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制度探究論文

時間:2022-09-30 05: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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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律師制度探究論文

摘要

律師制度,是指國家法律規定有關律師的性質、任務、組織、和活動原則,以及律師如何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律師業的發展水平反映了一個國家法制文明的程度的高低。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對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無論是律師隊伍、律師的素質、律師的執業水平、律師執業機構等都需要有更大的發展。律師業發展的實踐證明,律師業的發展同時代的發展和要求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什么時候律師業向社會提供了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滿足了國家的需要、時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時候律師業就會獲得更大的發展。中國已經加入WTO,同世界的經濟聯系更加密切,同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實施的不斷深入,新世紀的律師業再次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大以來,我國律師業的發展速度很快,律師在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社會生活與民主與法制建設中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律師隊伍已經發展成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培育健康發達的律師業對于建立完善的國家司法體系無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律師制度法治完善對策

隨著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特別是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對律師提供的法律服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無論是律師隊伍、律師的素質、律師的執業水平、律師執業機構等都需要有更大的發展。律師業發展的實踐證明,律師業的發展同時代的發展和要求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什么時候律師業向社會提供了高質量的法律服務,滿足了國家的需要、時代的需要、法制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什么時候律師業就會獲得更大的發展。中國已經加入WTO,同世界的經濟聯系更加密切,同時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實施的不斷深入,新世紀的律師業再次面臨著難得的發展機遇。

一、律師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

一般而言,律師通過幫助解決民事、刑事等案件中參與到訴訟中,律師通過辯論與法官交流等方式參與訴訟,有利于案件的解決。我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發律服務的內容和范圍:(一)擔任法律顧問;(二)擔任訴訟人:(三)擔任刑事辯護人:(四)擔任非訴訟,參與調解和仲裁;(五)解答法律咨詢,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根椐我國《律師法》規定,我國律師的任務具體表現為:

(一)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明確的規定,即法律規定和保護的當事人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利益,對于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權利,律師應當堅決維護,對于某些法律沒有明確的權利,只要不是法律禁止和限制的,律師也要盡力維護。而且當事人合法權益一旦受到侵害,維護的方式與途徑也多種多樣,既可以通過協商解決,或第三人調解解決,也可以通過國家公共救濟的方式解決。但必須注意的是,維護的首先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非法權益,即使是實施了非法行為的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也應當予以維護;其次維護的合法權益必須是當事人或與當事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系的合法權益,如與當事人無關,則不是律師應盡的責任范圍。

(二)維護民權,制約國家權力與政府權力

律師是其客戶的代言人,代表民眾的利益,因而是與公共權利相“對抗”的,尤其表現在刑事訴訟中。因為國家與政府權力的膨脹與濫用導致對其限制成了一個重大課題,國家權力濫用可能比個人的危害更大,這就是為什么在刑訴中控制國家權力,如刑訴中的排除合理懷疑以證明標準與無理由地拒絕陪審團人員的制度,證據排除規則等,這體現了對政府權力制約和對個人權力尊重的價值觀念。當然這種制度也不是完美無缺的。

(三)、維護法治統一

但是,應該看到,法治也是有其缺陷的,明顯的例子,就是法治社會建立在依照法律有良好的可預期性基礎上,即使過去存在的規則統治將來的生活,這樣可能產生法律跟不上社會發展的情形;而如果法律頻頻修改的話,又往往會減弱法律的權威性,因為權威恰恰是建立在不變的基礎上。這些就出現了法律的穩定與社會的日新月異的變化間的矛盾,而正是這一矛盾表明了一個社會是法制社會。我思考了一下我國古代社會的“法治”,其最大問題是法治不統一,包括空間維度和時間為維度上的不統一,充滿了個別主義,每個案有每個案的判決方式。因而法律的確定性在中國古代社會中是不存在的,一個人的利益受保護程度與其個人身份實力有關,惡霸橫行成了不可忽視的社會現象,正式的法律不足以平等地恒定地保護人民的權益。另一方面,法治的統一性取決于司法過程中的制約,使法官不能隨心所欲的判決。這背后蘊藏著知識的制約,法官受到律師的制約。我國的法治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律師有義務促進和維護法治的統一。

(四)增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

我們知道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采取各種方式促進法律共同體的團結,如統一的法律教育與訓練背景,而我國的法學教育層次繁多,甚至法官的任命不需要法學教育,我認為最大的根源是選任上的的混亂。另外,國外的三種法律職業都需要需過統一的考試,且有研修過程使大家都經歷和體會三種職業,這樣三種職業的團結強化了。美國和香港等地一般做法法官是做律師的頂峰,有利于法官拒賄,制約律師耍花招。有效的在知識上引導訴訟,且法官更理解這個制度和律師的行為,這也有利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團結。

二、律師履行上述使命的現實障礙

(一)律師缺乏歷史資源的支持。

一個社會有其文化傳統,現在社會仍受其影響。我發現中國古代社會邏輯學不發達,與西方相比缺乏層層論證。如東西方都出現的對話題文章,孔子的話很簡練,缺乏明確界定,例如何為“仁”;而柏拉圖則特別長,對概念的界定很清晰,層層跑析,例如何為“正義”。不講邏輯是中國法律史和思想史的最大缺陷,這便導致了社會對律師以“敵意”,如儒家學派對鄧析的攻擊,律師這一職業在中國歷史上未出現,而訟師訟棍與律師想差甚遠。現在人們對律師的看法仍有不同,并沒有把它作為令人尊重和高尚的職業,甚至還對律師做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因而,律師這一職業并未得到到中國傳統文化的支持。

(二)、官民隔閡帶來的律師地位難以提高。

我們都知道,法官的職業從本質上是反等級的,以為司法獨立說到底是法官獨立,是排斥等級的,可是,我國的司法改革中也涉及法官的等級制度問題。官本位滲透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導致了對律師的不尊重,律師在公共生活中不能享有崇高的地位,因而社會中出現李有些律師借助“行政職位”來提高自己地位的現象。則當然不是一種好的現象,因為律師應該有自己的知識榮耀和邏輯。

(三)律師選用標準還不夠高

現在律師資格考試受到了關注,并且有嚴格的趨勢。但在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標準方面,我國恐怕是最低的,在國外一般需要有四年的法學本科學習。當然,我們所要求的參加律師資格考試的標準有歷史原因,有其一定合理性。但現在隨著對法學教育的反思,參加考試的資格標準會有所提高,以便形成一個高水準的律師共同體,以保證我們的產品質量。所以律師要獲得自己的尊榮必須提高自己的標準,法官、檢察官也是這樣。

(四)律師過濃的商業氣息會損害律師履行自己的使命[1]

律師是法律職業者,有正義于改進社會現狀的利益在里面,它不僅僅是個“飯碗”,還應是一種抱負,否則會成為社會中不受歡迎的人,甚至會成為社會的敵人。

(五)律師職業的倫理規范缺乏廣泛的社會認知

律師有其獨特的職業倫理規則,它不同與其它職業,甚至不同與法律中的法

官職業,例如律師為其客戶保密的義務。這些職業倫理規范不僅僅要在律師界達成共識,更要讓社會了解律師職業的特點,理解和尊重律師職業。

三、我國律師與法治建設的關系

(一)律師是法律尊嚴的堅決維護者,是完善法治實現法治的重要力量

律師制度是國家法律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在我國,有人形象比喻律師同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為法治的四個輪子,缺一不可。律師在我國法治建設中的作用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律師的職業活動有助于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律師制度為國家法律所確立,體現的是現代司法制度和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律師制度以建立與國家司法制度建立的宗旨完全一致,就是要維護法律的尊嚴,促進法律的正確實施,實現司法公正。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一方面作為當事人的人,幫助當事人實現其合法的利益,同時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員,在執業的過程中要對法律負責,對國家負責,律師如果不能有效的把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與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機的結合起來,律師的職業就會偏離正確的方向。在訴訟領域和非訴訟領域,律師執業的這一過程都表現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與促進國家法律在現實生活中有效實施的有機統一。

2、律師通過提供法律服務,在幫助公民、法人、單位正確行使法律權利,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同時,有助于在全社會形成權利觀念、法制觀念。法律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體,但其終極價值在于追求權利觀念的實現。律師在案件過程中,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維護和促進了法律的實施,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夠充分體現并得到有效的保護,這對于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培育法律現代化發達的土壤同樣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律師的執業過程實際上也是對國家司法的監督和制約的過程,有助于減少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2]。律師獨立于國家司法機關的體系之外,律師執業的權利更多體現的是私法上權利,這種私法權利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要通過對國家司法機關的共權的制約來實現。由于現行司法制度的客觀的制約作用,這種制約只要在具體操作過程不被扭曲的情況下,其作用的發揮是顯而易見的。

此外律師在完善國家法治,促進國家立法的權威性、科學性、統一性、可操作性方面也可以發揮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律師是法律的最忠實的實踐家,對于法律本身存在的缺陷于不足具有發言權,對法律的社會底蘊體悟也最深,因此律師是國家法治完善的重要力量。這在西方國家體現的比較充分的認識,更沒有被有效的挖掘和利用。

(二)進一步發揮我國律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作用的對策

1、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律師制度。

我國法律律師制度的建設是從八十年代初《律師暫行條例》開始的,一九九六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律師法》,標志著我國律師法律制度建設的進一步完善。但是《律師法》畢竟是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隨著律師實踐的發展和新的要求,《律師法》的有些規范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如律師的規范、律師懲戒等需要根據新的情況、新的形勢進一步完善。

2、進一步提高律師的自身素質。

由于法律服務本身專業性較強,同時法律活動本身同公民、法人組織國家的利益密切相關,這就要求律師要具備較高的素質。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我國律師制度的歷史很短,參加律師考試的條件、內容、科目都不斷發生變化和調整,被考核授予律師資格,加入到律師隊伍中的人員參差不齊,因此我國律師的素質總體上還不盡人意,這不僅僅表現在法律素質方面,還表現在律師的道德方面、政治素質方面。由于律師自身素質的問題,直接影響了律師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作用的發揮。

3、進一步改善律師的執業環境。

改善律師執業環境,包括執法環境的改善、司法人員對律師執業的尊重、司法制度的健全、律師權益的有效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的有序競爭等。目前突出的問題是律師在執業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特別是人身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另一個突出問題是法律服務市場的凈化問題。由于法律服務具有盈利性的一面,因此在法律服務市場上除了律師之外,還有其他非律師人員參與提供法律服務,還有基層法律服務人員,還有所謂專打關系案的“黑律師”,規范的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遠未建立起來。所有這些,都嚴重影響了律師的正常執業,影響了律師社會功能的充分發揮。

四、對我國律師業地區發展不平衡的對策

律師業地區發展不平衡問題,是制約我國律師職業化進程的重要因素,隨著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西部律師業發展相對落后的局面如果不僅快扭轉也很難適應在西部開發中法律服務的需求。因此,無論是從加快我國律師職業化的進程的角度,還是國家西部大開發的發展戰略的角度,對律師業地區發展不平衡問題都應該引起高度的重視。律師地區發展不平衡問題,直接影響了我國律師職業化的總體進程。因此,要推進我國律師職業化的進程,就必須高度重視律師業發展地區不平衡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觀鍵,就是要采取分類指導,政策扶持等措施來縮小地區發展不平衡問題。

(一)、是要對西部律師業的發展給予更多的政策支持[3]。

如律師稅收上的優惠政策,鼓勵西部律師與東部律師聯合辦所,促進西部律師事務所上規模、上層次等,制定優惠政策鼓勵高層次法律人才向西部流動。

(二)、是對西部律師業要加大改革力度,推進當地律師職業化進程。

西部律師業發展緩慢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西部一些地區律師職業化程度較低,如國有所改革的步伐太慢,律師職業的積極性沒有充分調動起來,沒有在律師事務所內部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激勵機制。

(三)、是要采取措施,加大教育培訓的力度,著力提高西部律師的素質。

為適應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吸引外部人才并不能解決實際問題,還是要立足本地人才的培養和素質的提高。要著力通過培訓教育等手段提高西部律師素質。

(四)、要積極培育西部法律服務市場,為律師業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執業環

律師管理部門要加強同其他部門的聯合,在西部一些大型項目上要求律師

提供法律服務。同時要加強對西部法律服務市場進行整頓和規范管理,為西部法律市場的培育和律師的執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五、關于在我國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在世界上有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憲法和法律將法律援助確認為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的基本原則,并建立了相應的制度。但是作為制度化、系統化的法律援助的出現是在九十年代,以新《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為標志,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有了基本的法律依據。法律援助作為國家的一項制度,有著深刻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是我國社會文明進步的必然趨勢。

(一)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客觀上要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

由于新舊體制轉變和改革的深入帶來了利益格局的調整,從而不可避免的在社會發展中出現貧富差距。因此切實保障經濟狀況較差的公民的基本的生存權,是他們平等的享受法律規定的權利,以維護社會的正常秩序,同樣是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而法律援助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能夠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力得到切實的實現。

(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不斷發展,公民權利意識不斷提高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產生的政治社會基礎。

國家在全國范圍內有計劃、有組織、有領導的開展了大規模的普及法律教育,廣大人民群眾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自覺性大大提高,這在客觀上為法律援助制度的產生奠定了政治社會基礎。

(三)國家法律顧問體系不斷完善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產生的法制基礎。

《律師法》則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律師法律援助的內容,法律援助作為國家的一項制度得到了法律的確認,這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就有了法制的基礎和法律的保障。

(四)律師隊伍的不斷壯大,律師隊伍的超速發展為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隊伍基礎。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特別是近幾年,為適應國家民主法制建設的需要,國家加快了律師工作的改革與發展步伐,律師隊伍迅速擴大,律師素質明顯提高。從而律師承辦一定的法律援助的案件不僅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是非常必須的。

時代在進步,社會在發展,律師制度的發展也有一個不斷探索和不斷完善的過程。畢竟我國的律師制度恢復重建只有短短的二十年,律師職業還是年輕的職業,有許多規律需要認真的探索和總結,國外有律師業發展的經驗還需要認真的汲取,實踐當中還會不斷出現一些新的問題需要解決,建立有我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律師制度將是一個長期的過程。

我相信,在新的世紀,隨著我國律師業的健康發展和律師制度的不斷完善,我國的廣大律師將對于國家的民族法制建設,對于推動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貢獻。

注釋:

1、二00二年趙曉海〈〈中國法律法規大全〉〉第208頁

2、二00五年第四期孫國棟《律師文摘》第21頁

3、二00五年八月楊立鵑〈〈走進中國大律師〉〉第315頁

參考文獻

1《中國律師業發展問題研究》李本森吉林人民出版社

2〈〈公正與律師制度〉〉謝右平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3〈〈北大法律網苑〉〉二00二年第一期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4〈〈律師制度改革熱點問題研究〉〉李峰、梁靜、丁鵑2004年10月

5〈〈律師實務〉〉徐家力200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