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行刑社會化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3 1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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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刑社會化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刑罰執行社會化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注重社會因素在行刑中的作用,使罪犯易于復歸社會,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傳統監獄行刑環境存在諸多不利于罪犯再社會化的弊端,實施監禁刑的行刑改造效能是極為有限的。本文通過對行刑社會化的現實思考,力圖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行刑社會化模式。

關鍵詞:行刑監獄社會化

Abstracts:Thesocializationofpenaltyexecutionhasfocusedonthesocialfactorduringtheprocessofpenaltyexecution.Ithelpsthecriminalsreturntothesocietyandbuildanormalbriefandpersonalityaccordwiththesocietyforthem.Thetraditionalwayofpenaltyexecutionbyjailhasmanyobstaclestohelpthecriminalsreturntothesocietyandithaslittleeffectonthechangingcriminals''''personality.Thispassagetriestobuildthesocializationwayofpenaltyexecutionsuitableforourcountrybyconsideringtherealizationofpenaltyexecution.

Keywords:penaltyexecution;jail;socialization

一、行刑社會化的內涵解讀

自從刑罰產生之日起,行刑活動就應運而生。行刑作為一種刑罰的執行活動,其方式與刑罰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聯系。而刑罰運動有其內在的規律,其基本趨勢是刑罰由重趨緩。在自由刑主導刑罰體系之前,死刑、肉刑大行其道。文藝復興后,資本主義自由、平等、人道觀念深入人心,人們日益認識到死刑、肉刑的殘酷性、野蠻性,廢除、限制死刑、肉刑的要求日益強烈,這樣自由刑開始成為刑罰體系中最重要的刑種。正如日本學者福田平、大冢仁認為:“刑罰的歷史,本來就是人的歷史,這里記錄著人生觀的變化。迄至19世紀曾經占領刑罰寶座的身體刑和死刑,逐漸被自由刑所替代。”①考察自由刑發展史,我們看到,當今世界各國的自由刑已從單純懲罰刑刑罰過渡到懲罰與改造結合型的刑罰。現代自由刑刑罰不僅包涵著懲罰性內容,諸如剝奪罪犯自由,實施嚴格懲戒而且包涵吸收了管理對罪犯的文化、技術教育、勞動矯正、心理矯治等內容。監獄對罪犯開展教育實施科學管理,組織勞動,進行心理矯治就是在執行刑罰。執行刑罰的方式從野蠻的身體刑到監獄中執行的自由刑再到本文所談及的與社會緊密聯系的行刑社會化,是歷史發展的趨勢。

所謂行刑社會化,是指為了避免和克服監禁刑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執行服務于罪犯再社會化的目標,而應慎用監禁刑,盡可能對犯罪人適用非監禁刑,使其在社會上得到教育改造;同時對于罪行較重有必要監禁的罪犯,應使其盡可能多地接觸社會,并使社會最大限度地參與罪犯矯正事業,從而使刑事執行與社會發展保持同步,為罪犯順利回歸社會創造有利條件。這一定義強調了行刑手段與行刑目標的統一性,即通過社會化的行刑方式實現罪犯再社會化的目標。②行刑社會化這一理論興起的原因來源于是刑罰發展的必然結果,是人們重新審視刑罰與行刑效率之后的全新刑罰思想。行刑社會化是基于刑罰人道化的思想,人道化的思想,是要求將人的權利和尊嚴置于至高無上的地位。以人格矯正為前提、罪犯復歸社會為目標的行刑社會化,集中體現著行刑的人道價值,可以說是行刑人道化的深層展開和必然歸宿。行刑社會化產生的理論背景是教育刑論的興起,教育刑理論把刑罰當作教育犯人的一種方法,認為人的可塑性很大,在一定的條件下既可以為善,也可以作惡,必須擴大教育力量,鞏固其為善的方面,縮小、防止其作惡的方面。為達到教育和改造犯罪人的目的,應當選擇各種適宜的方法,不僅要運用監獄的措施,而且要廣泛施用非監禁刑的方法,在其獲釋后的一段時間內,要對其進一步加強教化保護,真正起到鞏固行刑成果和預防再犯的作用。

二、傳統監獄行刑的弊端

罪犯是犯罪行為的主體,也是承受刑罰的主體,傳統意義上上犯罪接受懲罰的地方就是監獄。但監獄模仿的社會環境未必是受刑人結束刑罰后將面臨的生活環境。“自由刑在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同時,可能也使其喪失了人的主觀能動性。③正因為如此,筆者認為監獄環境存在諸多不利于罪犯再社會化的弊端:第一,監禁壓抑某些基本的人性需要。監禁是代表死刑以外的最嚴厲的犯罪制裁措施,剝奪自由必然給服刑罪犯造成一定的痛苦,由于自由是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造成自由的剝奪,異性關系的剝奪,長期異性關系的剝奪,會導致很多犯人高度的性壓抑痛苦。第二,監獄給罪犯打上”制度化“烙印,造就病態人格。”將一個人數年之久關押在高度警戒的監獄里,告訴他每天睡覺、起床的時間和每日每分鐘應做的事,然后再將其拋向街頭并指望他成為一名模范公民,這是不可思議的。“④因為罪犯的生活是完全制度化的。美國影片《肖恩克的救贖》有一段精彩對白,借一位犯人之口,對監獄生活的”制度化“效應作了簡單而深刻的描述:”監獄的生活是一段段的例行公事,老布一位服刑五十年時獲準假釋的犯人,在其得知自己將被假釋的當天卻故意襲擊獄友,希望以此獲罪能夠留在監獄度過余生)應經被五十年的牢獄生活制度化了“,”監獄是一個怪地方,你起初恨它,后來你慢慢習慣它,更長時間以后,你會依賴它。“第三,監獄行刑給罪犯家庭造成不利影響。正如陳興良教授指出的,盡管現代社會刑罰已經輕緩了,但只要刑罰存在一天,他給罪犯帶來的就只能是痛苦。這種痛苦不僅帶給罪犯,更多的負面作用則直接呈現在罪犯的家庭上。單親家庭數量的增加,沒有父母看管的孩子淪落在街頭,都是社會存在不穩定因素的原因。第四,雖然監獄企業為罪犯學習勞動技能提供了一定條件,但限于監獄企業生產專業范圍、企業的總體技術水平,罪犯所學知識和技能的水平仍然有限,不能符合社會的發展需要,往往使罪犯回歸社會時感到無所適從。

三、我國行刑社會化的現實構建

行刑社會化要求通過放寬罪犯自由,拓寬罪犯與社會聯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與相關社會知識,最終促成罪犯回歸社會。罪犯作為社會中的少數群體,在強大的國家暴力機器控制下處于弱勢地位,如何更好塑造罪犯符合社會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順利的回歸社會?

(一)推進監獄行刑社會化,改進監禁刑的執行方式

推行開放式處遇制度,開放式處遇是相對封閉式處遇而言的,它的特征是打破傳統監獄的高墻,將物理的拘束力大幅度減少,增大對服刑人員的信任。設置開放性處遇級別,可以促進罪犯盡早回歸社會。促進罪犯適應社會,緩解或消除罪犯社會化滯后的矛盾,是市場經濟社會對監獄工作的必然要求。監獄設置開放性處遇級別后,罪犯只要積極接受改造,就可以獲得開放性處遇。獲得開放性處遇的罪犯雖然沒有獲得完全自由,但可直接參與社會生活。獲得開放性處遇的罪犯基本可以全方位接收社會發展信息,同時可以掌握更符合社會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如果罪犯直接服務于技術更新相對較快、更符合社會現實需要的企業,就可以促進罪犯掌握更先進、更實用的技能。這樣可以縮短罪犯社會化的時間,拉近與社會的距離,促進罪犯盡早適應社會生活。目前開放式處遇有三種主要的表現形態即:⑤外勤制、歸假制和設施內的半自由制。所謂外勤制,也有人稱之為“工作假釋”,即組織服刑人員在無戒護的條件下,到獄外社會企業去與其他人一樣工作,下班后返回監獄,點視居住。⑥如英國的“開放監舍”,法國的“半自由制度”,美國的“中途訓練所”和“釋前輔導中心”,我國臺灣地區的“外役監制”等都是此類處遇方式。我國可以設立設置開放性處遇制度,通過組織有悔改表現、積極接受改造、離監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符合條件的罪犯白天在社會上勞動,晚間返回監獄,為罪犯勞動創造了新的機會,而且可以調整當監內勞動崗位不足時,監獄可以組織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社會上開展勞動承包等活動;當監內勞動力緊缺時,監獄可以緊縮監外勞務活動,滿足監內需要。

行刑個別化的原則要求不同的犯罪人應有不同的處遇。因為要使以改造教育犯罪人為目的刑罰真正收到公正合理的良好效果,就應當有所區別的裁量刑罰。⑦犯罪人的不同處遇,應當有不同的監禁設施相配套。這些監禁設施應能滿足犯罪人對自由的不同要求。由此,就產生了不同開放程度的監獄或監區。筆者認為,在我國條件成熟的地方應考慮建立半封閉式監獄(或稱中間監獄)甚至完全開放式監獄。半封閉式監獄可適用于將近釋放的受刑人,讓他們白天在附近的勞作場或工場與常人共同勞動,自由交際,晚上點名,核實后收監。這樣可以使之與社會接觸,為釋放后能適應社會正常生活做準備。開放式監獄,是指不用圍墻、鎖、看守等有形的方法來防止受刑人逃跑的新型監獄。用來維持監獄紀律的僅是隨時送回封閉式監獄的威脅。受刑人在開放式監獄里不受嚴密而持續的監視,自由地接受責任心的訓練,接受教育從事勞動。開放式監獄往往適用于短期自由刑或即將刑滿的服刑人員。我們已經指出,在刑罰運動的歷史過程中,刑罰始終是由嚴酷向寬緩方向發展的。這是刑罰運動的基本規律。推進監獄行刑社會化,改變監禁執行方式,設置開放性的處遇級別,允許積極接受改造的、出監勞動不致危害社會的、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參加監獄組織的勞務承包或其他社會勞動,使中國監獄的行刑由封閉型向開放型發展,這正是尊重刑罰運動規律、自覺依刑罰運動規律辦事的具體體現。

(二)構建社區矯正制度,推進行刑社會化的現實運作

社區矯正是20世紀七八十年代以來的西方國家普遍盛行的、并被聯合國預防與控制犯罪組織予以肯定與倡導的、以社區為基礎的矯正罪犯的體制與方法,它既是西方教育刑思想的具體體現,也是刑罰經濟原則和經濟刑罰原則的具體貫徹,更是刑罰社會化、個別化、人道化要求的具體落實。社區矯正體現了現代刑事政策的精神和現代刑罰輕型化、行刑社會化的理論趨向,順應世界性監獄行刑社會化制度改革的潮流,有利于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質量,減少并預防重新犯罪。實行社區矯正,既是犯罪人再社會化所必需,也是社會之責任。社區矯正的一個主要任務就是幫助社區服刑人員解決在就業、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利于他們順利適應社會生活。然而罪犯在社區的就業和生活問題難以解決。當前,下崗職工不斷增加,整個國家就業形勢非常嚴峻。由于大多數的社區服刑人員文化程度低,素質差,往往在就業競爭中處于弱勢狀態,很難找到較為理想的工作。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們的就業和生活問題,可能會成為他們重新犯罪的隱患。結合我國的現實情況,筆者認為我國構建社區矯正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更新刑罰觀念,確立非監禁刑和監禁刑并重的刑罰理念。中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封建歷史的國家,重刑思想在人們的頭腦中根深蒂固。正像有學者形容的那樣“重刑主義像一個無法擺脫的幽靈,一直在國人的心中游蕩。”⑧商鞅在幾千年前就提出:“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謂以刑去刑,刑去事成。”⑨行刑社會化觀念的出現,是對我國重刑主義的巨大挑戰,同時也是符合刑罰發展的趨勢的,要構建社區矯正制度,必須從根本上轉變重刑主義的思想,消除監禁刑為主的片面觀念,明確慎用監禁刑原則,確立非監禁刑和監禁刑并重的刑罰理念。刑罰的適用應注重對犯罪人的幫教改造,如何使之順利回歸社會的方面上來,筆者認為根本的途徑就是轉變重刑主義的傳統觀念,積極營造社區矯正制度。

2、完善與社區矯正相關的刑事立法。首先完善現有與社區矯正相關的法律規定。其中對管制刑,應當加入罪犯對受害人的賠付金、參加公益勞動、繳納一定數量的保證金等內容,并適當擴大管制刑的適用。適當放寬適用緩刑的刑度上限,可考慮由原來的3年提高到5年;適當縮短假釋條件中已實際執行刑期的期限,適當擴大監外執行的適用范圍。其次發展我國現有的刑罰制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慎用監禁刑的條款,積極引領公眾刑法觀念的進步。應適時地創設轉處制度⑩、刑罰易科制度?及法院判決前對判決對象的人格調查制度。應考慮在時機成熟時制定一部全國性的社區矯正法,?在實體上、程序上規范社區矯正工作。主要包括社區矯正的原則、執行機關、適用對象、適用程序、被矯正人員的權利與義務及獎懲、執行程序、社區矯正管理系統等等內容,使社區矯正的每一項工作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3、重點增設社區服務刑種。社區服務,在國外也被稱為社會服務令、社區勞役和勞動賠償等等,是法院判令被告人在社區從事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作為對社會賠償的一種方式。社區服務刑自1972年在英國立法中首創以來,發展十分迅速,至20世紀80年代,大部分西歐國家、美國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都引進了這個刑種。它試圖通過義務勞動使罪犯自我教育、自我改善。?社區服務刑種是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刑罰的目的不是為了懲罰,而是為了預防犯罪。我們國家在行刑過程中也已經出現社區服務刑種這一新的形式,并且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今年3月17日,南京玄武區法院少年庭發出了江蘇省第一張“社區服務令”,一起中學生搶劫案得到一種全新的處理。那就是法院通過慎重考察,大膽做出決定,對4名犯罪的少年暫緩判決,同時向他們發出“社區服務令”,指令他們無償為南京后宰門街道敬老院的老人們義務勞動二個月,待考察完畢后,再對他們酌情做出審判。二個月后,法院對他們的實際行動進行了多方評審,認同他們通過自己的實際努力已經基本達到了懲罰和教育的目的。最終,法院依法做出了免予對他們刑事處罰的最后判決。?這意味著他們被免予牢獄之苦的同時,又可以高高興興地回到自己往日所熟悉的課堂。其實對于這些輕微犯罪,如果他們不具備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那么,判處他們從事的社區服務,既減輕了國家的負擔,又有利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會。設立社區服務這一刑罰條款,就是最富代表性也是最有成效的措施。

總之,以罪犯復歸社會為目標的行刑社會化,是刑罰發展的必然選擇,是現代刑罰執行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它避免了單純依靠監獄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反映了刑罰效益思想,且符合行刑人道原則、行刑個別化等原則,是對我國傳統重刑主義的顛覆,符合刑罰輕緩化的要求。“可以預見,在吸取以往實踐的經驗與教訓的基礎上,行刑社會化的理論與實踐將更趨成熟和科學,將更為注重刑法的保障機能與保護機能的有機協調,追求公正價值和功利價值的動態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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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點視居住,是一種特別的監獄監禁方式,讓服刑人員白天自由活動,晚間臨睡前將他們集合起來予以點名,確認無誤后,再令他們各回各的監室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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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轉處制度,也稱轉向方案,是指將犯罪人從刑事司法系統中“轉移出去”,交給更適宜的矯正服務機構實施某種社區內處遇。

[11]刑罰易科是指法院根據罪犯的刑罰適應能力和再社會化需要等因素,以判決形式實現不同刑種之間的轉換,以促進刑種資源的合理配置,保證取得最佳的行刑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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