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權研究范式與理論建構
時間:2022-11-28 08: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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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學界中,對于憲法上勞動相關問題的討論高潮始自勞動權被定位為憲法基本權利,此后勞動權就上升為該領域研究的核心問題。因為,對于“勞動權”的研究,可以從客體、主體、種類、性質、效力等維度,分別延展為“勞動”、“勞動者”、“各類具體勞動權”等豐富而嚴密的問題框架。簡言之,“勞動權”是貫穿憲法上勞動問題研究的一條主線,也是厘清諸多學說之間關聯與差異的基本思路。對現有研究成果梳理后可以發現,憲法視域下勞動權的研究正在經歷三重研究范式的轉變,即從“以勞動法解釋憲法”到“以憲法解釋憲法”;從“照搬西方憲法理論”到“立足我國憲法規范”;從“單一的文義解釋”到“多種解釋方法并用”。上述轉變廣泛體現在勞動權研究的各個領域中,為勞動理論建構的深入推進奠定了方法論基礎。
一、客體:憲法中勞動的概念拓展
憲法將勞動權納入基本權利范疇之后,針對勞動權的研究就從勞動法的角度拓展到憲法視野,學者們圍繞勞動權的主體、內容、性質、效力、限制等展開了規范分析。但是,在憲法層面如何界定勞動權的客體即“勞動”之內涵,始終是憲法解釋學中關于勞動權研究的薄弱環節,直接影響了憲法第四十二條在整個體系中的融通,也導致現實中“勞動”被貼上“體力”、“粗活”等標簽,形成極其狹隘的理解,甚至在《現代漢語詞典》中也將其限定于體力勞動(名詞)或進行體力勞動(動詞)。[1]隨著人類勞動形態、所有制形式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特別是按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人的比重逐漸增大,對傳統的“體力勞動觀”造成極大沖擊,也倒逼法學界反思勞動概念界定的必要性。學者王旭較早地認識到了這一問題對于勞動權研究的價值,他以“投資行為”為例,通過憲法第六條中“其他分配方式”與第四十二條中“勞動義務”的文義沖突,指出對于勞動本身的范疇,“不經進一步解釋就會發生體系上的沖突與不融貫”。[2]在這種問題意識導向下,山東大學王德志教授進一步通過憲法文本中關于“勞動者”和“勞動人民”的規定進行體系解釋,主張憲法中勞動概念有待拓展才能順應時展。因此,他將“勞動”界定為:“一種人們創造物質財富、精神財富或者秩序、公平、安全等公共價值以及提供其它有價值的社會服務的活動?!盵3]蔡定劍教授也曾指出,“勞動”不僅僅是個人謀生手段,更是“國家和社會積累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基本方式”。[4]這種憲法視域下的“勞動”概念所能指向的外延,遠遠超出勞動法理論中具有從屬性和求償性特征的契約式“勞動”。
二、主體:公民與勞動者的外延界分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憲法》第四十二條中“勞動權”的主體是公民,而《勞動法》第三條中“勞動權”的主體是勞動者,即通常意義上的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但是,部分憲法學者忽視了法規范層面權利主體規定的鮮明差異,甚至主張憲法與勞動法上的勞動權權利主體均指“勞動者”或“勞工”。[5]也有的學者注意到上述差異,卻認為應將憲法中規定的公民限縮解釋為勞動法中的勞動者。[6]上述理論均體現了“以勞動法解釋憲法”的方法論,未能有效遵循“以憲法解釋憲法”的原則。最早站在憲法立場重新審視勞動權主體的學者是王德志,他以外國人在憲法與勞動法中的身份定位為切入口,闡明了“公民”與“勞動者”的明確界分,即“公民”排斥“勞動者”中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而勞動法中的“勞動者”也將非受勞動法保護或非雇傭型的公民(如個體戶、創業者、農民等)排除出去。[7]筆者認為,憲法與勞動法權利主體外延的區別,最根本地源于兩者背后所體現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前者是公法關系,因此將權利主體界定為憲法意義上的“公民”,調整個人與國家以及國家內部間的關系,除外國人外,所有人均得以享有。后者是私法關系,調整職工與用人單位兩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以勞動關系的有無為標準,而非國籍。正是基于這一區分,部分學者進一步指出,應將憲法中的“勞動權”和勞動法中的“勞動權利”作為兩個獨立且并列的概念,以此突出勞動權作為憲法基本權利的獨特地位。[8]因此,對于勞動權與勞動權利的主體界定,是厘清憲法勞動權與勞動法勞動權利的關鍵。傳統理論中,部分學者認為憲法中的“勞動權”與勞動法的“勞動權利”系“屬種”關系[9],這事實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也無視《憲法》和《勞動法》中兩種權利主體規定的明顯差異。
三、本體:憲法中勞動權的屬性定位
傳統理論中,關于憲法上勞動權內涵和性質的研究可以分為兩種路徑,第一種是圍繞第四十二條,基于學術史的回顧和憲法釋義學的立場,直接闡述勞動權的內涵,并將其定位為自由權與社會權。其中,又可以分為自由權與社會權雙重屬性說[10]、純粹自由權說[11]、純粹社會權說[12]等三類。第二種路徑是從權利的相對面即義務角度,闡述勞動義務的內涵和特征。部分學者主張,憲法中的勞動義務的規定“宣示意義大于實際意義”[13],不具有實際的規范約束力,僅僅是一種道德義務。個別學者認為,勞動無論是否為道德義務,“在憲法中作專門規定的意義不大”。[14]甚至,有學者主張“取消將勞動作為憲法義務的規定”[15]。就第一種路徑而言,未能注意到勞動權的規范內涵與條款內涵之間存在一定差距,局限于西方自由主義立場下的基本權利譜系,缺乏通過多種憲法解釋技術進行的詮釋。針對后一種路徑,如果將勞動義務與憲法第六條中的分配制度相結合進行體系解釋,勞動顯然不僅僅是道德義務,還具有一定經濟意義。因此,所謂的“勞動義務宣示說”局限于西方自由主義立場下的立憲主義立場,過于強調個人的極端自由,未能體現我國憲法真實的立法原旨。如前所述,上述兩種傳統研究路徑局限于西方自由主義的基本權利譜系和立憲主義立場,未能體現我國憲法文本所承載的國家價值觀。與此大相徑庭的是,學者王旭對“勞動權”本體的認識,超出了傳統關于“私權規范”的定位。他通過梳理勞動權在不同歷史階段文本中的功能變遷,借鑒黑格爾的主奴辯證法,創造性地提出了“承認規范說”,即勞動權是“蘊含社會主義國家的國家倫理的重要承認規范”。具體而言,“勞動者”作為“奴隸”,在勞動中萌生自我意識,與“主人”取得相互承認,甚至可能通過暴力革命等手段成為“主人”。“承認規范決定了權利規范的內涵與結構,權利規范是對承認規范的權利擔保與落實?!盵16]筆者認為,“承認規范說”對于勞動問題研究的重大貢獻在于,將勞動權的定位從法律層面延伸至政治結構,充分揭示了勞動權兼具權利與義務雙重屬性背后所蘊含的國家倫理觀。但是,王旭所強調的“從中國憲法文本出發”,如何確定憲法原意,如何處理文本、歷史與實踐的關系似可再做斟酌。正如部分學者所指出的,隨著從“單位人”到“社會人”的實踐變遷,勞動已經從“國家安排”過渡為“職業自由”,“這時再用所謂的原意解釋方法,解釋力度也就不夠了?!盵17]
四、救濟:勞動權保障的理論探索
我國憲法學研究中,關于憲法勞動權的權利救濟或保障是長期以來的短板,甚至個別學者指出“是一個理論空白”。究其原因有二:一方面,通說觀點中將勞動權界定為社會權或自由權。如果認定為社會權,它只是一項抽象權利,而缺乏具體主張,“即任何公民均不能直接依據憲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而向國家提出提供就業或就業機會的請求。”[18]如果認定為自由權,職業自由在我國尚未界定為一種權利,更難以納入憲法勞動權的內在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傳統理論中憲法救濟渠道相對有限,只有違憲審查、憲法訴訟等,勞動權保障通過上述方式解決缺乏現實可行性。具體而言,這種理論短板主要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第一,集體勞動權是否入憲尚未達成共識。其中,團體爭議權中的罷工權爭議最大,支持刪除罷工權條款的學者主要提出了維持秩序說、工人與國家利益一致說等理論主張,而主張罷工權應入憲者也提出了人身自由條款推導說、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說、經濟政治發展需要說等。第二,勞動權保護的范圍如何確定經歷了長期爭論。勞動權研究早期,學者們基于“以勞動法解釋憲法”的方法論弊端,將憲法勞動權直接等同于勞動機會保障權,僅僅包括就業權和擇業權兩類?;蛘邔⑵涞韧诠ぷ鳈?,“包括選擇職業權、職業保障權、職業培訓的請求權、失業救濟權等”[19]。雖然揭示了個別勞動權中就業與擇業兩大核心權利,但未涉及集體勞動權,范圍較為狹隘。隨著勞動外延的不斷擴大,學者們對于勞動權的認識也相應拓寬了視野,一方面,主張勞動權是以勞動權利為基礎的,涵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內容的廣泛的社會權利。[20]另一方面,提出勞動權應將集體勞動關系納入其中。部分學者指出,除了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中規定的幾種權利外,還應包括普通法律中客觀存在的準基本權,例如勞動安全和衛生保障權、民主管理權和團結權等。[21]第三,勞動權保障憲法救濟方式難以落實。由于憲法勞動權的屬性尚存在一定爭議,如何在保障憲法勞動權也難以明確。學者們先后提出了建立涉及憲法勞動權的案例指導制度、明確勞動權的可訴性、建立實效的違憲審查機制等。
五、余論
筆者以“憲法”、“勞動權”等為檢索詞,在學術期刊網中進行摘要檢索后發現,截至2017年4月,約有學術論文360篇。內容主要涉及憲法勞動權的概念、內容、主體、性質、救濟方式、特定主體的特殊保護等。但是,憲法視域下的勞動權研究就許多基本問題尚未達成共識,上述五個維度恰恰是這些爭論的集中體現。筆者認為,關于勞動問題的爭論,很大程度上還是源于方法論的差異。勞動權研究范式的變遷與理論體系的發展,極大地沖擊了傳統的理論視角:第一,從“以勞動法解釋憲法”到“以憲法解釋憲法”。正如部分學者所指出,憲法上對于勞動問題的研究應該避免陷入“從勞動法律關系出發來界定勞動權內涵的‘逆向推導’邏輯進路所造成的理論誤區”。[22]第二,從“照搬西方憲法理論”到“立足我國憲法規范”。僅沿襲西方憲法理論而解釋我國憲法中的勞動條款自然影響體系的融通,任何國家憲法文本的背后均體現了獨特的國家價值觀。第三,從“單一的文義解釋”到“多種解釋方法并用”?;趹椃ㄡ屃x學立場解析勞動權條款固然重要,但形式內涵不同于規范內涵,既要將憲法第四十二條與其他條款結合起來綜合理解其實質內涵,把握其“意義關聯”即體系解釋,也要深入探究文義背后的解釋背景,特別是從制憲實踐進行歷史解釋,還要研究我國憲法的基本立場和原旨即目的解釋。上述三重研究范式的變遷既導致當下勞動權研究視角發生了巨大轉變,也為今后勞動權理論建構的推進奠定了方法論基礎。
作者:靳瀾濤 單位:北京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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