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案責任追究制向司法責任制轉變策略

時間:2022-10-17 09:3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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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案責任追究制向司法責任制轉變策略

摘要:理性經濟人假設除了運用于市場經濟之外,也被廣泛地運用于社會管理的制度建構層面。理性經濟人的理論,同樣可以用來解釋傳統的錯案責任追究制所存在的弊端,以及從錯案責任追究制向司法責任制轉變的必要性之所在。

關鍵詞:理性經濟人;錯案責任追究制;司法責任制

一旦出了錯案,就必須要去追究當初辦案人員責任的錯案責任追究制,所引發的后果有二,避開案子或者輕辦案子。這兩種現象產生的原因都在于,害怕辦錯了案所招致的日后追責。司法機關中的工作人員的這兩種行為都可以在理性經濟人處得到解釋。

一、理性經濟人理論

理性經濟人理論假設從事經濟活動的人都是從使自己獲取利益的角度出發,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所需付出的成本是其考慮和關心的重點,目標是以最小的付出收獲最可觀的回報。錯案責任追究制下的司法追責只講求結果錯誤這一客觀標準,一旦案件處理錯誤,無論結案時間長短,當初的辦案人員都要為其擔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他們會選擇避開案子或者輕辦案子。所以,追責中從錯案責任追究制走向司法責任制是必然的。

二、錯案責任追究制與司法責任制的利弊分析

(一)錯案責任追究制的弊端

錯案責任追究制的建立,最初也確實在對辦案人員認真辦案上產生了督促作用,對冤假錯案的降低也作出了貢獻,但錯案責任追究制已經不能滿足我們現如今的要求了。首先,錯案責任追究制有其自身的產生背景。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的確立開始于司法人員職業化、精英化培育遠未成熟的階段;與此同時,司法腐敗現象也是不時發生。可是如今我們面對的現實已經改變,我國的法學教育日益完善,法律行業以其較好的發展前景吸引了不少年輕人加入了法律從業大軍。其次,錯案責任追究制的錯案界定標準不統一。錯案追究制推行之初并未明確其在判斷時的標準,因此各地法院的實際做法是不一樣的。實踐中,有的法院是以損害后果為導向來確定錯案的;有的法院是以裁判結果為導向的。最后,錯案責任制的關注重點有偏差。錯案責任追究制度產生之初的目的在于約束辦案人員的行為,從而減少錯案的發生。但錯案責任追究在實際操作中,把關注的焦點放在了產生錯案這一點上。只關注案件結果會使得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違法操作被忽視,這與制度確立的初衷在于約束辦案人員的行為是相違背的。

(二)司法責任制確立的益處

司法責任制概念的提出,是在遵循司法規律的前提下,為體現責任與權力相統一的原則,明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職責,及其違法行使司法權力導致冤假錯案時所要承擔的法律后果。

首先,理清了司法責任制建立的邏輯起點,即權力與責任是相統一的。司法責任制是一個復合概念,包含著權力與責任兩個方面。在傳統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之下,強調的只是辦錯案之后辦案人員所要承擔的責任。作為“理性經濟人”,在傳統的錯案責任追究制度下,司法工作人員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寧愿放棄獨立判斷的權力,而淪為一切依賴審批的司法機器。在司法責任制的建構中,辦案人員獨立行使職權,是日后司法責任認定和追究的前提和基礎,因為沒有無責任的權力。

其次,司法責任制順應了制度建立時所始于的出發點,即建立司法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制度的目的在于約束司法工作人員辦案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處理案件是一個企圖提供事后救濟的過程,案件發生的時間空間無法回復、案件發生的條件難以復制、案件證據的保存程度也有完整與不完整的差異;同時,處理案件的辦案人員還有個人主觀條件上的差異。由于這些主觀客觀的條件限制,很難杜絕錯案的發生。以結果論英雄的錯案責任追究制,顯得太過嚴苛。

最后,司法責任制的建立要求,一是保障司法人員獨立行使職權,享有充分的職業自豪感,其在行使職權時僅依據法律辦事;二是強調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相互監督、相互合作,其中更重要的是相互之間的監督制約;三是為司法工作人員提供行使職權的物質,精神等各方面的保障,重點在于司法工作人員的司法豁免權的確立;最后便是責任的追究與認定。

三、結語

傳統的錯案責任追究制,雖然它在強化辦案人員責任,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已無法滿足法治現今的發展要求了。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我們應該順勢而為,積極推動司法責任制的確立,促使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將我國的法制建設不斷向前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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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遠青 單位:西北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