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道德體制研究管理論文

時間:2022-06-10 0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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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道德體制研究管理論文

新近出版的《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它的主題對國人來說恐怕極其陌生,但卻是一個早就該納入視野的問題。所謂“公民不服從”,乃是一些公民對被自己判斷為已偏離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的公開違反,以期達到糾正不正義的目的。在一個缺乏憲政傳統,人們對權力的濫用只存在逆來順受和揭竿造反兩種選擇可能性的地方,“公民不服從”完全不在人們可經驗的事物之內。但在西方,它不僅有深厚的傳統和豐富的思想資源,而且到現代已經發展為一種運動,并且事實上已經納入憲政體制,成為這個體制糾錯機制的組成部分。《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提供給了我們關于這個問題的全景圖,其中,既有實踐公民不服從的代表人物蘇格拉底、梭羅、甘地、馬丁.路德.金在這個問題上的經典言論,又有當代西方最重要的研究成果,如,漢娜.阿倫特、羅爾斯、德沃爾金的理論,除此之外,這本集子的選編者何懷宏先生還撰文就康德的相關思想作了介紹。經由這本書,可以獲得對公民不服從的實踐和理論,尤其是公民不服從行為所稟持的信念、精神以及作用的較完整了解,從中可以獲得及其豐富和重要的啟迪。

一.公民不服從的道德理念

無論從書中展示的這個運動在實踐上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言行還是羅爾斯等人的學術論著,可以發現,公民不服從是憲政體制下處于少數地位的公民表達異議的一種方式。它是違法行為,但卻基于對法律的忠誠,是出于良知、出于對正義的關注而選擇的違法。它訴諸于多數的正義感;所違反的對象則如前所說,是不正義的法律或政府政策。可以說,公民不服從是一種體現公民道德理想的行動。基于所要體現的理想,它以公開性和非暴力性為特征。關于公開性,馬丁.路德.金作過很好的表述:“違反不公正法律的人,必得公開地違反,心懷愛意地違反,甘愿接受懲罰。”①這段話包含的重要含義,后面還會談到。此處著眼于公開性,我認為,必須公開地而不是私下里違反不正義法律,至少出于兩層考慮。其一,是對手段必須與目的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執守,堅持在追求正義的目的時所采取的手段在性質上不能與目的相背離,不能以秘密的或私下違法這類不光明正大的手段去玷污目的。因而公民不服從以公開性與任何陰謀或刑事犯罪劃出了道義界限。這一界限是所有公民不服從的行動者共同遵守的,也是許多研究者特別加以強調的,例如,漢娜.阿倫特在她的研究中便根據公民不服從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發生的這一事實而與要求秘密性的陰謀活動作了區分,從而對違法與犯罪作了區分。其二,通過公開違反某項法律,把問題推到公眾面前,迫使公眾正視問題并吁請公眾注意到正義正在遭到破壞,憲政原則正在被侵凌。至于一般采取非暴力方式乃基于對暴力含有的不道德性和破壞性的認識,所以從道德角度看,仍然出于對目的必須與手段相一致的道德理念的執守。對于公開性和非暴力性所依據和展現的道德理念,馬丁.路德.金在抨擊極權主義的倫理相對主義時提出了很深刻的見解。他堅信善的目的并不能在道德上證明破壞性手段的正當,因為“在最終的分析當中,目的便預先存在于手段之中”。②這意味著,無論怎么精心給目的罩上神圣光環,但不道德的手段將暴露目的的不道德。正因為持這樣的看法,馬丁.路德.金對極權主義用實現人間天堂來為“強力、暴力、謀殺、欺詐”等手段辯解表示了極度厭惡。

作為以違反法律來表達異議的方式,公民不服從在什么條件下宜于發起并有望成功?對公民不服從問題作了最系統研究的羅爾斯認為,應具有制度前提和公民共識這雙重條件。即,公民不服從問題僅產生于多少是正義的民主國家,發起這一行動的以及這一行動所要訴諸的人群是承認并接受該國憲法合法性的公民,在總體上,全社會具有共同的價值基礎,人們大致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當不正義確實發生了,持異議的少數已經真誠試過諸如言論、結社、集會、游說等正常訴求方式卻未能奏效,在這種情況下便有權通過公民不服從提出訴求。但在實施前還必須審慎地顧及到會不會導致破壞對法律和憲法的尊重,會不會導致對第三方即無辜者可能的傷害,會不會招致多數的嚴厲報復。是否有這樣的審慎,不僅關系到行動的成敗,也是對公民不服從發起者自身道德的一種測試。

把接近正義的政治體制或者說民主憲政體制和公民具有共享的價值觀以及基于其上的共同正義感作為公民不服從運動必要條件,是因為只有在這兩個條件都具備的情況下,通過這種方式提出訴求的人才可以對結果抱有合理的預期。民主憲政體制在決策層面實行多數原則,同時具有表達不同意見的多種方式和暢通渠道,每一種真實的聲音都能受到尊重,正因為如此,根據多數原則作出的錯誤決策能夠成為反省對象,從而有望糾正。更重要的是,民主憲政制度下,權力受到多種限制和多方制約,國家不能超越法律行事,公民權利可以因此而獲得有效的制度保障。對于表達異議者來說,如果訴求失敗,他們要承受的懲罰是可以預知的,至少,制度保證了不會招致法外報復,更不至于被淹沒在血泊之中。而在專制制度下或者權力失控、憲法被虛置的地方,不正義是常態;當人們要求糾正某種不正義時,以一連串新的不正義甚至罪行去掩蓋不義和抵制人們的要求則是通則。所以對于表達異議者來說,什么事情都是可能發生的。在這種制度條件下發起公民不服從不僅不明智,而且因置參與者的安全于不顧,人們是有理由質疑其行動的道義性的。

作為一種體現道德理想的行動,同時從策略上講又是組織起來的少數訴諸于政治多數正義感的方式,在具備制度前提的情況下,公民不服從行動的成敗就取決于人們是否基本上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是否有基于這種接受的共同正義感。人們基本接受同樣的正義原則,其意義就如德沃爾金所指出的,縱然人們對事物的判斷不可避免地存在差異,但共同的正義原則使差異不至于太深刻以至完全無法達成共識,甚至對持異議者構成危險。而基于接受共同正義原則的共同正義感是一筆巨大的集體財富,在糾正社會的種種不義上,這是一股真實有效的力量。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的美國民權運動中,黑人民眾以大規模的公民不服從運動去沖擊種族隔離制度,用制造危機的尖銳方式把這一制度的罪惡擺在了全社會面前,使人們不能再回避。各階層、各種族,尤其是許多白人受到強烈震撼,在良知和正義感驅使下加入了聲援隊伍。這場黑人為爭取平等公民權而進行的斗爭最終勝利了,種族隔離制度廢除了。然而,在決策層面必須遵守多數原則的美國,如果沒有在人口中占據絕大多數的白人的支持,這場斗爭是不會以勝利告終的。但假如人們良知沉睡,共同正義感這筆集體財富已經蕩然無存,即使多數裁決這一民主政治的基本規則仍然生效,正義感的匱乏卻使人自私、冷漠,更難以有超越個人或集團私利的胸襟,多數原則只會導向多數暴政。

二.公民不服從所體現的法律精神

先前提到公民不服從行動是出于對法律的忠誠而實施的違法行為。說違法出于對法律的忠誠似乎很矛盾,但如果考慮到西方人關于法律的傳統信念,就不矛盾了。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具有至上地位是西方的傳統信念,但法律與正義不可分離同樣是西方傳統信念,而且更為淵源長久。這一傳統堅信“只有合乎正義的法才是真正的法”,反過來說就是堅信“惡法非法”。對不正義法律的違反正是為了恢復受到惡法損害的法律精神。在提及法律與正義不可分這一傳統信念的權威表述時,人們往往引述圣奧古斯丁或托馬斯.阿奎那。其實早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在論證法律的權威時就對此作了堪稱經典性的表述和闡釋。他強調法律的無上權威,無論執政者和公民團體都不能侵犯法律。但法律之所以不可侵犯,在他看來,不僅因為法律是人們各自權利的相互保證,而且法律應促成“全邦人民能進于正義和善德的制度”。不具有保障人們相互間權利和不能促進正義的法律是不正義的,而不正義的法律是非法。③就是說,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無上權威的只能是符合正義的法律。這意味著,人間的實在法之上還有更高的法,實在法的有效性或權威性就取決于是否符合這更高的法。無論人們是用神法、自然法或理性法來稱呼這高于實在法并賦予實在法有效性的法,它們實際上是一些具普遍性的道德法則,在西方傳統上,它們不僅包括維系正常人類關系和秩序的基本道德原則,更有著尊重人的自由、平等等基本權利的人權要求。任何法律如果在道義上是可疑的,無論是被懷疑帶有欺騙性或是有侵犯人權的嫌疑,那么,它的有效性就成了問題。其中特別是人的權利對法律來說至關重要。對西方法律精神有很大影響的自然法思想的一個基本觀念就是:法律引申自人的神圣權利。這一觀念在康德那里幾乎發揮到極致。在他看來,尊重人權是無條件的道德命令,一切政治都必須在權利面前屈膝,一切法律都必須以道德為基礎,而且是以權利為核心的道德為基礎。

諸如此類關于法律不可背離正義的思想在西方歷史上十分豐富。但這些出自思想家的東西無論有多么豐富,都還不足以證明它作為一種傳統是真實地存在著的。只有當它廣泛地植根于人們內心深處,并且是人們在判斷現存的法律、政治制度和社會狀況時所憑借的基本依據,才可以說它作為傳統是真實存在的。在這方面,古希臘偉大詩人索福克勒斯的戲劇《安提戈涅》提供了可靠的早期證據。這部劇作以暴君的法令與人性法則的沖突以及隱在這一沖突背后的國家與個人良心的對立為主題。安提戈涅的哥哥在攻打底比斯城時負傷而死,新國王克瑞翁以死者是城邦的敵人為由下令:不許埋葬、不許哀悼,違者處死。這個法令凌辱死者的尸體,踐踏死者親人的情感,是一個暴虐的統治者根據一己好惡制定出來的,它是對人性法則的冒犯,意在用暴力制服人類生活中必須受到尊重的最基本的東西,如尊重死者、尊重死者親人對死者的情感和義務。而這樣一些基于人性法則的東西在安提戈涅眼里是“天神所重視的天條”,它們神圣不可侵犯。當國王法令與天條相沖突,她毅然選擇“天條”,埋葬了親人,并宣告國王“沒有權利阻止我同我的親人接近”。安提戈涅以這個聲明和對暴君法令的公開違抗表達了她的判斷:克瑞翁的這項法令無效。誠然,《安提戈涅》是取材于古老傳說的文學作品。但已然成為希臘民族讀本的古老傳說本身就是希臘民族精神的折射和生動表達,而包括索福克勒斯在內的希臘偉大詩人,他們的作品反映了希臘社會現實,這也是后來的研究者所公認的。可以認為,詩人在《安提戈涅》劇中所傳達的,是希臘人真實的情感和判斷傾向,是在希臘生活中生氣勃勃地發揮著影響的活的傳統。由于這一傳統,誰要像克瑞翁那樣以為可以離開“眾神制定的律條”而自行其事,任意制定他所想要制定的法律,希臘人是不會接受的。相信“天條”高于實在法,只有遵循天條而制定的良法才具法的權威,這個傳統在西方歷史上從未中斷,哪怕在被視為黑暗時代的中世紀或專制王權時期,這一傳統也仍然作為一股有力涌動著的巨大潛流對立法發生著影響,對王權起著遏制作用。

現代公民不服從意義上的違法與上述傳統相吻合,是要以對惡法的公開違抗來使他們所珍視的法律精神免受惡法侵凌。馬丁.路德.金說要心懷愛意的公開違法,就是這個意思。德沃爾金在以美國越戰時期的征兵案為例分析公民不服從時則指出,實施公民不服從的公民團體中包含了許多最忠于社會、最尊敬法律的公民。作這個判斷,顯然是因為注意到了這些公民比一般人更在意憲法精神是否在遭到侵犯、社會體制是否在變質。

以公民不服從表達異議的人對法律的忠誠不光體現在違反惡法時所抱的目的上,也體現在甘受懲罰,決不規避懲罰。在這方面,蘇格拉底是一個典范。他堅決捍衛了探求真理的自由和言論自由,又泰然接受了由此而招致的死刑,留下了尊重法律的精神。

除了以上兩點,忠于法律的精神應還有一重要表現,即,當有些法律欠正義時,對于是否必須采取公民不服從行動作審慎考量。公民不服從是只存在于民主憲政這種接近正義的體制下特有的現象。然而無論多么接近正義的制度也有缺陷。真正忠于憲政體制、忠于法律的人不會把民主制下不可避免的缺陷當成不服從的方便借口,在決定違反不正義法律時必得考慮:不能因此而打擊了民主社會所依賴的法律的權威。民主憲政一個基本規則是多數裁決規則。人由于知識和正義感的不足等原因,總是會犯錯誤的。政治多數當然也不例外。他們的錯誤不可避免的會反映在立法中,從而產生某些有失正義的法律。但只要社會還在近于正義的狀態中,欠正義的法律也并未超過某種限度,公民就有義務容忍,并承認它們的約束力。這種容忍正如羅爾斯所指出的,是在平等分擔一個立憲制度所不可免的缺陷的意義上,使自己服從民主的權威。其實這也是基于必要的理性的謙卑對人的有限性和環境局限性承認。然而一旦某項法律涉嫌背離灌注于憲法的基本道德精神和價值原則,對于尊重法律精神的人來說,容忍就不是合適的選擇了。譬如美國黑人民權運動所反對的種族隔離法這一罪惡的奴隸制的遺留物,作為差別性立法,它直接違背法律必須具普遍性這一基本法治精神,是對美國憲法的公民平等原則的尖銳諷刺。該法賦予一些人優越感,給另一些人以低劣感。正如馬丁.路德.金所說,它表現了人的悲劇性分離。被判為低劣的那部分公民不得不夜以繼日地糾纏于自己是黑人的事實,不是在忍受歧視中耗盡自尊,就是陷入反社會的極端情緒之中。這樣的法律,它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種罪惡。在黑人民眾通過正常訴求渠道要求廢止該法而無效的情況下,以公民不服從運動來反抗它便勢所必然。運動的最終成功事實上割掉了美國社會的一個毒瘤,使憲法原則真正名致實歸。值得注意的是,馬丁路德金博士作為這場聲勢浩大的民權運動的鼓動者和領導者,他對美國制度和美國價值觀有著很深的認同,對世界上形形色色的極權主義則有著入木三分的了解和極大反感。他在贊揚那些以非暴力方式違反種族隔離法的黑人民眾時,用一段飽含深情的話表達了他對美國制度及價值觀的體認,表達了他對美國夢的執守,他說這些黑人民眾“實際上是在堅持美國夢想的精髓,堅持我們猶太-基督教遺產中的最神圣價值,因之他們會把我們的國家帶回到民主的那些偉大源泉,帶回由國父們在制定憲法及獨立宣言時開拓的源泉。”④他相信,種族隔離法正在污染民主的偉大源泉,正在窒息美國的法治精神。盡管種族隔離法并不在他所生活的城市發生效力,而只是南方部分州在頑固堅持,但他堅信,人們落在相互關系無可逃遁的網中,只要在美國,“任何一地的不公正,都會威脅到所有地方的公正”⑤。他抱定著積極的公民立場:哪里有不公正,他就該在哪里進行斗爭。至于對極權主義的認識和反感,從他關于目的與手段關系的見解便可窺知,但根本性的對立產生自對極權主義漠視個人的價值觀的反感。我相信這一點加深了他對美國制度和價值觀的認同,并對極權主義持不妥協立場。如果人們面臨極權主義體制的威脅,不得不在向這個體制屈膝投降與用戰爭來反對這個體制之間作出選擇,作為和平主義者的他甚至寧愿選擇戰爭,因為在他看來,在阻止極權主義罪惡蔓延上,戰爭倒還不失為一種消極的善。所有這一切,決定了他對美國社會的政治法律弊端持補天態度。他確信,對于療治美國社會來說,公民不服從是具建設性的違法。在民權運動中,他曾五次被捕,家被種族主義分子炸過兩次,他與家人都生活在死亡陰影下,但他始終堅持宣傳非暴力反抗思想并身體力行以行動影響黑人民眾,使運動在維護美國體制的軌道內健康發展。可以認為:蘊含于現代公民不服從行動中的道德目的、憲政理想和法律精神,在馬丁路德金身上得到了最完整最理想的體現。

三.公民不服從的憲政意義

反抗國家權威的擴張和濫用是西方的古老傳統。安提戈涅的故事就昭示了這個傳統的歷史十分久遠。一些歷史文件則對公民在國家濫用權力時曾擁有的反抗權留下了確鑿無疑的證據。例如,在中世紀王權強大的阿拉貢王國(今西班牙東北部)臣民這樣向國王宣誓效忠:“我們這些并不比你卑賤的人,向你這位并不比我們高貴的人宣誓,如果你能尊重我們的自由并遵守法律,我們就接受你作為我們的國王和最高統治者,否則,我們就不接受。”⑥1581年法國國會通過的“出亡法”則以下述聲明撤消了他們對菲利普二世的效忠:“當一個國王不履行他作為保護者的職責,當他壓迫他的臣民,踐踏他們自古代遺留下來的自由,并且把他們當奴隸對待時,他就被認為不是國王而是一個暴君。因此,這個國土上的各個階級可以合法地、合理地廢黜他而另立一個國王。”⑦兩個文件事由相反,精神實質卻毫無二致,它們包含著兩個相互關聯的原則。首要一點是,人們把自由體認為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權利;順理成章,便是以人的自然權利作為統治者權力不可逾越的界限,換句話,統治的正義性或合法性取決于是否尊重人的權利,其間透露出一個信念:相信在人民與統治者之間存在著一種原始契約關系。這兩份出自不同國家、不同歷史時期的文件不約而同地證明了以自由為核心的權利觀念是西方人普遍的觀念,基于權利觀念反抗國家權力突破原始契約所劃定的界限是在西方歷史上有力地延續著的傳統。這個反抗的傳統無疑給西方歷史打上了輝煌印記。但在尚未建立民主憲政體制的歷史條件下,反抗往往訴諸暴力。因為人民的反抗權利雖然被具契約性的文件所認可,但沒有制度性保障。侵犯是經常發生的,和平的反抗又往往被專斷的統治者置之不理。然而暴力反抗正如康德、馬丁路德金等人所看到的,最終會造成的問題比它能解決的更多。

現代公民不服從是古老的反抗傳統在憲政體制下的延伸。它承續了這個傳統對人的自由、平等權利的執守,但又是在憲政體制下對一種更理性、更少副作用的反抗方式作積極探索中發展出來的新的反抗方式。

憲政體制下,人的自由平等權利被納入了法治體系,居于憲法中不容交替執政的政治力量染指的核心地位,是作為對國家權力具根本約束性的根本憲法原則來表達的,對這一權利的任何攻擊都可能導致憲法危機,無論攻擊是來自權力的濫用,還是立法中企圖隱藏著對它的保留性或限制性條款。憲政體制通過精心的制度安排來實現對它的保護。但是無論怎么精心的制度安排都既難以完全避免本質上就具擴張性的國家權力的僭越和犯罪,更難以保證國家制定的法律和政策不發生錯誤或不公,這就使人的基本權利被攻擊的威脅始終存在。誠然,公民擁有的言論、出版、結社等自由,以及在國家與個人之間、政治多數與少數之間保持中立的獨立司法系統為公民提供了反對國家犯罪的合法渠道,它們事實上構成了對國家權力有效的監督、防范和矯治機制。然而當訴諸這些合法渠道對權力濫用的反抗失效時,甚至當訴諸司法審查時,作為憲政體制最后防線的獨立的司法審查也作出了錯誤裁決,公民不服從可能便成了這個體制下維護人權、匡護正義的最終手段。作為組織起來的少數以公開的違法表達異議的行動,公民不服從其實是對自由結社權的延伸。在高度組織化的國家權力面前,公民作為分散的個體永遠處于弱勢地位。公民不服從同自由結社一樣,憑借聯合起來而使自己有了力量,并通過爭取全社會的關注從而形成一種壓力。但它不同于一般自由結社的是伴隨著公開的違法。然而,盡管公開違法,而且通常會制造出某種緊張情勢甚至造成某種危機,但公民不服從與其他手段一道,是一種穩定憲政體制的設計。對此,羅爾斯有如下精辟分析:“具有適當限制和正確判斷的公民不服從,加上自由與定期的選舉,以及有權解釋憲法的獨立司法體系。會有助于保持與加強正義的制度。通過在忠于法律的限度內反對不正義,它用于禁止對正義的偏離,以及在出現偏離時予以糾正。”在符合這樣一些限定的情況下,“參與正當的公民不服從的普遍意向,會把穩定性導入到組織良好的社會——或者接近正義的社會——當中。”⑧無疑,羅爾斯說的這種公民基于“惡法非法”理念的違反不正義法的普遍意向乃是一種無形的但隨時可以啟動的控制國家權力的力量。

適當運用的公民不服從作為矯治力量和社會變革工具在防止民主憲政體制的蛻變和推進社會的自由、人權和正義上具有特殊意義。這一點也是其他幾位研究公民不服從的學者們的共識。德沃爾金甚至認為,當法律條文可疑而其他矯正渠道又無效時,如果沒有公民不服從這種基于道德立場而挑戰法律的主要方式,人們所服從的法律將變得缺乏公正,公民的自由也必將逐步減少。⑨

既然適當的公民不服從對于維護和穩定憲政體制有著不可代替的作用,社會就有一個如何對待這部分持異議者的問題。在這個問題上,德沃爾金的一系列見解發人深思。首先,他同漢娜.阿倫特一樣都主張必須區分公民不服從與刑事犯罪。在漢娜.阿倫特看來,如果把不服從的少數當造反派甚或叛國者,是對憲法精神的違背;德沃爾金則強調,如果不作這種區分而把這些持異議者定為犯罪,有良知者就將面臨險境。鑒于此,他把作這樣的區分視為對社會的道義要求,指出:除非道德短視,沒有任何理由“在原則上不去區分這兩種情形”。⑩他進而提出政府負有特殊的責任去保護那些根據自己的判斷而不服從可疑法律的公民,減緩他們所處的逆境。當公民不服從行動發生后,是否需要懲罰或怎樣把握懲罰的度?對此,他主張應在維護社會的權威與保護公民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行事之間小心權衡。除非煽動使用暴力或者妨礙了旁人的權利而構成起訴的有力理由,起訴理由相對弱時最好不起訴,在必得處罰時以輕判或緩刑表示對他們的尊重。他不同意一些法律界人士持有的那種他稱之為“簡截明了的殘酷法律觀”——“諸如犯罪必受懲罰,錯誤判斷了法律的人必須承擔后果之類”⑾。在他看來,法治比這類觀點要更復雜也更明智。這十分耐人尋味。總之,公民不服從理論有著驚人的豐富內涵。其中,公民不服從行動所需要的社會體制和公民素質前提,它所表達的公民理想、法律精神、人權觀念以及它作為憲政體制的矯正力量所訴諸的那種公民依據自己的理性判斷和良知行事的普遍意向等等,對于中國現實來說似乎都是不合時宜的奢侈論題;而研究公民不服從的思想家們關于區分公民不服從意義上的違法與刑事違法、關于國家對這部分公民負有什么責任的議題,尤其是對于國家的法律或政策會不會使有良知者面臨險境的討論,似乎對我們更是距離遙遠,盡管這些問題在西方政治生活中極為現實。我們面對的是完全不同的現實。我們的行政部門可以隨意頒布法令,一些法令特別針對著一部分國民,比如民工。要求于民工們的種種證件既成了對他們進行無休止敲詐勒索的由頭,又是迫使他們隨時接受破門而入的騷擾、驅趕的借口。對于這部分國民來說,這些證件徹頭徹尾就是賤民身份的象征。在消除這種赤裸裸的國家犯罪上都還乏力的情況下,就連談作為公民不服從基礎法律觀念的“惡法非法”都顯得太理想化。然而,包含于公民不服從理論中的看似理想化或遙遠的問題卻是一個國家的全體國民能夠真正作為人站立起來所不能回避的。鑒于此,我以為,盡管我們有著更為緊迫的問題要解決,但在致力于解決緊迫問題時不能不同時關注著諸如圍繞著公民不服從而展開的“奢侈”一些的問題。我相信,只有始終保持這樣的關注,才不致落入到人的存在狀態以下。

注釋

①②④⑤⑧⑨⑩⑾見何懷宏編《西方公民不服從的傳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9月版)第68頁、81頁、78頁、62頁、170頁、189頁、193頁和201頁。

③參見: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中譯本,第138頁。

⑥轉引自:劉易斯.芒福德著《城市發展史》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89年中譯本,第265頁。

⑦轉引自G.H.薩拜因著《政治學說史》商務印書館1986年中譯本下卷,第440-44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