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共存法制關系分析論文

時間:2022-11-27 10: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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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共存法制關系分析論文

摘要:任何形式的組織和人類政府都是按照一定的規則組織起來的,而憲法是使政府服從規則控制的事業,存在于政府的組織結構之中,存在于政府的行動之中,憲法與政府之間的關系是相濡以沫的。從憲法與政府的產生件出發進行分析,借鑒學者的觀點引出了憲法與政府在同一時序上成長且二者聯姻產生了憲政,即憲法治理下的政治制度。

關鍵詞:歷史產物關系憲法政府共存

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任何歷史階段,只要存在某種形態的政府,就必然存在某種形式的支配政府產生及其運作自喊則,不管這種規則被冠之以何種名稱,也不管這貝!陵現或者體現為何種形式。誠如法國學者沃馬馳所言:“憲法不過是—套規則和習慣;不論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法定的抑或超法定的,政府都要據此處理事物。”近現代意義的憲法乃此前調整政府關系之規則長期進化和積淀而成的結晶。

沒有無源之水,沒有無本之木。人類中的。對于這個源頭的任何探索,都不可能排除假設跟猜測,這種猜測是基于“已發現的史料’的基礎之的。當我們猜測原始的氏族社會就應當存在某種意義上的政府時,我們也可以在同樣的意義猜測,在氏族社會同樣也存在著法和先法;因此憲法和政府、和國家實在同一序次匕孕育并在同一序次匕誕生的。憲法與政府同時產生、成長。筆者認為:在一切時代,憲法與政{共存。

一、憲法是歷史的產物

如果沒有氏族議事會議,我們很難想象,立憲主義的代議制是如何可能發生。如果不是以氏族首領的職權為源頭,我們也很難想象,現代社會的元首制度如何可能橫空出世。同樣的理由,如果沒有一種法則來規范原始的氏族議事會議和氏族首領的關系,沒有一種法則來調整氏族成員之間的關系,我f瞰隹想象氏族社會的秩序是如何得以維系的。或許使這一切得以有序運轉的神秘力量就是‘‘歷來的習俗—有恩格斯說:‘謐麟的氏族社會里”沒有軍人、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居有條有理的,一切爭端和糾紛,都由當事人的全體即氏族或者部落來解決,或者各個氏族相互解決,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都凋整好了。”我們可以猜測,這種調整氏族議事會議和氏族首領之間關系的習俗以及調整氏族權威系統與氏族成員之問關系的暾例,就是憲法的萌芽洋態。在社會中萌芽的憲法,在社會中長大,正如同社會中孕育的政府,在社會中成長一樣。當政府的功能在社會中日顯重要的時候,也就是政府內部分工和協作的日益彰顯的時候;而這種政府功能的分化刺激了憲法的成長。反過來,憲法的成長,又有力地維系了政府自身的有序運轉并促使政府本身的發育和成長。

或許我們難證明古代社會的政治統治征得了被統治者的同意,因而其在人權保障方面的價值似乎很難找到有力的證據,但是雹得一切舟在其運作過程中,都不會僅僅是為了政府自身的利益而進行。倘若真是這樣,那么一切政府的規則就都沒有存在的必要,政府之所以需要規則并接受規則,不管什土質的政府,在主觀謀求政府利益的同時,必然在客觀上為社會的安定和進步起著組織者和領導者的作用,因此調整政府關系的,最終也是調整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個^之間關系的規則。

二、政府是特定史條件的產物

任何政府都是特定歷史條件的產物,沒有哪—個政府可以隨心所遇的組建起來,也沒有哪—個政府為百過理性精心設計出來。同時我似不自貳的史事實。都是為著特定目的而存在的,并遵循著特定規則而運作.用法律的語言說,政府只不過是一種主權者的機構,換而言之,政府是全體公民依據共同的意愿達成共識賦予主權者—定的漢力來約束其自身,作為主權者的公民可以按照其意志廢除、限制或變更它。

政府的演進,像其他任何文化想象—樣也是沿著否定之否定的辯證發展的軌跡躑躅麗前行,考量中西方的歷史演進過程,組織政府的首要因素即樹立中收威,解決政日減白爭臺怯性問題,于是“權力神授’的理論應運而生,當政組建起來之后,其使命即為如何管理好其國家,為此管理政府的權力逐漸集中,于是名荊鏹l政舒先后出現在世界各國,但是就是這種被人詛咒為萬惡的專制政體,既實現了國家和民族的雙重統一,也建立了發達的政府組織體系,并積累了社會生產能力和社會的財富,剔除了人的野蠻之性,培育了人的智力和理性,造就了職業政治群體,孕育了各種政治學說等等,隨著社會生產力的發展,以及時代的進步政府的職能逐漸由如何管理好國家漸次轉向如何保護好民眾,于是一種綜合以往各種政.之優點的混合政體漸次被視為最理想的生活方式并被踐行。這種混合政體很快暴露出其不盡人意之處,于是^們看到了混合政體和分權政體聯姻生的憲政。人們積極自由觀念的勃然覺醒,人民對政府職能的提出了新的要求,過去作為公民權利之看守警察的角色,必然轉變為公民權利的積極領導者和保護者的雙重角色。

三、政府的職能決定憲法的內容

荊知仁先生曾經為憲法設定了—個最低限度的判斷準則,那就是憲法列蚤這樣幾方面的內容,才可以稱之為憲法:一是應將圍家權力予以劃分,并將其歸屬于不同的國家機構或者權力的持有人,以避免權力集中操于—個專制的權力之手。最明顯的就是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里的那句被現代憲法學者奉為金科玉律的名言:“凡權利無保障,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有憲法。”二是直有預先規定的辦法,使各權力持有人相互合作,這種安排(類似與美法兩國憲政理論的制衡原則配及分配后在形式上受到的限制。三是應有預先公布周知的避免各種自治的權力持有人之間發生糾紛的力去。四是應有事先規定的和平調整基本秩序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政治形勢的辦法,以避免采用非法、暴力和革命的方法;五是應該包含明確承認某些范圍內自9個人自決權及其保障機制。在這五個標準之中,只有第五個標準是近現代憲法所獨有的;以其它四個標準來衡量。我們可以說只要有政府的社會就存在著憲法。

現代論憲者以為憲法之所以為憲法就在于其為民主政治之產物,有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政治,始有近現代意義的憲法。故而,他們斷言憲法產生與18世紀后期,為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英國的自由大憲章雖與近現代憲法在內容上有若干似之處,但由于其誕生與封建專制時代,故而仍被的萌芽。但是憲法首先就是—郭法律或者規則。作為—種規則,它與其他規則相區別的標志是它所詞整的對象不同,決定憲法之所以為憲法就在其調整劉緣乃“國家基本組織或構成及其相互關系。”至于憲法的基本內容所能夠決定的僅僅是憲法的本身白勺質,而應當是憲法的存茁與否。這種規則維系著.類社會的基本政治正義。我們必須承認,憲法最基本的首要的職能就在于如何組建—個滿足社會需要的足夠強大的政府,然后才著眼于如何管理好它的國家以及如何管理好政府本身。在這個意義讜憲法與政府是同時產生的,憲法的歷史就是有組織的社會的歷史。而且“每個國家都有憲法。

在古代國家中,憲法在某種程度是自然和習慣的產物。只是從文藝復興到宗教改革之后,人們才承認—個國家的人民能夠作為一國公民慎重地為自己制定和采用憲法。”因此,言,凡是存在某種形式的政府的社會,就必然存在某種形式的“憲法”。即便是在最專制的國家,憲法亦必不可缺;沒有憲法的國家就不能算是—個國家,而只能算是—個無政府狀態。故而,氏族社會有氏族社會的憲法,奴隸社會有奴隸社會的憲法,封建社會有封建社會的憲法,正如同近現代憲法有近現代憲法一樣。公務員之家

考量中西的歷史演進過程,足可發現最初的憲法無—例外地都側重于如何組織政府,正如前文強調的那樣,當政府組建起來之后,憲法的側重點便轉移到如何維系國家的統一,如何維系正常的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如何對內讓其人民安居樂業并防杜其淝.作_亂。因此出現了專制政府,正握童善于專制政權所累的—切資源之匕,憲法的側重點才由“如何組織嫡”漸次轉向“如何組織—個優良的政府”,而政府的職能從“如何管理好國家”逐漸轉向“如何保護好民眾”,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特別是人們“積極自由觀念”的勃然覺醒。人們對政府的職能提出了新的要求,過去作為公民權利之“看守警察”的政府角色,于是,權力有限主義權力積極主義交合而生責任加效能的政府機制,便順理成章地成為當代憲法關注的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