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學術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7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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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學術分析論文

五四憲法將中國革命勝利的成果以國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下來,開創了我國憲政的新紀元,是我國憲政的基石,為我國走向憲政之路指明了方向,并為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奠定了基礎,寄托了民族的歷史夢想。為了紀念五四憲法頒布50周年,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和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于2004年9月12日在中國人民大學召開了“五四憲法與新中國憲政”學術研討會,來自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武漢大學等高校的70多位專家學者圍繞著五四憲法的制定過程、歷史意義及其對新中國憲政的影響展開了研討。

一、五四憲法的制定

中國人民大學韓大元教授認為,五四憲法的制定與50年代的憲法學理論研究成果密不可分。在五四憲法制定過程中,學者的參與雖然并不充分,但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制憲者們還是比較重視學者的意見,為學者參與制憲過程提供了必要的形式與途徑,五四憲法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學者的社會責任、學術追求與學術貢獻。憲法起草委員會33名委員主要由政治家和派組成,但其中也包括了馬寅初、張瀾等學術界的代表,憲法起草委員會下設的一些機構中也有部分學者參與。在五十年代特定的社會背景下,憲法學理論通過不同的形式對憲政體系的建立與發展產生了學術影響力。在憲法起草委員會的討論、全國政協對憲法草案的討論、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憲草討論等各個不同階段都能發現學者們進行的學術努力與探索。五四憲法規范的合理性、憲法語言表述、憲法內容的合理組合等方面學術界發揮的影響力是不可否認的。在五四憲法草案公布后,中國憲法學者以此為契機,運用馬克思主義的法學理論和方法,參照革命根據地時期和國外(主要是蘇聯)的制憲和行憲經驗,對五四憲法進行了廣泛的宣傳和研究,并在批判舊法觀點的基礎上,為建立新的社會主義憲制提供了必要的理論基礎。

廈門大學朱?;萁淌谥赋?,五四憲法是“政治引導型憲法”,在指導思想、指導原則上還是在行文表述、內容及結構安排,直到憲法實施上,都帶有蘇聯烙印。首先,它們的結構及其相似,內容都帶有一定的綱領性,憲法的法律性質不夠強烈。其次,在國家權力的配置方面,它們均以民主集中制原則作為政府權力配置的基礎性原則,放棄權力橫向制約機制的建構,體現在以權力機關為最高機關,其權力基礎為普選;權力機關產生其它機關;最高權力機關設置常設機關三個方面。在公民權利的保障方面,憲法均規定政府權力保護公民權利的積極義務并且在社會主義物質條件的支持下確認公民廣泛的權利。在憲法的實施體制上,兩部憲法均規定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來監督憲法的實施。這種體制建立在這樣一種價值觀念之上:人民代表的權力是最高的,它體現人民主權,因此它的決定不能存在合憲性懷疑,正因為代表機關的權力是最高權力,因此由它來監督憲法的實施是最有權威的,也最符合政治引導型憲法建構的政治體制。但也是政治引導型憲法的“憲法的實施主要靠政黨、政府和公民自覺遵守”的觀點決定了中國不能建立具有訴訟機制的憲法監督制度。

中國人民大學劉飛宇博士以五四憲法的憲法序言第3段話為標本并結合“自由主義”和“決策主義”對五四憲法的制定權作出分析。首先,“五四憲法是由普選產生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全國人民通過其代表莊嚴地行使了制憲權,因此這部憲法具有完全的正當性”的邏輯顯然來自西方制憲權理論中“人民是制憲權主體”的觀點。從憲法文本看,“中國人民”是一個被創造出來的抽象的集合名詞,其政治內涵遠超過其實指內涵;不僅如此,“人民”作為制憲權主體,其本身既然先于憲政,就缺乏憲政性格。因此,“人民”不擁有任何權威來實現憲政。中國人民代表大會也只是個代議機關,也不可能轉變成為憲政本身。因此,新憲政如何具有正當性仍然是個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引導出一種絕對性原則,以證明憲政本身的確立及其立法的正當性。西耶斯最終把制憲權的正當性基礎訴諸自然狀態中的民族的共同意志,而五四憲法則訴諸一種更高超、更絕對的根據,如民族的共同意志、科學的社會歷史規律。但以權威之外的權威來解釋其自身的正當性,這就導致憲政本身的權威性無法得到保證。五四憲法的歷史命運證明了這一點。其次,中國共產黨在經過二十多年艱苦卓絕的斗爭之后,終于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了近代具備統一主權的中國民族國家的構造-這就是近代中華民族的集體自我確認。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之初,外有帝國主義的封鎖,內有各種不穩定因素的存在,中國共產黨的政權根基尚不十分牢固。以為首的中共中央十分清楚新生政權的生存環境十分艱難,因此,他們作為杰出的政治家,作為中國人民(主權者)的先鋒和代表,在與敵人進行斗爭、與中間派結成統一戰線的基礎上,決定進行新中國憲法的制定。通過這部憲法的制定,達到了斯大林所建議的三個目標:通過選舉和制憲解決了自身合法性問題;通過選舉和制憲向一黨政府轉換;解決了泄密問題。而且,在制憲過程中,主權成為了絕對權力,造就了一個人為的人格,即國家,它像自然的人格一樣有意志,它意欲表面上看來自己所必需的一切東西。再次,五四憲法盡管是以人民的意志為正當性根基的,但因為五四憲法只是鞏固了我國人民革命的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政治上、經濟上的新勝利,反映了國家在過渡時期的根本要求,這種過渡性決定了五四憲法的有效期限不會太長,一旦完成從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的轉變,新的社會主義憲法就會立即制定。

二、五四憲法的成就與不足

中國人民大學胡錦光教授認為,作為新中國制定的第一部憲法,五四憲法奠定了新中國憲政發展的基石。五四憲法確立的憲法基本結構、公民權利義務的規定、國家機構的設置對我國后來的憲政影響極大,五四憲法所確立的基本原則亦為我國各部憲法所繼承。五四憲法對我國八二憲法的影響更大。雖然現行憲法是對1978年憲法的修改,但實際上現行憲法卻是以五四憲法為基礎進行修改的。這是因為1978年憲法是我國在“”結束之后不久通過的,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這是一部不成功的憲法,不能作為現行憲法的修改基礎。五四憲法成功總結了我國的歷史經驗,吸收并且借鑒了國外的制憲經驗,因而是一部相當成功的憲法。因此,現行憲法在憲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憲法結構、憲法規范、國家結構、公民基本權利等等方面深受五四憲法的影響。這是五四憲法的基本價值之所在。

首都師范大學鄭賢君教授認為,五四憲法序言宣明了制憲目的,即以人民民主制度保證建成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該規定為這部憲法基本權利的客觀秩序提供了價值指引。五四憲法在平等權、自由權、財產權、社會權等方面具有區別于西方自由主義憲法、社會民主國家的福利憲法及我國八二憲法的不同屬性和特征,因而形成了具有較強自由屬性,帶有典型的實證主義法律傳統和制定法特征的人民民主的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權利體系。五四憲法克服了自由主義憲法形式平等的不足,強調政治平等,并兼顧形式平等和實質平等。在對公民自由權的規定上,五四憲法注重對自由權的物質與制度保障;規定了多樣性的財產權;重視社會權。五四憲法的對公民權利的這些規定,顯示了五四憲法追求幸福生活的制憲目的。無論怎樣分析,就是以今日視點重新審視五四憲法的基本權利條款的規定,這部憲

法都堪稱是一部保障自由的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這不僅因為五四憲法制定時期的人民民主的國家性質,而且也因為這部憲法體現了與自由資本主義憲法的顯著區別。由于自由資本主義憲法的中心價值是個人主義主導之下的個人自由,故自由主義憲法的基本權利特征以自由權為核心,注重對人身自由、精神自由和經濟自由的保障。而在五四憲法這里,我們更多的看到的是民主主義也即人民民主的憲法特點。在這里,基本權利的中心價值是平等而非自由。例如,強調政治平等與經濟自由;經濟公平而不是經濟自由;既注重形式平等也注重實質平等;對私人財產權的限制。這使得五四憲法在體現傳統社會主義平等價值的同時,依然不失其對自由的深切關注。

中國社會科學院羅耀培研究員認為,五四憲法之所以沒有得到有效實施的最大原因,就在于執政黨對民主法治的認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認為法治是手段,民主也是手段。憲法的制定主要是為了解決政權的合法性問題,并不想用憲法來規范國家權力的運行。憲法實施中存在著一些令人反思的問題。如人民主權原則的缺失?!耙磺袡嗔儆谌嗣瘛边@一憲法原則,應當貫徹到憲法各個章節之中,不僅有實體法,而且還有程序法的保障,但五四憲法沒有保證人民代表大會真正成為名符其實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二是缺乏必要的監督保障。五四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監督憲法的實施”,但沒有機構程序的保證。要健全和加強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必須采取建立專門憲法監督機構和程序的辦法。法國式的憲法監督委員會,值得學習借鑒。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王廣輝教授認為,五四憲法盡管規定了公民多種多樣的自由和權利,但是卻缺乏理論上的支撐。囿于當時對憲法在認識上的局限性,制憲者對于保護公民權利的認識不是非常明確。制憲者當時的最主要考慮,是通過憲法的制定,給新中國的政權提供合法性的基礎,而主要不在于對公民權利的保護。五四憲法的這個制憲目的決定了,五四憲法重視對政權、制度的建設,它雖然規定了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但這些保障不是非常充分,并沒有貫穿保障人權的精神。首先,五四憲法對于國家權力的規定,既有列舉式條款,又有概括式規定,而對公民權利的規定僅僅列舉規定;其次,將“國家機構”一章置于“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之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在當時的歷史背景下我們對國家與個人、國家權力與個人權利之間關系的立場,體現了“國家主義”或者說“國家本位”的價值取向。再次,五四憲法將公民的財產權作為憲法原則,而不是作為公民的權利予以規定,將保護財產權作為國家的一種政策,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保障似乎是國家對公民的一種施舍,在根本上取決于國家愿意的程度,這是一個結構性的錯位。另外,五四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雖然從形式上看,包括了各國憲法中普遍規定的基本權利,但在內容的確認上過于簡單,實際上僅僅是一種綱領式的宣告。五四憲法在保障公民權利方面的這些不足,對我國后來的幾部憲法產生了不少消極影響。

三、21世紀中國憲政的走向

武漢大學秦前紅教授認為,在總結五四憲法的經驗的基礎上,21世紀中國的憲政建設中,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從“變革性立法”走向“自治性立法”,這也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個重要方面。當下我國的立法明顯帶有“變革性立法”的特點,以立法作為中國經濟和社會變革的推進器,鼓勵前瞻性立法、實驗性立法,強調法律是政策的總結或固化,忽略法律執行的嚴格性,強調法律要為改革讓步。不過,社會的轉型、階層的分化以及政治經濟文化的新情勢要求實現立法模式向“自治性立法”轉變,而轉變的要務在于針對社會不同領域的特質而采用不同的立法技術進路。

北京大學張千帆教授認為,總結歷史是為了展望未來。21世紀中國憲政的希望寄托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完善。目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存在很多失序的地方,管了很多它本不應當去管、也管不好的事,比如說個案監督等??傮w上說,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的關鍵,就是要強化人民對政府的政治控制。改革的方向就在于,強化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議職能,比如說強化對政府的政治控制;弱化其司法職能等。具體改革方向是完善候選人的權利、完善議事規則、完善選舉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