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政制度現代化分析論文

時間:2022-10-03 09: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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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政制度現代化分析論文

摘要:在當代中國憲政現代化的歷史上,“五四憲法”無疑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從法制現代化的分析視角出發,反思“五四憲法”與當代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之間的內在聯結關系,分析“五四憲法”得以產生的社會基礎,可以概括出“五四憲法”的偉大制度創新及其對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制度建設的偉大里程碑意義;客觀分析出“五四憲法”所存在的制度缺陷及其對當代中國憲政現代化的影響;進而探討“五四憲法”對于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憲政國家建設和憲政制度現代化所具有的時代價值。

關鍵詞:五四憲法;社會主義憲政;憲政制度現代化

一、問題的提出

54年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后的第五年,新中國第一部正式憲法誕生了。這是一部在中國憲政史上具有特殊意義的憲法。它確乎開創了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一個新的時代,創設了中國憲法文化理念和制度的一種全新的模式范型,成為中國憲法史上不可逾越的界碑,成為現行憲法的母本,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同時,它又是一部沒有得到有效實施,后來幾乎成為一堆廢紙的悲劇性的憲法。對于憲法史學家來說,它的悲劇性命運幾乎使人不愿或不忍觸碰這塊心靈的“痛區”。這部憲法史稱“五四憲法”。

但是,這是我們不得不認真對待的一部憲法。這不僅是共和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憲法,更是在21世紀中國走向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憲政的歷史進程中,無法回避,必須認真反思和深入研究的憲法。因此,今天,我們紀念“五四憲法”并不是為發“思古之幽情”,不是為紀念而紀念,寫幾句贊美的詞句,唱幾句頌揚的贊歌,盡管“五四憲法”確實擔當得起這些贊美和頌揚,因為畢竟她是共和國憲法史上在現行憲法之前“寫得最好的一部憲法”,是“中國憲法的基石”;{1}而是要深入研究“五四憲法”內涵的現代憲法精神,揭示“五四憲法”得以產生的社會文化條件,評估“五四憲法”在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中的歷史地位和意義,思考“五四憲法”給我們留下了哪些寶貴財富,以及它對于21世紀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時代價值。{2}{3}因此,本文將理性反思的焦點對準“五四憲法”在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歷史上的地位,它的社會文化基礎,它的悲劇性命運與中國政治法律文化的功能缺陷之間的內在聯結關系,以及“五四憲法”對于當代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時代價值和意義,以就教于學界同仁。

二、“五四憲法”的社會文化基礎

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制定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新中國政權的構造、新中國法制的初創奠定了根本法基礎,拉開了中國第三次法律革命的序幕。《共同綱領》在建國之初的五年時間里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1]為實現全國解放、恢復國民經濟、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障新生的人民民主政權和人民的基本權利,取得“抗美援朝”的勝利提供了根本的憲法保障,成為全國人民思想和行為的基本準則和統一基礎。[2]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可以說,共同綱領自產生起到1954年憲法產生止,一直是指導我國進行新民主主義建設的總的綱領性文件,起到了臨時憲法的作用。共同綱領所確立的各項新民主主義的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在實際中都得到了很好的尊重并加以有效運行。……共同綱領在建國初期所起到的治國安邦的基礎作用,對新中國的法制建設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為新中國的憲政建設創設了一個良好的開端。”{4}(P32—33)

但是,建國初期的中國是一個社會劇烈變遷的時代。在新中國的最初幾年時間里,中國社會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舊中國的基本社會結構已經逐步解構,而新的社會秩序的基本形態初步形成。對此,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總結了新中國建立五年來社會和國家生活所發生的五個方面的深刻變化:第一,我們已經結束了在外國帝國主義統治下的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地位,成為一個真正的國家;第二,我國已經結束了年代久遠的封建主義的統治;第三,我國已經結束了長期的混亂局面,實現了國內和平,造成了我國全部大陸空前統一的局面;第四,我國已經在極廣泛的范圍內結束了人民無權的狀況,發揚了高度的民主主義,全國廣大人民群眾已經深切地體驗到,人民代表大會是管理自己國家的最好的政治組織形式;第五,由于解放后的人民在勞動戰線上表現出驚人的熱情和創造能力,加上蘇聯的援助,我國已經在很短的時間內,恢復了被帝國主義和國民黨反動派所破壞了的國民經濟,開始了社會主義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的事業。{5}(P140—141)顯然,《共同綱領》已經在諸多方面不能適應新的社會結構的要求,它與中國共產黨人所追求的社會主義理想之間的深刻矛盾也已經使其在實施五年以后完成了自己的歷史使命。這構成了“五四憲法”得以制定的最深刻的社會文化基礎。

第一,經濟結構的變遷。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中國的國民經濟幾乎已經癱瘓,經濟結構嚴重二元對立。一方面是中心城市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另一方面在廣大農村自然經濟仍然占據著主導地位。國家的經濟命脈掌握在外國財團、官僚資本、買辦資本和封建地主階級手中,廣大人民群眾生活十分艱難。由于長期戰爭的破壞、龐大的軍費開支和市場投機行為猖獗,國力十分貧弱,人民生活于水深火熱之中。對于新生的共和國來說,面臨著三項最基本的經濟任務,一是醫治戰爭創傷、恢復國民經濟;二是沒收官僚資本和外國資本,建立強大的國營經濟,將國家的經濟命脈掌握在人民手中,為國民經濟的社會主義改造提供堅實的物質基礎和經濟條件;三是在農村實行,廢除地主階級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的土地所有制,推動農村生產方式的變革,解放農村生產力,以推動新民主主義經濟的發展,切實保障國家的、合作社的、工人和農民的、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合法的財產和利益,推動國家的工業化進程。[3]為此,黨和國家采取了一系列切實有效的措施,推動了建國初期國家和社會經濟結構的變革。在恢復國民經濟方面,在1949年7月至1950年2月期間,采取果斷措施,打擊市場上的投機勢力,平抑了四次物價大漲之風,保證了市場物資供應,穩定物價,打贏了經濟戰線的第一仗,穩定了社會經濟秩序,為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在沒收官僚資本方面,“解放前,四大家族的官僚資本,占舊中國資本主義經濟的80%,占全國工業資本的2/3左右,占全國工礦、交通運輸固定資產的80%。新中國成立前夕,更主要的是新中國成立之后,人民政府沒收了以前在國家經濟生活中占統治地位的全部官僚資本企業,包括大銀行、幾乎全部鐵路、絕大部分黑色冶金企業和其他重大工業部門的大部分企業,以及輕工業的某些重要企業。由于沒收了官僚資本,使社會主義國營經濟壯大起來。1949年國營經濟在全國大型工業總產值中所占比重為41.3%,國營經濟在全國五種經濟成分中居于領先地位,是對國民經濟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4}(P27)在方面和農村社會變革方面,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政務院7月15日頒布了《農民協會組織通則》、7月20日頒布了《人民法庭組織通則》、8月20日頒布了《政務院關于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等法律、法規,沒收地主的土地、耕畜、農具、多余的房屋和農具等生產資料,分給貧苦農民,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極大地解放了農村生產力,使黨和政府的政策在農村中得到了大力推進和貫徹執行,增強了黨和政府在農村社會的意識形態滲透能力、社會控制能力和資源動員能力。1952年底,運動基本完成。[4]隨著的完成,農村的社會生產關系和階級結構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第二,新的政治結構建構的客觀需要和法律條件的具備。《共同綱領》是建國的根本法,它一方面建立了我國建國初期的新民主主義的政權體系,奠定了新民主主義政治結構的基礎;另一方面,又指出了新的政治權力結構的未來方向。隨著建國初期各項任務的完成,《共同綱領》初步建構的政治架構已經逐漸不能適應新的政治發展的要求。這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政權的性質。《綱領》所建立的政權是“包括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分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愛國民主分子的代表”的統一戰線的新民主主義的政權,是“實行以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的民主專政的“新民主主義即人民民主主義的國家”。而中國共產黨人追求的目標是要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目標和現實之間有相當大的差距;二是政權的合法性問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一個由共產黨、各派、各人民團體等多種政治力量進行政治協商的統一戰線組織,在普選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之前代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是可以的,但它畢竟缺乏經過人民普選的廣泛的民主基礎和合法性基礎,代行國家權力機關的職權時間不能太長。斯大林在1952年10月28日對由劉少奇帶隊參加蘇共的中共代表團指出:“你們不制定憲法,不進行選舉,敵人可以用兩種方式向工農群眾宣傳反對你們:一是說你們的政府不是人民選舉的;二是說你們國家沒有憲法。”[5]不管斯大林建議中國制定憲法的其他觀點是否正確,但是他的關于政權合法性問題的這兩點意見是有道理的;三是隨著建國初期各項任務的完成,《綱領》所規定的建立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條件日益成熟。《綱領》第1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的方式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級人民政府為行使各級政權的機關。國家最高政權機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央人民政府為行使國家政權的最高機關。”隨著我國建國初期社會秩序的恢復,國民經濟的恢復和、鎮壓反革命、“三反五反”等運動的結束,實行普選、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建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條件基本具備,特別是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2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為實現全民普選、建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就必然需要一部新的憲法具體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和職責等。[6]

第三,意識形態的社會主義化。1919年“”以后,中國革命就進入了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新民主主義革命所要建立的目標是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而新民主主義的發展方向必然是導向社會主義。[7]建國初期,根據《共同綱領》,我們所建立的就是一個新民主主義的國家。但隨著我國建國初期各項任務的完成,很快黨和國家就宣布進入從新民主主義社會向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意識形態的社會主義化日益明顯。早在1952年下半年就開始提出中國共產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1953年6月15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作了比較完整的表述,8月正式寫到在1953年夏季全國財經工作會議的結論中。1953年12月在《關于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一文中作了最后的確定的表述:“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黨在這個時期的總路線和總任務是,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并逐步實現國家對農業、對手工業和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的實質,就是使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所有制成為我國國家和社會的唯一經濟基礎。”{6}(P704—705)由于對過渡時期的總體界定,憲法也就成了在本質上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不過不是一部完全的社會主義憲法。[8]因此,劉少奇作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明確指出:“我們制定憲法是以事實為根據的。我們所根據的事實是什么呢?這就是我國人民已經在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和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長期革命斗爭中取得了徹底勝利的事實,就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已經鞏固地建立起來的事實,就是我國已經建立起社會主義經濟的強有力的領導地位、開始有系統地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過渡到社會主義社會去的事實。”{5}(P133)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共同綱領》所規定的“新民主主義的人民民主政權”的性質已經不能適應新的意識形態變化的要求,甚至新民主主義階段不是一個獨立的歷史階段,而屬于向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一個部分,國家正在快速邁向社會主義社會。

第四,社會結構的變化。經過建國以后短短的幾年時間,我國的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種變化在經濟領域主要表現為所有制結構發生了質的飛躍,國家通過對帝國主義在華資本和官僚資本的沒收,建立了強大的國營經濟。國營經濟作為社會主義的經濟成分,成為國民經濟的強大基礎;通過,農民獲得了土地,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農村階級成分的劃分,根本上改變了農村的社會階級結構和資源配置方式;[9]通過鎮壓反革命和“三反”、“五反”運動,不同社會階層的社會地位發生了根本性的變革,原來受剝削和受壓迫的工人和農民成了社會的主人,而地主階級、資本家成為革命和改造的對象。從而傳統的社會結構和人際關系的基本格局得以徹底改變,黨和國家的基層政權具有了很強的社會動員和社會控制能力,傳統中國的社會動員和社會控制體系土崩瓦解,失去了其基本控制和支配社會資源的能力。[10]

三、“五四憲法”的制度創新及其缺憾

從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決定成立以為主席,、宋慶齡等33名委員組成的憲法起草委員會,著手起草憲法草案,歷經憲法起草小組和憲法起草委員會1年零8個多月的艱辛努力,經過歷時三個月的全民討論,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部正式憲法,終于于1954年9月20日獲得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通過。“五四憲法”是我國民主憲政史上的一個偉大創舉,是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在《共同綱領》的基礎上,它第一次以正式憲法的形式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性質,建立了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政權體系,確立了我國國家機關運行和國家權力行使的基本原則,宣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關于第一屆全國人大的召開和“五四憲法”頒行的意義,公丕祥教授主編的《當代中國的法律革命》中寫道:“1954年9月,第一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這次會議的召開,結束了全國政協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局面,結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行使最高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最高權力的局面。在這一時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代表的一批法律的出臺,確立了我國社會主義的新型的憲政制度和法律架構,標志著人民民主政治走向新的階段,我國社會主義法制道路新的起點。”{7}(P125)顯然,“五四憲法”的頒行標志著我國憲政制度現代化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實現了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一次重大歷史性飛躍,是近代以來中國第二次法律革命的標志,在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歷史進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關于“五四憲法”的特點,概括為兩條:“一條是總結了經驗,一條是結合了原則性和靈活性。”關于第一條,指出:“它總結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反對帝國主義、反對封建主義、反對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經驗,總結了最近幾年社會改革、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政府工作的經驗”;總結了從清朝末年以來關于憲法問題的經驗:“主要是總結了我國革命經驗和建設經驗,同時也是本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的結合”,“我們是以自己的經驗為主,也參考了蘇聯和各國人民民主國家憲法中好的東西。”關于第二條,認為,“五四憲法”的原則基本上是兩個:“民主原則和社會主義原則。我們的民主不是資產階級的民主,而是人民民主,這就是無產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人民民主的原則貫串在我們整個憲法中。另一個是社會主義原則。我國現在就有社會主義。憲法中規定,一定要完成社會主義改造,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這是原則性。要實行社會主義原則,是不是在全國范圍內一天早晨一切都實行社會主義呢?這樣形式上很革命,但是缺乏靈活性,就行不通,就會遭到反對,就會失敗。因此,一是辦不到的事,必須允許逐步去辦。”“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是原則,要達到這個原則就要結合靈活性。靈活性是國家資本主義,并且形式不是一種,而是‘各種’,實現不是一天,而是‘逐步’。這就靈活了。”{6}(P707—710)而韓大元教授根據“五四憲法”文本的精神意蘊和憲法的制定及討論過程,將它的特點概括為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統一、本國經驗和國際經驗的統一、領導智慧和群眾智慧的統一、科學性與通俗性的統一四大特點。{4}(P66—72)而在我們看來,“五四憲法”所以是偉大的、具有長久生命力的,乃在于它實現了我國憲法基本理念和國家根本制度的偉大創新,確立了社會主義憲法的基本理念和政權體系。這些憲法理念和制度在共和國50年的憲政歷程中,盡管歷經滄桑,但經受住了考驗,甚至像“”這樣的歷史浩劫都無法撼動。這些社會主義憲法理念和制度的創新主要有下列幾個方面:

第一,“五四憲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確立了我國政權的社會主義性質,并將建成社會主義作為我國堅定不移的發展目標。憲法序言明確了我國建國初期國家政權和社會的基本性質,指出了建成社會主義是我國發展的必然方向,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民民主制度,也就是新民主主義制度,保證我國能夠通過和平的道路消滅剝削和貧困,建成繁榮幸福的社會主義社會。”“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到社會主義社會建成,這是一個過渡時期。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是逐步實現國家的社會主義工業化,逐步完成對農業、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對此,劉少奇在《憲法草案的報告》中做了進一步的闡發和說明:“大家知道,我國正處在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過渡時期。在我國,這個時期也叫做新民主主義時期,這個時期在經濟上的特點,就是既有社會主義,又有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資本主義兩種相反的生產關系,在一個國家里面互不干涉地平行發展,是不可能的。中國不變成社會主義國家,就要變成資本主義國家,要它不變,就是要事物停止不動,這是絕對不可能的。要變成資本主義國家,我在前面已經說過,此路不通。所以我國只有社會主義這條唯一光明的大道可走,而且不能不走,因為這是我國歷史的必然規律。”{5}(P143—144)歷史證明,盡管我國后來不久就受到“左傾”思潮的影響,步子走得太急,在短短的幾年時間里完成了社會主義的“三大改造”和向社會主義的過渡,提前進入社會主義,給國家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造成了嚴重的影響和損失,但是,憲法對過渡時期的國家政權性質的規定、所提出的過渡時期總任務、以及當時所確定的過渡時期大概需要15年左右的基本估計是準確的,特別是憲法所確定的我國社會主義的發展方向無疑是正確的,為我國今后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的發展指明了前進的方向。

第二,憲法關于我國的國家性質和政體、國家結構形式和民族區域自治的制度、共產黨領導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制度等規定長期為我國所堅持和發展,奠定了我國國家基本制度的基石。憲法第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國家。”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其他國家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第3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憲法序言明確指出:“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斗爭中已經結成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今后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斗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此外,憲法還確立了繼續鞏固和發展與蘇聯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友誼,并“根據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原則同任何國家建立和發展外交關系”的外交原則。這些基本的制度和政策框架構成了國家制度建設的核心,成為正確處理民族關系、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階級和黨派之間的關系、外交關系等各個方面的根本法基礎,為我國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和發展。

第三,在國家基本經濟制度方面。憲法第5條至第16條規定了過渡時期我國基本的經濟制度和基本經濟政策,主要規定了我國的所有制形式為四種所有制并存,憲法第5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生產資料所有制現在主要有下列各種:國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個體勞動者所有制;資本家所有制。”第6條至第10條分別規定了我國不同所有制在國家經濟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和未來發展的方向和命運,確定了國家對不同所有制經濟的總體的政策安排和導向。具體表現為國營經濟是全民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力量和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物質基礎。國家保證優先發展國營經濟(第6條);合作社經濟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社會主義經濟,或者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的半社會主義經濟,其中“勞動群眾部分集體所有制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手工業者或者其他個體勞動者走向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的過渡形式。”國家鼓勵、指導、幫助合作社經濟的發展,并以發展生產合作作為改造個體農業和個體手工業的主要道路(第7條);國家總體上保護農村和城市個體經濟,指導和幫助個體農民和城市手工業者增加生產、改善經營,鼓勵他們根據自愿原則組織生產合作、供銷合作和信用合作,對富農經濟實行限制和逐步消滅的政策(第8、9條);國家依照法律保護資本家的生產資料所有權和其他資本所有權,對資本主義工商業采取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資本家所有制(第10條)。從而在基本經濟制度方面,公開確定了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不平等性,明確規定了社會主義的發展方向,保證了經濟基礎向社會主義過渡,具有鮮明的過渡時期特點。此外,憲法還明確規定“國家用經濟計劃指導國民經濟的發展和改造,使生產力不斷提高,以改進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鞏固國家的獨立和安全。”這實際上也預示了中國未來社會主義將實行計劃經濟。

第四,憲法要求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確立民主價值指向、民主原則和法制原則等基本價值理念和原則,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必須依靠人民群眾,經常保持同群眾的密切聯系,傾聽群眾的意見,接受群眾監督。”“一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效忠人民民主制度,服從憲法和法律,努力為人民服務。”(第17、18條)

第五,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武裝力量屬于人民,“它的任務是保衛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設的成果,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第20條),從而確立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憲法地位、國家性質和對內對外職能。

第六,憲法創設了富有中國特色的、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國家機關體系,分別規定了各個國家機關的組成方式、任期、職權、職責、工作的原則等。這一新的國家機關體系是在繼承了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機構體系,并結合我國新民主主義政權建設的經驗基礎上的偉大創新,具有自己的特點。如與蘇聯1936年憲法相比,蘇聯是一個聯邦制國家,蘇聯最高蘇維埃由聯盟蘇維埃和民族蘇維埃兩院組成,而中國是一個多民族統一的單一制國家,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實行一院制:“五四憲法”設專節規定了國家主席為國家元首,形成了獨具特色的國家元首制度;我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務院,而蘇聯是部長會議;我國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而蘇聯是加盟共和國的最高蘇維埃和加盟共和國的部長會議;我國憲法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而蘇聯沒有法院報告工作的制度;我國人民檢察院實行垂直領導,實行總檢察長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制度,而蘇聯沒有建立總檢察長向最高蘇維埃負責并報告工作的制度等。此外,關于國家機關的職權的規定,我國與蘇聯憲法差異也很大,特別是我國1954年憲法明顯增大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體現了鮮明中國特色。[11]因此,盡管我國國家機構體系的規定在整體框架上與蘇聯等社會主義國家具有相似性,但我國1954年憲法確實吸收了大量的本國經驗,具有鮮明的中國特點。[12]

第七,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五四憲法”第85條至第98條規定了本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第99條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于任何由于擁護正義事業、參加和平運動、進行科學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國人,給以居留的權利。”第100條至第103條規定了公民的基本義務。這些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一方面借鑒了前蘇聯關于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另一方面,也結合了本國的實際情況,進一步發展了共同綱領的規定,使這些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更具有具體性、廣泛性和現實性。其中公民有獲得物質幫助權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居住和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在現在看來也是比較先進的,對我國基本人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意義和價值。

但是,毋庸諱言,1954年憲法也存在著諸多制度上的不足和缺陷,這些制度缺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憲法未能得到全面有效執行的重要制度性因素之一。

第一,在制憲權主體來看,我們將憲法看成是黨和國家政策的法律化,制憲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而不是人民,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成為“無源之水”,混淆了作為“始原的創造性”權力的制憲權與作為派生的代議制機構的具體行使憲法制定權力之間的關系,使我們長期以來在立憲主體上模糊不清,憲法上不明確。憲法序言第三自然段明確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在首都北京,莊嚴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當時曾經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在全國人大的職權中專門規定“有權制定憲法”的建議。但正式頒布的憲法文本中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制憲權方面的職權。對此,憲法起草委員會法律小組做了如下說明:一是本憲法的制定已在序言第三段莊嚴宣布;二是斯大林憲法是一個新的憲法,同時就是對1924年憲法的修改。所以,即使為了制定第二個憲法,那只是在社會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根據情況的需要來修改現行憲法,這已包括在修改憲法的職權范圍內,無須另外再規定制定憲法的職權。從這個說明中可以看出,當時對制憲權的理解是不夠全面的,把制憲權與修憲權理解為同一個概念,沒有確立制憲權本身獨立的價值體系,也沒有從理論上說明作為制憲權主體的人民和作為制憲權行使者的全國人民大表大會的關系等。從制憲權的一般邏輯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來源于憲法,而憲法是作為制憲權主體的人民制定的,全國人大只是按照人民的意志通過憲法,并享有憲法的職權。{8}(P41)

第二,從制憲目的來看,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中有幾段明確的論述,他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用憲法這樣一個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固定下來,使全國人民有一條清楚的軌道,使全國人民感到有一條清楚的明確的和正確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國人民的積極性。”“我們的這個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還不是完全的社會主義憲法,它是一個過渡時期的憲法。我們現在要團結全國人民,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和應當團結的力量,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這個憲法就是為了這個目的而寫的。”{6}(P710,P712)劉少奇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的報告》中,明確指出:“在我國實現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是一個十分艱巨復雜的任務。必須動員全國人民的力量,發揮廣大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在正確的和高度統一的領導之下,克服各種困難,才能實現這樣的任務。因此,一方面,我們必須更加發揚民主,擴大我們國家民主制度的規模;另一方面,我們必須建立高度統一的國家領導制度。為了這樣的目的,我們也有完全的必要制定一個比共同綱領更為完備的像現在向各位代表提出的這樣的憲法。”{5}(P144—145)關于五四憲法的制定目的,我國學者有較多的論述,有的認為,它主要有兩個:一是為了鞏固革命成果和總結斗爭經驗;二是保障我國人民能夠實現建設社會主義社會的共同愿望。{9}(P90)有的認為,就制憲目的而言,當時的基本目標是以憲法的確認已經取得的經驗與成果,并通過憲法的綱領性功能把人們實現社會主義的愿望法定化,賦予其規范的性質。{8}(P57)而在我們看來,從、劉少奇、的論述來看,“五四憲法”的制憲目的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一是總結歷史經驗;二是建立新的國家機關體系;三是動員群眾,擴大民主;四是為實現過渡時期總路線統一思想。這種立法目的,從本質上來說,充分體現了“五四

憲法”在立憲目的上并不是由人民來創制國家機關,對國家權力進行合理的配置,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運作范圍和限度,防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主觀任性,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的法律控制,而是注重確立國家政權的合法性,以動員群眾實現黨在過渡時期提出的政治任務。這種立憲目的與現代憲法的基本價值和功能存在明顯的指向偏離,也為后來黨和國家領導人在一系列問題上的主觀任性、“左傾”冒進留下了根本法上的漏洞。

第三,從黨與國家的關系的來看,“五四憲法”在序言中兩處涉及中國共產黨的規定,一是在序言第一段總結中國革命的歷史時,寫道:“中國人民經過一百多年的英勇奮斗,終于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人民革命的偉大勝利,因而結束了長時期被壓迫、被奴役的歷史,建立了人民民主專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是在第四段規定:“我國人民在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偉大斗爭中已經結成了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各民主階級、各派、各人民團體的廣泛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今后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斗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但是,憲法并沒有對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和執政的地位,黨與國家機關之間的相互關系,黨的權力的運作范圍及其限度、運作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從根本上說,這是一種黨和國家兩種等級系統平行的制度,而在憲法中沒有提到的黨則是權力的最終所在。”而“在執行中的實際組織形式比憲法的規定更有重要意義。”{10}(P109)由于黨和國家機關,特別是與國家權力機關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間關系不明,黨和政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關系沒有明確規范,黨政不分、以黨代政等以后發生的許多問題也就長期難以得到解決。對此,美國學者吉爾伯特。羅茲曼的分析盡管有不盡準確之處,但卻頗有啟迪意義:“晚近的國家憲法規定中國政府追隨一個政黨。”“分析中國憲政主義的一個更好的方法將是考察黨的章程,而不是國家的法律。特別是在共產黨統治時期,這些黨章篇幅很短,不甚具體,熱情洋溢,并且經常修改。它們是貨真價實的宣言,而不是最高的法律。其主要目的是描述這些章程制定時的革命火焰;但這些火焰飄忽不定。中共章程在通過之后不會生效很長時間。沒有一個黨代會不寫出一部新章程。這種習慣作法本身就對中國現代化時期的政治過程能夠輕易地實現穩定,包含著一種強烈的不信任感,而這種預期又往往變為現實。”“因此,法律在實踐中常常被忽視或修改,也就不足為奇了。政府決策出現高度的個人化和隨機性,中國不是這方面的第一個國家。履行法定程序的觀念是微弱的。”{11}(P406—407)

第四,從憲法的技術和程序性規定來看,“五四憲法”關于高度技術性的憲法制度和程序性規定明顯不足,導致憲法“宣言”色彩過濃,可實現性不強。“五四憲法”具有濃郁的“宣言”色彩。這表現在憲法的整體結構上,序言和總綱部分基本上是宣言性規定,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規定也大多是“宣言性”的,缺乏基本的程序性保障機制。因此,盡管從憲法的價值理念和觀念層面來說,“五四憲法”確實是中國歷史上制定得最好的憲法之一,體現了中國共產黨和全國人民建立社會主義的美好理想,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價值訴求,但是,由于許多先進的實體性規定缺乏制度保障和程序安排,難以實現;更由于對違反憲法的行為缺乏憲法追究和懲處機制,無法啟動憲法程序恢復被違反或破壞的憲法秩序,對黨和國家領導人的主觀隨意性幾乎沒有憲法約束功能。憲法第二章“國家機構”是“五四憲法”中最具有憲法技術含量的部分,也是最注重法律程序規定的部分,其中有許多規定具有制度性安排和程序性配置的憲法技術性。這些制度性安排奠定了我國國家機構體系建立、運行和發展的根本法的基礎,從而也使憲法關于國家機構的規定成為在今后得到了較好的實施。因此,盡管國家機構體系在后來的“”中受到了一定的破壞,但國家機構體系的總體框架仍能能夠保持相對穩定,并發揮穩定社會秩序、推進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但該章中的許多規定都存在制度和程序性缺陷,這也是一套完整的國家機構體系無力抵御社會動亂的重要因素。舉如,憲法第3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審判。”但憲法既沒有直接規定違反本條的法律后果,也沒有責成法律規定非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許可逮捕或審判全國人大代表的法律責任,此外,非經全國人大批準不受逮捕,對全國人大代表進行刑事拘留等其他限制或剝奪人身自由要不要經過特殊法律程序?如果全國人大代表受到了非法逮捕或者審判,如何啟動救濟程序?由于缺乏憲法的制度性保障,后來從國家主席到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受到政治迫害都無法啟動憲法保障和救濟程序。

四、“五四憲法”的悲劇性命運與法律文化功能缺陷

“五四憲法”是中國過渡時期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的產物,在50年代中期的社會和法律文化的背景下發揮其特定的作用。它是建國以來我國制定得最好的憲法之一,但也是一部沒有得到很好實施,從而具有濃郁悲劇色彩的憲法。從理論上說,“五四憲法”從頒行到被1975年憲法修改和代替,實施期間長達二十一年之久。在此期間,憲法只是在制定后的前兩年得到了一定的實施,主要體現于:從1954年到1957年三年時間里,憲法得到了較好的實施,依據憲法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過渡時期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格局;以憲法為基礎建立起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新的國家機構、組織體系,國家機構體系在相當長的時期里基本能夠正常運行。但是,1957年以后,隨著國家政治生活逐漸脫離正常的軌道,憲法也逐漸失去了其功能,基本上成為一紙空文。1957年以后,先后發生了“反右擴大化”,“”、化、“”等“群眾運動”,在多次政治運動中,法律虛無主義泛濫,憲法所確立的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的基本原則受到了嚴重扭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受到了嚴重削弱,黨和國家機構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了嚴重干擾,憲法秩序逐漸為各種運動和動亂所代替,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人權受到嚴重侵犯。在“”中甚至出現了人道主義的災難,憲法所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被無情踐踏,人民代表大會為核心的國家機構體系遭到嚴重破壞。[13]

反思“五四憲法”未能得到較好實施,并最終成為一紙空文的原因,是一件頗費心力,同時又難度頗大事情。在我們看來,它是“五四憲法”本身的制度性缺陷和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后中國社會的特殊歷史文化條件和法律文化功能缺陷綜合作用的產物。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下列方面:

第一,黨內“左傾”思潮逐漸占據主導地位。1956年,隨著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中國共產黨認識到社會主義建設的新的時期已經來到。在黨的“八大”政治報告中,劉少奇提出,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的新的形勢,目前國家工作中的一個重要任務,是進一步擴大民主生活,開展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加強對國家工作的監督。為了加強對國家的監督,必須加強黨對國家機關的領導和監督;必須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對中央一級政府機關的監督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地方各級政府機關的監督;必須加強各級政府機關的由上而下的監督和由下而上的監督,必須加強人民群眾和國家機關中的下級人員對于國家機關的監督。現在,革命的暴風雨時期已經過去,新的生產關系已經建立,完備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了。“為了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社會生產的利益,必須使全國每一個人都明了并且確信,只要他沒有違反法律,他的公民權利就是有保障的,他就不會受到任何機關和任何人的侵犯;如果有人非法地侵犯他,國家必然出來加以干涉。我們的一切國家機關都必須嚴格地遵守法律,而我們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必須貫徹執行法制方面的分工負責和互相制約的制度。”{5}(P249,P253)但是,黨的“八大”所確定的基本路線和政策并沒有得到有效的貫徹。“八大”以后不久,追求純而又純的社會主義、“一大二公”、急躁冒進等為主要標志的黨內的“左傾”思想就開始抬頭,并逐漸占據主導地位,黨內的民主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原則受到破壞,國家經濟建設和政治生活逐漸脫離的正常的理性軌道,進而發展到令人無法理解的地步。麥克法夸爾在分析“”起源時指出:“1956年發生了兩個關鍵性事件——中國合作化的完成和蘇共二十大的召開——它隨后引發了一連串的事件,最終顯然導致了的發生,……。”{12}

第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思潮開始形成和蔓延。建國初期,黨和國家領導人還是比較重視法制的,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制處于正常發展之中。然而,隨著從1957年下半年開始的反右擴大化運動,法律虛無主義開始蔓延,法治受到了黨和國家領導人和廣大干部的輕視與否定,人治因素不斷滋長,并逐漸占據上風,人治取代了法治。1958年8月,在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說:“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這一套,還是馬青天那一套好,調查研究,就地解決,調解為主。”“以來都搞生產,大鳴大放大字報,就沒有時間犯法了。對付盜竊犯不靠群眾不行。不能靠法律治多數人,多數人靠養成習慣。軍隊靠軍法治人治不了人,實際上是1400人的大會(指中央軍委擴大會議)治了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條誰記得了。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得。韓非子是講法治的,后來儒家是講人治的,我們每個決議案是法,開會也是法……。我們的各種規章制度,大多數,90%是司局搞的,我們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開會有他們那一套,我們還是靠我們那一套。”劉少奇在會上則明確提出,“到底法治還是人治,看來實際靠人,法律只能作為辦事的參考……。”1958年召開的第四屆全國司法工作會議在批判司法的右傾錯誤時指出,“其錯誤的主要表現就是對法有了迷信,甚至使法成了自己的一個緊箍咒,用法律束縛對敵斗爭的手腳。”“要人治,不要法治”思潮的形成,不僅使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則遭到了批判,并且導致了隨后取消法制的一系列后果,法律虛無主義得以泛濫。

第三,對的個人崇拜逐漸發展。20世紀50年代后期,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發展,各項事業都取得了重要成就,黨內對的個人崇拜逐漸蔓延,并逐步發展到的個人權威實際上凌駕于黨和國家的組織之上,他的個人權力不受憲法和法律的限制,也不受黨紀和政紀的約束的地步。到中,全國對的個人崇拜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在“”期間,一系列重大政治運動和重大決策幾乎都是根據的指示來做的,幾乎不經過中央集體的討論;即使在中央的最高層次會議上,也沒有公開表示對的不同意見;如果有人提出不同意見,甚至對的意見有疑慮,都會被扣上“右傾”等各種政治“帽子”,受到排擠和批判。如1966年7月29日晚,劉少奇的一段話,典型體現了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上,中央沒有認真研究和討論,對“”到底應如何搞,除以外,可以說其他的人都不清楚。劉少奇說:“怎樣進行無產階級,你們不清楚,不知道,你們問我們,我老實告訴你們,我也不曉得。我想黨中央其他許多同志,工作組成員也不曉得。”{13}(P1630)可以這么說,像“”這樣的空前政治運動,中央委員會集體、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都沒有明確的目標和方向,中央主要領導人都在盡力猜度的想法,以致劉少奇感嘆的思想發展太快,難以理解,“跟不上”。而、、康生等野心家和陰謀家正是利用了人們對的個人崇拜,投其所好,愿意聽什么就說什么,愿意看什么就做什么,大搞對的個人崇拜,撈取他們個人及其小集團的政治資本,排除和打擊異己。因而從理論上說,在“”期間,除了一人以外,任何人都可能受到懷疑和批判。

第四,用“群眾運動”的政治運動方式領導國家的經濟建設。“群眾運動”是黨在革命戰爭時期動員群眾,發動群眾進行反帝反封建的重要斗爭方式。歷史證明,這種方式對于開展人民戰爭和疾風暴雨式的階級斗爭是行之有效的,對于中國革命的勝利曾經發生過重要的作用。但是,隨著新的政權逐步穩固以后,在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轉向經濟建設時期,這種階級斗爭的方式已經不適應社會主義長期和平建設的要求。但是,“五四憲法”頒行以后,由于黨和國家未能及時實現黨的工作中心的根本性轉變,黨的執政方式和治國方式也未能及時實現從運用以“群眾運動”為主激發人民群眾的工作熱情、動員群眾的方式向確立新的法律秩序、依法執政和法治理方式的轉變。相反,頻繁發動和開展大規模的群眾運動,而不是依靠憲法和法律來領導全國的經濟建設,甚至將經濟建設、人民民主與社會主義法治對立起來。這充分暴露了黨和國家在理解民主和法治的關系、社會主義經濟建設規律等方面的偏頗,暴露了黨和國家在經濟建設上的急功近利、浮躁盲動和簡單化。結果是,從根本上損害了社會主義新的憲法和法律制度的尊嚴,破壞了業已建立的新的社會主義的法律制度和憲政秩序,給經濟建設也造成了嚴重的損害。

五、“五四憲法”對當代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時代價值

如前所述,“五四憲法”作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正式憲法,作為新中國的第一部正式憲法,在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歷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開創了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一個新的時代,創造了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社會主義模式,已經成為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歷史不可逾越的歷史界碑。但是,如何科學評估和理性把握“五四憲法”對于當代中國現代化的時代價值?這是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實現社會主義憲政國家的過程中必須認真思考的問題。

在我們看來,“五四憲法”開創了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憲政運動的新的模式,確立了新中國政權的社會主義和人民民主性質,明確了黨和國家執掌和運作國家政權的基本價值理念和基本價值取向;創立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系,確證了現代公民的主體性地位;奠定了當代中國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根本政治制度和國家政權體系的根本法制度框架,創造了我國國家機關運行和發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許多具體制度體現了人類憲政文明的先進理念和共同規律,實現了我國憲政運動現代化的質的飛躍,其中諸多的原創性成果的核心部分是當代中國憲政運動過程中必須長期堅持和不斷發展的。從這個意義來說,當代中國的憲政制度現代化應當以“五四憲法”作為出發點和歷史基地,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框架、核心理念、基本原則、基本制度、許多具體制度都是由“五四憲法”奠定的。這些成果是“五四憲法”對我國憲政制度乃至人類當代憲政制度現代化所取得的偉大成就和重大貢獻,界定了我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發展的基本方向,必須長期堅持和不斷發展、完善。

如前所述,“五四憲法”盡管創造了許多人類歷史上前所未有的好的制度,開創了我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一個新的時代,但作為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性質的憲法,“五四憲法”未能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原因之一,在于這部憲法也存在一些重要制度性缺憾。這給我們當代中國憲政現代化有重要歷史啟迪和借鑒意義,具有重要的時代價值。

首先,在我們看來,憲法作為國民全體意志的直接體現,作為主權者的國民全體創造國家、構造國家機構體系、界定國家與公民之關系、配置國家權力、規范國家權力運行機制的根本法,乃是一種保障公民基本人權,安排權力結構和建構權力制約體系的法律技術構造,具有高度的政治技術和法律技術含量。一部好的能夠在現實生活中得到普遍有效實施的憲法必須要建構起較為完備的國家權力制衡機制、公民權利憲法保障和規制機制,而這需要通過憲法程序和憲法技術的精巧設計方能達致。加強憲法程序制度和憲法技術研究,進一步完善我國憲法程序制度,提高我國憲法的技術含量和技術水平,這是我國未來憲政制度現代化必須著力加以解決的問題。

其次,憲法的制度設計應當體現公民基本權利保障和國家權力制衡的內在規律,明確每一個機關的職責和職權,而力戒在制度設計的過程中“因人設崗”、職責和職權不對應等“人為因素”對制度安排和權力配置的干擾,對此,“五四憲法”中的一些制度安排給我們以深刻的啟迪。

再次,憲法是高度抽象的根本法,具有久遠而普遍的最高權威。憲法規范應當具有高度抽象性、內涵的豐富性和能容納長期社會變遷的高度彈性,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憲法的穩定和歷久彌新。只有為憲法的實施過程留下較為寬廣的解釋的空間,憲法才能經得起歷史變遷的考驗,具有長久不變的權威。而“五四憲法”用大量的篇幅規定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任務、具體的經濟、政治、文化制度甚至政策,已經內在地決定了其不可能具有長期的穩定性。實踐證明,“五四憲法”得以長期保留、繼承和不斷完善的內容恰恰是那些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基本政治制度和體制、基本社會結構安排和國家基本國策的方面,那些規定特定時期具體經濟制度、政治體制和文化制度的內容則歷經多次變遷和修改。

最后,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但是憲法的神圣權威不是自發實現的,更不是上天賜予的,它需要全國人民的內心遵從和自覺維護,需要國家機關,特別是最高領導者的自覺服從,更需要一個堅強有力、富有權威的憲法保障機關的堅決斗爭和悉心保護。一個沒有強有力的憲法審查和保障機關的憲法,沒有完備的憲法權威的維護機制的憲法不可能是富有權威的憲法。長期以來,我國憲法之所以沒有獲得最高的法律權威,沒有完全獲得應有的最高法律效力,沒有得到社會的普遍的尊敬和服從,重要的制度性原因之一乃是我們還沒有建立起一個公正高效、富有權威、具有神圣性和不可挑戰性的憲法保衛機構。

“五四憲法”誕生于公元1954年,作為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歷史上的一塊豐碑,它傲立于中國當代憲法的發展歷程中已經五十四個年頭。它在沉默,因為它的存在本身就是我們民族的財富,就銘記著我們這個東方古國在走向憲政之路上的智慧與情感、成功與缺憾。它指明了中國憲政制度現代化的方向,也告訴我們走向憲政的道路是如此的曲直和坎坷。它給我們無限的憂思和遐想。(來源:法制與社會發展)

注釋:

[1]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國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開幕詞中明確指出:《共同綱領》“是我們國家現時的根本大法”。參見《人民日報》,1950年6月15日。

[2]1952年6月,劉少奇在全國政協會議開幕式上明確指出,《共同綱領》包括了共產黨的全部最低綱領,“共產黨的當前政策,就是要全部實現自己的最低綱領”。參見《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34頁。更為明確地指出了《共同綱領》是當時黨和國家政策的基礎,是教育改造資本家的思想基礎。1952年9月,在審閱黃炎培《三反五反運動結束以后怎樣發揮對民建方針指示的精神》的講稿時,特地把講稿中的“用工人階級思想教育改造資本家”改為“用愛國主義的思想,共同綱領的思想教育資本家”,并在給黃炎培的信中寫道:資產階級作為“一個階級,在現階段,我們應當責成他們接受工人階級的領導,亦即接受共同綱領,而不宜過此限度”,“超過這個限度,而要求資產階級接受工人階級的思想,或者說,不許資產階級想剝削賺錢的事情,只想社會主義,不想資本主義,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應該的。”參見《書信選集》,中央文獻出版社2003年版,第441—443頁。

[3]《共同綱領》第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取締帝國主義在中國的一切特權,沒收官僚資本歸人民所有,有步驟地將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保護國家的公共財產和合作社的財產,保護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的經濟利益及其私有財產,發展新民主主義的人民經濟,穩步地變農業國為工業國。”

[4]對我國的運動,《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是這樣評價的:“在1950年6月,中央頒布了法以指導這項工作。新的法律和劉少奇就這個法律作的報告,反映了關于當前情況不同于北方戰爭時期的和維持‘富農經濟’政策的觀點,它們為這個規劃明確地提出了合理的經濟內容。這樣,的主要作用是濟貧的觀點被否定,而‘解放農村生產力’和‘為工業化鋪平道路’的觀點受到重視。此外,土地法對這一點充滿信心,即可以用來在和平時期的條件下能夠不費力地戰勝地主的反抗,并且堅持政治秩序是貫徹此法的先決條件。”參見(美)麥克法夸爾、(美)費正清:《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49—1965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86—87頁。

[5]關于斯大林建議中國制定憲法的情況,請參見師哲:《在歷史巨人身邊》,轉引自俞榮根:《艱難的開拓——的法思想與法實踐》,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197頁。

[6]在1953年1月指出:“既然要召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政府,共同綱領就不能再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律了。當初共同綱領之所以成為臨時憲法是因為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參見《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的文獻選載》,《當代中國史研究》1997年第1期。

[7]關于新民主主義的社會,在1940年1月發表的《新民主主義論》有全面的論述,他指出,新民主主義社會是一個具有新民主主義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全新的社會,是“無產階級領導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們聯合專政的民主共和國,這就是新民主主義的共和國”。參見《著作選讀》(上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62頁。

[8]“我們的這個憲法,是社會主義類型的憲法,但還不是完全的社會主義的憲法,它是一個過渡時期的憲法。我們現在要團結全國人民,要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斗。這個憲法就是為這個目的而寫的。”參見《著作選讀》(下冊),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12頁。

[9]關于中國社會結構和社會秩序所帶來的影響,《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作了這樣的評析:“當新政策越來越明顯地把負擔從窮人轉到富人身上時,就產生了對新秩序的支持。”“作為一項經濟改革方案,成功地把43%的中國耕地重新分配給約60%的村人口。貧農大大增加了他們的財產,但是實際上中農獲益最大,因為他們最初具有更有力的地位。對總的農業生產力的貢獻究竟有多大,這個問題仍可以爭論。總之,這個運動的主要成就是政治上的。舊的社會精英被剝奪了經濟財產,其中有的人被殺,作為一個階級,他們已經受到羞辱。決定性的事實是,舊秩序已經證明毫無力量,農民現存可以滿懷信心地支持新制度。氏族、宗廟和秘密會社等舊的村組織已被新的組織代替,承擔了它們的教育、調解和階級職能。從貧農和中農隊伍中產生了新的村干部精英,這些貧農和中農的眼界已被中共的有階級的觀點擴展了。”參見(美)麥克法夸爾、(美)費正清:《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49—1965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88—89頁。

[10]“這三個運動的總的結果是使這些成分就范。這表現在幾個方面;對情節最嚴重的人的直接懲罰,在加上施加的強大心理壓力,破壞了有關集團的自信心。此外,這些壓力摧毀了現存的社會關系格局;關系——即基于家族、同窗和同事紐帶的個人關系——再也不能保證提反對國家要求的保護了。與此有關的是,黨成功地在其他人的眼里貶低了這些集團,這些人歷來對它們唯命是從。這樣,以前接受其雇主的家長作風的小企業工人,這時開始采取官方的階級斗爭態度了。”參見(美)麥克法夸爾、(美)費正清:《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49—1965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92頁。

[11]我國“54憲法”與蘇聯1936年憲法對照表,參見韓大元編著:《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716—736頁。

[12]麥克法夸爾和費正清對“五四憲法”做了這樣的評價:1954年憲法“代替了1949年所做的臨時安排。嚴格地說,這不是一部永久性的憲法;它的目的是滿足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需要。但由于這個時期的長期性,人們預料它會延續很多年。憲法明確地維護與過去的延續性:”這個憲法以1949年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基礎,又是共同綱領的發展。‘除了共同綱領中的統一戰線立場外,憲法與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制定的機構安排在結構上有某些相似點。但那些安排相對地說是不夠的,所以憲法制定了遠為明確的國家結構。這些重大變化反映了1949年大局未定的形勢和進行計劃發展的新時期之問的差別。1949年許諾的,理論上是最高國家權力機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時正式建立了。“”具有更大政治意義的是,在最初幾年出現的從軍事統治向文官統治的轉變正規化了。例如,根據組織法,以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為形式的軍界原來與政務院平級,直接歸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領導。但這時,國防部成立,置于新的內閣國務院之下,與其他34個部和委員會平級。“參見(美)麥克法夸爾、(美)費正清:《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49—1965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06頁。

[13]韓太元教授將“五四憲法”的實施分為三個歷史階段,第一階段(1954—1956年),憲法實施主要表現為:以憲法為基礎建立國家政權體系,以憲法為基礎建立統一的法律體系,憲法實施推動了我國憲法學研究的發展,憲法在社會生活中基本得到尊重,在憲法實施過程中,經濟發展較快;第二階段(1957—1965年),由于黨在指導思想上的“左”傾錯誤越來越嚴重,連續開展了反右斗爭、、化運動,急于求成,階級斗爭擴大化,黨內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受到嚴重破壞,“憲法地位和作用也迅速減弱乃至僅存一紙具文。”主要表現為公民的基本權利與自由遭到嚴重破壞,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運行脫離憲法程序,國家重大決策缺乏合憲性基礎,司法的憲法原則開始遭到破壞;第三階段(1966—1975年),“”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基本停止活動,憲法實際上被拋棄,憲法秩序為所謂的“革命秩序”所取代,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發生了令人難以置信的現象。“經過幾年‘無法無天’的‘群眾革命’以后,憲法的各項原則被破壞殆盡,憲法完全成為一紙空文。主要表現為:公民基本權利失去憲法保障,國家機構體系遭到徹底破壞。參見韓大元編著:《1954年憲法與新中國憲政》,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5—498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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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美)麥克法夸爾,(美)費正清。劍橋中華人民共和國史(1949—1965年)(M)。謝亮生等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0.

{11}(美)吉爾伯特。羅茲曼。中國的現代化(M)。國家社科基金“比較現代化”課題組譯。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1988.

{12}(英)羅德里克。麥克法夸爾。的起源(M)。石家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9.

{13}中共黨史導讀編寫組。中共黨史導讀(M)。北京: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