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安定狀態下司法審查發展論文

時間:2022-09-03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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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安定狀態下司法審查發展論文

摘要:本文從民主、哲學和法角度,通過對法的安定與司法審查的剖析,探討法的安定狀態下司法審查的存在與改良,為在民主環境里進行合憲的司法審查制度設計提供參考。

關鍵詞:司法審查法的安定

一、引言

在關于司法審查的觀點爭論中,存在這樣一個哲理性的問題,即在民主社會里它是否是可取的或能爭辯的制度。盡管“結果相關說”的論點是定論,但我們總是不可避免地堅持“程序相關說”。正如沃爾德倫認為的那樣,”建立在權利之上的司法審查是不適合理性的民主社會的,民主社會的主要問題不在于它們的立法機構功能失調,而在于其成員不認權利。

盡管我們堅持認為司法審查制度在一個民主國家沒有合法性,但依然深信法倫談到的多種否定觀點是有價值的。雖然在一個民主政體中有各種各樣的制度可以發揮有益的作用,但是沒有任何理由表明司法審查制度,作為當前的政體組成部分,應當成為其一。因此,持續不斷的承諾民主提供了更“堅實要義”(hardcore)的和令人信服的案件(cases)質疑司法審查。

二、民主、哲學與法

首先,筆者認為在天賦民主的社會,不僅有一個適宜的政治治理模式,而且有一個廣泛開展社會生活的深遠理想。從這個意義上講,片面的自我只是半心半意的民主主義者。雖然可以通過論述民主體制以表明堅守對民主的承諾,作為只有一個完整政治一攬子計劃的一部分,但是,正如沃爾德倫所言,這將導致眾多介入意見僅儀停留在它理應無條件地接受“一種重視負責任的商討和政治平等的民主文化”之上。

當然,民主有多種狀態和程度。它的核心要旨是趨于調整公權力和行政職權以符合社會成員的意志和要求。它的最強烈要旨被認為是,民主遠遠超過了正式投票過程中的人民選擇和政治權力分配。雖然堅定的民主主義者關注人民生活的真正質量,但是較之孤立追求某種難以得到的美好生活,他們更關注的是提供良好生活。

這種不信任延伸到哲學家、智者、或專家那里,他們也許會主張,對于一系列客觀價值和真理,民主社會必須遵守;利用一系列客觀價值和真理,民主能被訓練有素。這種深刻的民主觀承認,沒有任何一套權利授予的或切實實踐的民主將永遠是道德規范的至上者。在一定程度上,人民為自己決定什么才是最適合他們的民主。與此相反,如果對這種可能性持樂觀態度,有關道德真理或權利內容的合理分歧在一個相對可靠的理論方法中將能夠得到解決。⑤即使沃爾德倫承認,這種分歧可能是”無法解決的、實際的政治目的”,⑥但是在一個高度民主的國家,這種可能無論多么微小,若被打折扣,則毫無根據;他或者承認這種事實的存在,或者承認專家們(如法官和法學家),可能享有一些特權利用該可能。道德規范的權威是在民主交流中被優化的,而不是在其他地方被優化;與法律程序和合法決定程序相比,道德規范合法性沒有獨立的或至高的標準。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沒有可以援引的或訴諸的超民主方法,沒有比社會自身的常規契約具有更高的道德規范權威的超民主方法,這些社會自身的常規契約通過民主基石和當前的社會思潮表現出來。道德觀除了在不斷爭論和公開質詢中得到認同之外,不會結束探討或者定位真理。

因此,對于堅定的民主主義者來說,撇開政治或社會領域,道德規范進步或契約是不能形成的。我們根本不需要假定客觀的道德規范事實存在著。道德規范支持的或抗辯的理由將不是把現存的價值變為抽象和難以捉摸的道德真理,而是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實踐,這種社會實踐為自己的民主發展尚未擁有或不需要外部權力。沒有任何事實型的問題在民主范圍內是完全獨立的爭辯;政治道德規范的根基在于內部而不在于外部,也不在于規范的爭辯。因此,不存在形而上學的權力能夠優于意愿良好者參與的民主社會,參與者們聚首一堂,并決定在難滿足意愿的情況下什么是最令人滿意的事情:”沒有神意,沒有真實,沒有什么優于一個自由民族的共識,沒有二審(上訴)法院的終裁高于民主共識。”固而,考慮到認識論的可能性,從一個民主社會自我努力到采取公平、公正的行為,享有權利”是某種單獨的過程,任何人不得背叛民主質詢、民主辯論和民主行事的精神。公務員之家:

堅定的民主主義者拒絕與非基礎性的和務實的信念妥協,不贊同可信的認識論方法揭示了權利的”道德真理”。事實上,在一系列做法和接觸內尋找真理,他們通常激憤地表現出反對認識論的態度。因此,在這個意義上,堅定的民主主義者沒有與沃爾德倫指責的”道德規范相對論”或法倫警示的”權利的懷疑論者”不一致之處。因為堅定的民主主義者對于抽象的或未探討過的真理,習慣于回避所有論斷,他們未持有一些相對論的真理一所有的意見都與其他人一樣有益和正當一堅持認為最好的道德價值觀是源于那些根據現行的民主程序和協議書的辯解理由而集合起來的人們。堅定的民主主義者可以提出和積極推進規范性論說;他們根本無法保證它們作為某種永恒的或者先驗的論說。此外,由于許多同樣的原因,堅定的民主主義者沒有對權利采取懷疑態度;他們只是主張,對于權利不存在任何認識論的或政治的基礎,這些基礎在他們進行的現有民主實踐之上或者之外。政治上的和道德上的權利存在著,并且證明著一個有活力的民主國家容忍他們信仰的限度是正確的。

因此,相信道德規范真理的存在,既是一個必然特征,又是一個不能令人信服的特征。如果沒有相對可靠的認識論手段,以確定什么樣的權利或他們如何適用,任何關于結果相關原因的爭論,都可以支持司法審查的創立者們。談論"更佳道德模式結果”或"錯誤答案”,就像區分我們進行的民主進程一樣毫無意義。解決觀點分歧手段的認知程序缺乏任何中立性、可靠性、或無爭議性時,在確定更好或更壞結果的能力方面,該認知程序就沒有辦法比較不同制度的有效性。事實上,如果沒有這種方法,唯一比較不同制度以解決權利爭論的途徑,就只能是通過比較他們與程序相關的特征和優點。這使得法的安定質疑司法審杳更加強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