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研究論文
時間:2022-12-12 05:23:00
導語:剖析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研究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提要目前,我國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日益擴大,各種勞動糾紛日益增多,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之間存在很多問題。本文通過對現行勞動爭議仲裁制度與訴訟制度的比較,分析二者之間存在的問題,提出處理好二者之間關系的幾點建議。
關鍵詞: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訴訟;仲裁機關;法院
隨著市場化和全球化步伐的加快,用工方式日益多樣化,勞動關系日趨復雜,勞動爭議案件逐年增多。在這樣的背景下,只有基于現實分析的理論研究才能把我們引向勞資雙贏的結果。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實踐中,正確處理好勞動仲裁和訴訟的銜接關系,對于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切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良好的生產經營秩序,促進勞動關系的協調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勞動爭議仲裁程序與訴訟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對勞動合同爭議進行仲裁,并作出仲裁裁決。對于該仲裁裁決,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服,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作出裁決。對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非經仲裁程序不得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依次遞進,不可逆轉。
勞動爭議糾紛最終得到解決可能要經過三個法律程序,即勞動爭議仲裁程序、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但是,從仲裁與訴訟關系上講,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聯系,甚至從某種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程序設置是并用兩種程序,而且體現不出當事人選擇仲裁的自愿原則,而將仲裁規定為訴訟的必要條件。同時,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起訴,仲裁裁決當然發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內容,當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在收到不予執行裁定書后,在法定期間內,可以就不予執行的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之間存在的問題
目前,我國勞動仲裁和訴訟雖然已經過多年來的磨合,但實踐中仲裁和訴訟在銜接過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一)“仲裁前置”的弊端。依據我國現行體制,勞動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有范圍限制,這樣就可能導致一些勞動爭議由于不屬于勞動仲裁機構受理范圍,或者因勞動仲裁機構錯誤地不予受理,而無法訴訟法院,最終導致當事人訴權無法實現。首先,法律并未規定仲裁裁決認定的事實在其后訴訟程序的效力,一旦當事人提起訴訟,仲裁中專業人員作出的裁決就當然不發生效力,法院又必須對爭議進行重新審理,這樣仲裁裁決前置程序的效力即顯得異常“蒼白”,對仲裁機關的勞動付出也是一種不公平;其次,勞動爭議案件前置程序的設置給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增添了更多的程序障礙。當事人所有的訴訟請求都應經過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訴,包括在訴訟中增加的訴訟請求和提起的反訴。
(二)仲裁訴訟化。“先裁后審”的爭議處理機制,客觀上要求仲裁與訴訟之間的程序銜接,當事人、社會乃至仲裁機構的主管部門均以訴訟結果來評價仲裁程序的運行。為避免仲裁公信力的下降,訴訟規則被大量引入仲裁程序,勞動爭議仲裁顯現出明顯的訴訟化傾向,仲裁應具有的簡便、靈活的特征被弱化。
(三)仲裁機關與法院對法律理解和適用不一。當前,勞動爭議案件日益呈現出主體的多樣化和爭議內容的廣泛性,勞動法的形式、體系和內容日漸龐雜,特別是目前勞動法律規范的淵源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甚至包括勞動部、最高法院、全國總工會的一些司法解釋和批復,因而增大了勞動仲裁部門和審判機關對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難度,同時很容易引起仲裁和訴訟對理解和適用法律的分歧。特別是當爭議內容涉及勞動政策和勞動法律、行政法規多,對同一問題,不同政策、法規規定不一致時,如何適用;有的法律、法規相對于社會的發展已經滯后,而新的法律、法規又尚未出臺,處理具體案件時,如何適用法律;廠規廠紀的效力問題等原則問題,仲裁部門與法院經常爭議不一,很多具體問題較難形成共識。
(四)仲裁機關與法院溝通不暢。目前,仲裁機關與法院之間缺乏穩定、有效的協調機制,造成彼此之間溝通不暢。例如,對于應當仲裁而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在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的同時,在與勞動仲裁部門溝通的過程并不能及時有效,有時向其發出司法建議,建議其受理有關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而有的仲裁部門有時不接受法律建議,不接受勞動者的仲裁申請或者進行推諉。還有當勞動爭議案件涉及范圍大、社會影響大、處理難度大時,仲裁機關與法院有時會為某些具體問題推諉。造成仲裁和訴訟環節上對勞動者保護力度不夠,仲裁、訴訟程序處理周期過長、成本過高。再如仲裁機關由于沒有執行權,而法院對于仲裁機關裁決的案件往往不能及時有效地執行,顯示不出仲裁所應取得的效果,引起勞動部門的誤會,也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三、正確處理仲裁與訴訟的關系
針對以上分析,妥善解決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之間存在的問題,必須注意理順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二者之間的關系。
(一)“仲裁前置”問題的解決。理論界與實務界撰文對現行體制改革提出不同的建議,可歸納為四類,即“一裁一審”、“只裁不審”、“只審不裁”、“或裁或審”。這些觀點大多數分析視角都是立足于仲裁外部,改革出發點都是基于裁審關系的重構。然而,通過解決勞動仲裁內部問題來完善仲裁與訴訟關系配置問題更為重要,不必非得改革重構二者的配置。
根據仲裁的原理,仲裁結果應是一裁終局的,司法救濟的方式是在仲裁裁決作出后,在一定的期限內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發現仲裁違反了法律規定,法院則依法裁定撤銷;或在執行時通過審查,如發現仲裁違反了法律規定,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這樣做既經濟又有效率,故在大量勞動糾紛需要處理的情況下,我們應選擇勞動爭議仲裁制度作為社會權利或公權力處理勞動爭議的主渠道,并還勞動爭議仲裁本來面目,一裁終局。這是對現行仲裁前置制度的強化而非重構。公務員之家
(二)針對仲裁訴訟化提出的建議。在仲裁程序上應該體現當事人意志,仲裁規則也應靈活于訴訟規則。如果仲裁不能夠及時、有效地處理糾紛,而是沿用訴訟程序的剛性、繁復的程序,其結果必然是仲裁制度失去本身的個性,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因此,仲裁庭的組成盡可能體現當事人的意志,設置仲裁員名冊,允許當事人各選同等數額的仲裁員,并由仲裁委員會指派一定數量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這樣可以增加仲裁公信力和執行力。對非強制仲裁范圍案件的審理,仲裁可以進一步體現當事人意志,如仲裁機構的有條件的選擇、仲裁適用依據的合法選擇等。同時,仲裁規則要拋棄嚴密、刻板的訴訟規則,實行合理判斷規則。由公正的、高度專業化的仲裁員依自己的經驗和法律知識,更多地從實體公正的角度進行判斷,將能夠讓最弱勢群體不必再面對最復雜的程序,降低解決爭議成本。
(三)從勞動立法上對仲裁與訴訟有關問題作出明確、統一規定。要從理順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之間的關系,有利于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出發,對仲裁與訴訟有關問題在立法上有疏漏之處予以補充、修改,該明確的明確、該統一的統一,以切實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對勞動爭議案件原則上要確定實行仲裁前置,明確仲裁是進行訴訟的必經程序,對突出體現了勞動爭議法律關系特征的案件,應嚴格運用勞動法加以調整,先仲裁,然后才能起訴。
(四)人民法院對于仲裁機關應當給予必要的協助。1、要積極執行仲裁裁決。仲裁機構沒有執行權,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那么就需要確定執行機關進行執行;2、協助財產保全。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致使將來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情形,這就客觀地存在著財產保全的必要性;3、協助證據保全。同財產保全一樣,在勞動爭議仲裁中,也會發生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這也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對證據進行保全。有權采取證據保全的只有人民法院和公證機關。仲裁機構沒有進行證據保全的權力。基于與協助財產保全同樣的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的證據保全也應由法院來協助進行,有關立法也應給予認可或確認。
主要參考文獻:
[1]劉振軍.勞動爭議仲裁實用手冊.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2]董保華.勞動爭議處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3]顏運秋,周曉明等.勞動合同爭議處理程序.法律出版社.
- 上一篇:剖析交強險現狀及社會意義研究論文
- 下一篇:現行歷史劇的歷史藝術真實性探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