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司法裁判中法律解釋優化路徑
時間:2022-12-04 1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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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抽象的法律只有經過解釋才能成為具體行為的規范標準。在司法裁判中進行法律解釋的必要性:第一,法官解釋法律比立法者解釋法律更具合理性。法律要素內涵的相對不確定性、法律漏洞、權力分立的要求使審判解釋成為必要,同時審判解釋是由法官的職責所決定。由于分權理論的存在,法官只有忠于法律文本,才能在制度環境中獲得正當性,進而方可謀求解釋結果的妥當性。法官總是希望被看成是適用而不是創造法律,由于法官絕對承認制定法的權威并在形式上忠于制定法,因此法官對法律解釋有更高的積極性;法官以解決個案為己任,立法者將對某些問題進行價值判斷的權力留給司法裁判,對滯后于社會發展的制定法來說,當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第二,證明裁判正當性。法律解釋內在地包含于司法裁判當中,并作為裁判結果正當性的證明表現在裁判文書上公布于眾,法律解釋可以提供對司法裁判正當性的證明,并據以保障訴訟體制的良性運行。第三,解決案件實體問題,救濟個案當事人。司法裁判必須通過法律解釋方能進行,從而實現解決糾紛的訴訟目的。在諸如顯失公平之類的情況下,法官須依一定解釋規則進行個別衡平,以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價值。
然而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以下對法律解釋的不當制約:第一,觀念上的制約:概念法學。概念法學強調法律的邏輯自足,崇拜法典,輕視司法,主張法官機械適用法律,否認司法的能動性。其影響主要有立法至上、司法不獨立、審判功能殘缺,法官非職業化,在實踐層面上忽視法律解釋;第二,技術上的制約:法律解釋方法有限。在我國司法裁判當中,能夠運用的法律解釋方法相當有限,能得到普遍認可的僅有文義解釋、體系解釋及對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價值補充,對于擴張解釋、限縮解釋、反對解釋、法意解釋、目的解釋、對概括條款的價值補充及類推適用,實踐中少有所運用。至于當然解釋、比較解釋、合憲解釋及漏洞補充之諸方法,則更少運用。這樣的情況極大地制約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進而妨礙了司法目標的實現。第三,傳統上的制約:簡單歸攝模式。簡單歸攝模式中最突出的莫過于對解釋的詳盡程度的制約,在簡單歸攝模式基礎上形成的裁判文書樣式及不完全公開理由的傳統作風,則將法官對法律的解釋限制在更狹窄的范圍內。
二不當制約的解除
在法律解釋的實際操作中只有將這些不當制約有針對性的一一加以解除,代之以合理的制約,才能在充分考慮個案正義的同時,又防止司法專橫。
1消除概念法學在司法實務中的影響
概念法學在我國不僅是觀念上的影響,而且很多不合理的制度都是以概念法學為理念基礎形成的,因此須自制度入手。第一,適當承認判例的法律淵源地位。承認判例可作為制定法的補充,在不與制定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作為法律淵源,法官在司法裁判中可援引判例作為裁判依據。對于以成文法為主的中國來說,如何結合中國具體實際,科學合理地引進判例制度,逐步提升判例的地位和作用,是擺在中國司法工作者面前的重要任務。第二,提高法院地位,保障司法獨立。概念法學對法典的崇拜,在我國進而衍變成對司法的輕視。要達到真正的審判獨立,排除行政權力等的影響就必須切實提高法院地位,做到至少與同級政府平級,使法院在人事財務上能擺脫政府控制,獨立地行使審判權,充分實現司法中立。第三,法官專業化。法律從人皆可知的習慣規則上升為實證規范后,就日益專業化,非經專業訓練不可能勝任法官職業。要保障法律解釋的客觀性或保障法律正義,就必須通過強化法官教育和資格制度,普遍提高法官素質(法律正義感和法學方法),亦即所謂法官的人格是正義的最終保障;我國已經實行了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將法官任職條件與司法考試掛鉤,設置了法官職業準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適應了法官專業化的需要。但是還應完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提高法律職業標準的認可程度,健全法官的逐級和公開遴選機制、依法聘任機制。第四,在實踐中充分重視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概念法學主張法典至上,法官只能機械適用法律,司法中遇有疑難,只能求諸立法。在新問題層出不窮的當代,這種做法只能導致法律修改頻繁,損害制定法權威。應當重視法官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才能增強法律對社會發展的適應。
2允許法官使用多樣化的解釋方法
要保障審判獨立就必須大力提高法官運用法律方法的能力,熟練掌握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規則和理論,方可真正將實質正義落到實處。對于已獲普遍認可的解釋方法,自當保持發揚;對于尚存爭議的解釋方法,實踐中既有運用,應予堅持;對于漏洞補充、當然解釋比較解釋、合憲解釋,除漏洞補充中的創造性補充已同于法律創制,不應認可外,其余各種解釋方法,基于法官本來應有的職責,應允許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根據具體案情斟酌適用。
應當讓法官秉承追求正義的理念,靈活運用各種解釋方法,在具體案件的背景下謀求法律的確定性與妥當性之間相對合理的平衡。
3通過改革現行裁判文書樣式來改變證明模式
古代中國雖有龐大的制定法體系,但法官的審判可以不受制定法的約束,裁判文書的制作也十分自由。當代對裁判文書格式有了嚴格的要求,但規范化的同時也犧牲了個性與文采,而且片面追求效率和操作性,對詳盡程度未能予以充分注意。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各種裁判文書樣式中,法院的意見即“本院認為”部分,均作為一個段落來寫,一般不太認可分段的寫法,這從結構上限制了法律解釋的詳盡程度,因為一個段落不可能寫得很長。詳盡程度與我國采用簡單歸攝的證明模式有關。簡單歸攝模式在我國自有其合理性,但也應看到目前各國法院均傾向于制作較為復雜的裁判文書,一些采用簡單歸攝模式的國家,如瑞典。芬蘭等逐漸轉向了復雜歸攝模式。理由很簡單,不論何種證明模式,目的在于解釋法律以證明司法裁判的正當性,而復雜歸攝模式能提供比簡單歸攝模式更有說服力的正當性證明。根據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比較合理的做法是在簡單歸攝模式的基礎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不斷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和公開性,通過說理部分的復雜化逐漸過渡到復雜歸攝模式。
三合理制約的構建
不當制約的解除并不意味著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可以成為“任意”解釋。法律解釋固然與法官本人的學識、品格、價值取向等主觀因素有關,但它不應成為少數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恣意擅斷的工具。法律解釋以承認法律文本的權威為前提,其結果不應超出實證法的范圍,因此對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應有合理的規制。
1制定法原則的擴展與概念的明晰
立法者雖不適于解釋法律,但可以通過立法技術來完善法律文本的內容,對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進行有效的規制,同時也有利于法官得出較為確定的解釋結果。按照英美法系的理論,任何語言都不是精密的表意工具,法律語言亦然。“任何選擇用來傳遞行為標準的工具——判例或立法,無論它們怎樣順利地適用于大多數普通案件,都會在某一點上發生適用上的問題,將表現出不確定性,它們將具有人們稱之為空缺結構的特征。”由于這種空缺結構,以自然語言表達出來的法律,其可確定性是十分有限的。一定的詞語和命題在其核心范圍內可能是無可置疑的,將其適用于具體案件就有較高的可預測性,但由于立法語言的空缺結構,在某些范圍內法律會遭遇難以確定的情況,此時立法上應盡量克服語言空缺結構的負面影響,通過列舉、概括等技術明晰法律規范的含義,擴大法律用語的核心范圍,使法官在人多數情況下,可以通過文義解釋來貫徹規范意旨。此外還應當適當擴展有關法律原則的適用范圍,一般來說法律規范總會遺漏某種類型的法律關系,但法律原則卻能貫穿法律規范而涵蓋一切事實。當法律出現漏洞時,“法官們不能叉起手來責備起草人,他必須開始完成找出國會意圖的建設性的任務。他不僅必須從制定法的語言方面去做這項工作,而且要從考慮產生它的社會條件和通過它要去除的危害方面去做這項工作。”適當擴展有關法律原則的適用范圍,使法官能以價值補充的解釋方法來進行裁判,對及時有效地解決訴訟糾紛,保護和實現有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達到司法孜孜以求的正義目標等方面來說,不無裨益。
2解釋規則
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至少應遵循以下兩條規則:第一,依附于制定法。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不應超越制定法原本可能的含義,只能依附于制定法,具體來說,法律解釋須援引制定法,在過程中不脫離制定法,其解釋結果不得與制定法之語義相反;第二,不得創制抽象規則。司法裁判中的法律解釋,應以具體解釋為限,即結合案情,就事論事,以解決個案為目標;若為抽象解釋,創制出一般規范,則超越法官職責,已嫌欠妥,應予禁止。此外,在運用各種解釋方法時,還應注意各種方法本身的規則,避免錯用。例如反對解釋的運用有一定條件,即法律規范的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間有內涵的包含關系或外延重合,才可為反對解釋;在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之間為外延的包含關系時,不可為反對解釋。諸如此類事項,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應予足夠注意。
3當事人充分參與訴訟程序
程序參與原則是司法公正的標準之一。這種參與不僅應當是自愿的而且應當是有效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法律解釋雖為任意解釋,但其對法官的法律解釋應當具有程序法上的拘束力,亦即裁判的對象僅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法官不能以自己的內心信念代替當事人的主張。法官為法律解釋的結果,除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外,應達到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如果解釋結果與當事人各方都不同,應作出不利于控訴一方的判決或裁定。因此,法官須保障當事人參與訴訟程序,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積極進行法庭辯論,充分發表意見,才能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兼聽則明”,從而做到正確解釋和適用法律。
4裁判理由的公開及不同意見的展示
能夠成為裁判依據的因素很多,可以是制定法上的依據,也可以是人情事理上的依據。在我國法律從來不曾與政治、道德相分離,當對制定法存在復數的解釋時,用以支持其中某一種解釋的往往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政治、政策、道德、倫理。法外因素成為裁判理由,只要有制定法上的依據,并無可指摘之處;但應當將其在裁判文書上公開展示,以教育和說服當事人。對于合議庭及審判委員會中的不同意見,也應在裁判文書中載明,以便充分貫徹審判公開的原則,保障司法公正。審判公開包括審理和宣判的公開,其中宣判公開既應當包括公開宣布裁判結果,也應當包括公開宣布裁判理由,以防止少數法官司法專橫、主觀臆斷,增強司法過程的民主與坦誠,避免當事人因對裁判過程心存誤解而求諸不必要的上訴和申訴。
5法官自我約束
在英美法系,法官是“文化界的巨人”、“慈父般的人物”。在大陸法系及主要繼受了大陸法系傳統的社會主義法系,法官則官僚化一些,但仍可被視為法律的人格化身。作為一個群體,法官掌握廣泛的法律知識和深刻的正義理念,控制著最核心的法律系統的良性運行,使社會在復雜化的同時不喪失秩序。在此過程中法官的學識和品質的作用是無可置疑的,從學識上看,法官應掌握制定法的精神及一般含義,熟悉理論上的各種觀點,能從容運用各種解釋方法對制定法作出解釋;從品質上看,法官應穩定而內斂,秉承著對法律價值的信仰,在司法裁判中保持不偏不倚。法律解釋廣泛涉及價值判斷,任何國家都不可能將法律解釋的方法和規則作為制度來規定,因此,法官的知識和良心是對其解釋法律而不越軌的最佳約束,通過設置法官職業準入制度,嚴格法官遴選,提高法官職業群體在價值追求上的同質化,使法官在司法獨立的前提下共同承擔社會衡平的職能。
孟子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故法律之行,非自行也,須賴法官以解釋而行之。然法官之解釋法律,并非任意解釋,須依一定規則而為之,且未愈制定法之框架,方謂正當。為法官者,自當秉奉法紀,慎持操守,稗闔方略,果斷結論,以恪盡解釋法律之職責;茍囿于概念法學,以呆板之手段,探尋隱蘊于法條之大義,不啻倚枯木以求魚,循南轅而向北,蓋彌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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