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平等權探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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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平等權探究論文

我國在教育方面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先是由于階級斗爭為綱思想的影響,后是基于經濟政策方面的考量,我國的教育平等權始終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現在,種種教育歧視已經成為和諧社會建設的嚴重障礙,有些關于教育的歧視性規定甚至引起強烈的社會反應。有鑒于此,本文擬用規范與實證相結合的方法,對教育平等權進行研究。

一、教育平等權及其內容

教育平等權即受教育的平等權,或稱“教育方面的平等權”。教育平等權作為一項權利,有人權與公民權的雙重屬性。作為人權,它的價值依據是人的尊嚴與人的價值,規范依據是國際人權法;作為公民權利,它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教育平等權的權利主體是公民,特別是作為青少年的公民,義務主體是國家以及國家授權的實施教育的主體(主要是學校)。教育平等權具有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雙重屬性的權利。作為消極的權利,權利主體有權要求國家及其國家授權的主體(以下簡稱國家)承擔不作為義務:不得制定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視性規定,不得有歧視性的決定或判決;作為積極權利,公民有權要求國家積極作為,為教育平等權的實現提供物質保障。

教育平等權是十分重要的權利。對于這一點,馬克思恩格斯有深刻的論述。馬克思將平等作為“共產主義的基礎”,作為“共產主義的政治的論據”,強調“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平等制約的”。他們同時強調教育是關乎人類未來的大事。可見教育平等權對于一個馬克思主義者來說是何等的重要。早在1866年,平等的受教育權就是馬克思恩格斯所領導的工人階級政黨爭取的政治目標之一。

受教育的平等權的意義是多方面的。對于權利主體,它的作用表現在:首先,教育平等權是公民人格成長與發展的基本條件,這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對于處在社會低層的人士;其次,教育平等權為參與未來的社會競爭提供可能。現代知識型社會中知識是競爭能力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受教育的歧視必然使公民無法公平地參與社會競爭,使表面上向他敞開的機會失去意義。教育平等權對于社會也是同樣重要的:只有平等的教育才能培養良好的公民,教育平等權有利于社會的團結,防止社會分裂。經驗證明,歧視的教育將養成公民對社會的不信任甚至是仇視心理,對于社會和諧極其不利。

教育平等權是現代社會的產物。由于受教育需要經濟支撐,早期人們從來沒有將受教育作為權利來認識,更不用說作為一項平等權來認識。受教育作為權利在19世紀才開始流行,馬克思恩格斯在推動受教育的權利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他們以教育對于工人階級的重要性為基點來論證教育是一項需要政府保障的權利。[4]平等權向教育權的擴展更要晚得多。西方早期實行赤裸裸的等級教育。

教育平等權這一概念的廣泛使用則要到二戰以后。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及平等觀念,1946年3月國際教育局第九屆大會上,列入議程的就有“中等教育入學機會均等”,這是最早的世界性的教育平等權規定。與其他人權一樣,明確將教育平等作為基本人權的是1948年《世界人權宣言》。宣言確立了人人平等原則并將教育確立為一項基本人權,為教育平等權的確立提供了國際法依據。[6]1960年12月,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法國巴黎召開第11屆會議,會議通過了兩個關于教育平等權的聯合國文件:《取締教育歧視公約》ConventionagainstDiscriminationinEducation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11屆全會,1960年12月14日(巴黎);《反對教育歧視建議》RecommendationagainstDiscriminationinEducation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第十一次全會,1960年12月14日(巴黎)。1966年,聯合國通過了效力更高的、現今作為國際人權法的基本文件的兩個人權公約,兩個公約都重申了人的平等與人的尊嚴這一終極價值,特別是其中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在規定教育權利的條款(第13條、14條)中貫徹了反對教育歧視的原則。1990年聯合國召開世界全民教育大會通過《世界全民教育宣言:滿足基本學習需要》WorldDeclarationonEducationforAll:MeetingBasicLearningNeeds(1990年3月5日—9日,泰國),宣言第三條重申了反對教育歧視。至此,教育平等權作為一項國際法保障的權利已經十分明確。

我國的國內立法在這方面起步較晚,但是其基本精神是與上述國際法的規定是一致的。我國1954憲法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85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設立并且逐步擴大各種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機關,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憲法(1975)“革”去平等的內容,1978憲法這方面的規定與憲法相同,平等的教育權自然是無從談起。現行憲法恢復了1954憲法的規定,于33條規定了平等權,46條規定了受教育權。平等權是一個涵蓋面很廣的概念,它對于憲法所規定的權利都有規范意義,教育權毫無疑問在平等權的涵蓋之下。憲法平等權與教育權的結合產生了一個重要的權利:教育平等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1995)、《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1998)以及相關配套實施細則。這些法律為教育平等權提供了保障。[7]

教育平等權有豐富的內容。教育平等權是種種平等權的一種,它的價值根基是人格尊嚴,反對任何在教育方面的歧視性對待,這首先就包括教育內容方面的平等;其次是機會均等;再次是享受國家提供的平等的教育設施。教育平等權作為一項可訴的權利,它的審查標準是是否構成歧視。

二、教育內容的平等

教育內容平等權指公民有權接受相同內容的教育,不得對不同的人進行不同內容的教育。教育內容的平等權最早出現在《世界人權宣言》(1948)第26條中關于教育目的的規定中。[8]1960年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教育一語“指一切種類和一切級別的教育,并包括受教育的機會、教育的標準和素質、以及教育的條件在內。”,其中的教育“素質”就包含了教育內容的含義。《反對教育歧視建議》則進一步將“教育”一詞明確為“各種形式及各種層次的教育,包括入學,教育的標準和質量以及教育的條件。”

教育內容的平等當然是相對的,不過起碼在作為基礎性教育的初等與中等教育階段教育內容必須平等的。教育內容的平等最遲為人們認識到。早期人們以人的身份確定受教育的內容,其后是按智力決定受教育的內容。國家舉辦不同教育目的的學校,通過考試學生進入不同的學校學習不同的內容。在英國就相應出現了三種中學:文法中學、技術中學和現代中學。英國在1970年代才取消這種建制,建立“綜合學校”。消除課程設置上的等級。1988年英國教育改革法明確規定全國統一課程:基礎課程為數學、英語和科學;其它基礎課目是歷史、地理、工藝學、音樂、藝術和體育等。[9]相同的內容當然還包括不同對象的不同對待,例如,如果國家為民族學生提供本民族特殊要求的教育,則對不同的民族應當平等地提供(如果需要的話)。

在這方面,我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職業中學與普通中學的分類,這樣的分類構成對職業中學學生的歧視,沒有為他們提供與普通中學學生相同內容的教育。另外,在高中階段過早地分班,對分班的學生實行差別教育:文科、理科分班,特別是將學生分為“參加高考”與“不參加高考”兩類分而教之的方法構成對不參加高考的學生的歧視。

三、機會均等

機會均等是教育平等權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禁止的是依據不合理的標準對人進行分類,而后依據人的不同分類提供不同的機會,或者給予某些人優惠,或者對某些人不提供機會。《世界人權宣言》26條規定高等教育應根據成績而對一切人平等開放。高等教育如此,其他階段的教育更應當如此。

依據《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反對教育歧視建議》及《世界全民教育宣言》的規定,以下做法構成歧視:基于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經濟條件或出生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特惠,其目的或效果為取消或損害教育上的待遇平等,特別是:(甲)禁止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接受任何種類或任何級別的教育;(乙)限制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只能接受低標準的教育;(丙)對某些人或某群人設立或維持分開的教育制度或學校,但本公約第二條的規定不在此限;(丁)對任何人或任何一群人加以違反人類尊嚴的條件。[10]《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第三條特別禁止幾種歧視性規定:(1)在學費和給予學生獎學金或其它方式的協助以及前往外國研究所必要的許可和便利等事項上,除了以成績或需要為基礎外,不容許公共當局對不同國民作不同的待遇;(2)在公共當局所給予學校的任何形式的協助上,不容許任何純粹以學生屬于某一特殊團體這個原因為基礎而定的限制或特惠;(3)對在其領土內居住的外國國民,給予與本國國民一樣的受教育機會。依據相關國際人權法和我國上開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教育機會平等權具體化以下四項權利。

1、高考分數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

這一權利提出兩項要求:

首先,進入高校唯一的標準是分數,不得考慮分數以外的因素,否則可能因不合理的“限制或特惠”而構成歧視。中,我國高等教育入學實行“推薦”制度,以所謂的“政治思想”作為主要標準,這是一種赤裸裸的政治歧視。恢復高考以來,“推薦”制度被否定,這是一大進步,但是,還是留下了一些尾巴:少量的推薦生仍然存在,別的人要考試,某些人可以不考試,這構成對其他人的歧視。還有一種分數“優惠”的做法,某些學生可以提高分數,這無疑也構成對其他人的歧視。

其次,高考分數線應當同一,否則構成地區歧視。不知始于何時,我們實行了一種“分數歧視”制度:不同地區的考生的分數線不同,同樣進入北大或清華,北京考生的成績與“外地”考生的分數相差懸殊。像北京、上海這樣的大城市,它的考生本身受到的教育就比其他地方要好,如果要有“不平等”規定,應當規定本地考生的錄取成績高于外地考生才是合理的。現在的規定構成雙重歧視:在享受平等的教育條件上的歧視和違反機會均等的歧視。這一歧視性規定的得利者是那些有權的或有錢的主:他們可以憑權力或金錢將戶口遷向對他們最有利的地方,或者即使沒有當地戶口,他們可以憑特殊的政策享受這一“優惠”。[11]這一政策引發了多年無法解決的高考移民問題。原先向大城市移,現在,人們將目光轉向如海南省這樣邊遠的地區。[12]

當然,分數面前的平等不是絕對的,應當有所“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規定應當對弱者有利,并對所有人有利。例如,對少數民族考生的優惠就是合適的,因為少數民族考生存在許多不利條件,為在機會平等的基礎考慮“事實平等”,因此需要對少數民族考生作必要的優惠。當然,這種優惠應當是“適度”的。

2、外來民與本地人享受同等待遇的權利

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嚴格的戶籍制度,這一制度是建立在對不同人的身份認可并據此享有不同的權利之上的,這一制度本身違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也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宣示的基本宗旨,侵犯人的尊嚴。這一制度涉及多方面的歧視,所謂“民工子女”入學問題首當其沖。在義務教育階段,政府應當為當地所有居民提供平等的入學機會。這一方面的同等待遇要求:不得以本地與外地的戶籍為標準,只能以居住地為標準決定學生就讀學校;當然,更不能設立專門的“等外”學校:民工學校,設立這樣的學校本身就是歧視。這一方面,我們已經作了一些努力,但是仍很不夠。教育部、中央編辦、公安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進城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2003)規定,進城務工就業的農民子女就學接受義務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學校要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上海市規定農民工子女在就學問題上享受同等待遇。[13]武漢市教育局規定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工子女入學可憑暫住證辦理一定手續后,到指定的公辦中小學或經審批設立的簡易學校就讀(還是歧視)。[14]這一權利主要禁止下述行為(1)以人的戶籍為標準而不是以居住地為標準統一劃片就讀;(2)民工子女只能進簡易的、專為他們設立的學校。(3)禁止對民工子女收取所謂“贊助費”,天下豈有專門要窮人“贊助”的道理?

據統計,中國現有流動人口(主要是農民工)約1.2億。其中,進城農民工學齡子女700萬,小學入學率為90%,初中入學率僅為20%。農民工子女失學問題嚴重,且有逐年增加趨勢。

3、不同身份的人受平等教育的權利

不能依據其父母所從事的職業、所屬團體、思想信仰來決定學生就讀學校。這一方面的歧視在改革開放之前普遍存在,當時所謂的“成分”是決定能否升入高一級學校特別是大學的重要因素。一直到現在,我們許多表格上還有“家庭出身”一欄。應當指出,這樣的表格本身就構成歧視。現在這一問題在規范上只在少數地方存在,更多的是以權力的形式存在。有權或有錢的孩子進入好的學校是公開的秘密。不過,這樣做現在已經不合法。但是在少數落后地方還是明目張膽地存在。例如,2005年6月20日,河北省東光縣實驗小學和實驗小學學前班貼出這樣的招生簡章:“招生對象——縣城內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干部職工子女。”理由是為了嚴格控制班容量。

4、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權

在男女教育平等權方面,我國有了相當的進步,特別是規范性地歧視婦女的現象已經基本不存在。現在的問題是在執行規范時不同程度地存在歧視女性的現象。有些學校或明或暗地設立了不同的分數線,以少收女生。例如,北大在2005年的小語種招生過程中,男女生設置了不同的分數線,文理科女生分數線分別比男生高出8分和17分。[17]吉林大學在招生時“隨時找理由,隨時找借口錄取男生,淘汰女生”,甚至有時為了招到男生不惜降低錄取分數線。《對外經貿大學2005年部分外語專業提前錄取具體辦法》規定,除了筆試和面試以外,北京以外地區每個專業男女生分別排隊錄取;中國傳媒大學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錄取時,也實行男女生分別排隊,男女生錄取比例為1:1.官方的理由為:緩解該院男女生比例嚴重失調的問題,而這是經過北京市和教育部學生司批準的。[18]這一現象在小學升初中時就存在。2005年7月,南京外國語學校小長初中的分數線為男生97.5分,女生98分。男生女生的入學比例是1:1.[19]應當指出,上述做法不僅違反了上述教育平等的規范,也違反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34/180號決議通過),公約于1981年9月3日對我生效,是我國有效的法律。在這方面,我國香港的做法值得學習。[

四、平等享受教育資源的權利

《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第四條規定締約國承擔擬訂、發展和實施一種國家政策,促進教育上的機會平等和待遇平等,特別是:“(甲)使初級教育免費并具有義務性質;使各種形式的中等教育普遍設立,并對一切人開放;使高等教育根據個人成績,對一切人平等開放;保證人人遵守法定的入學義務;(乙)保證同一級的所有公立學校的教育標準都相等,并保證與所提供的教育的素質有關的條件也都相等;(丙)對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級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們根據個人成績繼續接受的教育,以適當方法加以鼓勵和推進;(丁)提供師資訓練,無所歧視。”這就是,公民有權要求政府均衡地配置教育資源,以使公民能(大體上)平等享受教育資源。這方面發達國家的經驗值得借鑒。

發達國家公立中小學基本上實行“劃片招生,就近入學”的政策——無論你搬到什么地方,只要有了固定的住所,就可以到當地的學區委員會申請子女入學。學區內任何公立學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收所屬學區內的孩子入學,孩子也不能選擇學區之外的學校入學。美國全國10萬余所中小學中,3/4為公立學校,容納了近90%的學生。公立中小學不僅免學費,也免雜費、教材費。除此之外,低收入家庭兒童還享有聯邦政府的資助和“兒童營養計劃”提供的免費早餐和午餐。[21]韓國從1970年開始推行“教育貧窮化”政策,撤銷一批名門學校,實行初中升學面試。他的中小學基本上是公立,老師無論在漢城還是在鄉下教書薪水都是一個樣,全國統一。日本在改善教育資源分配不均方面三管齊下:撥款一視同仁,教師定期流動,校長定期流動。中央根據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確定不同的轉移支付比例,從而確保義務教育對于貧富地區的兒童一視同仁。日本中央政府直接負擔教職人員的人頭費,消除不同學校教師待遇的差異。上述兩方面的規定使得即使在邊遠落后的鄉村,中小學的師資條件和硬件設施都能達到規范化;有些僅有幾個學生的學校,也建有體育館、游泳池,音樂、美術、勞動技術課的老師和設備一應俱全。日本的法律規定:一個教師在同一所學校連續工作不得超過5年;校長任期兩年,連任者需在校際之間輪換。

按照相關國際法文件的規定,借鑒發達國家的做法,我國應當

1、減少地區間在義務教育設施方面的差距,特別是為落后地區提供義務教育最低限度標準的設施,首先是充裕的校舍與合格的師資。現在,我國中西部地區教育投入嚴重不足,與東部存在較大差距。一些地方、特別是農村校舍嚴重不足,危房多年無法解決。老師待遇太低加上拖欠現象嚴重,導致一些學校師資質量低下,甚至沒有起碼的師資。問題嚴重的是,在一些地區,教育投資的絕對量還在減少。2003年,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熊光林代表說,巴中市年均減少教育投資約2億元。

2、改變城鄉二元教育資源配置體制

我國一直實行城鄉二元教育資源配置體制,在城市事實上較早實行了義務教育,而在農村,直到今天仍然沒有普及起碼的義務教育。在一些農村,農民的子弟仍然因貧困而無法接受起碼的教育,處于向城市轉移的那些“新一代工人”的子弟,則由于他們父輩的“農民身份”而不能接受與他的城市同伴相同的教育。上述教育資源嚴重不足的地區其實都是農村,在中西部地區農村,由于經濟落后與城鄉二元資源配置體系,使農民子弟的教育平等權受到雙重歧視的侵害。

3、取消“重點學校”,實行教育資源的平衡配置

中國的學校一律采取“重點制”:重點小學、重點中學、重點大學,還有所謂的“實驗”小學,這是“重點”的變種。取消重點首先在小學開始。但是重點小學隨即變成了實驗小學,實驗小學又分為區級的、市級的。最近,說是重點中學要取消,還沒有取消呢,就要評“五星級中學”,既然有五星,就會有四、三、二、一星,這就將學校分成了五等。一個學校的班級有重點、非重點之分。重點非重點取消了,又出來了各種“特色班”、雙語班、強化班,真是五花八門,其用意都是一個,要將學校(班組)分成等級,以不平等地投入教育資源。這些都侵犯了教育平等權。還有更邪乎的,最近某省一所學校竟然按學生繳納的費用多少,決定學生所穿校服的顏色,錢多的穿紅色,錢少的穿藍色。這就不僅是教育平等權問題,而且構成對學生人格尊嚴的侵犯。

為實現教育資源平衡配置的目標,一些地方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例如,徐州的“無差別教育”。2004年,徐州市出臺了《關于加強城鄉學校交流、促進城鄉教育共同發展的實施意見》,通過5項措施推進“無差別教育”,縮小城鄉間教育資源分配不均。[27]所謂“無差別”包括:(1)學校基礎設施“無差別”;(2)學校資金投入“無差別”;(3)學校師資力量“無差別”。每年暑期,在一定范圍內對所屬中、小學教師和校領導按適當比例進行隨機調整,確保每所中、小學師資和校領導的配備大體平衡。

再如,廣東省的“均衡投入政策”。廣東省政府下發《廣東省教育現代化建設綱要實施意見(2004—2010年)》,《意見》規定政府對所有學校均衡投入,到2007年,現行的“省、市、區一級”這樣的學校等級標準將被“規范化學校”所取代。《實施意見》提出,到2007年,珠三角地區和其它大中城市規范化學校達標率將達到80%,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力爭達到50%;到2010年,珠三角地區和其它大中城市規范化學校達標率將達到100%,東西兩翼和粵北山區力爭達到80%.這意味著,5年后廣東發達地區將消滅義務教育學校差別,政府對所有學校的投入一碗水端平,沒有所謂“好校”和“差校”之分。

五、結論

教育平等權是基本人權,也是我國憲法保障的重要權利。教育平等權的基本內容是教育內容的平等、入學機會平等和平等地享有教育資源。教育平等權對于公民來說極端重要,它決定一個公民的品格及其在未來的社會地位;教育平等權對于社會同樣十分重要,它是建設和諧社會的基本條件。我國在這方面已經作出了重要努力,但是,一個有責任感的公民應當承認,以上開國際法文件觀照、以我國憲法規定來看,我們仍然存在巨大的差距,需要全社會的努力。這一努力首先是立法,要對教育平等權給予立法上明確化,取消歧視性規定,對于明目張膽的歧視應當繩之以法。其次,要通過人大立法,規定教育投資比例,提高中央出資比例,特別是加大中央對中西部地區教育投資比例,實行中小學教師為“國家雇員”的制度,其工資由國庫和地方政府共同開支,且其工資收入應當不低于社會中等收入水平等等。只要真正貫徹“再苦不能苦教育”的精神,我相信這一問題是能夠解決的。

(作者致謝:感謝丘曉磊和郭新梅同學為我翻譯相關國際法文件。)

[1]馬克思說:“平等,作為共產主義的基礎,是共產主義的政治的論據。”馬克思《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39頁,

[2]恩格斯《集權和自由》《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1卷第394頁。

[3]馬克思說,工人“階級的未來,從而也是人類的未來,完全取決于正在成長的工人一代的教育。”兒童教育是“人類發展的正常條件”《臨時中央委員會就若干問題給代表的指示》《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頁。

[4]馬克思在論證教育對于工人階級的重要性后說:“兒童和少年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他們自己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因此社會有責任保護他們。”兒童教育:“只有通過國家政權施行的普遍法律才能辦到。”卡爾·馬克思《臨時中央委員會就若干問題給代表的指示》《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217頁。

[5]在這方面,老牌自由主義的英國教育史是有典型意義的。工業革命以前,英國實行赤裸裸的等級教育;一次世界大戰以前,英國實行所謂依智力區分的教育,出身高貴的人受“學術教育”,出身低賤的人受大眾教育,20世紀初,根據學生階級出身定教育的政策受到質疑,出現了著名的“11歲考試”,由考試決定接受何種中學教育。這一方法表面看很合理,其實,考試的結果不是由學生天賦決定,更多的是金錢決定:它取決于學生此前接受的教育水平,而這是由支付能力所決定的。參閱吳華清、曾守錘《教育平等與英國教育發展》《浙江教育學院學報》2003年第一期。

[6]雖然《世界人權宣言》只具有非強行法的性質,但是由于它所宣示的價值為文明國家所共識,所以具有極大的規范效力。現今,它已經成為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一部分。

[7]當然,與憲法相比,這些法律保障的重在教育權而不是教育平等權,且平等在有的法律中根本沒有提及。而在現代國家,教育權主要是一個平等問題。

[8]該條規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發展人的個性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教育應促進各國、各種族或各宗教集團間的了解、容忍和友誼,并應促進聯合國維護和平的各項活動。”

[9]參閱吳華清、曾守錘《教育平等與英國教育發展》《浙江教育學院學報》2003年第一期。

[10]參閱《取締教育歧視公約》第一條。

[11]早在2000年,《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的暫行辦法》里就已經規定,北京的一些高新技術產業內的某些人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參加高考,以后逐漸延伸到其他的一些產業。北京市發改委、財政局、地方稅務局、人事局等部門聯合推出的《關于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2005)規定,金融高管的子女可以在北京參加高考。而我們的主管官員卻振振有詞地說這“不涉及到特權的問題”。參閱《評論:金融高管子女來京高考不涉及特權》人民網,2005年2月18日。

[12]2005年,海南省教育廳為了減少大量外省高考移民對本省考生的沖擊,派出6路調查組赴全國各地了解情況,并鎖定數百名在原籍和海南進行了“重復報名”的考生,取消其在海南的考試資格,以達到對“移民潮”發出警示信號的作用。而據《中國青年報》的調查,在經過了復雜的多方“博弈”之后,海南省在最后時刻取消了“封堵令”,承認了這些考生在海南的考試資格。參閱蔡方華《海南高考移民事件引發的思考》《北京青年報》2005年6月6日。

[13]參閱《文匯報》2003年12月18日報道。

[14]據《揚子晚報》2004年2月15日報道。

[15]見四川新聞網2003年3月17日。

[16]見徐斌彬《我們對不起黨和全國人民》,《南方周末》2005年7月7日。

[17]見人民網,2005年8月31日。

[18]郭高中、沈亮《“我的大學”北京大學——性別歧視,男女生設不同分數線》《瞭望東方周刊》2005年2005年08月29日

[19]參閱《揚子晚報》2005年7月8日。

[20]香港小學升中學的原“升中派位系統”是實行男女分開派位的。采取三項男女分別處理的措施。在1978年以前,香港小學升中學必須參加中、英、數三門主課的公開考試,依其成績及志愿獲派政府津貼的中學學位。這造成了學校對其它科目的忽視,嚴重影響了學生的全面發展。1978年9月實行改革,在新制度內,學生的升學派位次序,由兩項考試和一項隨機編號決定。兩項考試一為校內試(含五下和六年級三個學期,考試科目為所有學習的科目,但是中、英、數三門占的比重大),一為全港的“能力試”。問題就來了。能力試的成績不對具體的考生有意義,只對學校有意義,用來修正本校學生的校內試成績。學校的能力試成績男女分開計分。這就是第一個分別處理措施。第二個措施是,將學生按成績分為五個段,各段隨機編號,而這又是男女分開編的,但男女在各段的比例相等,這就是所謂男女“獎牌相等”。第三是男女混合的學校,其男女學生相等。這一系列男女分別處理的措施構成了對女生的歧視。因為校內試成績女生優于男生,而能力試成績則男生優于女生,而能力試的成績卻對不同的群體生效,結果是男女生相同的分數結果不一樣,男生能進好的學校,這構成了性別歧視。為此,香港平等機會委員會向法院控告教育置違反《性別歧視法》。2001年法院作出裁決,宣告違反此制違反《性別歧視法》。(參閱候杰泰《香港中學派位的性別歧視訴訟――法律、教育及教育測量上爭論》《香港社會科學學報》第20期,2001/秋)。

[21]許桐琿等《國外均衡義務教育的形成》《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日。

[22]資料見許桐琿等《國外均衡義務教育的形成》《南方周末》2005年12月1日和合肥報業網

[23]在2005年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程蘇代表說,在樂都縣,直到現在仍有70%的山區采用復式教學;民和縣有的學校只能用塑料布搭個簡單的棚子,支幾張舊桌凳上課;有的學校連這樣的棚子也搭不起,只好藍天當屋頂,大地作桌凳;湟中縣土門關鄉初中每班平均72.3人,明年學生數還將增加;一些學校兩名學生擠一張床、5名學生擠兩張床、十幾名學生睡通鋪,甚至在拼起來的課桌上搭鋪的情況比比皆是;互助縣一所中學甚至發明了3層架床;在一些條件更為惡劣的學校,學校只提供床架,床板還需要學生從自己家里帶;有些學校則連床架也沒有,只好搬石頭、磚塊來支床板。《青海代表展示中小學危房照片金人慶當場指認“豆腐渣”》《中國青年報》2005年3月6日報道。

[24]2004年,云南省有中小學危房574.57萬平方米,危房率高達13.2%.雖然每年排除80萬平方米中小學危房,但每年同時大量新增危房,2004全省中小學新增危房近300萬平方米。見(《云南教育簡報》第62期[2005年]云南教育網)2002年底,四川綿陽市中小學校舍危房占3.8%(見綿陽教育信息網www.my-2004年7月6日)。據統計,20世紀末全國中小學還有危房約1300萬平方米。(見新教室網www.new-)到2002年底,全國中小學危房比率還有7.6%.(見《教育部:我國義務教育取得新進展情況》教育網)

[25]在新疆澤普縣偏遠的地方,許多干了20年、25年的代課老師,每月工資僅為200—280元(見《新疆經濟報》2006年月25日報道)。甘肅省渭源有600余名鄉村代課教師每月僅拿著40元到80元不等的工資,每月拿40元工資的又占了代課教師的70%。(參閱《縣委書記上書教育部:70%代課教師有工資40元》《南方周末》2005年11月3日。)就是如此低的工資還時常被拖欠。據中國教育工會1999年上半年調查,中國有2/3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拖欠教師工資,目前已累計拖欠100多億元。即便是經濟比較發達的廣東省,也曾經在1996年至1999年間共拖欠教師工資6.4億元。這造成了農村學校師資總體素質不高,公辦教師人心思走。www.new-.

[26]見四川新聞網2003年3月17日。

[27]《徐州推進城鄉無差別教育》《人民日報》2004年11月3日。

[28]徐鳴《大力推行“無差別教育”致力實現公民教育平等》《中國青年報》2004年2月25日

[29]《揚子晚報》2005年9月3日報道。

[30]據《中國改革報》2005年11月28日報道。據保守統計,我國公車已達350萬輛,一年公車開支達3000億元,遠遠超出軍費,超出全國教育經費和醫療經費之和。我國一些地方公務員的收入已經與社會一般收入水平不成比例,納稅人的錢應當更多地服務于教育。一個有良心的官員應當認識到這一點。據《新京報》2006年1月1日報道。國務院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在20世紀末要達到4%。2003年的比例是3.28%,2004年是2.79%,反低于2003年。這是令人傷心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