男女雙方父母,兄弟姐妹等親屬)都不能以各種不正當理由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因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之間的大事,是否完全自愿結婚對婚后生活是否幸福,對家庭的穩定,甚至對社會的安定團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現行《婚姻法》禁止包辦婚姻的這一規定,正是基于此宗旨而作出的,也是完全必要的。

然而,侗族傳統上盛行包辦婚姻,并不同程度地沿襲至今,在侗族聚居的偏僻農村尤為突出。包辦婚姻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

1、姑舅表婚

在姑舅表婚習俗的重壓下,姑表姐(妹)其實就是為了給舅表兄(弟)充當妻子而存在的。只要年齡相當,姑表姐(妹)自出生之日起就以“買標”的形式作為舅表兄(弟)“號定的妻子”而存在。姑表姐(妹)要想嫁給舅表兄(弟)以外的人,必須征得舅父和舅表兄(弟)的同意,并且欲娶姑表姐(妹)為妻的人必須送給舅父家一份相當的彩禮。不難看出,姑表姐(妹)被姑舅表婚習俗這條無形繩子束縛著,姑舅表婚習俗猶如一張賣身契,它使姑表姐(妹)自出

生之日起(甚至還在其母體內)就基本決定了她的婚姻走向——舅表兄(弟)“號定的妻子”、舅父的媳婦。也就是說,在姑舅表婚習俗下,姑表姐(妹)作為舅表兄(弟)“號定的妻子”,就像一件有形財產一樣,在決定其歸屬時舅表兄(弟)享有當然的優先權,若舅表兄(弟)放棄時,還要姑表姐(妹)未來的夫家給予補償,這與我國法律顯然是格格不入的。但在侗族地區(特別是偏僻落后的農村),由于姑舅表婚習俗的存在而盛行,也為人們所接受,甚至認為是理所當然的,真不可思議。

2、打兒女親家

“打兒女親家”這種包辦婚姻的方式同樣在侗族農村盛行。相處得好的鄰里鄉間,膝下有年齡相當的兒女的,就打兒女親家,但前提必須是不受姑舅表婚所限制。不管兒女之間是否愿意,只等他們長大成人即予完婚。這種情況下,大部分婚姻組合完全是“親家們”強制包辦的。當然,也不排除那種打兒女親家時雙方兒女年齡尚小,在后來兩家的密切交往中,逐步了解,建立了感情,最后兩人的結合完全是自愿的,建立了美滿的婚姻家庭,這當然是皆大歡喜的好事。但這畢竟為數不多,因為早有人先人為主了,少了選擇的余地,有且僅有一個對象,根本無選擇的余地。有許多侗家姑娘以死相拼,拒不上她本不該上的大花轎,但大都認命了。

3、“指腹婚”

這種包辦婚姻方式與第二種“打兒女親家”在性質上是相同的,但在程度上更勝一籌了。早在雙方妻子還在懷孕的時候,友好的鄰里鄉間就互認兒女親家,日后孕中嬰兒果真成為一男一女,那么這對嬰兒長大成人后就成為當然的夫妻。有的兒女親家擔心“夜長夢多”,甚至在兒女未達到法定婚齡時就為這對有“前世緣”的男女操辦婚事,讓他們結為夫妻。當然,這又構成前面所說的早婚了。婚姻的方式與第二種包辦方式一樣,不排除最終兩人完全自愿結合,成為恩愛夫妻。因為這兩種方式有相同之處,兩家關系十分密切才出現“打兒女親家”或“指腹婚”,且兩種方式的初衷都是為使兩家關系更進一步發展,并有希望“世代友好”的愿望,于是都將兒女作為聯系兩家關系的紐帶,我姑且喻他們為基辛格博士。兩家關系本來就不錯,再認為地加上“兒女親家”或“指腹婚”這支催化劑,正常情況下兩家來往只有更加密切的。在此過程中,不論是“打兒女親家”中的兒女,還是“指腹婚”中的兒女,也同樣會相互往來,互相接觸,常言道:“日久生情”嘛,特別是后一種,如果一切按父母的初衷發展,可謂青梅竹馬,時到便水到渠成,最后很順利地成為恩愛夫妻。白頭偕老。

四、結婚不進行結婚登記、領取結婚證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八條明確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按此規定,婚姻登記是一種要式法律行為,夫妻關系成立的標志是取得結婚證。不進行結婚登記、不領取結婚證,就是舉行了婚禮也是得不到法律的承認的,也不為社會所接受,這就是構成非法同居。在侗族地區很多人自認為夫妻關系的,其實是非法同居,因為未履行法定的手續——登記、領取結婚證。但他們同樣生兒育女繁衍后代,殊不知這種“婚姻”是得不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在南侗地區,直到前幾年結婚不進行登記和領取結婚證的比比皆是。人們婚姻嫁娶,只要按當地風俗習慣舉辦婚禮就會得到當地人的認可,成為“合法夫妻”。他們認為請了客就算夫妻,辦了酒席就算夫妻,還有什么拜堂夫妻、鞭炮夫妻等。他們認為結婚是兩人之間的事,登不登記無所謂,領取結婚證是可有可無的,根本不在乎,甚至根本沒有進行結婚登記和領取結婚證這一概念。當然,這樣“夫妻”就是“黑夫妻”了,這對計劃生育工作又埋下了隱患,這樣的“夫妻”所生的孩子又將成為“黑孩子”。

但這一般解決辦法是為孩子報戶口時對這對夫妻罰點款,而后將這對“夫妻”追認為“合法夫妻”,孩子戶口也一并解決,因為生米已經煮成熟飯,誰也奈何不了他們。近些年來,由于南侗地區計劃生育工作的加強,很多鄉鎮都將計劃生育作為一項中心工作來抓。在抓計劃生育工作的同時,也順帶清理“黑夫妻”和“黑孩子”,以罰款了事。再加上要生育必須要有準生證,而要得到準生證又必須有結婚證,只有合法夫妻才能在計劃生育范圍內領取準生證。所以,結婚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才在南侗地區逐漸推行起來,但大都是迫不得已而為之。

侗族地區存在結婚不進行登記、不領取結婚證這一與現行婚姻法想違背的事實,其原因除歷史傳統因素外,現實原因也不可忽視。由于侗族大都聚居于偏僻落后的山區,地方基層政府機構不健全,許多鄉鎮都沒有專門的婚姻登記機關和專職的婚姻登記人員,對此抓得不是很嚴,大有順其自然之意。很多地方離鄉政府很遠,幾十里、上百里山路,交通很不方便。因無專門的婚姻登記機關和專職工作人員,有的本欲按法定手續辦理結婚,但跑了幾次鄉政府,要么找不到人,要么遭到工作人員的搪塞,最后只好作罷。而所謂的補救措施也不過是每隔一段時間鄉鎮政府組織人員下村寨清查一次,對違法婚姻予以罰款,補辦手續即完事。但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村民們法制觀念淡薄,未意識到結婚不進行登記和領取結婚證后果的嚴重性,未能引起足夠重視。我國現行《婚姻法》施行至今已近2O年了,侗族地區的婚姻習俗與其沖突之處能保存至今,肯定有其傳統歷史原因,因為任何一個民族的傳統文化都是優劣并存的。對其優秀部分讓其發揚廣大,其中不好的習俗要令其絕跡并非是一朝一夕的事,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但更重要的,深層次的原因則是現實原因,主要表現為侗族聚居地偏僻落后,交通信息閉塞,文化素質低下(甚至大批文盲存在),法制觀念淡薄(法盲普遍存在),文盲加法盲悲劇就會頻發,生產方式落后,生產力低下等。當然,也還與少數民族地區的政策和管理有一定關系。

因此,要逐漸摒棄侗族傳統婚姻習俗中與現行婚姻法中相沖突的部分逐漸減少,進而在侗族地區杜絕違法婚姻的出現,其根本出路在于:大力宣傳婚姻法,在鄉鎮一級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機關和管理機構,配備專門人員,加強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嚴格依法辦事。及時預防和制止違法婚姻,對已經出現的違法婚姻除常規的經濟處罰外,重在教育,真正做到懲前毖后。還要不斷提高廣大干部、群眾的執法守法自覺性,黨政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違法婚姻,保障婚姻法在侗族地區得到切實的貫徹落實,大力發展生產力,發展教育,提高侗族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唯有如此,硬件軟件一起抓,標本兼治,才能真正使侗族解除其傳統落后的婚姻習俗的束縛,從而使侗族現代婚姻邁向健康的,法制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