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民權利與庶民權利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7 09: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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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Civil權利既不是所謂的民事權利、公民權利、民權,也不是鄭君賢教授所說的“個人的自然權利”、“私人權利”。Civil權利實際上就是“賤民”不能享受的“貴民權利”。它歷來都是法律強行規定的權利,而不是自然的先天的權利。它含有私人權利,但它的主要內容是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
「關鍵詞」貴民權利,庶民權利,CivilRights運動,身份
一、對Civil權利的不解釋和錯誤解釋
Civil權利是一個使用頻率極高的法律概念。但是,這個Civil權利究竟是一種什么性質的權利呢?到目前為止世界上尚沒有出現一種比較合理的解釋。一些權威的工具書,如《不列顛百科全書》、《牛津法律大辭典》、《中國大百科全書》等等,甚至對這一概念不做任何解釋。
只使用不解釋,是西方法學界對Civil權利這一概念的普遍態度。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態度。西方人不解釋這一概念,還有一個可以偷懶的理由,這就是:使用這一概念時,對于來自古羅馬的“Civil”一詞可以不作翻譯而直接使用,至多將“Civil”寫成“Civile”或者“Zivil”。這就像中國有些地區的人將“家具”寫作“家俱”僅僅是換一種寫法而不是翻譯一樣。
Civil權利這個概念流傳到了中國,不可能僅僅換一種寫法就讓人接受,必須翻譯成中文,才能讓人認識它。因此,盡管也有一些中國人編寫的工具書有意回避這個概念,不將它作為詞條進行解釋,但是在中文法律文獻中、中文法學論著中和中國人的講臺上,法學家們和翻譯家們還是有意無意地對這一概念做了多種解釋。這些解釋有如下幾種:
第一種解釋:Civil權利是民事權利。這是所謂“民法”學家和“民法”教科書的普遍解釋。
第二種解釋:Civil權利是公民權利。如將《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翻譯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將法國《Civil權利和人的權利宣言》翻譯為《公民權利和人的權利宣言》。
第三種解釋:Civil權利就是民權。如將美國的“CivilRightsActs”說成是“民權法”或者“民權法案”。
第四種解釋:Civil權利是“個人的自然權利”,簡稱“私人權利”。這是鄭賢君教授在她的最新研究成果中得出的結論。①
筆者反對第一種解釋,理由在拙著《法律層次論——關于法律體系的理論重構》②中已經作了充分的論述,這里不再贅述。
筆者反對第二種解釋,理由在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③中已經作了充分的說明,這里也不再贅述。
筆者反對第三種解釋,因為這種解釋比第一、第二兩種解釋更加含糊,它根本沒有說清楚這個民是什么民,是多大范圍內的民。這種解釋還容易讓人誤解,以為“Civil權利”就是孫中山三民主義中的民權。
筆者也反對第四種解釋,理由有二:第一,自然權利在西方早已有了固定的公認的表述詞組——NaturalRights,從來沒有人將CivilRights和NaturalRights當作同義詞使用過。第二,在歷史上,自然權利學說的產生恰恰是針對由法律規定的各種不平等的CivilRights的。CivilRights從來就是一種由法律規定的不平等權利,而自然權利則強調權利是天賦的、人人平等的。
二、鄭君賢教授的誤讀
《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上發表了題為《憲法上的Civilrights是公民權利嗎——解讀憲法civilrights》的長篇學術論文,對于我國學術界將Civilrights翻譯為公民權利提出了不同意見,這種探討有利于權利理論的深化,有利于東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是有積極意義的。但是,鄭教授的結論難以讓人接受,其方法更有不可取之處。
承蒙不棄,鄭教授的文章多次引用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但是,每次引用都是誤讀,而且是嚴重的誤讀。敘述如下:
(一)是“所見略同”還是根本不同?
鄭教授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即“civilrights”不能翻譯成“公民權利”,而應當翻譯成“私人權利”或者“個人的自然權利”,在文章中寫道:“無獨有偶,筆者在初步確定了這一認識之后,開始查閱資料準備撰寫文章,在網上查到一篇質疑將TheInternationalCovenantonCivilRightsandPoliticalRights中的civilright譯為‘公民權利’的文章。該文作者認為,將civilright翻譯為‘公民權利’是不確當的,應譯為‘人身權利’。”④并且說她的觀點與劉大生的觀點“所見略同”。⑤其實,拙作根本就沒有說應當將“Civilrights”改譯為“人身權利”,而是說聯合國人權公約標題中“civilrights”根本“無法理解和翻譯”。⑥
“無法理解和翻譯”和“應當改譯”是根本不同的,前者是指找不到適當的詞匯,后者是指“有更確當的詞匯”。因此,鄭教授說鄙人的觀點與她的觀點“所見略同”完全是誤讀。
(二)是真的“不確切”,還是誤加于人?
在說完了“所見略同”以后,鄭教授筆鋒一轉,來了一個但書:但是,劉大生主張“將‘Civilrights、’譯為‘人身權利’仍然不確切。”⑦
在廣泛“論證”了Civilrights譯為“公民權利”并不準確之后,鄭教授再次批評說:“而譯為‘人身權利’,又因不包括人身權利之外的財產權與自由權,也使這一譯法有不準確之虞。當然,洛克的‘人身權利’概念中一定程度上包含了對自己的思想及財產的支配權,但從《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行文的內容看,其所說的‘人身權利’當不屬于洛克意義上的人身權,并且,從其文中的論證過程也無法看出這一點。因此,‘人身權利’收窄了個人自然權利的范圍,而‘個人的自然權利’又較冗長繁瑣,還是‘私人權利’的譯法比較確切和恰當。”⑧
因為聯合國另一個人權文件《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中》規定了人的財產權利,所以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建議的、用以取代“Civil權利”的“人身權利”概念中的確不包含財產權利,這一點鄭教授倒是沒有誤加于鄙人。
但是,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從頭到尾都沒有說“應當將‘Civilrights’改譯為‘人身權利’”,所謂“不確切”從何談起?可見,鄭教授批評的“不確切”并不存在,完全是誤加于人。
(三)是“不確當的翻譯”還是“不確當的命名”?
拙作的標題是《不確當的命名》,意在說明聯合國人權公約使用“Civilrights”命名是完全錯誤的。鄙人的觀點不一定正確,甚至是謬誤,但是,鄙人的觀點及其用詞是明白無誤的,鄭教授在引文及其注釋中也明明寫的是“不確當的命名”這幾個字。然而,非常令人遺憾的是,鄭教授將《不確當的命名》當作《不確當的翻譯》看待了。
鄭教授似乎以為,劉大生文章的題目本來就應當是《不確當的翻譯》,寫成《不確當的命名》恐怕是筆誤,或者是打字員打錯了。然而,拙作的內容強調的就是要重新命名,鄭教授為什么就沒有看出來呢?
拙作是原汁原味的中文作品,都被誤讀成這個樣子,鄭教授文章中提到的那些翻譯過來的帶有外國味道的中文作品就更難逃脫被完全誤讀的命運了。細心的讀者不難發現,在鄭教授大量引用的西方作者的文字中,說的都是自然權利高于法定權利,沒有一句話可以佐證鄭教授的主要觀點:Civilrights就是私人權利,就是個人的自然權利。
竊以為,鄭教授對拙作的誤讀還可能與某種潛意識有關。在許多中國人的心目中,外國人尤其是西方人的話是不會說錯話的,于是遇到來自外國的狗屁不通的文字,首先懷疑自己的理解能力,從不懷疑外國人的寫作能力和文字水平。于是,遇到邏輯不通的《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這樣的名稱,首先懷疑中國人的理解能力和翻譯能力,始終不會懷疑這個文件的起草者是否犯了用詞不當的錯誤,從而根本不相信鄙人會提出需要重新命名的觀點。這可能也是鄭教授誤讀拙作的根源之一。
三、在歷史中尋求CivilRights的真相
聯合國人權公約是為全體人類制定的,因此,在《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特殊語境中,CivilRights是無法理解和翻譯的。理解為“公民權利”就排斥了君主制國家的臣民,理解為“臣民權利”就排斥了民主國家的公民,理解為“市民權利”就排斥了廣大的鄉下人,理解為“國民權利”就排斥了無國籍的人,理解為“民事權利”就與公約的內容不沾邊。既然不好理解,自然也就不能翻譯。這一點,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充分的說明,這里不再細述。
但是,如果離開公約的特殊語境,認真考察CivilRights的歷史起源和發展軌跡,它還是可以被準確地翻譯成中文的。
Civil這個單詞是civis的形容詞形態。所以,CivilRights就等同于RightsofCivis.在古羅馬,法律分為兩大塊,一塊是JusCivile,另一塊是JusGentium.JusCivile規定了Civis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政治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教育權利、擁有財產和奴隸的權利,這些權利庶人——Gentes(野蠻人、鄉下人、外省人)是不能完全享受的,或者是完全不能享受的。Gentes可以擁有財產,可以生兒育女,甚至可以做生意,但是絕不能當官,不能領兵打仗,也不能擔任其他重要的社會職務。所以,Gentes的權利(GentiumRights)和Civis的權利(CivilRights)是不能劃等號的。Gentes的權利是由JusGentium規定的權利,是庶人的權利;Civis的權利是由JusCivile規定的權利,是不下庶人的權利。所以,CivilRights可以翻譯成“國人、士、大夫權利”,或者翻譯成“貴民權利”。翻譯成“公民權利”也可以,因為“公民”和“臣民”、“庶民”、“賤民”相比,當然是高貴的。但是,最準確、最傳神的翻譯應當是“國人、士、大夫的權利”。(這一點,筆者在拙著《法律層次論——法律體系的理論重構》一書中有詳細說明,有興趣的讀者可以查閱,這里不再贅述。)
正因為CivilRights是貴民權利,其主要內容和首要內容是政治權利,西方的公務員制度才被稱為CivilService(上等人的勞務),而不是被稱為GentiumService.也正因為Civil具有“貴民的”這一法律內涵和社會歷史內涵,Civilization才被當作“上流社會”的同義詞長期使用。如果按照鄭教授的觀點,將Civil理解為“私人的”或“自然的”,公務員制度——CivilService,就變成了“私人的勞務”或者“自然的勞務”;上流社會——Civilization,就變成了“私人社會”或者“自然的社會”;這在邏輯上是講不通的。
貴民權利和庶民權利的分野導致貴民與庶民的長期分裂與對抗,而且一直延續到當代的所謂文明社會。上個世紀60年代,馬丁·路德·金領導的聲勢浩大的爭取黑人平等權利的運動,所要爭取的權利就是CivilRights,就是為了享受那些“不下庶人的”各種貴民待遇,所以那場運動又被簡稱為“CivilRights運動”。
鄭賢君教授的文章解讀了美國憲法修正案和美國最高法院的憲法判決,但是,正如同對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解讀一樣,基本上也是誤解、誤讀,因而得出的美國人民爭取的、美國憲法保護的CivilRights就是“私人權利”(“個人的自然權利”)的結論,這個結論筆者也不能接受。實際上,馬丁·路德·金爭取的CivilRights遠遠不止“私人權利”。那場運動是由一個公共問題(公共汽車上的種族歧視)引起的,反對種族歧視、爭取種族平等本身就不是一個“私人權利”或者“個人的自然權利”的問題。CivilRights運動的結果還為黑人爭得了真正的選舉權,這就更加證明CivilRights不等于私人權利、自然權利,它們也包含政治權利。
早在南北戰爭結束后不久的1870年,第十五條修正案就規定,不得因為種族、膚色而剝奪、限制選舉權。但是,大多數邦國(State)的法律卻要求享受選舉權的人必須繳納直接稅,黑人由于貧窮不能納稅而基本上不能享受選舉權,所以,授予黑人享受與Civis同等選舉權的第十五條修正案,就成了馬丁·路德·金所指責的“空頭支票”。直到1964年頒布的第二十四條憲法修正案,才取消了選舉權的納稅狀況這一附加條件,黑人才真正獲得了選舉權。
美國婦女運動爭取的CivilRights首要的也是選舉權,這有第十九條憲法修正案為證。
所以,從美國的實踐看,CivilRights也是貴民權利,主要內容是社會權利和政治權利。鄭教授的“美國的CivilRights也是私人權利”的觀點難以成立。
2004年9月16日下午,筆者在第九屆國際法律與語言學術研討會(會址北京)上發言,當筆者講到CivilRights包含了政治權利,故將CivilRights與政治權利并列寫在聯合國人權公約的標題中是一種錯誤時,與會的歐美代表紛紛點頭稱是。這也從一個側面證明,CivilRights包含了政治權利,而不僅僅是“私人權利”或者“個人的自然權利”。
四、在現實生活中體悟CivilRights的真諦
1986年秋天,鄙人出差上海,下車觀光后走進一家旅館。問:“有房間嗎?”答:“有,請出示證件。”鄙人遞上了中共江蘇省委黨校頒發的工作證,旅館工作人員仔細核對后,發現鄙人雖然長得像高干、像歸國華僑,實際上不過同馬丁·路德·金一樣,是一個普通教師,于是客氣地說:“對不起,我們是星級賓館,只接待高干、外賓和歸國華僑”。這就是CivilRights問題,由于鄙人不具有貴民身份,所以不能享受住星級賓館的貴民待遇。鄙人不具備馬丁·路德·金的偉大天才,要不然也可以就住旅館被歧視這一事件發動并領導一場中國特色的“CivilRights運動”了。
當然,受市場經濟的沖擊,貴民賓館對“賤民”的歧視現在基本上不存在了。現在只要能付賬,乞丐也可以住賓館了。但是,其他領域的“賤民歧視”仍然存在。
2004年年初,蘇北某地公開選拔縣長,開出的競選條件是:副處級,黨員,本科以上。這次公開選拔比以往暗箱操作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效果很好,受到各方面的一致好評。但是,如果馬丁·路德·金出生并生活在江蘇,他恐怕要提出強烈抗議:為什么只有黨員并具有副處級職務和本科學歷的人才能報名競選?難道憲法第三十四條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是“空頭支票”?說不定也要發動不具備Civis身份、不享受Civil權利的Gente們開展爭取CivilRights的“CivilRights運動”了。
2004年6月,作家出版社招聘副總編,開出的條件是:北京戶口、正式黨員、本科以上、擔任正處級干部三年以上,等等。鄢烈山先生從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對這個招聘廣告進行了猛烈的批評。⑨如果結合羅馬法和周禮的法律傳統考察,就會發現,作家出版社的招聘廣告仍然堅持著Civil權利和Gentium權利的歷史分野。所謂“北京戶口”、“正處級”、“黨員”、“本科”等等,都是一種身份,一種比普通Civis更高級的Civis身份,貴中之貴的身份。沒有這種身份,能力再強,本事再大也不能享受應聘副總編的Civil權利。“北京戶口”相當于“羅馬市民”身份,“本科”就是“士”的身份,“正處級”相當于“大夫”身份。不同的身份享受不同的權利,就是羅馬法的實質,就是周禮的實質,也是“CivilRights”這一概念的實質。
幾十年來,政府修建各種工程的時候,為什么只向農民無償派工,而不向干部、知識分子和城市居民無償派工呢?1991年12月7日,國務院頒布了《農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為什么不同時頒布《干部、知識分子、城市居民承擔費用和勞務管理條例》呢?因為干部、知識分子、城市居民在羅馬法中是Civis,在周禮中是大夫、士、國人,他們具有高貴的身份,享受CivilRights,包括免于徭役之權利,而不需要承擔Gente們的義務。他們根本不承擔無償勞務,所以也就根本不需要用法律規范他們的無償勞務。
這些事例從實踐的角度充分證明,將CivilRights理解為“民事權利”、“公民權利”、“民權”以及“私人權利”(或者“個人的自然權利”)都是錯誤的。
五、小結
從主體上看,CivilRights開始是少數人——Civis享受的不下庶人的貴民權利。但是,隨著各國民主政治和人權事業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獲得了貴民身份,CivilRights的主體范圍在不斷地擴大,并將繼續擴大,最終將包括所有的生物學意義上的人。因此,CivilRights在將來可以成為“人權”的同意語。
從內容上看,CivilRights包括政治權利、社會權利、經濟權利、文化權利等廣泛的內容,既包括私生活中的權利,也包括公共生活中的權利。隨著社會的發展,CivilRights的內容會越來越豐富。
正因為如此,拙作《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才建議公約重新命名(不是重新翻譯!!),用《人身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名稱取代邏輯不通的《CivilRights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名稱。
「注釋」
①鄭賢君:《憲法上的Civilrights是公民權利嗎——解讀憲法civilrights》。《首都師范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
②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出版。
③載《云夢學刊》2004年第1期。
④鄭賢君:《憲法上的Civilrights是公民權利嗎——解讀憲法civilrights》。《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48-49頁。
⑤鄭賢君:《憲法上的Civilrights是公民權利嗎——解讀憲法civilrights》。《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49頁。
⑥劉大生:《不確當的命名——評〈Civil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云夢學刊》2004年第1期。
⑦鄭賢君:《憲法上的Civilrights是公民權利嗎——解讀憲法civilrights》。《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49頁。
⑧鄭賢君:《憲法上的Civilrights是公民權利嗎——解讀憲法civilrights》。《首都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第4期,第52頁。
⑨鄢烈山:《作家出版社導的啥子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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