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基本概念體制
時間:2022-11-14 02: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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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基本理論研究的價值無疑是巨大的。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理論包括訴訟法律關系理論、訴訟標的理論和訴權理論等。
盡管學術界一直對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非常“尊崇”,但遺憾的是,這些基本理論并沒有真正實現對整個民事訴訟制度構建應該有的“統領”作用。目前,正值民事訴訟法面臨新一輪修訂之時,學術界已經展開了關于民事訴訟相關制度修改和完善的諸多討論,這些討論無疑是有益的。但與此同時,筆者認為,具體制度構建時所存在的許多爭議,本質上是因為學術界并未對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達成共識;而缺乏基本理論“關照”的制度構建,其基礎、價值和目標必然缺乏一貫性和統一性。為此,如何建構我國的民事訴訟基本理論體系并以此來協調和整合民事訴訟法學的學科體系,在此基礎上再展開民事訴訟法的修訂工作,就成為一項必須面對和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
1訴權和審判權關系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重要內容
1868,德國法學家標羅率先提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念。他認為,訴訟是一個產生著、發展著和消滅著的整體,是在不同的階段中前進,并一步步發展的法律關系。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著眼點是把訴訟理解為訴訟主體之間形成的一種關系,而且是一種權利義務關系。但對于這種權利關系究竟是誰與誰之間的關系這一問題,則又不同的學說,包括一面關系、兩面關系、三面關系和多面關系。其中一面關系認為訴訟法律關系是原告與被告的關系;兩面關系說認為訴訟法律關系是法院與原告以及被告之間的關系;三面關系說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不僅是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的關系,還應當包括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多面法律關系說則認為訴訟法律關系包括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法院與第三人、法院與共同訴訟人、法院與訴訟代表人、法院與訴訟人、法院與證人、法院與鑒定人、法院與翻譯人員、法院與勘驗人員之間的多層次、多側面的關系。
在上述各學說中,一面關系說“將訴訟當作純粹的體育競技,法院只是競技場的裁判”,過于放任當事人自行解決爭議,從而被學者認為是“不可取的”并受到冷落;而其他各學說則至今仍有不同的理論支持者。但是,無論這些學說之間存在多大的差異,卻無一例外地認為,法院與原被告之間的關系是民事訴訟關系中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內容。而當事人與法院之間訴訟法律關系的主要內容之一就體現為訴權和審判權的關系。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那樣:“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實質上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說到底,是審判權與訴權的關系。”
2訴權和審判權關系的辨證分析
民事訴訟法作為規范國家公權力解決私人糾紛的制度總和,其公法屬性為我們提供了一種研究問題的視角,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訴權和審判權的關系。一般認為,公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通過有效的公共治理來維持公共秩序,但如果過于強調公共秩序的意義,甚至將其視為公共權力或公法唯一的或主要功能,那么公共權利就很容易走向自由的反面,成為公民實現其公法權利的障礙。我國現有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長期將審判權作為主導地位,以及長期存在的職權主義模式制度所造成的對當事人訴權保護的忽略已充分證明了這一論斷。正是為此,有學者提出了“以權利制衡權力”的命題;還有學者提出,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是公法的共同特征。在此意義上,筆者認為,訴權和審判權的關系也可以概括為:審判權以保護訴權為目的,而訴權則是制約審判權的根據。其具體理由包括以下幾點:
首先,這是法律制度現代化的要求。回顧20世紀全球法律變革的歷史進程,我們可以看到,盡管在不同的地域或國度,法律變革的過程、特點有所不同,但是作為一種模式或姿態,法制現代化都是這一歷史過程的基本表現,而法治則是作為法制現代化過程的基本取向而存在。法治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在于它非常重視個人權利,并且強調法律是對權利的確認和保障。基于此,民事訴訟法必然也承擔著實現民事訴訟制度現代化的歷史使命,并應通過對作為個人權利的訴權的重視而滿足法治的要求。
其次,根據國家學說,在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上,“國家權力本身不具有獨立的價值……其產生、存在、實施和發展總是與公共的需求有關,而這種公共需求最集中的表現在為個人權利提供保護。”換言之,國家權力設定的基本目的就是為了保障社會每個主體基本權利的實現,“政治國家存在的合理性基礎就在于它是服務于市民社會的重要手段。”既然權力實質上是權利實現的基本保障機制,作為規范國家權力和公民權利的民事訴訟法理所當然就應以保護訴權為己任。
最后,從民事訴訟制度本身的角度看,由于民事訴訟本質上是利用國家公權解決民事私權糾紛的活動,而公民正是依據訴權才能將糾紛向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提出,并引起民事訴訟程序的發生,可以說,審判權不過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行使訴權而創造的條件。一旦離開了訴權,人民法院也就失去了行使審判權的前提。正所謂“民事訴訟法不僅是民事審判法,更重要的是當事人程序權利保護法”。
需要指出的是,從一般意義上講,公權力保護公民權,以及公民權制約公權力的觀念意味著:任何侵犯公民個人權利的行為,即使是以國家權力的形式出現,也將受到懲處。這也正是近代西方民事訴訟法確立的時期,注重強調個人自由和國家的消極義務的主要原因。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意識到“大多數公民僅僅依靠國家履行其消極義務根本無法實現各種權利和自由”,甚至會造成權利的損害。事實上,民事訴訟中過分強調司法消極義務的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所帶來的訴訟費用昂貴、訴訟拖延及程序復雜化已經成為許多國家民事訴訟制度的三大弊端,而由于“訴訟天生就具有高成本性、對抗性,使得很多當事人在法院大門前望而卻步”,從而也給當事人訴權的實現增加了困難。正因為此,在全球范圍內,不得不進行國家觀和權利觀的重大變革,以克服消極權力觀所帶來的流弊已經成為權力和權力之間關系的另一潮流,而其主要內容就是強調“國家富有積極行動的義務,保障公民充分地實現自己的自由和權利”。也正是為此,在訴權和審判權關系的理論中,過于強調審判權消極的理念已發生了變化,法官釋明正越來越多地發揮著幫助、指導當事人行使訴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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