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人權特殊性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7 10: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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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婦女人口占世界人口的一半以上,要實現人權的普遍性和人權保障的全面化,研究婦女人權具有重要意義。要實現婦女人權就必須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同時體現婦女人權的特殊性。為了消除婦女人權實現的障礙,我國國內法必須采取相應的法律對策。
「關鍵詞」婦女人權,特殊性,男女平等
人權概念屬于人類思想史中的核心概念,人權話語無疑是我們這個時代的共同話語,恰如路易斯。亨金所說:“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1]對于“什么是人權”的回答多種多樣,大多學者從人權主體與人權性質兩個方面來定義人權。如英國的麥克法蘭認為:“人權是屬于每個男女的道德權利,它們之所以為每個男女所有,僅僅因為他們是人”。[2]日本學者宮澤俊義也有相似的表達:“基于人僅因為作為人這一事實而被認為當然具有的權利就是人權”[3].可見,人權是人之為人的權利,“承認某人是人也就意味著承認某人應該享有這些權利,否認某人應該享有這些權利,就否認某人是人”。[4]從定義上看,人權的主體應該是普遍的、無限制的,沒有例外的,包括一切具有生物和社會意義上的人。但是,翻開人權歷史卷冊,一個清晰的事實凸現在我們面前:人權分為兩個階段-從有限的人權概念到普遍的人權概念。[5]兩個階段的劃分是以1948年為界,即《世界人權宣言》誕生之年。由于政治、經濟、歷史、宗教等諸多原因,有些群體長期被排斥在人權之外,不被承認為人權主體的組成部分,一直處于權利的邊緣狀態,其中就包括婦女群體。傅立葉說:“婦女解放的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6]那么,對于我們這個時代而言,人權的狀況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進步與發展的終極尺度,占人口一半的婦女群體的人權狀況是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也是不能回避的問題。
婦女人權,從字面上看有同義反復之意味,因為“婦女”應該屬于“人”。但婦女在漫長的人類歷史進程中長期不被作為“人”-至少不被作為完整意義上的人來看待。20世紀末期,西方婦女為爭取享有與男子一樣的人權首先提出了“婦女人權”這一嶄新概念。
什么是婦女人權?與人權的立足點一樣,婦女人權根源于人的尊嚴與價值,是婦女作為人而享有的自由平等的權利。人權既有特殊性的一面也有普遍性的一面,無疑,婦女人權也是特殊性與普遍性的辨證統一。婦女人權的普遍性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第一,“婦女人權主體具有普遍性,一切婦女不分種族、膚色、宗教、語言、政見、國籍、社會出身、財產、文化、才能等,都是婦女人權的主體,應當享有人的權利”;[7]第二,婦女人權的基本原則與基本內容是普遍的,基本原則是“男女平等,反對性別歧視”,基本內容主要有以下方面:“保障婦女尊嚴,發展婦女人格,實現婦女價值,在道德上、社會上、政治上、法律上,應當得到承認或已經得到承認的平等的、自由的生存權與發展權等一切權利的統稱”。[8]婦女人權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與普通人權相比婦女人權所呈現的特殊性;二是各個國家、民族和地區之間的差別也會造成不同國家、民族和地區的婦女與婦女之間人權的差別和特征。本文僅從第一個方面入手,分析我國婦女人權在男女平等原則下所呈現的特殊性及為實現男女平等的目標所采取的相應的法律對策。
婦女無權是世界性的,人類自母系氏族開始,婦女經歷了“具有世界意義的失敗”。[9]中國婦女在漫長的封建社會深受王權、神權、族權、夫權這四種代表中國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的權力的壓迫,遵循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的道德訓誡,教育上尊崇女子無才便是德。婦女在中國封建文化傳統的禮教與道德的壓迫下成為承載道德規范的被動工具而不是道德選擇的自由主體,婦女的人格尊嚴、獨立、自由自此全部喪失。直到二十世紀三十年代初胡適、羅隆基等人發起了人權運動,中國的有識之士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口號,但是時至今日“由法律上的男女平等,達到事實上的男女平等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10].
男女平等是婦女人權實現的基本原則和標志,也是婦女人權的核心與靈魂,為什么這么說呢?有學者認為原因有三:(1)“人與人之間的直接的、自然的、必然的關系是男女之間的關系”,男女之間關系的性質最直接體現了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性質和人的社會本質。(2)平等是人權的最高價值。與自由相比,自由是人權體系的基石而平等則是更高層次上的權利觀念和權利要求,平等是一切人權的基礎。(3)婦女人權的歷史告訴我們:二元世界里的不平等是導致婦女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癥結所在,婦女作為“第二性”難與男子共享人權與社會資源。正如有的婦女學者所說的那樣“我們占世界人口的一半還要多,可我們卻被當作少數群體來對待”。這些都嚴重束縛著婦女自身的發展。[11]
那么如何理解男女平等?如何看待男女平等原則下的婦女人權所具有的特殊性?
首先,婦女與男子相比有性別的差異,是一個無可辯駁的事實存在。西方女性學者這樣來看待性別差異:“性別的概念使我們可以將男女之間以生物為基礎的性別差別與社會賦予的男女差別,或他們實際承擔的社會角色和文化決定的差異區分開來,前者是不可改變的,而后者是可操作的”。[12]但西方后現代女權主義者卻依據自然法中“人生而平等”的原則來要求絕對意義上的平等,不承認婦女在生理機能與心理特征上與男子有天然的差別,希望以無性別姿態進入社會生活。她們認為如果承認男女存在差別就會導致女不如男的結論,顯然,男女天生的差別就成劃分優劣和等級的依據,事實并非如此。正如倍倍爾所說的那樣:“男女是不同的兩種人類,各自都具有適合于他自己的性的目的特殊的身體組織。為了執行性的職務,非有許多不同的生理以及心理狀態不可。這是無論誰也不愿否定而且是不能否定的事實?!盵13]女性既不是天生不如男性,也不是天生較為優異。如果否定男女事實上存在的差別反而會使婦女在行使某些權利時陷入不利和不能的境況。我們要改變的不是生物意義上的差別,而是要改變這樣的差別:“從社會角度講,‘性別’代表了婦女與男子在社會地位的特征,性別關系是由構成男女生活機會的權力關系所決定的。這種性別劃分并不決定于生物學,而是更廣泛的社會勞動分工的一個方面,它還植根于生產和再生產的條件中,并由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文化、宗教和意識形態體系所控制”。[14]
現在大多數人對于男女平等含義的理解已形成這樣一個基本共識:承認男女差別,追求實質平等,而非形式意義上的同等對待。“男女之間的生理和社會因素的差異是不可忽視的,在某些情況下,對資源、資質明顯不一的人,不計他們之間切身的差別,一律給予平等對待,既不正義,也是對憲法原則的不忠?!盵15]
婦女群體被歸為“類群體”,婦女人權的保護是社會對弱勢群體人權保護的一種表現,有學者把婦女人權納入集體人權[16],但我們更傾向于把婦女人權定位于“類人權”,“與集體的權利不同,這些權利的主體不是所有的個人,而是某一種、某一時期或處于某一狀態中的個人”[17],這類人因為自身特征與社會條件、主觀與客觀的因素在享有和行使人權時遇到自己所無法克服的障礙。如何克服這種障
礙需要人權主體自身與整個社會的共同努力。有人認為婦女人權“從嚴格的意義上講,這不應屬于人權范疇,而是一種特權”[18],我們認為特權是在社會中占優勢地位的人所享有的高于別人的權利,婦女人權顯然不是特權性質而是一種救濟性權利,以保證在整個社會中最易遭受打擊的人為了維護其作為人的基本尊嚴所享有的權利,以補救婦女因其歷史的、社會的、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與男子之間的差別而失去的或者即將失去的平等與自由。我們所要追求的是將法律中的平等觀念從形式上的平等向實質性的平等進行轉化。在人們的社會、經濟地位上的差別作為現實而存在的前提下,真正的“機會的平等”是不能實現的!我們所強調的實質平等必須立足于這種男女之間的實際差別來實現實質上的“機會的平等”。基于差別,“合理的區別”就有了它的正當性,“20歲以上的人享有選舉權而不滿20歲的人不享有選舉權,這一區別對待不能簡單說不合理,而擁有500萬元以上收入的人享有選舉權否則就不享有選舉權,這種做法當然不合理,作為區別對待的基礎的著眼點不同,結論自然也不一樣。”[19]承認男女存在的差別,從而在人權的對待上進行合理的區別,道理也是一樣的。
以上我們闡述了男女平等的實質內涵。但是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男女平等,體現普遍人權的全面發展與保障,消除國家公權力對婦女的侵害,撼動千百年來在家庭領域中形成的男尊女卑的傳統和習慣,消除性別歧視,讓婦女對社會、經濟、文化生活的平等參與和承擔平等的責任,實現這一切則“路漫漫其修遠兮”,需要整個社會“上下求索”。眾多的手段和途徑中,法律毫無疑問是起根本作用的。貫徹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我們不能不尋求相應的法律對策。
首先,法律從制定、實施、適用到法律監督的每一個環節都要堅持男女平等的價值定位。在整個法律領域中對婦女人權要體現兩個層面的保護:第一是享有與男性共同的人權保護的內容,即保證在同等情況下不被歧視。國家在一定情況下采取積極的行動,以此補償婦女因受性別歧視而帶來的不平等。第二是根據婦女的特殊生理結構而采取相應的特別照顧,保護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及哺乳期應當享有的特殊權利。
其次,也是我要重點論述的方面是適度地將性別意識融入法律。
“實現男女平等,并不是要把婦女人權完全納入以男性為標準的結構框架中,要想使婦女人權得到切實的保證,我們應當適度地將婦女意識融入法律中”,[20]因為現行的法律具有男性特征,如原則性、客觀性、抽象性和理性,而忽視了主觀的、感情的、形象思維的以及與婦女有關的特征與法律價值,這不能不說是法律的缺陷與不足。比如有學者在分析文學作品《安提戈涅》時提出法律也要考慮倫理情感因素,使法律更具有人情味和親和力。[21]西方女性在進入法律領域工作時普遍清楚地意識到這一點,她們的工作“導致了對法律所代表的一切進行挑戰,如法律表面的中立,法律關照婦女時假意的偏袒,特別是刑法和家庭法中,女性學者認識到法律在婦女壓迫中的根本作用,并同時認識到法律可以被用來為婦女的利益服務”。[22]由于她們為改變法律中性別歧視進行了不懈的斗爭,有些國家接受和部分接受了她們的建議,如新西蘭、加拿大等國對法律進行改革:把婚內強奸定為犯罪,家庭法中把婦女在家庭中勞動對家庭財富的貢獻也予以肯定,使整個法律體系出現了有利于婦女的改進。針對男性制定實施和解釋法律的局面,她們又提出“不止一個真理,不止一種歷史,不止有一個法律解釋和不止一種社會學說明”[23].
我國對于婦女人權的特殊保護非常重視,1992年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其所秉承的核心概念正是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它是全世界第一個由國家制定的婦女權益保障專門大法,[24]其特點具有系統性、專門性、全面性和綜合性。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保障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政治權利;(2)保障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3)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4)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與人身權利;(5)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0年來,我國不斷將性別意識納入立法活動,依據這部法律,制定和頒布了一系列涉及婦女問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其數量之多、內容之豐富,影響之大,更是前所未有。”[25]值得一提的是,北京朝陽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控工作實行男女有別的方式,即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辦案規程,各“婦女犯罪審控組”均由女辦案人員組成,主要負責辦理全區范圍內婦女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訴工作,同時辦理強奸、猥褻、侮辱婦女、拐賣婦女等嚴重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案件,這種“女女接觸”的方式給檢控工作注入更多的性別意識。樊崇義教授對此作了肯定的評價,他認為,針對婦女犯罪原因、條件和處理問題的特殊方式都與婦女的女性特征有關,采取相應措施有利于女性犯人的改造。[26]這種在司法過程中關注性別差異注重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的做法顯然具有借鑒意義。
我們應該肯定我國法律在貫徹男女平等,消除性別歧視方面所取得的重大成就,但同時也要看到不足之處。首先,在保障婦女行使政治權利方面:鑒于婦女與男子不在同一起跑線上的現狀,同等條件下,培養和選拔婦女干部還不能有效變革以男性為中心的治理結構、實踐和文化,我們建議采用按性別比例使女性進入決策層;21世紀男女平等的目標是男女在決策層職位實現50/50,使婦女改變權力的性質而不是權力改變婦女的性質。其次,增加實體法的保護,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勞動法》中對男女勞動權利的平等規定過于原則而缺乏實際可操作性。有些勞動單位以特殊保護婦女為理由在某些就業職位上拒絕婦女,實際上就是對女性進行歧視,而對“什么是歧視行為”法律上并無清晰界定,建議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定《反就業歧視法》,在法律上明確界定就業歧視行為。“在婦女與男子的勞動就業權利事實上并不完全平等的情況下,我們能不能在制定了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同時,也在有關法律中對某些工作領域作出(在同等條件下)有限錄用女性的規定呢?”[27]第三,明確救濟途徑,擴大救濟范圍?!敖ㄗh立法機構加強執法監督,勞動保障部門加大對用人單位執法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法院要為遭受歧視的婦女提供司法救濟,賦予女職工在受到性別歧視方面的訴權,對違反女職工平等勞動權利的單位要依法予以懲處?!盵28]第四,增強婦女自身法律意識的宣傳教育與學習,提高婦女自身的法律知識和權利意識。欣聞我國教育部已正式將人權法作為高等學校法學專業的一門基礎課程,并將出版我國第一部人權法課程教科書,我們希望婦女人權成為整個人權法內容的有機組成部分。
此外,我國批準加入《男女工人同工工酬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參加對婦女人權保護與合作的國際公約也是消除婦女人權實現障礙的重要的法律途徑。
當然,婦女人權絕不是一個孤立的和單純的法律問題,將它放置到更為廣闊的社會背景中,其涵蓋的層面極其廣泛而深刻。促進和阻礙婦女人權實現的因素很多,它需要我們整個社會在政治、經濟、文化、宗教等各個領域都應體現對婦女人權事業的努力和關懷。
「注釋」
[1](美)路易斯·亨金:《人權時代》,信春鷹等譯,知識出版社1997年版,前言。
[2]參見沈宗靈、黃楠森主編:《西方人權學論》(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頁。
[3]參見沈宗靈、黃楠森主編:《西方人權學論》(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頁。
[4]夏勇:《人權概念起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213頁。
[5](瑞士)勝雅律:《從有限人權概念到普遍的人權概念-人權的兩個階段》,王長斌譯,載沈宗靈、黃楠森主編:《西方人權學論》(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頁。
[6](法)傅立葉,轉引自《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00頁。
[7]張曉玲:《婦女與人權》,新華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頁。
[8]徐顯明未發表講演稿,轉引自徐顯明主編:《人權研究》第1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頁。
[9]《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58頁。
[10]彭佩云:《為婦女進一步發展而斗爭-寫在“三八”國際勞動婦女節90周年之際》,載《人民日報》2000年3月7日。
[11]參見孫萌:《婦女人權實現障礙研究》,載徐顯明主編:《人權研究》第1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4頁。
[12]劉霓:《西方女性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頁。
[13](德)倍倍爾:《婦女與社會主義》,沈端先譯,三聯書店1955年版,第260—261頁。
[14]劉霓:《西方女性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155頁。
[15](?。┧骼ざ に骼技骸睹绹陀《鹊钠降葐栴}》,三聯書店1966年版,第198頁。
[16]李步云:《人權的兩個理論問題》,載《中國法學》,1994年第3期。
[17]常?。骸度藱嗟睦硐搿ゃU?、現實》,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04頁。
[18]羅玉中、萬其剛:《人權與法制》,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頁。
[19](日)浦部法穗:《基本人權學說》,武樹臣譯,載沈宗靈、黃楠森主編:《西方人權學論》(下),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1頁。
[20]孫萌:《婦女人權實現障礙研究》,載徐顯明主編:《人權研究》第1卷,山東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06頁。
[21]參見杜月秋:《論法的人倫精神》,轉引自《法理學、法史學》,人大復印資料2002年第9期。
[22]劉霓:《西方女性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頁。
[23]劉霓:《西方女性學》,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頁。
[24]參見郝立:《風雨維權障顯十載》,載《人權》,2002年第6期。
[25]參見郝立:《風雨維權障顯十載》,載《人權》,2002年第6期。
[26]詳見郭峰:《北京首開犯罪嫌疑人審控男女有別之先河》,載《人權》,2002年第4期。
[27]梅小傲、孟憲范、陳智霞:《城市女性勞動權利的保護》,載夏勇主編:《走向權利時代》,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頁。
[28]參見:《反對性別歧視、保護婦女勞動權益、研討座談會綜述》,載《人權》,200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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