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級法官制度

時間:2022-03-14 0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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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法官制度

一、現有法官分為三個體系:

1.初審法官。被確定為初審法官的法官只能審理一審案件,無論他或她是供職于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是最高法院。初審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樣。但其待遇不得低于全國職工工資平均水平。現行的財政供養體制不變。現行的法官產生管理方式不變。

2.終審法官。被確定為終審法官的法官只能審理上訴審案件,無論他或她是供職于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是最高法院。終審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樣。終審法官以考試的方式從初審法官中擇優產生,終審法官的人數為初審法官的百分之二十。終審法官的待遇與初審法官一樣。現行的財政供養體制不變。現行的法官產生管理方式不變。

3.復審法官。

被確定為復審法官的法官只能審理申訴審案件,無論他或她是供職于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還是最高法院。復審法官的待遇一律一樣。復審法官以考試的方式從終審法官中產生,復審法官的人數為終審法官的百分之四十。待遇同初審法官。現行的財政供養體制不變。現行的法官產生管理方式不變。

二、案件的受理與審理。

1.一審案件。

所有一審案件按照現有的管轄制度管轄,以確定受理法院。每一案件審理法官按以下方法產生;以受理法院所在的地級市為行政區,該行政區內所有初審法官名單存于微機,排除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法官名單后,其余法官由當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審理法官。審理法官到受理法院審判案件。每一案件在審判前應有受理法院的法官作庭前調解,拒絕出席調解會議的當事人無論案件勝訴與否均承擔訴訟費用。

2.終審案件。

所有二審案件按照現有的管轄制度管轄,以確定受理法院。每一案件審理法官按以下方法產生;以受理法院所在的省為行政區,該行政區內所有終審法官名單存于微機,排除當事人所在地法院法官名單后,其余法官由當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審理法官。審理法官到受理法院審判案件。每一案件在審判前應有受理法院法官作庭前調解,拒絕出席調解會議的當事人無論案件勝訴與否均承擔訴訟費用。

3.復審案件。

所有對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的申訴,必須有最高法院的復審法官審核并確定是否重審。所有確定重審的案件,排除最高法院的所有復審法官以外,審理法官由當事人以抽簽的方式確定。重審一律在最高法院進行。無論案件勝訴與否,訴訟費用一律由申訴人承擔。

4.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一律由受理法院所在地財政辦理,不得委托法院收繳。辦案費用一律由財政支付。

三、以上方案的優點。

1.不必修改憲法及法律。

在所有的司法改革方案中,無論是司法區劃制還是法官獨立制,都要修改憲法及法律,改革成本高,震蕩大,不易為執政黨所接受。這個方案由最高法院主持,協調財政部、中組部,并由黨中央批復即可。

2.既得利益集團抵觸情緒小。

種種改革方案之所以不被通過,在于觸犯了以地方黨委為代表的利益集團。這個方案除了在財政上對地方有所損失外,基本沒有觸及地方利益,甚至連法院院長的權威也沒有觸犯。能獲得通過的概率較大。

3.及具中國社會主義特色。

這個方案是所有的法治國家沒有的。

4.應當能夠有效避免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

關系案、金錢案、人情案的產生,在于法官與當事人的熟悉。異地法官審理,可以從一審、二審最大限度的避免三案的產生。

5.應當能夠有效避免地方保護主義。

6.應當能夠有效避免判決的不確定性。

7.有利于調解。

8.這個方案的實質已接近于法官獨立。在一黨執政的體制下,不可能奢求所謂的三權分立,這個方案已在最大限度上平衡了執政黨的利益,也在最大限度上在現有框架內達到了司法正義。雖然筆者仍要求維持現行管理體制,但該制度運行以后行政身份對案件審判的影響事實上已名存實亡。

9.有利于實現審限監督。當前的訴訟效率之所以不高,在于未能切實進行審限監督;而審限監督之所以流于形式在于自己監督自己;審級法官制度以異地法院監督異地法官,應當能夠實現審限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