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哲學角度中的意志自由以及啟發

時間:2022-12-04 09: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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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學角度中的意志自由以及啟發

在法哲學體系中,黑格爾以意志自由作為法的出發點,認為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現實的形式或具體化,是意志自由的定在。意志自由的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辯證復歸的過程,就是法的理念由抽象法一道德一倫理的發展而達現實化的辯證過程。黑格爾的法哲學思想為我們研究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實現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的協調。提供了形上基礎和理論依據。在文明的進程中,社會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一法律、德治一法治的生態整合。

一、意志自由:法的精神基地

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將意志自由作為法哲學體系的理論起點和精神實質。

(一)意志是客觀精神領域內運動的主體。在客觀精神領域內,運動的主體是意志。意志作為主體不是空洞的、毫無內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個具有豐富內容的實體。意志是法的出發點,是自由的現實形式和具體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質和實體,也是法的基本性質和實體;法是意志的具體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識著的自由的定在”,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發展的不同階段,同時也體現了自由在其發展中的不同規定。

(二)意志自由通過三個辯證發展階段來展現法的本質。

1主觀性階段。這時“意志包含純無規定性(pure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純反思的要素”。這時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內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為的普遍性。同時它也只是一種片面的東西,是未能獲得實現自己的目的。這種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實的、自由的意志。

2客觀性階段。在這一階段,意志“從無差別的無規定性過渡到區分、規定、和設定一個規定性作為一種內容和對象”。這樣,意志通過設定一個對象而對內在的沖動加以規定,進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這種客觀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客觀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無限返回的過程,仍然是一種有限性。

3主、客觀統一性階段。這是意志發展的最高階段,即意志的主觀性和客觀性達到了辯證的統一。這一階段的意志是一種單一性,即經過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這時,意志揚棄了純主觀目的和它的實現之間的對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觀性轉變為客觀性,達到主觀意志和客觀意志的統一。這種主、客觀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無限性和具體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為普遍物覆蓋于它的對象之上。把它的規定貫穿滲入,而在其中保持著與自己的同一”。

(三)意志自由并非任性。通常的觀點認為,既然自由意味著任意選擇,意味著可以這樣或那樣地規定自己,那么意志自由就是可以為所欲為,就是任性。但是黑格爾指出,意志自由與任性是不可同一的兩個概念。任性指的是“內容不是通過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過偶然性被規定成為我的”,而我卻依賴于這個內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沖動達到理念自由的中間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東西,我不是作為特異的個人而是依據一般的倫理概念而行動的,而在任性的行動中,我實現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個人的特異性。因此,“如果人們在考察時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這個或那個,當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這樣做。但是。如果人們堅持下述見解,即內容是外方所給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規定,正是在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梢姡涡灾皇且庵咀杂杀憩F出來的偶然性和特異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這種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誘發的任意性,也不是沖動的隨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為,人們可以自覺地對之進行規導和駕馭。因為“在理性的行為中。我所實現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理性東西是人所共走的康莊大道,在這條大道上誰也不顯得突出”。

二、法: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爾認為,法是作為理念的自由,整個法的體系都是從精神中產生出來,是實現了的自由的王國,它作為精神的第二天性構成客觀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東西,它的展現遵循著理念運動的基本原則,“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自由意志在客觀精神領域內通過表現為法的三個環節而實現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倫理。每一個環節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種特殊形式下的體現,較高的階段比前一階段更具體、更真實、更豐富。

(一)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實現其自身,即自由意志達到外在化和客觀化,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領域,其特點是直接性、實在性和排他的單一性。作為自由的直接體現,抽象法包含“所有權”、“契約”和“不法”三個環節。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為占有所有物或財產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來的侵犯和外物的強制,其所體現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

(二)道德。抽象法對直接性的揚棄形成了道德意志的體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體內心的深入,這時,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實現自身的狀態而在內心中獲得實現,也就是說。意志不再是體現于物而是體現于主體之中。道德在三個發展階段層層遞進,即由“故意和責任”經由“意圖和福利”而達到“善和良心”。雖然道德揚棄了抽象法的單純客觀性,但是,這一階段的行為主體不是普遍的客觀性的意志,而只是個別人的內部主觀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觀性和片面性。所以與抽象法一樣。道德也不能自為地實存,其所體現的自由雖然比抽象法的階段有了更高的基礎,但仍然是一種缺乏現實性的主觀的自由。

(三)倫理。倫理是自由意志通過外物和內心兩個方面達到充分的現實性,展現了個人特殊意志與普遍客觀意志相結合的主體性。倫理的發展運動經歷了“家庭”、“市民社會”和“國家”三個階段。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實體性規定,是直接或自然的倫理,它將獨立的個人結合成為一個整體。這種倫理通過市民社會的中介,將家庭的整體分解為外在地聯系在一起的差別性和特殊性的原子式的個人,最后達到了倫理的最高形態——國家,使原子式的個人重新結合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意志完成了它的現實化運動,成為絕對自在自為地自由的意志。這是倫理從未經分化的普遍性經過特殊性而完成普遍與特殊的有機統一的辯證過程。由于倫理既揚棄了抽象法的單純客觀性,又揚棄了道德的單純主觀性,使主觀和客觀、內部與外部達到了真正統一,因而成為自由的理念。在倫理領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實現。

三、法律、道德統一于法的精神

人們通常將“法”與“法律”相等同,這種觀點是不科學的,它難以找到二者統一的基礎,往往導致道德與法律的分離,阻礙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發揮。在黑格爾看來,抽象法、道德、倫理都是法,只不過是法的不同發展階段,那么顯然,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區別是:哲學意義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統一。道德、倫理以及國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質上都是精神的顯現,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種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則是法的定在形態之一,它必須采取在某個國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經思想明確規定并作為有效的東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國家的一種規范體系,其實它的要素來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適用上的必然性和判決的權威性。可見,法是根本性的、生發性的東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暫時性的東西,其內容和性質是可變的。從這種意義上來說,法是法律的本質,法律應該以法為其真理性的依據,從而能夠反映客觀事物的內在規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現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離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為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當觀察者不是觀察事物的本質,不是把法當作獨立的對象而是離開法,將人們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時,就會產生違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p>

可見,黑格爾從自由意志來談法,認為在抽象法的階段,只是客觀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階段就有了主觀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內心中獲得實現;倫理階段是前兩個環節的真理和統一,自由意志既通過外物,又通過內心,得到充分的現實性。道德、法律、倫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態和不同階段,它們的辯證運動構成了一個有機整體和辯證過程。據此,道德和法律都是“法”。都是法的定在表現,二者在法的精神的層面上相統一。

四、德一法整合

在黑格爾法哲學的視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運動、自我發展,展現了德與法互動整合的辯證過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辯證法,將道德和法律整合、統攝為一個有機體。當然,黑格爾的法哲學體系無疑是思辨的和頭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拋開其唯心主義的基地,著眼于其法的理念辯證演繹,則具有重要的學術價值及現實意義。

(一)道德與法律并重、德治與法治相結合。法哲學以自由意志為邏輯起點,深刻揭示了法的精神與形上本質。法哲學邏輯地與法律與道德這兩大領域緊密相關。法律可以視為法的定在形式,法與法律之相似之處在于:道德是二者獲得合理性詮釋的重要內容。無論是法的理念還是作為其定在形態的法律,都與道德密切關聯。沒有道德,法和法律都難以實現其合理性。在文明體系中,法的精神的根本指向,是追求人的意志行為的正當性,由此追求整個社會秩序的合理性。人的行為具有“應當”與“必須”的邏輯與要求。在總體上道德體現“應當”,法律體現“必須”,但從根本上說,道德和法律都同樣內在“應當”與“必須”的雙重價值邏輯。在社會的文明發展進程中,不能將道德與法律相分離,不應該走泛法制主義的道路,因為“從黑格爾法哲學體系中,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個結論:法治是必需的,但法治主義、泛法制主義是不合理的。法治可以直接與效力相聯系,但卻難以直接與正義相關聯”。據此,在現實的社會生活中,必須將道德與法律有機結合,堅持德、法并重,德治與法治相結合。德治的人文價值在于,它是基于對人的自由意志中的信念、信仰的啟示而調節人的意志行為,體現人文精神的要求。法治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對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觀性和隨意性進行現實的約束,體現政治精神的內在邏輯。一般而言,善與惡都是內在于人的自由意志中的現實可能性,無論以性善還是性惡為原點,都不能把握人性的真理。因而無論德治還是法治,都只具有相對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德與法的有機結合,才能從根本上實現社會的和諧有序和健康發展。

(二)在道德與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道德在邏輯上先于法律,沒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沒有道德就不會有法律。這是因為,法律可以創設特定的義務,但卻無法創設服從法律的一般義務?!钡赖录热粚τ诜删哂腥绱酥匾囊饬x,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須展示出與道德或正義的某些一致性??梢哉f,在抽象的意義上,法律對道德價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義來自道德的賦予。道德是法律價值的重要基礎。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發揮,依靠我們對服從法律制度的道德義務的認同和堅持?!耙粋€按照原則行事的人,必須能夠在任何特定的場合下決定什么是那種場合下適當的原則?!边@種正確抉擇的品質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對規則的遵循,而是遵循規則的品質,它使人的意志行為不斷獲得價值合理性和現實合理性。美德不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爱敶鞣皆S多國家的實在法,攝取大量的道德內容,以整肅社會風紀,不止是西方國家道德建設治理路徑的一種選擇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體系的一種必然??傊?,無論是法律條文直接顯現道德還是以間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絕不僅是一種技術性和抽象性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觀的外化,是顯落的道德?!睋耍鐣暮椭C發展,必須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強調道德精神、倫理精神的文化價值,將道德融入法律的內涵,并構成法律運行的宗旨與目的。道德精神和倫理精神的失落,最終會導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現實效力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