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獨立體制建設推進論文

時間:2022-06-09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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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體制建設推進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推進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必要性;推進司法獨立制度建設需要破解的難題;推進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在各個領域深入貫徹落實、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全面推進、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時代特征、破解如何科學界定黨委同人大、政府、司法之間的職責權限的難題、堅持黨的領導,完善黨管干部的制度、完善司法獨立審判制度,確保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建立現代法院制度,確保法院審判權獨立、建立現代法官制度,保證法官獨立、建立科學民主的訴訟程序制度,保證訴訟的有序高效進行、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真正樹立起憲法的權威、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司法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性保障。實現司法公正必然要以司法獨立為必要條件。實事求是地講,我國司法獨立制度還處于一個探索和改革階段。司法獨立的最大障礙來自于行政權。要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從根本上來說,就是要落實到進一步推進司法獨立制度的建設上來,從制度建設上擺脫對行政的依賴性。

關鍵詞:司法獨立制度建設

一、推進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必要性

我國改革進行了30周年,已經發展到關鍵階段,經濟實力大幅提升,人民生活顯著改善,必然反映到推進我國司法獨立制度的建設上來。科學發展觀統領全局,在各個領域深入貫徹落實,必然要求我國司法制度改革與建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必然首當其沖了。加快行政管理體制的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宏偉藍圖從外部上也為推進司法獨立制度的建設創造了良好外部環境。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全面推進、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時代特征,是推進司法獨立制度建設的內在要求。黨的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建立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保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檢查權”,為推進我國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提供了強大的政治保障。

二、推進司法獨立制度建設需要破解的難題

我們要推進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正如有的學者所分析的,我們面臨著一些需要進一步破解的深層次問題,一是要破解如何建立憲法監督機構和違憲審查制度的難題;二是要破解如何使地方司法機關擺脫地方人財物管理體制束縛的難題;三是要破解如何科學界定黨委同人大、政府、司法之間的職責權限的難題。在我國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然而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推進,人們逐漸發現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與司法獨立之間存在著深刻的矛盾,在司法實踐中已經造成諸多負面影響,這也是現實存在的難題。綜合以上各種難題,可以考慮從政黨、立法、行政、司法等形成有效的權力制約與權力分配機制,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至于具體的司法獨立制度如何建構,則應鼓勵和保護有關方面的大膽探索和試點,從中總結經驗,成熟時加以推廣。

三、推進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

(一)堅持黨的領導,完善黨管干部的制度

首先,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黨對司法路線、方針、政策的領導。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司法獨立應遵循的首要原則。堅持司法獨立不是司法工作要脫離黨的領導,而是通過黨制定大政方針,提出立法建議,司法機關則應把凝結在法律中的黨的主張實現好、落實好。其次,必須改善黨的領導,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黨對司法機關干部的領導不是說司法機干部無條件地服從黨委某個領導的意志,黨對干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推薦重要干部,進行思想宣傳,發揮黨組織和黨員的作用,來實現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

(二)完善司法獨立審判制度,確保司法權獨立于行政權

我國國家權力是人大領導下的權力“分工”(行政權、審判權、檢察監督權),而不是權力“分立”。從司法實踐來看,法院的人、財、物受制于同級政府,使得司法權受制于行政權,事實上司法權也是屈服于行政權的。司法改革必須把司法權力從行政權力中剝離出來,改依附、

隸屬關系為互為獨立的關系,建立相對獨立的財政、人事管理體制,改變政府對法院的人事、財政等的控制,有效排除政府可能對司法工作造成的干涉,從體制上保證司法機關獨立審判的權力。司法獨立制度應有之義應該包括理順和完善黨、人大、政府和司法機關的關系,保證司法權的獨立,這是一項基礎性的現代法治原則。司法改革的目標之一就是從權力分配和權力監督的角度,既要使司法權受到相應的制約,又要使司法權能夠真正獨立。當前,我國部分地區的司法機關與地方黨委、人大、政府的關系被扭曲,司法機關基本上是受命于黨委、受制于政府,成為黨委的附屬物、政府的附屬品。這既是我國司法改革的癥結性問題,也是進一步深化司法改革的關鍵所在。多次強調“:我們絕不能以黨代政,也絕不能以黨代法因此,必須從中國政治經濟、歷史傳統、文化背景的實際出發,將司法改革納入到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中通盤考慮。從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來看,司法獨立與黨的領導的關系是確立司法獨立原則和改革有關政治體制的根本問題。

(三)建立現代法院制度,確保法院審判權獨立

司法體制改革是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國家實現法治的進程中,司法體制的改革通常是比較緩慢、被動的,也從來都不是孤立的,始終與國內的政治、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密不可分。在現行體制下,地方各級法院的法官歸同級地方黨委管理、審判員由同級人大常委會任免、經費由同級地方財政撥付。這種管理體制,嚴重影響了法院的獨立。要改變這種現狀,就必須通過司法體制改革,最低限度地保障法院在人事、財政經費、法官管理等方面的獨立性。一是探索人民法院的設置改革。積極探索將法院設置由按行政區劃設置轉變為跨行政區域設置,建立地方法院與中央法院兩大體系,建立上下垂直的法院體系,組建可以超越地方利益的中央法院、大區法院,防止地方干擾和地方保護主義,防止司法權力地方化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獨立行使審判權提供組織保障。二是探索人民法院經費保障體制改

革。探索建立人民法院的業務經費分別列入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體制,由地方政府撥款改為國家財政統一撥款,避免司法機關在財政上受制于地方政府。三是改革法院內部行政化管理和運作模式。推進法院工作人員的分類管理,改變法院似乎是一個行政機關,而不像一個司法機關的現狀。

(四)建立現代法官制度,保證法官獨立

法官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突破口。目前,我國法官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還存在諸如法官管理行政化、法官選任資格簡單化、審判職能行政化等問題。因此,改革現有法官制度,建立符合法治國家要求的現代法官制度,是我國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一、建立法

官考試錄用制度。嚴格擔任法官的條件和任命程序,保障法官的職業地位,提高法官職業準入條件,建立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隊伍。由權力機關牽頭組成的專門機構,從通過資格考試的優秀法律人才中選拔法官。同時保障法官的職業待遇,確保法官職業能夠吸引和留住人才。二、建立法官終身任職制度。確保法官在任用之后非經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也不得給予任何可能影響其職務公正的處分和其他不利決定,從而使法官不會因為害怕被調離、降職、免職而屈從于權勢的壓力。同時要建立嚴格的彈劾程序,對法官隊伍中出現腐敗或瀆職的情況,進行有效的彈劾。三、健全法官晉升和福利

制度。提高法官對物質誘惑的抵御能力最有效的方法是保障法官有優厚的福利待遇和廣闊的職務晉升空間,這也是預防司法腐敗的基本策略。四、健全法官培訓制度。從培訓內容、方式、管理以及法官培訓機構師資選配等方面進一步健全,強化法官的職業道德教育。五、建立法官違反職業道德的懲戒制度,使法官必須依法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和公民利益,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忠于人民、法律,忠于職守,始終保持獨立與中立的地位,抵制各種歪風邪氣的侵襲;強化法官的人格素質教育,保持崇高的品質與情操,成為實現正義和廉潔清正的群體。

(五)建立科學民主的訴訟程序制度,保證訴訟的有序高效進行

有效的法律要建立在科學程序規則的基礎之上。訴訟運行的前提是有科學的訴訟結構(法官中立、雙方平等的三角結構)、規范的訴訟制度、正確的訴訟意識。對此馬克思作過形象的比喻“審判程序和法律二者之間的聯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聯系、動物

的外形和血肉的聯系一樣。審判程序和法律應該具有同樣的精神,因為審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內部生命的表現”當前,我國審判方式改革、證據制度改革、審判組織改革等措施已經取得很大成就,再審制度改革、訴訟程序的簡易化、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建立即“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等也穩步推進。我國仍然存在原告的訴訟權利難以有效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難以有效保障、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難以有效監督等問題。因此,必須堅持以正當程序保護當事人的權利、實現司法公正的要求,在進一步完善法院調查制度、證據開示制度、證人作證制度、執行制度等制度的基礎上,堅持“實體和程序并重”的現代司法理念,深化訴訟程序改革,建立一套科學、公正、合理、嚴密的司法程序,確保程序正義。一是建立和健全科學民主的訴訟程序制度。比如,改革和完善死刑案件審判程序和復核程序,確保死刑案件的質量;改革刑事證據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保障人權和無罪推定原則;改革民事管轄制度,克服跨地區民事案件中的不當干擾問題;改革行政訴訟制度,特別是解決行政訴訟中的管轄問題,從制度上排除干預行政審判的各種因素;改革庭前程序,探索建立規范的民事訴訟簡化程序和小額訴訟制度,提高訴訟效率。二是建立和健全違反訴訟程序的法律制裁制度。要通過完善訴訟程序制度,明確凡是違反訴訟程序的行為都沒有法律效力,對違反訴訟程序嚴重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從而樹立和維護訴訟程序的權威。

(六)建立司法審查制度,真正樹立起憲法的權威

1989年行政訴訟法頒布,建立行政訴訟制度后,法院依法享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權力。據此可見我國行政訴訟法已建立了一種通過司法權制約行政權的機制。許多學者認為我國已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但是司法審查是指違憲審查,是由專門的機關對法律行為的合憲性審查。另一種觀點認為“司法審查的標志是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值得探討的是法院能否對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很多學者支持法院應當享有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筆者認為,為保障憲法的正確實施,確有必要賦予法院對抽象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力。

(七)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讓司法權力在陽光下運行

人民陪審員制度是保障廣大人民群眾參與并監督司法的重要形式,也是我國法律歷來所采納的一項制度,但值得主意的是,1982年憲法并沒有規定人民陪審制度。

我國的陪審制度雖然也冠以“陪審”,但與英美國家的陪審制度完全不同,在形式上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參審制度是極為相似的。陪審制與當事人主義的審判方式是聯系在一起的,而與職權主義則是相互矛盾的。在中國“官本位”的傳統習慣下很難接受陪審制度,從現實考慮,我國目前尚不具備實行英美法陪審團制的條件。但人民陪審制度作為人民群眾監督法院嚴格執法、防治司法權濫用以及密切法院與人民群眾的關系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一整套人民陪審員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在陪審員參與程序、陪審方式、陪審員選擇、陪審員權力義務、陪審員待遇、法律職業知識和道德培訓等方面進行改革、試驗。推進我國司法獨立的制度建立任重道遠,不可一蹴而就,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有步驟地進行,理順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關系、改革司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人財物管理制度、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制度等等。十七大把如何有效地推進司法制度建設問題提到了新的高度,司法獨立的制度建設也必將得到長足發展。

參考文獻:

[1]鄧小平文選(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3]羅豪才,王天成.中國的司法審查制度.中外法學.199(16).

[4]莫紀紅.憲政新論.中國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

[5]高鴻.抽象行政行為可訴性研究.法律科學.199(74).

[6]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