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意志首次嬗變
時間:2022-06-28 09: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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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體的“意志”一開始就是“人”的意志嗎?如果不是,那么,它到底是如何進入民法領域中去的呢?當我們回到“意志”概念本身,用歷史的眼觀看待它時,會發現意志猶如其他事物一樣,本身有一個演進過程。在人類社會早期,當人們還處在沒有城邦、沒有長官、沒有文字的三無狀態的原始社會時,在民法尚未誕生之初,人類社會的主導意志形式是神靈意志而非人的意志。因此,從神意過渡到人意,是民法中意志的第一次嬗變。
一、前民法時期的意志———“神意”
(一)前民法時期的界定
前民法時期,是指民法誕生前的時代。民法何時誕生,盡管我們不可能給出一個明確的時間表,然而,由于近現代民法是以羅馬法為繼承衣缽,羅馬法事實上成了所有大陸法系進行民事立法的理論闡釋淵源,因而,我們可以以羅馬法的誕生為民法誕生的標志。根據有關學者研究,羅馬法大致以《十二銅表法》為劃分點:在此前是以習慣為主要法律形態的習慣法時期,在此后是以書面立法為主要法律形態的制定法時期。因此,我們以公元前451年為標志,大致可以把這之前的時期稱為前民法時期。當我們把眼光聚焦在公元前5世紀以前,去審視“意志”這種抽象的形而上的概念時,我們會發現,意志,并不是像今天這樣理所當然地理解為“人的意志”(“人意”)。這里的“人”有兩層含義:一是整體的概念,即是“人類”;二是具體的概念,即是“個人”。無論作何種理解,意志最初都是被理解為“神意”(“神的意志”)。民法誕生前的時代,人們能夠討論到的“意志”話題主要有兩個領域:一個是宗教,一個是哲學。
(二)“人淹沒于神”
在宗教視閾,無論是信奉多神教的古希臘,還是后來信奉一神教(基督教)的古羅馬,神—人關系中人的形象都是匍匐在神的權威下的羔羊,人以神的意志為“最高指示”,任何人不得違背,否則將受到神的懲罰。在公元前12世紀到公元前8世紀的荷馬時代,也即是《荷馬史詩》中記載的英雄時代中,我們可以找到很多叱咤風云的希臘英雄被命運操控、一生都逃離不了命中注定的劫數。不僅如此,古希臘人長期受到宗教意識形態的侵潤,逐漸“習慣于用神的意志和好惡來解釋各種事物,宗教神話觀念逐漸成了人們維系社會秩序的準則。國家大事常求教于德爾婓神所傳達的神諭:公民大會的開幕、軍隊的出征等,都在公開的宗教祈禱儀式下進行;社會等級秩序由神確立,國家法律為神制定,對破壞傳統體制行為的懲治被視為神的懲罰;城邦之間的條約和公民私人之間的契約,通過對神起誓作為保證”[1]。因襲古希臘宗教神話的古羅馬早期(前基督教時期),也是一個多神教的國家,羅馬主神大都來自于希臘神,如朱庇特自來希臘神話中的宙斯、朱諾來自希臘神話中的赫拉、維納斯來自希臘神話中的阿芙洛狄忒、密涅瓦來自希臘神話雅典娜等。所以,“古羅馬人除了接受古希臘人的文化以外,幾乎全盤接受了古希臘的宗教和神話。結果,羅馬神話完全喪失了古羅馬式的特點,只在相應的神祇頭上保留了系統而又古老的羅馬稱謂。”[2]總之,“人淹沒于神”。
(三)“人淹沒于物”
在哲學視閾,公元前6世紀的早期希臘哲學都是自然哲學。這時的希臘哲人主要包括米利都學派的泰勒斯、阿那克西曼德和阿那克西美尼,以及畢達哥拉斯、塞諾芬尼和赫拉克利特等。這個時期希臘人的主要興趣集中于人的周圍世界,即宇宙。他們探尋的是世界的起源、演變和生成。盡管早期自然哲學家認為他們研究的自然是包括世界一切事物的,人當然也在其中,但是他們首先直面和詫異的是變化萬千、奧秘無窮的自然界的事物,對人自身的認識十分淺薄。因此,自然哲學的主題是關于客觀物質世界的范疇:世界的本原、宇宙的生成與演變等。這樣,哲學家們在認識和理解世界時,客觀物質世界是他們首要的認識對象,人是被看成自然界的一分子,以自然屬性來解釋人的屬性。這種物我一體的自然觀決定了“人淹沒于物”,“人”都沒有,何談“人的意志”!
二、“人的意志”的出現
(一)自然哲學的轉向
前文已經述及,在公元前5世紀以前,是一個諸神并存并取得了對人的絕對支配地位的時代,由于人對神的頂禮膜拜和絕對的服從,造就了人要么淹沒于神,要么被物化為自然物,人的意志蕩然無存,人處于一個非常卑微的地位。然而,他卻蹣跚地走起步來,一點一點地直立起了腰身,開始凝望和審視自己與神的關系。推動這一重大人類歷史進步的不是宗教,而是被馬克思譽為“時代精神的精華”的哲學。與神話時代的自然哲學不同,這一次哲學成功轉型為人文哲學。在自然哲學時期,哲學研究的中心是探究世界萬物的“本原”或“始基”,試圖解釋宇宙的生成與演化。這時的哲學家其實大多是杰出的自然科學家,如泰勒斯是天文學家,曾預測了公元前585年5月28日的日食,測定了太陽從冬至點到夏至點的運行歷程等;阿那克西曼德發明了日晷指時針,第一個畫出陸地和海洋輪廓地圖的人;阿那克西美尼用自然科學的原因解釋了云、雨、雪、冰雹的形成;畢達哥拉斯發現的“勾股定律”等。正是由于自然哲學家的這種樸素的自然科學研究方法,決定了自然哲學是一種具有過渡性的哲學。首先,這種哲學以形式思維為主,缺少抽象思維能力。盡管他們用自然的方法(不是用神學的方法)提出了萬物的本原、事物的動因、事物的對立等思想,奠定了后來哲學發展的方向盤,但是“他們只用某種元素的物態變化說明宇宙萬物的復雜生成,在解釋天體的結構時有相當大的猜測、想象成分”。這就決定了他們對事物的認識只能以描述為主,缺少邏輯證明。其次,這時的自然哲學家們對社會問題也進行了哲學思考,但限于當時的人文認知的淺薄,對人類歷史發展的解釋還沒有完全擺脫神話傳統的束縛,往往不能對社會現象進行論證,反而受到宗教和神話的支配。總之,自然哲學把探尋萬物的眼光關注在人類身邊的事物,忽略了人類自己。因此,哲學要向前發展,就必須改變自然哲學那種“重物輕人”的研究范式,確立起以人為中心的人文主義哲學理論。
(二)最早的人文主義哲學派別———智者學派
在公元前5世紀中葉,希波戰爭結束后,雅典成為提洛同盟的霸主,稱霸整個希臘,這時希臘的經濟、政治、文化中心從希臘殖民地向希臘本土轉移。希臘各城邦都相繼建立起了各具特色的城邦奴隸制度,如雅典實行民主政制、斯巴達實行貴族寡頭政制等,特別是雅典出現了希臘歷史上的“黃金時代”。這時,一批自稱智者的職業教師出現了,他們收費授徒,傳授修辭、辯論、訴訟、演說、訴訟等技巧以及城邦治理和家庭管理的知識。在哲學史上,他們被稱為智者運動或智者學派。智者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普羅泰戈拉、高爾吉亞等人。普羅泰戈拉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的著名哲學命題,提高了人對世界的認知水平,標志著人的認識問題由客體轉向主體,為認識論的出現提供了可能。事物的存在與不存在,一切都由人來裁定,表達了智者學派的感覺主義和相對主義的哲學原則。如果說普羅泰戈拉的“人是萬物的尺度”彰顯了人類首次在神面前作出自己確定性的判斷的話,那么高爾吉亞第一次在神面前表達了人類的否定。高爾吉亞提出了三個否定命題:第一,無物存在;第二,即使存在物,也不可能把握;第三,即使把握了,也無法表達出來,告訴他人。高爾吉亞的否定論是作為獨斷論的對立面而提出的,是對自然哲學的消極反應而產生的。普羅泰戈拉把人的認識解釋成為人的瞬間意見,從而提出了“人是萬物的尺度”;高爾吉亞進而以辯論術提出否認認知可能性的上述三個命題。他開創了懷疑主義的先河。智者運動終結了以研究宇宙生成論為主要內容的自然哲學,拓展了以研究人和社會為中心的新的哲學領域。因此,智者運動是西方最早的人文主義啟蒙運動,他們提出了有關人類社會、人的本性、人的價值、人與神的關系等全新的觀念。他們的哲學思想已經沖破了神主宰人的傳統,認識到人是社會的人。他們主張社會進步論,認為城邦是保障人身安全、提高人們生活質量的手段,是通過人的意志以約定、法律等方式建立起來的。總之,人文主義哲學的出現,動搖了神的統治地位,人的意志受到了哲學家的關注,開創了此后西方哲學至今長達2500年的傳統。
(三)人文哲學的燦爛曙光:古希臘古典哲學
經過智者運動的洗禮,古希臘哲學到了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時代,史稱希臘古典哲學時代。這三位古希臘圣哲繼續著前輩們開創的人文哲學的道路,以更加符合哲學思辨的思維方式,用充滿理性、邏輯嚴謹的哲學語言,共同表述著哲學的人文關懷。蘇格拉底的“認識你自己”的號召穿越時空,至今回響在哲學圣神的殿堂,啟迪著今人。蘇格拉底主張,人的目的在于追求幸福,幸福來源于掌握善惡這門科學知識。為善的程度取決于掌握知識的程度,無知會導致作惡;知識在于使人獲得幸福。他反對普羅泰戈拉的道德相對主義,主張哲學的目的在于認識自己,找到達到至善的途徑。柏拉圖把社會等級、階級劃分和德性聯系起來,提出了針對不同的階級或階層,其德性的表現形式不同:對統治者來說,其德性就是智慧;對城邦保衛者來說,其德性就是勇敢;對被統治者來說,其德性就是節制;各個階級或階層各司其職、互不干涉,其德性就是正義。他設計的《理想國》震古爍今,其討論的哲學王掌握國家政權成了人們至今難以企及的理想政體;《法律篇》提出的法治精神和混合政體思想,成了今天正在積極踐行的治國策略。所有這一切,都是為了讓人過上有德性的城邦生活。亞里士多德明確提出了“人類自然地應該是趨向于城邦生活的動物”的命題。他把人看成動物,不是為了貶低人,而是為了在與動物的相同中找到不同。在亞里士多德那里,人與動物(當然也包括植物)的最大的相同點在于都有靈魂,最大的不同點在于靈魂種類不同。人的靈魂是理性,動物的靈魂是感覺(植物的靈魂是營養)。這樣,亞里士多德一下子把人提高到不同于動物的精神層面上來,人是為了追求善而存在的:“人的善就是靈魂的合德性的實現活動,如果有不止一種的德性,就是合乎那種最好、最完善的德性的實現活動。”[3]為此,亞里士多德分析了德性的表現:勇敢、自制、正義、友愛等。那么,人怎樣才能實現德性的善呢?亞里士多德號召,“過城邦生活”。
三、“人的意志”的首次出現對古代民法的影響
上文分析可以看出,從智者學派開始,人逐漸成為被關注的對象,人的意志受到肯定,這無疑是一大歷史進步。然而,由于受到當時人們對城邦、對社會認識的局限,人被限制在城邦—家庭的二元社會結構中。要么在城邦中生活,要么在家庭中生活,成為當時人們的不二選擇。在古希臘羅馬的城邦早期發展歷史上,城邦與家庭處于共存共榮、相互獨立的狀態,他們都是社會的兩個基本結構單元。城邦的對外防衛或進攻和對內秩序的維護是早期城邦的核心職能。而家庭是原始氏族社會進化的自然產物,是城邦之外的另一個自治世界,由此決定了“它有著自己獨特的秩序,而這一秩序的中心環節是‘家父權’,即家父在家庭內部對人、對物絕對的支配權和在家際關系的自主權和平等權”[4]。所以,在古羅馬,基督教誕生前,羅馬法已經發展得比較完備了,但由于當時是城邦—家庭的二元社會結構,交易主體表面上看是作為個人的家父,其實質是家父代表著家庭行使家父權力,因為家子被剝奪了交易資格;不僅如此,連家子結婚的意志都要通過家父的同意。所以,羅馬法描述的法律主體形象其實是代表家庭從事交換的集體主義形象,家父的這種“集體形象”在交易中僅僅具有形式意義上的平等。個人(更廣意義上包括家子和奴隸)遠未走出家庭,活躍于社會。所以,歐根•埃里克說:“對羅馬社會而言,只存在一種類型的法,它調整家庭之間的相互關系,由執法官和法官作為法來加以執行。”[5]這樣,個人(除家父外)被牢牢地束縛在家庭之中。更為重要的是,由肯定城邦的重要性導致了對個人權利的壓制。厄奈斯特•巴克認為:“在希臘的政治思想中個人概念并不突出,權利則似乎幾近于從未形成過。”[6]古希臘羅馬社會之所以沒有出現權利的概念,關鍵在于這些古代社會仍是一個整體主義的社會。正如《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所說:“羅馬法和早期英國法都不知道什么叫做‘個人的權利’。”[7]庫朗熱在《古代城邦》一書中指出:“認為古代人有自由的權利,這是近人誤解中的一種特別誤解。就是關于自由的觀念,古人也未曾有過。在城邦及神的權利跟前,他們不認為自由應有什么權利。”在該書中,庫朗熱詳細分析了城邦對個人權利的壓制:沒有人身自由,身體屬于國家,對國家負有保護義務;私人生活不能擺脫城邦的支配;城邦不寬容殘疾人的權利;為維護城邦尊嚴顛倒人們情感;城邦不容許人們漠視它的利益;城邦教育不自由;城邦壟斷教育;個人無信仰自由。在列舉了城邦的種種不是之后,庫朗熱總結道:“古人不知道什么私人生活自由,什么教育自由,也不知道什么信仰自由。在這樣的一個可以說是神權的國家之下,個人算不了什么。”[8]隨著基督教的誕生和逐漸成為一個具有普世意義的行為規范后,盡管家父權力崩潰了、家子或奴隸走出了家庭,但走出來的個人卻又由“凡人”轉變成了“教徒”。在整個中世紀,強大的教會權威以信仰的力量統治著蕓蕓眾生,人都需要由上帝拯救,是等待的羔羊,哪里還談得上“個人的意志”!所以,從總體上講,古代民法中的人是集體形象的人,個人作為一個真正獨立的個體尚未出現。這個時候人的意志是整體意志、群體意志或社會意志。
四、結語
在前民法時代,由于人都被神靈主宰,人遠遠沒有獲得主體性地位,因此,決定了人們在認識自然、認識人類社會時所遵從的以神意為最高原則。經過古希臘智者學派和古典人文哲學派的洗禮,人的意志獲得了尊重,人們開始用人的眼光來審視自己的一切,這是人類偉大的進步。然而,在民法領域,人的形象還不是后來的個人主義的主體形象,當時的整體主義人類觀導致了人們在民法中是以集體主義的樣子出現。個人從集體中走出,要等到了中世紀后期的到來。這是民法主體意志的第二次嬗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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