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與新聞良性互動

時間:2022-09-17 05: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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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與新聞良性互動

【摘要】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不僅是法的價值的體現,也是民主法治的體現。自從近代報刊出現之后,新聞媒體也隨之興起和發(fā)展,如今已被稱為“第四種權力”。平衡中國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的沖突,是中國實現民主法治的必要條件。

【關鍵詞】新聞自由;司法獨立;沖突;平衡一、新聞監(jiān)督司法的必然性與合理性西方有句古老的法諺:“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這不僅是審判公開的法理根源,也是媒體監(jiān)督司法的理論基礎。從某種意義上講,公開是司法公正本身的要求之一,同時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而媒體的報道恰能增加司法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第一、從制度設計考慮,媒體監(jiān)督是遏制司法腐敗、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武器。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新聞監(jiān)督是一種公共權力,它的威力在于通過媒體曝光,將各種問題公之于眾,防止權力的濫用和腐敗的產生。因而有人將新聞輿論的影響推向監(jiān)督層面,稱之為第四權力。

第二、作為司法制度的核心內容,審判公開的一項應有之義就是允許媒體進行報道。在反對秘密審判和任意出入人罪等黑暗司法制度的斗爭中,貝卡利亞最早提出,“審判應當是公開的”,“以便社會輿論能夠制止暴力和私欲”。在審判活動中,法官代表國家對各種糾紛進行判斷和裁決。其判斷和裁決的運作過程與結果,不僅事關當事人在權利義務方面能否各得其所,更與能否有效地維護社會秩序、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休戚相關。而新聞媒體對審判進程進行公允和詳實的報道,將法庭與社會連結起來,進而使司法活動置于陽光之下,是防止司法腐敗、保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第三、對司法活動進行報道也是保障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在司法程序中責任人總以弱者的身份出現,他常常被與社會隔離開來,要向社會發(fā)出自己的聲音變得十分困難。在這樣的情況下,允許新聞媒體以社會觀察者的身份介入司法活動,不僅是對司法機關的監(jiān)督,也是對弱者的支持。媒體主動將司法機關的侵權行為披露于世、吁求幫助,媒體所起的作用其實就是責任人在困境中表達權和抵抗權的自然延伸。

二、新聞監(jiān)督與司法權的內在沖突及其原因新聞監(jiān)督與新聞自由是緊密聯(lián)系的。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普遍認為新聞自由是一項憲法性權利。言論與出版自由是社會進步的動力,人類以追求社會正義為使命,對非正義尤其是對以司法不公為代表的行為,就有權加以反對。由此從言論與出版自由中延伸出了對司法的監(jiān)督批評權。人民既要監(jiān)督司法就要知曉司法的行為,自然就應有知情權。將上述言論與出版自由權、傳播自由權、知情權、對司法的監(jiān)督批評權等綜合起來,就構成了新聞自由的基本內容。

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認為,憲法保障新聞自由,其目的是保障一個有組織、完整、獨立、自主的新聞媒體,使之成為國家三權之外的第四權力,以監(jiān)督三權,防止濫用權力,發(fā)揮制度性功能。第四權力雖不是國家權力,但隨著新聞媒體的飛速發(fā)展,其作用也越來越大,已成為影響國家政治、經濟、社會各方面的巨大社會力量。

新聞監(jiān)督一般具有以下特性:①正義,以追求正義為首要價值取向,將公眾利益放在首位;②獨立,在法定范圍內不受約束;③客觀,追求事實真相;④全方位監(jiān)督社會各個方面;⑤典型,以抓典型事例達到鞭笞丑惡弘揚正氣的目的;⑥及時,否則時過境遷,也就不算什么“新聞”,公眾就會失去興趣。

司法活動是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活動,其目的在于定紛止爭,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它與公眾之利益息息相關,自然也在新聞監(jiān)督之內。一般來說,司法活動具有如下特性:①公正,它是司法活動的出發(fā)點與落腳點;②獨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干涉是各國公認的司法原則;③求真,法律事實的真實是審判的基礎;④程序,法律為司法活動規(guī)定了一套完整、嚴密的訴訟程序。

對比新聞監(jiān)督與司法活動的特性,便會發(fā)現很多共同點,如追求公正、獨立、真實等,尤其是根本的目標是一致的。這是新聞監(jiān)督促進司法公正的基礎。司法活動的公開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這就需要新聞輿論的參與。新聞媒體通過對司法活動進行真實、公開、公正的報道,尤其是揭露司法活動中的腐敗行為,對保證司法公正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然而,新聞監(jiān)督與司法活動也存在重大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1。司法機關在司法活動中并無自身利益在里面,它是超越案件利害關系的中立裁判者,履行國家賦予的法定職責;新聞媒體是事業(yè)或企業(yè)法人,雖以公眾之代言人的身份出現,但有著事關其生存的商業(yè)利益,有時難免會影響其公正性。

2。被動是司法活動本性,冷靜思考判決及審慎適用法律對司法活動顯得尤為重要,故司法機關常常固守司法獨立原則,不愿受到外界影響;而新聞監(jiān)督是主動的,具有擴張性的,新聞媒體會主動對司法活動這一社會熱點領域進行報道、監(jiān)督。

3。司法活動與新聞監(jiān)督雖都追求真實,但司法活動有著嚴格的程序保障,包括以國家強制力來查證案件事實;而新聞監(jiān)督則沒有這樣的機會和條件,相反,新聞監(jiān)督的時效特征決定了它不可能像司法機關那樣對案件進行深入、全面的了解,并且新聞報道簡潔的風格要求,也不可能使新聞監(jiān)督的報道詳實、周密。

4。司法活動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運作過程,司法人員有著較高的法律素養(yǎng)和訓練,而新聞從業(yè)人員則在此方面有著較大的缺陷。正是此類諸多的差異導致新聞監(jiān)督司法活動時難免出現偏差,甚至發(fā)生虛假、歪曲事實等嚴重背離新聞監(jiān)督目的的情形,從而妨礙了司法機關對案件的公正審判。司法機關為避免不當的新聞監(jiān)督對司法公正造成不利的影響,自然會極力躲開甚至拒絕新聞監(jiān)督,這樣,新聞監(jiān)督與司法活動有時就難免會處于緊張的對峙狀態(tài)。

三、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關系的協(xié)調學者對平衡中國新聞自由與司法公正的沖突所提出的完善措施主要包括:

1。《馬德里原則》的借鑒與運用。《馬德里原則》指出:“法官有責任本著有利于新聞自由的原則,承認和落實新聞自由。法官只有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或特定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限制新聞自由。新聞媒體有義務尊重上述國際公約所保護的個人權利和司法部門的獨立。”楊光遠、潘璠等學者認為該原則對于新聞監(jiān)督權利的行使與限制作了極有價值的規(guī)范,其中一些具體措施很值得我們借鑒。

2。完善新聞自由的立法環(huán)境。周澤等學者認為我國應該完善法院新聞發(fā)言人制度,以事實為根據,規(guī)范法院信息披露。他還指出,媒體要審慎進行批評報道,法院同時也要正確對待媒體的批評。在對新聞自由的立法方面,有學者主張通過憲法修改或憲法解釋把它與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并列一起來加以保護;也有學者或者法官認為我們應該學習英美國家,立法規(guī)定“藐視法庭罪”處理實際沖突問題;還有些學者如鄭觀應、趙東敏,則主張學習德國,制定新聞單行法。

3。從新聞行業(yè)自身角度規(guī)范。事實上,新聞媒體的壯大,新聞的過度自由導致了“新聞侵權”、“新聞審判”,正如學者賀衛(wèi)方所指出的,“在我國,司法也好,傳媒也好,都是職業(yè)化程度比較低的行業(yè)”。德國《漢堡新聞法》規(guī)定了新聞的謹慎義務;方勝新等學者認為新聞行業(yè)首先應當自律,傳媒報道應當客觀真實;龍黎飛、肖志榜等認為只有加強新聞職業(yè)道德建設,才能提升媒體的公信力,才能更好地發(fā)揮媒體的輿論導向和社會監(jiān)督作用,構建和諧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