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與媒體監督論文
時間:2022-07-31 05: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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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公眾對司法機關的司法公正也寄予了更大關注。但是,傳媒與司法并不只是監督與被監督關系,也不能把傳媒與司法關系簡單化而忽略對兩者間本質關系的深入探討。如何不僅發揮傳媒對司法的監督,使其蘊含著遏制司法腐敗與保護民眾話語權的目的,而且達到對兩者關系進行理性思考和法理,使二者達到最終的和諧和良性互動。為此,本文試就這一問題作初步探討。
一、引言
一個文明程度越高的社會,越需要理性的積淀與傳承。而在當代社會里,司法與新聞在很大程度上著社會的發展。而從這兩者的內在關系看,矛盾與和諧隨時伴隨著它們:一方面,司法公正獨有的獨立性對排斥非的干預,也不應受新聞媒體的干涉和影響,因為就司法的天性來講,它總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響,包括新聞媒體的干涉和影響以維護自身的獨立,順利完成自己的使命。另一方面,媒體監督對一切社會負面影響具有天然抗爭性。因為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是當前世界的焦點問題之一,較其他社會問題更能吸引社會的眼球,所以更容易成為媒體的關注的熱點。從這一層面上講,媒體的監督對反對司法腐敗具有良好的效果。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把握這樣一個尺度,使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合理構筑的框架內與司法機關的反腐敗行動形成良性互動,這是值得我們深思的問題,也是2005年世界法律大會討論的熱點問題之一的原因。
二、我國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互動關系
我國司法公正與傳媒的要求內在一致性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目的相同。首先,兩者均追求社會的公正與正義,都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的利器,媒體對司法的監督,使司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有了更大提高,促進了民主與法治社會的進程,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這也是兩者良性互動的體現之一。當然,如果從更具體的角度上看,兩者又有所不同,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公正,是一種法律價值的判斷,是冷靜和嚴肅的最佳體現,所以戲劇中將古代的包拯塑造為“黑臉”,其中內涵就在與此,只是在中國古代,嚴格意義上的大眾傳媒并未出現,民意的最大載體在于言語之間而已。而作為當今社會喉舌的大眾傳媒追求的則是一種道德的評價,順乎民意,不平則鳴,用公眾輿論的力量來激起社會正義的力量,央視的“焦點訪談”被廣泛贊譽為“焦青天”,廣州的《南方周末》發行量達到數百萬份等事例就是明證。
從的來看,因為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腐敗的可能,司法權也不例外,因此傳媒自有遏制它的必要。然而,這就與司法獨立的本意相背離,司法的功能本身就要求獨立,法官要求不偏不倚,司法公正獨立需求不僅體現在法官個體上,更重要的是在體制上。當媒體的報道對司法的公正裁判已經產生了不適當的影響時,司法本身潛在的獨立性要求就會奮起抗爭。所以,原本肩負共同社會公平和正義使命的傳媒與司法便在社會現實的推動下形成矛盾。
傳媒與司法間的關系還體現在意識形態話語權的掌握方面,司法的功能在于守護社會正義與公正,從其象征無論是中國古代的“法平如水”還是西方蒙上眼睛的司法女神上都能充分體現,但是愿望的良好往往并非時時與現實吻合,司法腐敗在當今世界也是不爭的話題,這一現象無論是大陸法系、英美法系還是其他法系都不能幸免,因此,如何將司法權的行使限制在一個良好的框架內,就成了各國學者及制度涉及者普遍關注的問題。這時,基于此,將媒體監督在內的多種監督方式就順理成章地走上了前臺,企圖建立對司法權力的制約與監督從而達到社會多種調控手段與良性互動。在中國,包括人大的個案監督、傳媒對司法的監督均在此列。但是,從另外一個角度來講,傳媒監督司法也并非能包治司法腐敗的百病,中國傳媒的不成熟,管理上的隸屬性、部分從業人員素質不高等缺點使得傳媒易于造成報道對象權利、形象的不當提高與毀損,這些問題的存在還值得進一步探討。此外,片面強調傳媒監督司法的尷尬還在于:一是在中國國情之下,社會輿論所代表的民意一旦對某個問題提前蓋棺定論,司法審判就有可能陷入唯媒體是從的境地,法院對已發生的事實和證據加以逐步的專業判斷與確定,然后根據法律來判定誰是誰非的制度價值就容易被打破,從而有礙實體正義的實現。曾經轟動一時的張金柱案件,張曾感嘆是媒體而不是法院對其作判決的例子,就充分體現了媒體的強大動力。還有昆明發生的云大學生馬加爵殺人案件,部分新聞媒體在公安機關通緝馬時,就提前為馬案定了性。這些事例說明,媒體監督一旦脫離了法律和理性的軌道,就會從一個極端走向另一個極端,這些都是我們的理性和法治社會所不允許的。二是在法治國家,程序至上已成為法官斷案奉行的至理名言,我國也在不斷強調程序正義的價值,打破過去部分司法人員重實體輕程序的弊端。但是一旦傳媒影響司法,很可能有加速或延緩審判,破壞程序法的內在機制,導致在程序上過于匆忙或緩慢,這不僅影響法官對案件事實與證據認定的準確性,還極易使當事人對公正的判決結果產生不信任,產生對法律至上和司法權威的動搖。
三、司法與媒體:構建公正和諧制度的幾點思路
(一)對待媒體監督,司法機關應持的寬容態度。
我國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對待媒體監督應當保持一種寬容的態度,這種寬容不僅是一種個人態度,而且應當是一種制度設計。首先,司法機關作為司法裁判機關,掌控了國家的司法大權,與新聞媒體相比,其優勢地位是相當明顯的。同時,由于裁判權的擁有,一旦允許司法人員針對媒體的基于善意的不實批評或評論擁有隨意起訴權的話,那么媒體的不利地位顯而易見,因為即使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要求當事司法機關回避,但是由于法律行業本身的聯系和職業情感的共鳴,都可能使媒體面臨很大的訴訟風險。其次,由于客觀條件的限制,新聞報道不可能與客觀事實完全一致(這與司法機關的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價值判斷原理類似),如果允許這樣的訴訟產生,那就會使監督成為一種代價的行為,新聞記者這一職業成為一個高風險行業,那么媒體監督司法、反對司法腐敗熱情就會受到嚴重挫傷,國家和社會對媒體監督司法的期望就會落空。再次,在我國司法腐敗日趨嚴重的情況下,而要保證監督的效果,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賦予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以充分的報道權利,同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監督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起訴權利。在具體實踐中,只要把握好新聞媒體不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實,惡意損害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名譽,就應當大膽對媒體監督給予支持。
(二)賦予新聞媒體對司法機關工作的知情權。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的積極行使,對促進司法公開的角度來講,是十分有益的。公開就意味著暗箱操作的幾率減少,公眾對司法活動的知悉度增加,也就使個別企圖腐敗的司法人員不得不有所顧忌從而使促進司法公正。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提出的“陽光審判”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國家在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知情權的同時,也就從反方面規定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的活動的公開性(確需保密的除外)。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活動公開的范圍也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知情權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以及新聞媒體對司法工作監督的實際需要。當前,新聞記者對司法活動的知情權還受到很大的限制,對審判機關來講,新聞記者只可以采訪報道的只是合議庭或獨任庭對案件的審理活動,而且在司法實踐中,不少法院限制新聞記者即使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參加案件的旁聽,這就使媒體的監督就無法實現,成為名符其實的“睜眼瞎”,也才出現很多媒體不得不依靠采訪當事人來獲得新聞線索,而作為案件一方的當事人,我們要其保持一個客觀和平和的心態來敘述案件審理的過程是不現實的,容易導致媒體態度的“一邊倒”,也就更容易損害媒體自身和司法機關的形象,使公眾對媒體報道的真實性和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產生懷疑,造成我們都不愿看到的兩敗俱傷。其實,要解決上述兩個問題,就必須實行真正的審判公開,將媒體的監督落到實處,賦予公民和媒體的最大限度的知情權,這樣既能體現司法的真正獨立,又能達到新聞媒體達到媒體有效地發揮其監督功能,使新聞與司法這兩柄利器真正體現其效能。
(三)媒體監督重點在于支持司法獨立和司法職業化方面
司法腐敗之所以為公眾所詬病,根本原因就是其損害了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肌膚,而當前妨害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就是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和非職業化。司法行政化和地方化因素的存在,導致在地方掌握司法人員的實際任免權和司法機關的財政權,所以司法機關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時常常舉步維艱。以權壓法,以權代法的形象隨之出現;對于堅持原則,不按其指示辦事的司法機關領導和辦案人員隨意撤換、免職或調離,以致司法獨立有名無實。非職業化現象的存在也存在極大危害,雖然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了擔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前必須提供國家統一司法,但是對“兩院”的領導任職的所需要的法律專業作明確限制,導致有的地方將非法律專業的人員調進司法機關擔任領導,造成亂指揮、亂下指示的情況出現。總之,以上三種因素導致的司法腐敗和司法不公,已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尊嚴,直接影響社會公正,同時也嚴重地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采取包括新聞輿論監督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手段確保司法公正已成為當務之急。為此,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監督的重點應當在促進司法獨立和司法人員職業化方面發展,從根本上清除司法腐敗的土壤,走出就事論事的淺薄誤區,才能真正保障在黨領導下的依法治國,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
(四)媒體監督應當把握的尺度。
我們在看到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監督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時,也不可忽略應把握的尺度,否則,就會侵犯司法的獨立性進而影響司法公正。如前所述,獨立和公正,都是司法所不可或缺的要素,司法應當獨立,法律人應當甘于寂寞,是我們應當樹立的司法理念。因為司法公正既是一種結果,更是一個過程,在具體的司法過程中,外部不當的干擾或壓力必然會對司法人員造成影響,使其獨立意志發生嬗變,進而在案件的處理中發生偏頗,導致不公,因此既應堅持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同時又應維護司法活動的獨立性。為此,媒體對司法的監督應當把握三個尺度:一是嚴格保持中立立場,只作客觀報道,不對案件的處理提前下結論,不發表任何評論或意見,即使是新聞寫作中的“春秋筆法”等方式,也應當盡量避免;二是維護裁判文書的尊嚴,在沒有其他的判決取代現有的生效判決之前,即使裁判確有不公,也應當通過正當途徑予以解決,要尊重司法裁決的即判力和法律文書的嚴肅性,這也是媒體的從業準則之一。三是不得對司法機關的形象進行歪曲和丑化,不得對司法人員的人格進行評價。
(五)司法機關的“走出去”戰略
在媒體的監督之下,司法機關除了積極支持媒體的工作之外就否喑啞無語無所作為呢?當前,的司法機關正在做一個尚未引起界關注的具有中國特色的探索,那就是筆者所稱的“走出去”戰略。具體做法就是司法機關抽出部分人員(有的甚至命名為法院新聞中心,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新聞中心屬法院下設的單列部門之一)將本單位的司法、行政等活動形成宣傳材料,在相關的報紙、網站和電視臺進行刊載和播放,大力宣傳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這一做法在全國司法機關中相當普遍,從最高法院的機關刊物《人民法院報》的刊載的部分法院宣傳文章來看,至少可以說明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對法院人員參與對外宣傳并不反對。這一做法對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是否有益,其弊端又在何處,這些理論界尚未有定論。此外,單純就當前司法機關的對外宣傳工作來講,以下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思考,一是司法機關對外宣傳人員如何定位,是司法人員還是新聞工作者抑或一身兼二職,如何把握新聞和司法之間的關系?二是當前相當部分行政人員不是專業畢業的情況下,司法機關對外宣傳人員是否需要具有審判職稱,如果單純的司法行政人員就可以從事宣傳工作,那么在涉及專業性較強的稿件時,如何保障新聞稿件的準確性,一旦司法機關稿件出現誤差,公眾會不會對比媒體從業人員新聞稿件出錯所持的責難更大?基于此,中國司法機關的對外宣傳工作更加任重道遠。
四、結語
在的默然思索中,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價值均已為現實實踐首肯,我們的理想在于實現多種價值的共贏。同時,在我們建設法治和和諧社會的探索過程中,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對立中同樣可以實現二者關系的合理化和和諧化,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要在借鑒世界經驗的基礎上充分立足我國國情,這也就再次體現當前我國媒體與司法合理的制度構建的緊迫感和必要性。
【】
[1]甘朝端、楊凱:《公開報道與公平審判的沖突與平衡》,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一期。
[2]劉靜:《司法懲戒•法院與媒體》,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二期。
[3]陳新民:《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載北京大學法學院人權中心主編:《司法公正與權利保障》,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左為民、湯火箭:《傳媒與司法關系新探》,載中國司法改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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