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理社區思考論文

時間:2022-08-03 03: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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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社區思考論文

[摘要]:在一些國家,社區矯正的管理是由法院系統來承擔,我國也出現了由法院監督管理緩刑、假釋人員的探索,這說明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因此,法院對社區矯正管理的優勢,探索設立由法院管理的模式,對于完善我國社區矯正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法院;社區矯正;執行主體;管理模式

我國正大力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但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的設置存在很多,根據現有的規定,應當由公安機關負責對五種非監禁的刑罰措施的執行,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我們的社區矯正工作的管理體制基本確立了“兩個主體”的試點方針,即根據現行法律,公安機關是“執法主體”,由司法行政部門擔當日常“工作主體”。這種所謂的“兩個主體”的運作模式嚴重了社區矯正的執行效率,本文試從法院作為社區矯正執行機構的角度,借鑒國外已有的經驗,分析國內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探索,探討在我國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必要性、可行性,并提出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設想,以供討論。

一、國外由法院系統管理社區矯正的實踐

從世界范圍內來看,社區矯正的執行一般分為兩種方式。一種是由法院系統執行,如德國、法國等,一種是由行政機關執行,如英國、日本等,有的國家同時存在兩種方式,如美國。對于社區矯正的最主要形式——緩刑來說,目前在大多數國家都在刑法中規定由法院系統來負責監督執行,負責緩刑考察工作的法院多數是原審法院,有的國家規定也可以是被告人居住地初審法院。[1]

1、德國。德國社區矯正形式主要是緩刑和假釋。德國的緩刑、假釋由緩刑官、假釋官負責監督執行。緩刑假釋官的主要任務包括:(1)為被緩刑假釋人的就業、救濟、與公共機構打交道等提供咨詢、照顧和幫助;(2)對被緩刑假釋人進行監督;(3)促使被緩刑假釋人重新化;(4)完成司法部委托的相關工作;(5)向法院匯報被緩刑假釋人的各方面狀況等。緩刑假釋官發現被緩刑假釋人未遵守緩刑、假釋條件的,可進行訓誡,訓誡無效的應向法院報告,由法官視違規程度決定延長緩刑假釋期限或者重新收監執行。約有35%左右的被緩刑假釋人重新入獄服刑。緩刑假釋官是由法院聘任,接受法院的指示,向法院負責,屬于司法部的公務人員。[2]筆者不認同德國的社區矯正是由司法部管理的結論觀點。[3]這里需要明確的是,德國的國家機構設置與我國不同,德國的法院和檢察院都是司法部的下設機構,而在我國,法院與司法部沒有任何隸屬關系。準確的說,德國的緩刑和假釋是由司法部下設的法院通過聘任緩刑、假釋官來具體負責緩刑假釋人員的監督、救濟,而不能籠統的說德國的緩刑假釋是由司法部管理,因此我們不能盲目的照搬、模仿德國的做法。

2、法國。法國的社區矯正主要有緩刑、假釋、公益勞動、剝奪權利等方式,法國各類社區矯正形式都是由被判決人慣常居住地區的刑罰執行法官負責執行。每一個大審法院應有一名或數名法官專門負責裁判的執行。負責判決執行的執行法官是在征求了最高司法會議的意見之后,以法令形式指定的,任期三年。緩刑考驗期內,被緩刑人應履行的特殊要求以及有罪判決本身的要求可在任何時候由刑罰執行法官作出裁決,刑罰執行法官在緩刑考驗期內也可以隨時作出決定變更或取消被緩刑人應履行的特定義務。如果被緩刑人不履行特定義務,刑罰執行法官可以作出附具理由的裁定,將被緩刑人立即關押至最近的監禁場所。[4]由于假釋人員應遵守的義務大部分與緩刑人員所規定的義務相類似,假釋也是由執行法官負責監督執行。[5]

3、美國。美國的社區矯正形式主要有緩刑、假釋、中間制裁等。由于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在美國沒有統一的社區矯正執行機構,各州有自己的一套制度措施。對于緩刑,從目前來看,成人緩刑大致有四種模式:有三十多個州由政府的矯正局管理,6個州由州法院系統管理,6個州是由當地市縣法院管理,4個州由市縣政府部門管理。青少年緩刑多數是由法院系統管理。贊成法院管理的人認為,法院對緩刑有更多的責任,在緩刑的全過程中,法院能對緩刑工作者進行指導并隨時采取及時的行動,法院往往更相信自己工作人員的情況匯報。[6]但是法院對假釋人員沒有執行權,因為在美國,假釋都是司法部下設的假釋委員會的管理下運作,由假釋委員會負責假釋的決定和監督,沒有法院的參與,因此法院也就不介入假釋人員的監督管理。

二、國內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探索

在我國,根據刑法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對社區中的服刑人員的監督和管理是由公安機關負責承擔。其實在建國初期,我國的法制建設還處于起步和摸索階段,在當時的司法實務界曾出現過對于緩刑——這一最重要的社區矯正形式,究竟是由法院負責執行還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的選擇問題。最高法院在與公安部共同之后,決定對于一般緩刑犯由當地公安部門負責監督執行。[7]建國初期,管制的適用和制度也都比較混亂,人民法院可以將其作為刑罰方式適用,公安機關可以將其作為行政處罰適用,有的地方,區鄉人民政府也承擔執行管制的任務。1956年1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決的決定》公布之后,管制也正式開始由人民法院判決,由公安機關執行。[8]

但是,幾十年的實踐表明,由公安機關執行非監禁刑刑罰措施效果并不理想,很多服刑人員處于無人管的狀態。在實踐中,有的法院迫于無奈,為了不使非監禁刑服刑人員脫管,只能自己對服刑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如2004年無錫市開發區法院實行“新政”,首次對17名緩刑犯建檔考察,緩刑判決生效后,法院在每月初向緩刑犯發送《思想匯報表》,緩刑犯必須作出書面的工作、生活匯報,由當地公安機關認可后在月底反饋到法院。法院還會定期向緩刑犯寄送法律資料,緩刑人員也要寫出學習心得。有業內人士認為,法院注重和加大對非監禁刑人員的管理,有望推動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化、制度化。[9]貴陽市中級法院在對一起假釋案件的審理中,為確保服刑人員在假釋后不再危害社會,法院特別對假釋條件進行延伸,包括假釋人員出監后有無生活來源等,還將征求服刑人員家庭成員及原所在社區的意見,查明其是否愿意接納。在服刑人員獲得假釋后,法院將不定期對其回訪,一旦發現有輕微違法行為或表現不佳,要立即取消假釋。有人認為,法院這樣加強假釋人員的監督有越俎代庖之嫌,因為監督假釋罪犯是公安機關而非法院的職責和權能,[10]但是,設想如果公安機關真正切實做好了假釋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法院不會多此一舉,這一做法雖然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但是法院的初衷是好的,也是為了維護刑罰的完整性和權威性,切實保證刑罰的順利實現,預防犯罪行為再次發生。

近幾年,法院系統還出現了一些我們現行法律尚未規定的社區矯正形式,如社會服務令制度和暫緩判決制度。這兩種制度在國外的社區矯正工作中已經很具代表意義,在國內進行相關探索實踐能夠大力推動我國社區矯正與國際接軌。社會服務令,是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對已構成犯罪的未成年涉罪對象,責令其至某一場所,完成一定期限且為無償社會服務勞動的非刑罰化的矯治措施。適用范圍包括:試行暫緩判決的,判處管制的,單處罰金的,判處免刑的,宣告緩刑的。[11]這種社會服務令制度自2002年在上海長寧法院首次試行之后,國內許多省市的基層法院相繼在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嘗試探索社會服務令,取得了較好的矯正效果。社會服務在法院指定或者法院同意的勞動場所內進行,勞動場所須有必要的幫教組織和反饋機制,及時向法院反映信息,因此社會服務令的全程運作都是由法院進行監督。同時,法院與勞動場所密切合作,可以開展多種有效的矯正項目和教育活動,積極促使涉罪未成年人改惡從善,矯正不良心理和行為。實踐證明,由法院負責社會服務令——這一社區矯正形式的監督和矯正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通過以上實踐表明,在我國,法院有能力勝任社區矯正的監督、管理和矯正任務。

三、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必要性、可行性

我國目前的社區矯正的執行主體比較混亂,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社區矯正的刑罰措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而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是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的執行,具體來說是由基層司法所負責開展對服刑人員的監督、管理和矯正工作。現在國內學術界也是普遍傾向于由司法行政機關取代公安機關,負責社區矯正的執行。但是,基層司法所是否有能力勝任這項工作值得懷疑。有學者指出,由于當前基層司法所不具有刑事執法性,不適應對社區矯正進行專業化管理的要求,而且還存在著管理體制不順、基礎設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隊伍素質相對較低的問題,因此,基層司法所難以勝任社區矯正工作。[12]既然公安機關和基層司法所都難以勝任社區矯正的工作,在我國應當如何構建社區矯正的執行機構,這是我國社區矯正進一步深入開展之前應當解決的問題。

在我國構建社區矯正的執行機構,既要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的現有體制情況,不能因循守舊,更不能盲目照搬。證明公安機關已不適合作為非監禁刑的監管和矯治工作,基層司法所的現有體制和資源也難以勝任。國外很多國家是存在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社區矯正的先例,但是在我國“兩高兩部”在確定社區矯正試點的管理體制時缺乏深入的調研和充分的論證。[13]我們應當看到,國外也存在不少由法院系統管理社區矯正的經驗,而國內司法實務界又自發出現了由基層法院負責監督管理社區矯正的實踐探索,這也反映了我國實踐中的方向和實踐需要。任何真理都是從實踐中來,我們有必要對法院的這些探索加以重視,并進一步研究其合理性和可行性,探索出一條符合我國國情實際的社區矯正的管理體制。

1、法院管理符合社區矯正的專業性、法律性的基本要求。社區矯正是非監禁性刑罰的執行過程,刑罰的執行必定是一項專業性和法律性較強的工作,要求刑罰的執行主體必須具備刑事法律方面的相關知識和修養。同時,社區矯正更是對罪犯的矯正過程,社區矯正工作者要對針對服刑人員開展心理矯正,通過多種形式的矯正活動和矯正項目,通過集中學習和個別教育等方式,幫助其克服不良心理的影響,并及時幫助解決服刑人員的一些困難,對特殊需要加以引導,最終的目標是使其避免再次犯罪,成為守法公民。在這個矯正的過程中,要求執行主體隊伍必須具備法學、犯罪學、心、社會學、犯罪心理學等多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因此,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法律性較強的工作。法院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關于犯罪發生、犯罪心理方面的經驗,培養了大量熟悉罪犯心理、了解罪犯處境的一線工作者,再加上可以聘任社會上的具有專業知識背景的志愿者幫助開展社區矯正,因此,法院有能力勝任社區矯正這一專業性、法律性較強的工作。

2、法院管理符合社區矯正的剛柔并濟的工作要求。在社區矯正中,既要在監督管理上有剛性的一面,因為社區矯正是刑罰執行的過程,須進行輕微強制性的管束,必須體現一定的懲罰性;又要在矯治上有柔性的一面,因為刑罰的適用要以罪犯的心理康復為最終目標,心理矯治需要在對罪犯心理充分了解的基礎上,開展有針對性的矯治項目,強調對罪犯心理和情緒障礙的引導和疏通。我國法院擁有一定的國家強制力量,有自己的司法警察隊伍,可以保證社區矯正的順利執行。另外,我國從1984年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以來,現已在全國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都由少年法庭審理的制度。多年來少年法庭的運作,積累了豐富了針對未成年犯罪人的柔性審判和管理的寶貴經驗,我們完全可以把這些實踐經驗進一步鞏固和發揚,并運用到社區矯正的實際工作中去。此外,還可以通過聘任志愿者的形式,幫助開展對服刑人員的心理矯治和生活援助等。因此,法院的工作方式符合社區矯正剛柔并濟的要求。

3、法院管理有利于提高社區矯正的工作效率。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國家里,法院一般也是社區矯正刑罰措施的決定機關。法院經過對案件的審理,對罪犯各方面情況已經有比較全面的了解和把握,因此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針對罪犯的具體情況開展個性化的矯正項目,這樣就大大提高了社區矯正的工作效率。

(2)罪犯在被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義務都是由法院規定的,因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對這些義務要求會有更深入的理解,更全面的把握。

(3)對社區矯正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情況,法院可以及時作出反應。法院可以及時作出刑罰執行過程中獎懲的處理結果。罪犯在服刑過程中表現較好的,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及時作出減刑的決定。對于服刑人員違反監管義務的,法院也可以及時作出懲罰措施,嚴重的可以將違規者帶回法庭,并及時根據情節輕重和惡性大小,酌情作出刑罰執行方式的變更。如果由其他如行政機關管理社區矯正,出現以上情況時,要經過復雜的審批程序,最終的減刑或者其他刑罰執行方式變更的決定仍要由法院作出。因此,由法院管理社區矯正,可以避免不同機關之間不必要的繁瑣交接程序,節約行刑資源,提高行刑效率。

四、法院管理社區矯正的設想

借鑒國外法院管理社區矯正刑罰的經驗,國內法院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對象的探索,試對我國法院系統管理社區矯正的模式作如下設想:

1、關于機構設置。建議在基層法院內部建立專門的社區矯正執行部門,該部門可以叫作“社區矯正局”,與原有的“執行局”并列。社區矯正局內部可以設置管制庭、緩刑庭、假釋庭等分支機構,具體管理不同類別的矯正對象。不同類別的矯正對象有其不同的特點,對其也應當展開有針對性的矯治方案,因此應當設置不同的庭,根據罪犯的類別分類矯正。這樣,在刑事審判庭判決生效之后,相關司法文書立即轉交社區矯正局,避免了不同機關之間的銜接配合不力的弊端,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對于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也按照就近的原則交由基層法院負責執行。

2、關于執行人員的配備。社區矯正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系統工程,必須要有一支專職隊伍來負責執行,因此要在部門內部配備充足的專職人員,而不能由審判法官或者其他人員兼任。建議可以由具有審判經驗的刑事審判法官調任社區矯正局,負責社區矯正的監督、執行。因為他們通過多年的審判實踐,不僅積累了大量的刑法學、犯罪學方面的知識,而且對犯罪心理、犯罪動機的形成,以及對罪犯的需求都有很深刻的理解,可以在對罪犯充分了解和把握的基礎上,開展有針對性的矯治活動。這樣,通過法院內部調任的方式建立社區矯正工作者隊伍,不改變工作者的原有人事關系,因此在實踐中具有較大的可操作性。也可以通過向招聘的方式,聘任社區矯正工作者。無論哪種方式,要成為正式的社區矯正工作者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

3、關于志愿者隊伍建設。法院專職人員的數量和能力畢竟還是有限的,需要廣泛發動群眾力量,吸收一定數量的志愿者參與到社區矯正中來,他們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幫助開展對服刑人員的矯正活動。志愿者可以是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心理醫生或者高校學生,也可以是表現較好的刑滿釋放人員,因為他們更了解被矯正對象的心理,與被矯正對象也有更多的共同語言,一部分刑滿釋放人員也有服務社會的熱情和愿望,他們可以在幫助矯正的過程中,與被矯正對象一起相互促進,共同進步。

4、關于獎懲的處理。建議賦予法院社區矯正局充分的獎懲決定權,即社區矯正局有權直接對被矯正對象的獎懲作出處理,而不需要經過其他部門的審批。這樣可以節約寶貴時間,既可以提高被矯正人員的接受矯正的積極性,也能夠對違反監管規定的人員及時作出處理,提高工作效率。社區矯正局也應當享受減刑決定權,對表現較好,符合條件的被矯正對象依法進行減刑,使社區矯正保持在一個高效、動態的運作過程中。使那些表現較好、已經沒有矯正必要的人員及早脫離被監管的狀態,對惡性較大的對象加強或延長矯正,充分體現個別化的原則。對于違反監管規定的對象,社區矯正局可以直接作出懲罰的決定,對于重新犯罪的,應當立即撤銷社區矯正,轉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進行偵察、起訴。

[1]張文學編著《緩刑制度與實務》,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144-145頁。

[2]陳澤憲《德國、法國非監禁刑罰及替代措施》,/shownews.asp?id=2762.

[3]司法部赴德國社區矯正培訓團《德國社區矯正概覽》,《中國司法》2005年11期。

[4]劉強主編《各國(地區)社區矯正法規選編及評價》,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435-436頁。

[5][法]卡斯東?斯特法尼等著羅結珍譯:《法國刑罰總論精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643頁。

[6]劉強編著《美國社區矯正的理論與實務》,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64、65頁。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緩刑的一般刑事犯由公安部門監督執行的復函》,1953年3月27日,法辦字第1657號。

[8]吳宗憲等著《非監禁刑》,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461-462頁。

[9]《開發區法院為緩刑犯建檔,法官和犯人間的溝通更緊密——監外管理導入“社區矯正”》,《無錫日報》2004年03月10日。

[10]《這樣假釋不妥》,《法制日報》2004年1月6日。

[11]《上海長寧法院試行社會服務令一周年專題》,《青少年犯罪》,2003年3期。

[12][13]劉強《我國社區矯正試點中的管理體制弊大于利》,《法學》,2005年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