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治工作的司法角色問題分析
時間:2022-04-07 03: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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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國的首批試點省(市),江蘇省于2003年12月開始社區矯治試點工作,截至現在已經進行了將近6年。作為南京市江寧區司法局的直屬單位,淳化司法所在社區矯治工作中表現十分突出。目前所內專職社區矯治工作者1人,在冊矯正對象共計25人,其中24人緩刑,一人假釋,正在接受社區矯治的對象目前狀態良好,情緒穩定,再犯風險小。盡管取得的成效喜人,但在我國社區矯治工作作為一項新興罪犯改造活動,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其在很多方面勢必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一、司法所在工作過程中與其他客體互動中的角色困境
社區矯治工作的開展是在黨委、政府和政法委的領導下,通過建立領導小組的形式,賦與司法行政機關執行主體的身份去落實,司法行政機關要牽頭組織有關單位和社區基層組織開展社區矯治試點工作,并且聯合公安機關搞好對社區服刑人員的監督考察,組織協調對社區服刑人員的教育改造和幫助工作。然而這些工作并非司法所單獨便能完成的,以下筆者主要對司法所與其他客體間的聯系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討論。
(一)工作主體和執法主體
“公安機關是法律主體,司法機關是工作主體”。司法所作為社區矯治的工作主體,沒有執法權,而依法享有執法權的公安機關,卻不直接負責矯正工作。因此在具體工作中,司法機關在行使職權時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措施的保障,而作為執法主體的公安機關卻又常因不了解具體情況而無法及時有效行使職權,因此常常導致司法所社區矯治工作主體的作用無法正常發揮。例如淳化司法所目前對在冊的25名對象的管理中,他們的直接管理者是所在社區的司法所,司法所需要對他們進行定期的思想檢查、工作了解等日常監管,主要包括日常定期的電話匯報、一月一結的思想匯報、日常工作狀況匯報和生活狀況匯報甚至GPRS對象定點督察等,而面臨這樣的矯治服刑人員,司法所只能通過公安機關對其進行有效處理,自身的威懾力很小。因此往往延誤了有序的執法進程。
(二)司法所與上級主管部門
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機關的次級單位,要受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監督、管理和考核,然而作為社區矯治工作第一線的司法所卻時常面臨上級機關給與的過重壓力,影響甚至束縛了司法所矯治工作的開展。而在淳化司法所實際的工作開展過程中,我們不難發現問題的所在:
1.指標忽略個別差異。上級司法部門對于司法所的工作有一定指標要求,例如,對矯正對象的再次犯罪率指標江寧區司法局有固定的人口比例要求,而對于本身人口就少的淳化社區而言,這種比例下再次犯罪人口幾乎為零,一旦有再次犯罪發生即未達標。
2.問責對象單一。在現行的考核制度下主要的問責對象是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員,而很少考慮到違規服刑人員的因素,矯正人員的素質和服刑情況是不確定的,以這種不確定因素考核司法所的工作能力,難免會有失公平。
(三)司法所與矯治對象
司法所與矯治對象之間應當是合理有序的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教育與被教育的關系,然而目前普遍存在的問題是矯治對象常對社區矯治工作存在抵觸心理。淳化司法所目前在開展矯治工作中時常碰上這樣的情況,服刑對象不愿意參加司法所組織的集中學習和義工活動,并且抵觸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家訪甚至拒絕到司法所進行定期的司法匯報。
二、試談解決司法所目前困境的對策
(一)明確社區矯治工作的主體地位,創建統一的社區矯治管理機構
政府立法、依法統一為司法行政部門賦予對社區矯治的管轄權。在此前提下,建立從司法部到地方司法所的社區矯治機構體系,賦予司法所法定執行權力,使得司法所能夠直接對服刑對象的抗“矯”行為進行處理。獨立高效地完成一系列處理工作,提升社區矯治工作效率。
(二)建立合理、透明、高效的管理體制
針對目前社區矯治工作的部署和管理工作中指標高、考核嚴、問責對象單一的問題,建立健全合理、透明、高效的管理體制是迫在眉睫的。
(三)提高社區矯治工作者的職業素質,注重專業知識的培訓和深化
目前大部分矯治工作者實際的專業水平程度并不高,因此在開展工作中并不能真正體現矯治社會工作的內涵和其注重服刑對象將來發展的工作前提。
(四)確立社區矯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加專業工作者隊伍數量
淳化司法所目前負責社區矯治工作的專職人員只有一名,在江寧區乃至全國所有的司法所,專職于社區矯治工作的工作者一般為1—3名,大部分都是“一人獨挑大梁”,而這對于工作開展來說是十分不利的。因此擴大社區矯治工作者隊伍,注入具備專業能力和知識背景的人才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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