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與民法關系思考

時間:2022-01-29 11: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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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與民法關系思考

摘要:婚姻法是調整婚姻家庭關系發生及終止,明確婚姻范圍內親屬間權利及義務的法律,對維持家庭和睦,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具有深遠影響。本文就基于此,對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進行相關概述,以期為相關工作人員提供幫助。

關鍵詞:婚姻法;民法關系;思考

2011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條例對夫妻雙方財產及個人財產的認定做出了明確指示,但部分針對婚姻法的研究學者認為此指示中調整一般關系的物權法不應用來衡量有具有特殊關系的婚姻家庭,物權劃分依然應以專門的婚姻法進行調整及制定。因此為充分發揮出婚姻法在促進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相關工作人員就需對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分析。

一、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發展歷程分析

(一)婚姻法歸屬與民法。義和團運動后,清政府被迫在二十世紀初期對法律條例進行重新修訂,十年間起草并完成了《大清民律草案》。其中,《大清民律草案》主要借鑒了日本民法典中五編制內容,即物權、繼承、債券、總結及親屬關系,從而開啟了婚姻法歸屬于民法的大門[1]。但由于此項法規還未公布清政府便宣布了滅亡,因此在1952至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的擬定過程中,關于五編制內容才被繼續沿用。(二)婚姻法獨立。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并廢除了國民政府所頒布的偽法書及六法全書,指明了在立法過程中應以蘇聯學習的方向。在婚姻法與民法關系中,蘇聯法律強調了婚姻法具有獨立性,主張將婚姻法在民法中脫離出去。故我國在195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也宣布了婚姻法的獨立性,并使得婚姻法獨立了將近36年。(三)婚姻法重新歸屬民法。1986年,我國頒布了《民法通則》,使得婚姻法又重新歸屬與民法。在《民法通則》中,不僅對傳統親屬法中的監護制度進行了明確規定,同時又利用三個條例對婚姻法基本問題及原則等方面做出了系統闡述,宣告了婚姻法再一次回歸于民法,明確了婚姻法立法在廣大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

二、婚姻法歸屬民法的原因

現階段,婚姻法歸屬于民法已經屬于基礎法律常識,但也有部分學者提出,將婚姻法歸屬于民法是否存在著必要性,因此本文也針對婚姻法歸屬于民法的原因做出了系統分析[2]。從法律調整對象角度來看,法律調整對象直接決定了法律的具體調整及法律價值,而婚姻法主要的調整對象為婚姻家庭關系,即親屬之間人身關系與以此關系為基礎的財務關系,因此除婚姻法中的強制性及倫理性之外,婚姻家庭的私人性也逐漸被暴露出來。不僅如此,在原有親屬關系中,親權、父權及夫權體現明顯,妻子與子女沒有明顯的人格與意識。隨著社會逐漸趨向于現代化發展,大眾平等意識逐漸增強,自我決定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占據了主導地位,因此在各國法律法規的重新修訂過程中,也充分明確了夫妻之間的平等關系,在滿足法律條例的情況下,自然人可依照自己意愿解除或繼續婚姻關系。從親屬財產角度上分析,婚姻法內財產關系與民法財產關系存在一定差異性。婚姻關系不具備等價有償特征,并主要反應婚姻家庭共同職責及經濟職能化,而民法財產關系具有等價有償性,主要反應商品經濟化特征。由此可見,雖然婚姻法與民法之間財務關系屬性及特征不同,但本質上都是對財產關系的調整。由于婚姻法中,財產關系及親屬關系之間具有一定的私人性,因此對于一般性質的民法而言,在調整私人關系時,婚姻法會形成更加固定的司法關系,也就是以私法為主體的民事權利。同時,在理論性法律研究中,黑格爾曾指出市民是社會處于國家及家庭之間的得的差別階段,旨在將家庭關系從市民關系中剔除,將市民看作是一種由國家及社會決定的單純利益關系;而馬克思針對黑格爾此種觀念做出了充分的辨析,并提出將市民化社會及政治型社會相分離。由此可見,市民作為社會重要組成部分,不可避免將參與到市民化社會及政治型社會兩種體系中,故將以市民婚姻關系為中心的婚姻法歸屬到民法中也是十分必要的。

三、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正確認知

從歷史經驗及邏輯分析角度來看,婚姻法無疑歸屬于民法。而在對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進行深入研究過程中,也應對婚姻法及民法關系的位移進行正確認知,探明我國婚姻法在制定及調整過程中遇到的困難,更好的制定出具有科學性及邏輯性的婚姻法[2]。充分強調婚姻法在民法中的核心地位,將婚姻法中的私法原理進行不斷得完善與優化;而民法作為針對我國普通市民的法律,其所肩負起的構建市民化社會職責也應由親屬法承擔一部分,最優化分配市民續存重要資源,依照法律價值體系將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進行有效的整合與構造,緊抓婚姻法與民法共同屬性,更好的發揮出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社會效益、服務效益與經濟效益。

四、總結

總而言之,婚姻家庭屬于一種特殊私人關系,因此在理清婚姻法與民法之間的關系時,也應從尊重婚姻法中強制性、倫理性及私人性入手,更好將其與民法進行區分,解決婚姻法與民法之間體制及形式上的矛盾,共同發揮出婚姻法及民法在法制社會構建中的積極推動作用。

[參考文獻]

[1]鄭曉劍.從形式回歸走向實質回歸———對婚姻法與民法關系的再思考[J].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2,27(03):163-171.

[2]曲超彥.夫妻財產制與債法規則的沖突與協調問題研究[D].大連海事大學,2017.

[3]韓寶.民事訴訟法與民法關系省思———兼及民法典的編纂[J].北方法學,2017,11(05):17-29.

作者:李愈子 單位:河源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