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腐敗特質以及道德原因
時間:2022-12-18 03: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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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腐敗
腐敗是不正當地運用公共權力撈取個人好處的一種行為,也就是指為私人的目的而濫用公共權力,簡言之,腐敗就是以權謀私,這已成為國內外學者的一般共識。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這里需要作進一步解釋的自然是“司法機關”的包容性。世界各國都把法院稱作司法機關,這一點大概是沒有疑問的,把檢察機關包括在司法機關的范圍內顯然也不是我國的獨創,但視“公、檢、法”為一家,大概要算是我國體制的特點。如我國《刑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司法工作人員,是指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因此,我國司法機關顯然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在內。與此相適應,在我國就有廣義的司法和狹義的司法之分。廣義的司法可以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官等司法人員的司法活動;而狹義的司法僅指法院的審判活動。本文所講的司法是廣義上的司法。
所謂司法腐敗,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主要是警官、檢察官、法官,利用手中所掌握的司法職權,違反法律規范和職業道德規范,以非正當手段謀取個人或小團體利益的行為。這個定義包含的主要特征有:(1)司法腐敗的主體是司法機關和司法工作人員。在西方一些發達國家指的就是法官和法院。在我國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以及上述這些機關中有資格享有和行使司法權的人員即司法人員構成司法腐敗的主體。(2)司法腐敗具有危害性。這是從行為的法律評價方面來講的,行為人首先違犯有關主體的行為規范法,同時也違犯有關民事、行政、刑事訴訟的法律規定,既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人民的合法權利,又踐踏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3)司法腐敗具有不道德性。任何腐敗行為都是從踐踏道德開始的,因為法律是以道德為基礎的,違犯了法律的腐敗行為必然會背離道德規范和原則。作為司法腐敗主體的司法人員無論是徇私舞弊、枉法裁判,還是索賄受賄、貪污瀆職都是對道德的背棄,所以,司法腐敗行為首先是一種不道德行為。(4)司法腐敗具有交易性。主要表現為法錢交易,有時也表現為法情交易,甚至法色交易。這主要是指少數司法人員將法律賦予的權力商品化,背叛法律,收受賄賂,貪贓枉法。
在司法職業道德狀況調查分析中,主要存在著這樣一些問題:執法活動中存在一些執法不規范、不文明的情況;少數干警執法為民意識不強,執法作風粗暴;個別干警甚至貪贓枉法,以權謀私。一些司法人員難以抵制各種物質利誘和法外干預而貪贓枉法的現象時有發生。司法隊伍中還存在著一些突出的問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吃拿卡要、索賄受賄、貪贓枉法、欺壓百姓。
二、司法腐敗的本質及其危害
1.司法腐敗的本質司法腐敗的本質是權力對法律的凌辱,其具體表現為:
(1)司法腐敗是對社會公共權力的肆意蹂躪。腐敗總是與一定的權力緊密相連的。離開了一定的權力,腐敗無以產生,也無以存在。但這并不意味著一定的權力必然會造成一定的腐敗。因為是否產生腐敗行為的根本動因不在于一個人的權力大小,關鍵在于權力主體的道德意識、道德良知、自我約束能力以及整個權力的運行環境。所以說,權力只是產生腐敗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即沒有一定的權力就談不上腐敗行為的發生,正如我國學者王滬寧認為,腐敗現象離不開權力的運作。具體到司法腐敗則是司法人員濫用司法權力所致。在一切社會中,司法腐敗總是與司法權這一公共權力結合在一起的。司法權本來是人民授予司法主體用以維護人民的合法權利、社會的良性發展、國家的繁榮穩定的公共權力。但應當看到,社會公共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具有雙重性,既可以用來做好事也可以用來干壞事,既可以為公也可以為私,關鍵在于掌權之人。司法人員作為擁有一定公職權力的掌權人,也是良莠不齊、參差錯落的。一些一心為公的司法人員運用司法權為人民謀福利,認真履行司法這一神圣的職責,矢志不渝地承擔起“正義保護神”這一光榮的使命,使法律的正義光環普照大地;另有一些自私自利的司法人員則違背建立和適用司法權的宗旨和原則,把手中的司法權當作謀取個人私利的手段,想方設法為謀求私利和滿足私欲而濫用司法之權,踐踏司法權力的本質性規定,使其脫離其本來運行的軌道而發生異化。因此.司法權力的非公共運用,其實質是司法權力對法律的凌辱,這是司法腐敗行為的本質性規定。
(2)司法腐敗是對合法利益的非法剝奪。法律是國家用來表現其共同利益和意志的東西,在法的創制過程中利益的協調是關鍵。在階級對立社會法的創制工作中,敵對階級之間的絕然沖突的利益,只能以犧牲被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來滿足統治階級的根本利益為歸宿。在社會主義社會法的創制工作中,有可能使各種利益得到最佳的協調,人民的權益得到合理的分配,但是,法律創制中的利益分配無論是多么的合理,它也只是一種紙上的東西,而要把這種紙上的東西變成現實,必須依賴于司法機關、司法人員的有效實施。因此,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過程中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則和程序辦事,不枉不縱,不偏不倚,正義或公正地促使各種糾紛中的利益問題得到圓滿解決,才能算是對法律的忠實維護和執行,對法律所規定的利益分配的嚴格保護。而司法腐敗是以犧牲道德和法律為代價的,沒有也不可能維護法律所規定的合法的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沒有收回法律所禁止的非法利益,從而使某些當事人應該享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而理應禁止的利益得不到制止。這樣,司法矯正正義這一重要功能失去作用,既損害了國家利益,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權益,是對合法利益的非法剝奪。
(3)司法腐敗是司法權的非責任化。權力從來就有兩個基本維度:責任與權利。權力的腐敗從法理上分析是對責任的放棄。司法權的責任化也就是司法主體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所應承擔的責任。司法權的非責任化是一種沒有責任的司法權,是一種濫用的權力,是對法律的踐踏而非遵守,而一旦司法權突破責任的制約,就會出現權力的個人權利化。所謂司法權力個人權利化是指司法主體把司法權當作私人資本和個人權利來行使并試圖獲取某種非法利益的傾向性行為。司法人員的腐敗行為直接表現于權力個人權利化。在司法權力權利化的狀況下,權力與責任的正相關聯系被無情扭曲,權力的大小并不意味著其責任的大小,而只意味著個人所取利益的大小。司法權力的權利化與非責任化作為司法腐敗的本質性規定,其不但是違法的,而且是違背道德的。放棄義務是道德人格的喪失,放棄責任是法律人格的喪失,司法腐敗就是司法主體這兩種人格的雙重墮落。
2.司法腐敗的危害司法腐敗是最大的腐敗,是最嚴重的腐敗。它杜絕了人民權利與自由受侵犯時的最終救濟手段,消解了法律的權威,破壞了法律的平等性,摧毀了人民對法律的信賴,敗壞了社會風氣,必然引起社會的混亂,影響國家的安定團結。“司法不公,而國危矣!”
三、司法腐敗的道德成因
1.傳統倫理道德的影響
眾所周知,中國社會的倫理色彩很濃厚,中國人十分注重人際關系和親情義務,但是這種人際關系是有差別的,表現為由核心層向外層的層層輻射。不同的人際關系圈,親密程度不同,情感深淺不一,則承擔的道德義務也不同。因此,當法律責任與親情義務發生矛盾時,人們一般會先顧及親情義務,并依據親情的疏密來權衡法律責任與親情義務所承擔的東西。這是一種有差別的人際關系行為模式。人們習慣于把這種私人交往關系原則擴展到公共關系領域,并以此厘定是非,進而作為利益和后果配置的依據。司法腐敗中的司法主體辦人情案、關系案,就是以人際關系的親疏乃至地位、身份的高低作為司法的依據,若推而至極便是親者、近者非亦是,疏者、遠者是亦非,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顯然,缺乏權利與義務對等精神和統一倫理標準的傳統倫理觀和行為方式,抑制人們平等觀念和普遍性公平意識的生長。
2.司法職業道德環境不良
從司法職業環境考察,影響司法的因素眾多,情況頗為復雜。諸如立法上的疏漏、重疊與沖突,法律的完善,跟不上形勢發展;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水平不高,不能正確析解復雜案件的是非,不能把握證據的真偽,不能深刻領悟法律精髓,做到準確適用法律;也有體制建設方面的原因,使各種權力不當干預執法、司法等等。但是,從現實角度出發,造成司法腐敗、司法不公、執法不嚴的重要原因是司法職業道德環境不良,以及深刻影響和支配著司法人員司法行為的內在職業道德自律力量的軟化,而且這二者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作為司法這個職業場中的司法人員,其職業道德水平、職業道德觀念都深受司法環境的影響。司法職業道德環境對司法主體的行為具有雙重影響,即良好的職業道德環境和氛圍,激勵司法主體選擇合法與合乎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并對惡行有所抑制;不良的司法職業道德環境,則有助于惡行的發生,而對善行有所抑制和排斥;司法職業道德環境還會對司法行為后果的善惡影響起到強化與抑制的作用,即它具有明顯的價值指向性,在具體的司法行為場中,它表現為相同性質的行為主體的行為后果相適或相悖的兩極。譬如在良好的司法職業道德環境內發生的公正司法行為,不僅會得到司法群體的肯定和認同,而且還會得到廣泛傳播;如若司法不公的行為發生在較惡劣的司法職業道德環境中,它不但不會受到抑制,反而會蔓延甚至惡化。
3.部分司法人員道德素質偏低
我國司法機關和司法隊伍的主流是好的,是政治可靠、道德素質高、戰斗力強、黨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賴的。但是,當前司法領域中腐敗現象的發展蔓延說明司法隊伍本身存在許多問題,需要從主體身上找尋司法腐敗的根源。從根本上說,遏制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當然依賴于社會的大環境和司法職業道德小環境的改善,特別是司法體制的健全,但與司法主體的個人素質也緊密相關。因此,從一定意義上可以說,處理每個案件的司法人員的素質,直接決定著在該案件中正義能否實現和實現到什么程度。在司法人員的各種個人素質中,最關鍵的顯然是道德素質。司法公正能否實現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司法人員的個人素質,特別是其中的道德素質。司法人員道德素質的低劣,道德品質上的貪婪、自私和無恥是導致其走向腐敗的重要因素。貪婪是一個人道德敗壞的前提,貪婪是對自我欲望的一種自由放任。如果司法人員放縱自己的私欲,就會喪失良知和尊嚴,陷入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的深淵中,干出各種不公正行為。如果作為人民公仆的司法人員在道德上自私,那么也必將成為一個極端利己主義者,把司法權力當作個人謀私的工具,把個人得失作為法律實施的根本依據,而把“廉潔奉公、秉公執法、公正司法”等道德規范置于腦后,并故意加以踐踏。如果司法人員無恥,就會對上奴顏媚骨,巴結討好,屈服于權力對法律的不當的外力干涉;對下欺壓百姓,魚肉人民,輕罪重判,甚至打擊報復,制造冤、假、錯案,完全拋棄一個“正義守護神”的義務和責任,嘲弄、作踐道德,蹂躪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的合法權益,把國家和人民的重托當兒戲。因此,反對和治理司法腐敗,首先要盡快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尤其是道德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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