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視角政治文明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31 10: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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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視角政治文明研究論文

今年3月14日,是中國憲政建設史上值得大書特書的一天,在這一天,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了十四條憲法修正案。引人注目的是,“政治文明”及“尊重和保障人權”同時寫進了憲法修正案之中,并被譽為本次修憲的重大成果。在中國特定的語境下,這兩個語詞進入官方的重要及核心文件也都是近幾年的事情[1].如果你用搜索引擎去搜索“政治文明”及“人權”兩個語詞,你將發現這兩個語詞在時下被使用的頻度不僅非常高,而且其強度也不相上下[2].這說明,政治文明和人權在建設小康社會中具有重要的價值功能和強烈的時代意蘊。有意思的是,“人權”一詞是東西方具有普適運用的政治法律術語,而且人權的觀念起源久遠,各國學者對人權的解讀由來已久,著述汗牛充棟。而“政治文明”一詞雖然最早出現在1844年馬克思《關于現代國家的著作的計劃草案》中[3],但在西方學術視閾中比較沉寂,它真正大行其道是在21世紀的中國,可以說是一個頗具中國特色的時新提法。盡管目前學術界對其的研究十分活躍,觀點眾多,但畢竟這個新提法在中國問世非常短暫,學術界對它的內涵、價值、功能及發展規律的探索成果還十分有限,所以很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和方法,探究事物的屬性要從事物之間的聯系中去尋找[4].本文試圖從探究政治文明與人權的內在關系基礎上,基于人權的視角,對政治文明作出初步的解讀,以期拋磚引玉,求教于學界同仁[5].

一、人權:政治文明的題中應有之義

(一)人權與政治文明的含義

由于人權理論廣涉哲學、史學、法學、政治學、人類學、社會學、倫理學乃至宗教學等眾多學術領域,而且在不同的歷史時段有不同的思想積淀,而不同的思想積淀又折射出不同的國家、不同的階級以及不同的學術派別對人權的不同認識。以致關于人權的內涵眾說紛紜,僅以中國學者對此的認識來看,有代表性的觀點不下十幾種,擇其要者,有所謂的資產階級特權論、人性固有權利說、權利的最一般形式說、需求權和自由權統一說、人的應然權利說、人的自主性的權能表現說等等[6].這些觀點,見仁見智,各有特色,其優劣得失姑且不予評論。筆者認為,人權涉及到“人”與“權”兩個方面。首先,人的本質是人的核心,人權應當從人的本質那里尋找自己的基礎,人權產生于人形成、維持和發展自己本質的需要,而這種需要又脫離不了一定的社會,故人的本質是其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不斷滿足人類自身的各種需要是人權的內在動力,社會關系的存在是人權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所以,人權是人作為社會成員的權利,是人希望社會(國家、組織和其他個體)承諾給予承認和保護的權利,以便使主體在個性、精神、道德和其他方面的獨立性、尊嚴性、自治性獲得充分和自由的發展;其次,“權利”無論怎樣理解,始終離不開“利益”這一中心。不論在一個社會里權利的基本指向是個人利益還是社會利益抑或是兩者的統一、協調或結合,它總表現為利益關系,尤其以物質利益或經濟關系為核心和基礎,它們是發展人的本質的客觀物質基礎。綜合起來看,人權作為一種思想,是人們對理想社會關系的一種追求;作為現實,則是對人們現存社會關系的一種規定。其含義是社會根據當時的經濟結構和文化水平(通過法律和道德)承認和保障其社會成員(個體或群體)獲得正常生存和發展所必須的社會條件和社會活動能力。其外延在狹義上是指一些直接關系到人得以維持生存、從事社會活動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的權利;廣義上是指人在社會生活中所享有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項自由平等權利的總稱。

那么,何謂政治文明?對此,人們也有多種解釋,有的人認為政治文明意味著多數人的統治和依靠法治治理國家,即民主和法治的結合;有的人認為政治文明是一個多層次的結構,包括政治意識、政治制度和政治行為的文明;有的人認為政治、法律、民主制度的協調發展,是政治文明的核心;還有的學者認為理解政治文明,要把握幾個要點:政治制度是政治文明的核心和本質,政治體制是政治文明的結構形態,政治理念是政治文明的精神內核,政治行為是政治文明的具體反映。筆者認為,上述各種理解都其合理性,但“所有的定義都只是有條件的,相對的定義,永遠也不能包括充分發揮的現象的各方面的聯系。”[7]由于文明可以被理解放大到幾乎所有領域:政治、經濟、宗教、技術、道德等等,“文明”一詞被歷史學家、人類學家和其他社會科學工作者廣泛使用,用法甚多,缺乏一個單一的、固定的含義[8],所以我們難以給出政治文明的準確定義。但文明包括至少包括三個公認的、明確的含義,一是它與價值判斷相聯系,即文明總是合理的和理想的,由此可以否定不文明的或野蠻的;二是它與發展相聯系,是一種動態的過程,文明意味著社會的進步或發達的狀態;三是它與主體的行為和生活方式相聯系,即代表良好的風尚、高雅的生活方式、人的解放程度等。故此,用“文明”這個詞來描述政治、來要求政治,表明了人類對政治的型態、價值、功能的道德追問和理想追求,表明了人類自身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應當是怎樣的,政治應當是怎樣發展的。因而,我們可以肯定,政治文明是人類政治活動和政治文化進步的成果。它與物質文明、精神文明緊密聯系、互相促進、相互交融。在一個現代國家和現代社會,形成什么樣的政治關系,建設什么樣的政治制度,開展什么樣的政治活動,確立什么樣的政治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這個社會和國家進步的水準和面貌,關系著一個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運。

(二)人權是政治文明的組成部分,是政治文明的發展成果,是政治文明內涵的應有之義。

1、人權作為人們在物質以及精神上滿足自身需要的那些最基本的權利,當然有助于實現人類在各種文明歷史中所追求的目的,同時它也可能構成人類為那些目的而必須尋求或具備的手段。政治文明既然是“文明”的政治,它應當涵蓋民主、法治、人權、自由、理性等價值理念,同時它也應當物化為那些承載或實現上述價值理念的種種制度、程序和手段,所以政治文明包括政治觀念、政治制度、政治程序、政治行為、政治文化等合符人類理想和社會進步要求的成果。因而人權的理念、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的制度和程序、人類人權事業的發展進步自然構成了政治文明的有機組成部分。

2、當私有制、國家產生以后,在奴隸制、封建制社會,人類的政治很長一段時間里是一種“野蠻”的政治,之所以它不是“文明”的政治,是因為在專制主義、神權主義的政治下面,絕大多數人不是主體,而是作為實現“神”或某個“全能的人”的意志的工具。他們經濟上沒有獨立地位,政治上人處于上對下的人身占有和支配關系(君臣、臣仆),精神上沒有自尊和自我意識,什么人的合理需要,人世的合理享受,人的思想自由和人格尊嚴,都被禁錮、扼殺在專制的黑暗王國中。用韓非的話來講,“君上之于民也,有難則用其死,安平則用其力。”[9]不文明的政治使人權的價值始終身負重壓,幾乎被完全窒息。當資產階級依賴商品“天生的平等派”的作用,鼓吹“自然權利”、“自然法”、“天賦人權”、“人民主權”、“社會契約”的理論學說,動員民眾參與資產階級革命并取得勝利之后,制定了憲法,建立了資產階級的民主政治和法治政府,人權也開始從啟蒙思想家的鴻篇巨制中進入政治宣言進而發展為憲政實踐的結果-莊嚴地載于國家根本法,體現為公民的基本權利,隨著人類政治文明的進步,人權的主體和內容也在不斷地豐富、發展和擴充,如公共參與的擴大和深化,社會平等從形式到內容的提升,公民自由權的完善等,人權保障和實現的水準也在不斷地完善,因此,可以毫不夸張地說,人權是政治文明的發展成果。

3、人權是政治文明內涵的應有之義。按照前述的政治文明含義,政治文明大體應當包括政治的民主化、政治的法治化、政治的責任化、政治的人道化、政治的理性化和政治的公開化,也就是政治文明應當包括民主政治、法治政治、責任政治、人道政治、理性政治和透明政治,而這每一點,都與人權密切相聯。

(1)人權是民主政治的核心要件。無論從什么角度定義民主政治,人權都構成它的要件。如果從社會學來定義民主政治,強調民主政治的歷史-社會-文化的交叉關系,即民主政治不能簡單地用制度、機構、程序和功能中任何一個去概括,民主是一種制度、一種程序、一種功能、一種文明、一種文化、一種心態、一種生活方式,它的每一個環節都與人權密切相聯;如果從價值方面來定義,則民主政治體現了人民主權原則,肯定了人的價值和尊嚴所賴以表現的人權形式,是開明的、理想的政治;如果只側重于體制、制度方面去定義。則民主政治應當是政治決之于民意、官員選之于人民、人民的自由平等的權利能夠得到有效保障的體制。從人權的發展歷史看,人權由政治學說通過立法轉化為國家法律,由理論形態轉化為法律形態,成為民主制度重要的乃至核心的內容,這已是當代公認的政治事實了。不僅如此,保障人權是當代民主政治的目的之一,人權主體和內容的擴大和保障機制的完善也是當代民主政治發展的標志之一。此外,在民主政治中,最重要的是必須實現人民大眾對政治的參與,也就是民主參與問題。而民主參與更是與人權保障須臾不可分離,一方面,民主參與有賴于人權保障,一個人權遭到踐踏的國家是談不上民主參與的;另一方面,人權保障也依托于民主參與,因為民主參與有助于提升人民的人格的價值和力量,增強人民對國家的責任感,激發人民對公共事務的關心,培養積極向上的人生態度,他們將變得勇于掌握自己的命運,去改善他們的社會環境,創造更美好的明天。

(2)人權是法治政治的基礎。法治是法律制度(法制)在現實生活中的實現,是法制的升華,是靜態意義的法律制度向動態意義的治國方式的飛躍;法治是眾人之治,與人治和專制根本對立,法治不允許任何人、任何組織凌駕于法律之上;法治意味著在所有對人的行為有約束力的社會規范中,法律具有最高權威;法治顯示了法律介入社會生活的廣泛性、深入性和實踐性,體現為治國的方略。人權作為法治政治的基礎,表現在:人權的法律化、法治化是法治政治的核心內容,法律及法治本身就是為了反映和表現人類最基本的權利-生存權的需要而產生;法律規范的基本內容主要是權利和義務規范,而公認法律應以權利為本位。人權作為一種應有權利,它的內容決定著法律權利規范的內容,因而人權優先于法律。從根本意義上說,法律對權利的規定,不是在創造權利,而只是發現權利。一部世界法律史,就是一部人類權利狀況的記錄史、演變史、發展史,所以人權是法律、法治的靈魂;人權只有法律化才有現實意義,法治是人權的最佳保障,所以對人權的摧殘總是伴隨著對法治的否定和踐踏。

3、人權是責任政治的指向。建立在人民主權基礎上的近現代政治決定了公民與國家的關系是最基本的政治關系,協調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構成了憲政民主的主要內容。政治哲學告訴我們,從公共利益中派生出來的國家權力,從它產生的第一天起,就是對產權以及民權的某種侵犯或制約。[10]顯然,沒有權利對權力的必要約束,人力資本的個人自由和全面發展是不可能的,而這種約束的砝碼之一就是責任。無論是以權利制約權力,還是以權力制約權力,根本的解決之道就是建立責任軌道上的權力運行機制。責任的本質規定性在于國家權力行使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權利、為了民眾的福址。責任即職責或義務,以及沒有履行職責或義務時所應承擔的譴責和制裁。責任政治意味著政治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產生它的人民或民意機關負責。意味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論是行使職權,還是履行職務,都必須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它包含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責任。

我們知道,政治國家的責任大致包括:捍衛主權,抵抗侵略,維護領土完整;發展民族經濟,強國富民;發展教育科技文化,促進社會全面進步;厲行法治,實現社會正義;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權利。而這些責任都直接或間接與人權相關。人權作為責任政治的指向,首先意味著保障人權和公民權是責任政治的“責任”之一,因而人權遭到踐踏是判斷承擔政治責任的依據之一。在今天的國際政治中,保障人權是世界各個國家的國家義務。有學者甚至提出“文明相容的人權觀”,認為人權與“國際公共價值或利益(國際公益)”相關,它超越了不同國度的迥異的宗教、文化背景,各國認同和遵守的國際人權規范就是文明相容人權觀的表現[11];其次,今天黨和政府極力倡導的“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原則,“權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情為民所系”的精神,都可以說是滲透人權理念的中國當代政治之表達。非典時期中央及時撤換兩位部級干部,全國各地撤換了數百位失職、瀆職的領導干部,這些舉措就體現了對人民生命健康權高度負責的責任政治的要求;再其次,社會主義國家機關根據憲法貫徹實行責任制原則,實質就是對人民負責,對人民的權利的尊重和負責,是人民當家作主的必然要求。憲法第27條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實行工作責任制,……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近幾年來,我國各級行政機關改革審批制度、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窗口式辦文辦事和對社會公開承諾制度,各級司法機關加強司法改革、推行違法辦案責任追究制度其實質就是以人民的權利為本位,以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和立足點。總之,人權作為責任政治的指向,目的就是促使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更充分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

(4)人權是人道政治和理性政治的中心。人文關懷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因而人道政治和理性政治構成政治文明的基本內涵。所謂人道,就是重視人和人的價值。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的根據在于人的本質的要求。人在本質上是主體,要求人必須把自己和動物區分開來。因此,自主是人的權利。有自主才有人的尊嚴和價值。人道的政治就是要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也就恰恰在于肯定了人與動物的區別,保護了人的本質不被扭曲。人道精神在政治上必然要求尊重人的政治權利,每個人應以平等的態度參與政治生活,從而表現為一種民主精神或稱政治寬容精神。人道的政治并不否認政治決策中存在利益沖突,也不否認人與人之間存在利益、社會、人種、民族及宗族信仰上的差別,而認為這些沖突或差別不應成為人們在政治上受歧視、受壓迫的原因。在民主制度下,正因為存在著上述差別,所以,也必然會引起社會中不同群體之間在一些問題上的分歧,甚至矛盾和沖突。但人道精神要求人們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去爭取自身的利益,也不能采用壓服手段去解決人們在觀念或看法上的分歧,只能采取寬容、理性和妥協的方式去解決。

政治文明應有的理性精神一方面表現在承認人具有認識事物的思辨能力,并充分肯定這種能力的獨立性、自主性,因而為保障人們充分運用個人的思辨能力,發展個性而提供種種權利(即國家確認的公民實現某種行為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表現在不承認在人之上有一個全能的主宰-神,也不承認在人間存在有神的代表-完人,而認為人的本性是不完善的,不僅人的認識要受到時空的局限,而且人也可能被感情和私利所驅使,從而作出錯誤的決定。這不是否認人的能力,也不是否認人具有克服困難的力量,而僅僅是說,解決人類生存和發展所面臨的問題和困難,不能靠上帝,也不能依賴什么“圣人”、“救星”、“英明領導”或“清官”,而只能依靠人民大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新精神才能做到。

5、人權也是政治公開的維度。政治的公開化、透明化當然是文明的政治。黑箱政治不是文明的政治。古代的專制獨裁政治之所以不是文明政治,就是因為它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測”,渲染政治神秘主義,以君權壓制民權,以神權排斥人權。西方國家有句法律諺語,即公平的實現本身是不夠的,它還必須在毫無疑問地被人們能夠看得見的情況下實現。所以政治文明一定是公開的政治,這一點非常重要。人民既然當家作主,要參與政治,當然有權了解政治信息。既然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是人民的“仆人”,仆人在干什么、干得怎么樣,主人天經地義有權知道。所謂公民的知情權,就是公民對于國家的重要決策、政府的重要事務以及社會上當前發生的與普通公民權利和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權利。知情權是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黨的十六大報告中提出的“政治文明”概念,其實質是強調每一個公民都擁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利。從我國政治文明的發展過程中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權與透明政治的相關性:黨的十三大強調“透明度”,十四大強調“民主決策”和“科學決策,”十五大強調“政務公開”和“建設法治國家”,十六大強調“政務公開”、“知情權”、“建設政治文明”以及“尊重合抱戶人權”、“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等等。

二、人權:政治文明的基本價值取向和基本判斷標尺

無數歷史事實證明,政治文明可以興邦、強國、富民,政治野蠻則會帶來阻滯、破壞,甚至導致國家覆亡,文明消亡。在當代,無論是否冠以政治文明這一表述,從人們對“文明”的追求來看,政治文明應當已具備一種普遍承認的價值,建設政治文明已經成為世界潮流。然而,政治文明的價值取向到底是什么,政治文明的評判標準怎樣,可能見仁見智,各有不同,當然存在不同的學術見解、允許學術爭鳴本身就是政治文明的表現。筆者以為,一方面,政治文明雖然有著豐富的價值蘊涵,但其基本的價值取向就在于為實現人的基本權利提供一種開明的政治制度的保障。另一方面,雖然判斷政治文明的標準或標尺有許多,如生產力標準、政治標準、文化標準、時間或歷史標準,但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權應當是基本判斷標尺。

第一,之所以認定人權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因為特定國家的政治受該國特定的經濟、文化和歷史條件的制約,政治的內容和形式紛呈各異,政治發展的程度高低不一,但無論如何,人權在任何堪稱“文明”的體制里都應獲得尊重和保障。1789年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利宣言》就莊嚴宣布:任何政治結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動搖的權利,這些權利就是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這部偉大的宣言更是明白昭示:對人權的無知、忽視或蔑視,是造成公眾不幸和政府腐敗的唯一原因。因此,我們斷言人權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價值取向。離開尊重和保障人權利來討論和建構所謂政治文明,無異于緣木求魚。

第二,之所以認定人權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因為政治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而人權權利主體的普通性與當代意義的民主政治主體的普遍性相融一致。民主的詞源含義就是“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統治”。在近現代,人類歷史已經超越了小國(城邦)寡民的直接民主制,政治管理的模式不管其階級實質的分野,也不論其外在形式的差異,它總是少數人管理多數人的模式時,因而“人民的權力”或“人民的統治”不可能表現為人民直接地或實際地進行統治,而是表現為人民通過一定的授權方式,通過作為間接民主制的代表制度進行實際的統治,從而將多數人的意志轉化為掌握政治管理權力的少數人的權威。在這種模式下,“人民的權力”體現在每個具體的人身上,主要表現為人權或公民權。當國家根本法憲法對此加以規定時就表現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或基本人權。而憲法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基本人權構成憲法的基本原則,并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問題,而是憲政文化經過兩百余年的積淀所形成的規律性的東西。其內因在于憲法是民主政治的最高規范,憲法一旦確認基本人權,就能夠使“人民的權力”在政治過程中獲得最高保障與實現,從而防止民主政治走向歧途,甚至步入反面。所以,從這個意義來看,憲法的出現、憲政的問世是政治文明從低級步入高級發展階段的標志,作為“公民權利保障書”的憲法是政治文明的最高框架,作為以人權和人的自由為本位并限制國家權力的制度安排的憲政是政治文明的基本載體。無論你怎樣理解政治文明,它的各個方面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在憲法里面找到起點,都可以而且必須通過憲政得以實現。

第三,人權是防止公共(國家)權力濫用的有效屏障。根據古典憲政民主理論,公共權力(在現代社會,主要表現為國家和政府的權力)來源于公民們為了維護和增進自身的權利所訂立的社會契約。因而人權不是公共權力的自覺賜予,相反,它是對公共權力的索取,是防止國家權力的濫施。因此,公共權力的基本職能或者說唯一的職能,就是通過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物品來維護和增進公民的權利。尊重人的主體性和個體性,以人的權利為出發點和歸宿,是近現代憲法和憲政的真諦。憲法以基本人權為基本原則,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其根本的目的在于明確國家權力的宗旨和界限,從而有效地防止國家權力越界以確保權利。只有肯定人權,才能合理說明公共權力的來源(權力歸屬),才能揭示公共權力行使的目的,也才能解釋政府為什么應受到人民的監督,政府官員應當成為人民的公仆等等一系列民主政治的原理。總之,公共權力以公民權利為基礎、為目的,這是政治文明的公理要求和基本規律。

第四,之所以稱尊重和保障人權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判斷標尺,是因為,任何一種判斷標尺都必須是具體的、易于驗證的,都應當立足于個體的體驗,來源于構成集體的各個人的個別感受。[12]“人民主權”原則雖然是政治民主的本質所在,可以構成政治文明的衡量原則,但這一原則卻難以成為判斷政治文明的基本標準。一方面是因為人民是一個集合概念,個人被淹沒在集體之中,人民主權原則過于抽象,難以實證,缺乏實際操作的可行性。另一方面也是因為政治民主在各種不同國家里都是具體的,在“人民主權”這一抽象原則中對于“人民”這一政治概念可作出不同的解釋,無法用一個統一的模式去比較。而人權卻不同,其一是由于尊重和保障人權構成了政治文明的基本價值蘊涵,具有公認性的特點;其二是因為人權權利主體的普遍性至少說明了權利主體數量上的可以衡量,而權利的內容又是具體的、可驗證的,具有操作性強的特點,比如根據“無救濟則無權利”的原則,所有有關權利的爭訴都應當由司法來最終解決;其三是因為人權主體之“人”既可以指公民,也可以指非公民(如無國籍人),既可指個人,也可指人的群體(國內的集體或國際的民族集體),所以人權就構成判斷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尺。還必須指出的是,僅僅只強調政治民主還不足以達至政治文明,是因為民主的核心是多數人的統治,它不回答是否保障少數人的權利,而堅持人權原則則不僅意味著保障所有人的人權,還特別要求必須保護少數人的權利。如果說“多數人的決定”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則的話,那么“保護少數”則是人權原則對民主原則的必要支撐。總之,不論何種政治形態自稱多么文明,我們總有一個公認的基準去衡量,這個基準當然只能是人權而不是其他。倘若一個國家連人權都保障不了,哪還談得上什么政治文明呢?

三、人權: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動力之源

眾所周知,政治文明肇始于階級社會的產生,它的內容和形式隨著社會形態的進步而由低到高,漸次發展。而且,這一過程是與人類政治知識的逐步增長、政治經驗的不斷積累、政治智慧的逐步提高相伴隨的。那么,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動力之源是什么呢?我們可以先看看人們是如何看待一般意義的文明的發展動力和源泉的。一些人根據達爾文的生物進化論,認為人類文明是由文化因素和地理因素影響而自然出現的,并由促使自然和社會進化的力量所決定;[13]有的人認為,文明的發展是人類在改善生活方式、生活條件以及占有越來越多的文化財富中的不斷進步。[14]比如,法國實證主義哲學家孔德就提出了分階段發展的理論;還有學者認為,人類的文明歷史呈現著豐富的多樣性,各種文明之間的交往傳播(甚至沖突,如亨亭頓的觀點)、借鑒吸收、互補融合構成了文明發展的動力源泉[15];還有學者提出合理發展的理論,認為人類具有一種思考力,這種思考使他能夠追逐他預見到并估計到能夠得到益處的目的,也就是人類可以計劃和實行自己的發展。[16]從上述各種觀點來看,人類文明的發展完善總是與人類追求幸福的目的性、實現手段的多樣性、知識能力的積累性、比較選擇的豐富性存在密切聯系,以此來觀照政治文明的發展也是很有啟發意義的。有學者就認為:各國不同的文化背景、社會制度、價值理念和生活方式是世界充滿競賽、活力和創新的根本原因,人類不斷告別野蠻和落后,政治文明不斷地從低級進入高級狀態的內在動因,正是基于多樣性政治文明的交流、互補、融會和新的建構。[17]筆者贊同這一認識。值得進一步探討的問題是,多樣性政治文明能夠交流、互補、融會和新的建構的深層次緣由是什么呢?回答這一個問題就等于回答了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動力之源。我認為,人權仍然是答案之一[18],理由是:

第一,人是政治的出發點,政治文明必須“以人為本”。恩格斯在《英國狀況》中說:“政治學是在一定程度上是以人作為基礎,我們的人民是一個整體,是國家的主人,實現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應當成為國家活動的根本目的”。[19]政治的物化層面雖然主要是國家政治制度、政治體制、政治文化等宏觀性的問題,但它作為眾人之事(孫中山語),實際上直接或間接回答國家與人(公民)和諧共處之術,其中關鍵的是人的生存和發展之道。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早就認為憲法(政體)是城邦公民的生活方式。美國哲學家赫舍爾說:人問“人是什么”時,“并不是尋找自己的起點,而是尋找自己的命運。”[20]從人(公民)的命運出發,關心和改善人(公民)的生活方式,保障和擴大人(公民)的權利,提高他們的生存和發展的質素,就是政治的應然本色,更是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必然規律。

第二,人權價值觀認同的公認性是政治文明能夠通過交流、借鑒、融合而不斷進步完善的認識原因。這種公認性,也即人權在當代文明各國、不同文化背景中具有共似性或前面所稱的“文明相容的人權觀”,其突出表現之一是各立憲國家均以基本人權作為憲法這一國家根本法的一項固定的、不可更改的基本原則。列寧形象地指出,“憲法就是一張寫著人民權利的紙”。[21]縱觀當代各國憲法,雖然存在資本主義憲法與社會主義憲法的分野,但無一例外地都把公民的基本權利作為憲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各國憲法雖然在基本人權的表述中各有不同,有的稱人權,有的則稱公民權,還有的稱憲法權、市民權、國民權等等,但基本的含義是相融一致。西方憲法學家曾經統計當代142部憲法中用了“公民權、人權、政治權利、基本權利或個人權利這些詞或類似的詞”的有128部,占90.1%,沒有用的只有14部,占9.9%[22].這說明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不論其國家性質如何,但都認為社會是由人構成這一點是共同的,共同的人的社會總能找到怎樣對待人的一定的共同標準。法律文化所以能夠產生繼承性和互融性,觀念上的原因在于人所共需的對人的價值存在著一個基本的一視同仁的標準。這充分說明,各國政治文明的具體形式可以各具特色,但應當都包括對人權的價值尊重和保障;各國政治文明的完善程度是有差異的,但其內在要求的發展趨向卻是一致的,這就是實現、保障和發展人權。

人權價值觀認同的公認性、共似性的另一突出表現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人類社會基于法西斯主義踐踏人權的殘暴行徑,認識到人權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國內法的問題,它也是與和平緊密相關的一個重大國際問題。1945年6月26日由戰勝國和中立國在美國舊金山簽訂的《聯合國憲章》序言中首先申明: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聯合國憲章》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聯合國的宗旨之一就是: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并激勵對于全體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從此,以聯合國為中心,有關國際組織制定了一系列國際人權的公約,以《世紀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任擇議定書》為核心,形成了一個國際人權保護的條約體系。當今國際社會里,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普遍承認和尊重《聯合國憲章》提出的保障“全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的宗旨以及《世紀人權宣言》和《國際人權公約》所確認的一系列基本人權與自由的原則,共同簽署某些國際人權條約,共同譴責或制裁某些嚴重侵犯人權的行為。這說明,追求基本人權已成為全社會乃成為全社會乃至全人類的共同理想。

第三,人權觀的產生和傳播,人權事業的發展在促進人類政治文明中的巨大歷史功績充分說明人權是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內在動力之一。人權價值的核心就是正義和公正,而追求和實現正義、公正恰恰構成各種政治文明發展的動力源泉。歷史事實表明,實現和保障人權是社會正義(公正)和進步的動力之一。公正和正義是社會狀況和行為符合人的本質和權利的要求。人權理念具有的應然性,恰恰源自人的本質的要求。侵犯人權,意味著扭曲人的本質,就是不公正。自古希臘民主思想形成及建立起若干實行奴隸主民主制度的城邦國家起,人權價值觀在西方就開始問世了。但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人權的理念無法暢行其道。奴隸社會、封建社會有其歷史必然性,但這種社會不公正,因為它扭曲了人的本質。人類反對政治專制的斗爭是從要求自由平等的權利開始的。這種要求誕生于西方近代民主思想先聲的人文主義運動中。這場運動標志著人類對自身認識的一次覺醒。人文主義的核心內容就是人權意識,人文主義者強調人的價值,肯定人的尊嚴,歌頌人的智慧和力量,宣揚人權不容蔑視。到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由于商品經濟和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空前發展,由于啟蒙思想家們的卓越作用,人文主義的人權觀發展為自然權利學說,人權被宣布為革命口號和政治綱領,成為打擊敵人、團結人民的政治武器。盧梭大聲疾呼,民主就是人民主權,是國民公意;斯賓諾莎熱情贊頌,自由比任何事物更珍貴;潘恩尖銳指出,平等權利是一切問題的根本;康德刻意認為,善良意志就是公正;洛克莊嚴宣稱,每個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擁有多少的權利;杰弗遜熱情謳歌,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是上帝賦予人們的不可讓渡的權利。這些啟蒙思想家還運用人權理論提出了許多革命性的主張,如要求對政府權力加以限制,政府嚴格實行法治,國家的法律不應當只是政府管理人民的工具,政府和官吏本身也受制于法律(治人者治于法),等等。這些理論主張,既富于哲理,又激情洋溢,極大地教育了人民,打擊了敵人,對資產階級革命和資產階級政權的建立起了重大推動作用,為人類政治文明的進步立下了汗馬功勞。

在資產階級奪取政權,建立自己的民主體制后,人權被披上憲法的外衣,轉化為法定權利,成為資產階級法治的重要指導原則,與資產階級民主制度溶為一體,發揮其政治效用。如果說資產階級法制的勝利是人權理論的勝利,那么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的確立則是以人權的制度化、法律化的確立為標志的。世界上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是英國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憲章》,之后相繼制定的《權利請愿書》(1628年)、《人身保護法》(1676年)、《權利法案》(1689年)等關于普通人基本權利的立法構成了英國民主憲政體制的基礎。美國的《獨立宣言》是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人權宣言”,它熔鑄了歐美思想家關于天賦人權、社會契約、人民主權、革命權等人權學說的全部內容,成為美國獨立后立憲的指導性文件。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是以美國《獨立宣言》為藍本寫成為,這個綱領性的歷史文獻不僅明確地提出了人權口號,而且對基本人權的規定比《獨立宣言》更完備、更規范化,在共和國成立后,它被正式載入憲法。自1918年1月俄國通過列寧起草的《被剝削勞動人民權利宣言》以后,社會主義國家也紛紛以公民基本權利入憲來表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今天之中國更是首次在憲法第四次修正中莊嚴地寫上“尊重和保障人權”,成為中國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標志之一。

第四,追求政治的理想、進步和發展是人類生存發展的目的和條件之一,而實現人權是達至這一目的和獲取這一手段的助動器。政治文明是合乎理想的政制。約翰。密爾認為,一個合乎理想的政制應該實現兩個基本功能。第一是吸收和組織賢能,去管治社會,辦理公共事務。第二是教育人民,協助他們發展自己的潛能,提高他們的知識和道德水平,培養良好的品格。這兩種功能是相輔相成的,如果其中一方面做得好,對于另一方面會有所幫助[23].這兩個功能都必須而且只能通過保障人權來實現。實現和保障人權,有利于廣大人民積極參與社會的改進,保障自己的權益,團結一心,促進社會進步;同時有助于發揚人格的價值,增強人民對國家的責任感。

第五,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是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最根本的動力,而人權在其中具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人能夠創造出有利于人成為人的歷史,個中原因就在于人類自誕生起,就孜孜以求人的全面發展和解放。人的全面自由發展意味著“人終于成為自己和社會結合的主人,從而也就成為自然界的主人,成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24].人權的價值和意義不僅僅使人獲得權利,重要的在于使人達到自我解放、自我發展的目的和獲得自由發展、自由解放的手段。按照歷史唯物主義的原理,人類社會的歷史實際上是一個不斷追求人自身解放的歷史鏈條,每一個社會形態都是這一鏈條中的一環,每一社會形態是前一社會形態的繼續,人因而也比前一社會形態獲得更多的解放。馬克思說過:“任何一種解放都是把人的世界和人的關系還給人自己”。[25]自憲法、憲政作為人類政治文明的結晶產生起,它就標志著人的解放達到了一個新的階段。而到了共產主義的社會形態,由于它是“以每個人的全面而自由發展為基本原則的社會形態”[26].因而在這個理想的社會,人權才真正實現了它的應然性的完美和充分的展現。[27]人類以往的政治文明發展史已經證明人權構成了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動力之源,歷史還將進一步證明:政治文明的未來發展完善必定要繼續從人權那里獲取源源不竭的動力!

參考文獻:

[1]1991年11月1日中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表《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國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官方文件,這份文件首次肯定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地位,將人權稱為“偉大的名詞”。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政治報告首次出現“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表述。2002年12月黨的十六大政治報告再次將“尊重和保護人權”確立為新世紀新階段黨和國家發展的重要目標:“政治文明”一詞出現在我國官方文件中卻是在21世紀,2001年1月在全國宣傳部長會議上指出“法治屬于政治建設,屬于政治文明”。2002年5月31日在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畢業典禮的講話中提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目標。”后來在黨的十六大報告表述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

[2]比如,使用Google搜索,“政治文明”有567000項查詢結果,“人權有526000項查詢結果。

[3]《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8頁。

[4]例如馬克思曾說過,人的本質在其現實上是其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

[5]既然是從兩者的相互關系出發來探究事物的屬性,那么基于政治文明的視角,也可以對人權進行解讀。但限于篇幅,這個問題有待另文專述。

[6]參閱鄒平學:《基本人權概述》之第一節,載韓德培總主編、李龍執行總主編《人權的理論與實踐》,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351—359頁。

[7]《列寧全集》第2卷,第808頁。

[8]參閱《文明和文化-國外百科辭書條目選譯》,求實出版社1982年版。該書匯集了英國、法國、日本、美國、前蘇聯、西班牙、前西德、前東德等八個國家的百科辭書關于文明、文化的闡釋。

[9]《韓非子。六反》。

[10]參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615-616頁。

[11]參閱(日)大沼保昭著《人權、國家與文明》第七章“文明相容的人權觀的探索”。王志安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

[12]這就如同實踐“為人民服務”這一原則,必然要求為構成人民的每一個人服務,如果借口個人不代表人民,所以不必為具體的個人服務,這是十分荒唐的邏輯。

[13]參見西班牙《世界大百科全書》1978年版,“文明”詞條釋義。轉引自《文明和文化》,求實出版社1982年版第87頁。英國人類學家太勒、美國人類學家摩爾根是進化論的主要闡述者。

[14]參見前西德《大百科辭典》1979年版,“文明”詞條釋義。轉引自《文明和文化》,求實出版社1982年版第96頁。

[15]著名歷史學家湯因比曾經列舉過20多種文明類型,并描述了它們興起、發展、衰亡的過程及原因,他甚至認為逆境而不是順境促使人們在文化上取得成就;德國的人類學家W.施米特、英國的人類學家喬治。史密斯等均相信文化的傳播是人類發展的基本力量;

[16]參見《文明和文化》,求實出版社1982年版,第63頁。

[17]參見方世南、曹峰旗:《中國特色政治文明建構的全球視野》,載《鄧小平理論研究》(滬)2003年第3期。

[18]把政治文明發展完善的動力之源完全歸結為人權很可能不是科學論斷,本文稱人權是動力之源并不排斥還有其他事物也可能是動力之源,只是不去論及其他的動力之源為何。

[19]《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第657頁。

[20](美)赫舍爾:《人是誰》,貴州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頁。

[21]《列寧全集》第9卷,第448頁。

[22](荷)亨利·范·馬爾賽文、格爾·范·德·唐著:《成文憲法的比較研究》,華廈出版社1987年中譯本,第135頁。

[23]J.S.Mill:《ConsiderationsonRepresentativeGovernment》,SouthBend,1962,Chap.Ⅱ。

[2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443頁。

[25]《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43頁。

[26]參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449頁。

[27]本文一直未談及人權的階級性,并不是否定在階級社會里人權具有階級性,而是認為人權的本原含義是一切人的權利,階級性只是人權發展史的階段性現象。人權只屬于某個階級、某個階層的歷史現象終究不是人權應然性的充分展現,只有共產主義才能真正實現人權為全社會乃至全人類所共同享有的理想,在那里,每個人的解放是一切人解放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