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憲法義務的整體性詮釋

時間:2022-05-10 05: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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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憲法義務的整體性詮釋

摘要:納稅人憲法義務是納稅人享受納稅權利后應該支付的代價,作為組成國家的基本個體,納稅人的身份是重要的,但對履行納稅義務是整體的,不能分割或者選擇履行。憲法上沒有規定其他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可以認為是憲法規范的缺失,今后,憲法及憲洪J生規范可以做出相應的完善規定,而不能認為對其他納稅主體征稅是違憲。除公民外的其他納稅主體實際上也享受到一個國家的憲法確認的各種民主權利,他的各種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就是正在享受憲法確認的民主權利。其他社會組織是非生命存在的個體,不享有公民個人應該享有的選舉權。

關鍵詞:納稅人憲法義務整體履行

納稅人憲法權利主要指納稅人民主立法權、稅賦使用控制權、法律適用監督權等【”。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把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結合起來考量,論述二者之間的關系12]。一個國家中交納稅賦的除了公民外,還包括在本國居住、工作的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統稱為自然人。在一個國家中承擔稅賦的主要是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在中國承擔稅賦的還包括非法人的單位),一個國家中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自然人四種人的權利和義務有區別和交叉的地方,在論述納稅人憲法權利或者憲法義務時,首先把這四個概念作一個簡單的辨析。從數量上看,承擔納稅的主體是國家的公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數量很少,在論述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時候,可以忽略后兩種人,但還是要清楚,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和自然人四種人的權利和義務是有區別的,不是完全等同的,這兒只論述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并不是說他們是完全等同的,只是為論述的方便而暫時不分別論述他們的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與權利對應的是義務,與公民憲法權利對應的是公民的憲法義務。公民的憲法義務是一個整體,不可以分割履行。一個人在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等權利時,其履行的納稅義務與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該有聯系。對公民個人而言,在區分他是否充分享有被選舉權一類政治權利時,區分的標準是他是否被剝奪政治權利,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則享有被選舉權,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還是一個納稅人,如果是合法的納稅人,則享有完全平等的被選舉權;如果不是,則實現被選舉權的過程中會遇到障礙,盡管他享有完全的被選舉權;如果一個公民因為納稅不實,會受到行政法、乃至刑法的處罰;顯然,不遵守共同體的規則,在享有某種權利時有障礙,有了實現某種可能的一種資格,享有某種權利是實現某種權利的資格,卻不是實現這種權利的充分條件。一個人享有權利并不表明他必須完全實現這種權利。

公民的劃分是以國籍為標準的翻。公民對國家(共同體)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納稅人義務,該義務歷史上曾經以勞動形式、實物形式體現,現在卻主要用貨幣體現,間接承擔其他義務。公民個人或者說納稅人對履行納稅義務和享有納稅權利沒有討價還價的余地。例如,一個目不識丁的老實農民,可不可以放棄享有出版作品的權利,同時,交納的稅比法律規定的少一點。事實上,很多人一輩子也不寫作,不發表作品,完全可以(事實上也已經)放棄出版作品的憲法確認的權利。他可以少交納稅嗎?筆者認為,不可以。權利可以放棄,義務必須履行,并且,即使是根據權利義務對等性原理也不能只選擇享有憲法權利和協商履行憲法義務。對憲法條款,是公民應該履行義務的基本條款,相當于格式條款,公民(納稅人)是全盤接受和履行的,不得更改和部分認可;他應該是要么全部認可,要么是全部不認可,一個人主動放棄一個國家的國籍,可以視為他對那個國家憲法確認的全部憲法權利的放棄。對所有的法定權利和法定義務都一樣,相關主體都應該作出認可或不認可的決定,不再有協商余地。因為,制定法律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協商的過程,他是相關主體讓渡出部分基本權利(立法權)或者理解為委托制定法律的權利。立法本身是協商,法律生效后,相關主體則就只能自覺守法了。制定憲法和法律的過程就是公民與國家對于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相互協商妥協的過程,憲法和法律制定出來后,就應該嚴格遵守,不得任意更改,所以,就沒有再協商的余地了。

中國憲法中只有關于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而沒有關于法人等其他組織納稅義務的規定,導致的問題是:如果認為在憲法上關于公民納稅義務的規定對應的是憲法上確認的公民民主權利,那么憲法上沒有規定的納稅主體(外國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是否有對應的民主權利,這些事實上的納稅主體納稅的憲法依據是什么?他們不享有等同于公民的已經有的民主權利,他們是否可以不納稅?筆者的認識是,憲法上沒有規定其他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可以認為是憲法規范的缺失,今后,憲法及憲法性規范可以做出相應的完善規定,而不能認為對其他納稅主體征稅是違憲。除公民外的其他納稅主體實際上也享受到一個國家的憲法確認的各種民主權利,他的各種合法活動受法律保護就是正在享受憲法確認的民主權利。其他社會組織是非生命存在的個體,不享有公民個人應該享有的選舉權等,但是他享有憲法確認其他民主權利,享有相應的“擬制”的民主權利。

根據馬克思主義的權利和義務觀,權利和義務是對應的、對等的,理論上權利和義務是完全對等的,但實際生活中,規則不可能絕對細致化,有多享權利,少履行義務,或者多履行義務,少享權利的情況,至少現在還無法做到權利和義務完全對等。根據天賦人權觀:人的一些作為人的基本權利是天然的,作為人就應該有的,這種天賦的權利,其對應的義務是什么呢?還有對應的天賦義務,例如:對弱者的救助,是出于道德上的可憐、同情、憐憫,也是由于法律上的義務;行政救助者是出于法律上的義務,但是,作為個人如果要幫助弱者,則應該出于道德,法律不能強迫個人扶助弱者。籠統地講,人的生存權、生命權、發展權、健康權等基本人權是與生俱來的。如果有人蓄意破壞,由公權力來保護,公權力又由個人來支持;因此,天賦人權觀無法解決基本的權利義務對等性問題,無法解釋基本權利和義務到底由誰來保護、支持的問題。

國家或者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是由稅賦支持的,而稅賦又是由納稅人支付的,可以認為,納稅人間接地支付了公共產品價格。或者認為納稅人購買了公共產品,這是一個買賣交易他應該遵循私法買賣交易的基本規則:平等、自愿、協商、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等基本原則。但是。公民個人購買這種公共產品卻不完全是遵循私法規則的,首先,交納稅款不(完全)自愿,購買何種公共產品,作為公民個人幾乎沒有什么發言權,買賣合同具體的履行情況也不由購買者(納稅人)決定。可以認為,納稅人和國家(政府)之間的這種買賣是一種特殊的交易,既不完全遵循公法規則,也不完全遵循私法規則。雖然,某些個體的憲法權利和憲法義務不完全對等,但從總體而言,納稅人的憲法權利是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對價。

總之,尋思納稅人憲法權利,可以更好地指導納稅人爭取各項民主權利,關注各項改革,積極參與憲政建設,建設法治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