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論文
時間:2022-09-19 06: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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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問題一直是世界各國刑法學界所關注的熱點話題。鑒于未成年人獨特的身心特點,世界各國往往對未成年人犯罪采取較成年人犯罪寬大的處罰原則,從而形成相對的獨立未成年刑事責任制度。本文立足于我國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法律規定,就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與刑法基本原則、刑法目的等方面問題進行簡要的討論。
【關鍵詞】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原則;抵觸
世界各國基于本國的國情對未成年刑事責任的年齡段規定有所不同,如1984年修訂的《印度刑法典》規定為滿12歲;1971年《加拿大刑法》、現行的《日本刑法》規定為滿14歲;1929年《西班牙刑法》、1971年修正的《瑞士刑法》規定為滿15歲;1940年《巴西刑法典》則規定為滿18歲。而我國刑法中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段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14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三個階段。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率逐漸上升、犯罪低齡化日漸凸顯和個別未成年人犯罪手段之惡劣程度、社會危害性之嚴重程度已遠遠超出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不僅是一個刑法理論問題,也是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嚴重社會問題。鑒于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兩面性,既有容易被社會上不良風氣影響、引誘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為此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刑法上主要體現為一是從寬處理原則;二是不適用死刑原則。我國在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上貫徹的方針和基本原則,與世界各國的規定基本一致,但這些規定似乎與刑法的基本原則及刑罰目的抵觸。因此,我們有必要正確理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與刑法基本原則的抵觸。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我國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蓖瑫r我國刑法第四條規定:“任何人的犯罪,在適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蔽覈糯鸀榱朔磳μ貦嘀髁x就明確提出“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口號。“凡法律上規定的對犯罪的刑罰,對任何犯罪的人,都必須平等地不可避免地適用。量刑的標尺不是犯罪人的意圖、被害人的身份或宗教罪孽,而只是他對社會的危害”。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實施的同樣的犯罪行為,具有同等程度的社會危害性,只是因為年齡的不同,往往在刑事責任的處罰上會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相抵觸呢?
首先,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一般是指司法適用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我國在未成年人刑事責任采取從寬對待的處罰原則屬于立法上的范疇,并沒有違反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在我國,刑法對于全體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社會出身、宗教信仰、財產狀況等,都是統一適用的,任何超出刑事法律之外的特殊待遇都是違背刑法的。這里,沒有提到“年齡”,只是強調不因社會地位、身份、財產狀況不同而給與不同的處罰。
其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則中的“人人平等”應該是橫向對比刑法適用的平等。對待同一年齡段的行為人,根據其行為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情節等因素,平等的適用刑法的規定,而不是縱向上對比成年人刑事責任的適用。例如,凡是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等幾個特定罪名行為,只要符合刑法分則規定具體罪名的犯罪構成,就應該追究其相應刑事責任,而不因不同未成年人的不同的家庭出身、社會財產等狀況給與不同的處罰。
最后,“平等”不是“等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不能理解為“人人一樣”。有原則就有例外,例外是否違反原則關鍵是看例外的內容是否具有正當性。真正的刑法平等性與區別對待并不是矛盾的,相反,而是承認,支持差別的存在,并以此作為其實現的條件之一。一視同仁的原則必須有一些例外。區別對待首先是有利于那些有特殊需要的人的。就刑法平等原則而言,并不是說對犯相同或形似的罪行的所有人都要判處形同的刑罰。實際上,根據某些特殊人的情況,區別對待同樣是一種平等,而且是一種實質上的平等。對未成年人從寬處罰是世界各國刑法界所一貫主張的,是符合人性倫理觀念的,也容易為社會各界理解。
可見,對造成同樣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給與未成年和成年人差別的刑事責任并不是對刑法平等原則的破壞,而是更好地體現出刑法平等原則的內涵。
二、未成年刑事責任與罪行相適應原則的問題
罪行相適應原則認為犯罪與刑罰之間要相稱,即刑罰強度要與犯罪的危害程度相稱。說的具體一點就是,無罪不罰,有罪必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胺缸飳怖娴奈:υ酱?,促使人們犯罪的力量就越強,制止人們犯罪的手段就應該越強有力。這就需要刑罰與犯罪相對稱”我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法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边@一原則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是不能完全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罪行原則傾向于重罪輕罰、輕罪不罰或者輕罪不為罪。這樣就產生了未成年刑事責任與罪行相適應原則抵觸的問題,對此又如何理解呢?
對于這一問題,我們可以借用相稱原則予以解決。對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的個別化要求,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確立了相稱原則,我國也確認了此原則。相稱原則是指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既要考慮到未成年人的犯罪造成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又要考慮到未成年人自身的實際情況,諸如年齡、智力、責任能力等。要在這兩個方面的基礎上,做出既有利于保護社會,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處罰。相稱原則在考慮犯罪行為的同時,兼顧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犯罪原因,社會責任等因素,恰好地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與我國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的指導思想相一致?!白镄邢喾Q并不意味著罪刑相等,如果犯多大的罪就處多重的行,使犯罪造成的危害性與刑罰造成的痛苦之間相等,那么,只能用刑罰的痛苦抵銷犯罪帶來的利益,而不能起到用刑罰阻止人們犯罪的作用,不能發揮刑罰的威懾力,即罪刑相稱是指在刑罰超過犯罪一定比例的基礎之上的罪行相稱”。
三、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與刑法目的的問題
刑法目的是立法者通過制定刑法所期望達到的效果。我國刑法的目的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民是不可分割的有機聯系體,兩者的統一構成完整的刑法目的。懲罰犯罪是為了保護人民,保護人民就必須懲罰犯罪。不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就成為毫無意義和不可能實現的空談。公務員之家
我國刑法制度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從寬處罰原則?;谕瑯映潭鹊纳鐣:π袨榻o與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不同的刑事處罰,最主要的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社會認知度、心理成熟度和環境辨別度不及成年人。但是,不可否認有時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與成年人犯罪并沒有什么區別,有的甚至情節更加惡劣、后果更加嚴重。在這種情況下,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是否達不到保護人民的根本刑法目的。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聯合國通過了“少年司法最低保護規則”,明確規定了雙向保護原則,強調既要考慮對社會利益的保護,也要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實現了未成年人司法中的人道主義精神與懲罰犯罪的有效統一。雙向保護原則首要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這是因為,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所決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采取有別與成年犯罪人的司法制度,使未成年人改造成守法的公民。如果對未成年人不采取特別的保護,不僅不符合人道主義精神,而且也達不到預防未成年人在犯罪的目的。其次,該原則也強調保護社會利益。未成年人既然實施了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了損害,必然要受到刑事處罰。否則,正常的社會秩序將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與刑罰目的相悖。由此可見,雙向原則的確立,回答了未成年人刑事責任與刑法目的相互矛盾的問題。
綜上所述,我國總體上堅持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從寬的處罰原則,順應時代的發展潮流,與世界各國通行的做法相一致,較好的體現出對未成年人犯的特殊保護。同時如何有效的預防與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及維護被害人的權益和社會正常秩序,也值得我們去深思。為此我們應進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制度。
【注釋】
[1]參見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頁
[2]參見趙秉志著《刑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參見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頁
[4]在司法實踐中,需要司法執行者準確把握相稱原則,避免只注重保護社會法益,輕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罰,或者反之,應在二者找到恰到好處的平衡點。
[5]參見貝卡利亞著《論犯罪與刑罰》,黃風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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