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刑法的犯罪數額問題論文
時間:2022-12-13 04:35:00
導語:簡析刑法的犯罪數額問題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據統計,我國刑法(包括修正案)規定的421種罪名中,約有311種要求犯罪數額,約占刑法罪名總數的73.9%.它們或由刑法條文直接規定,或由司法解釋規定;有的決定著犯罪的成立,有的影響著犯罪的區分,還有的影響著量刑的輕重。然而犯罪數額中仍存在不少問題,直接影響著對犯罪的正確定罪量刑,需要引起我們的注意。
一、我國刑法中犯罪數額存在的問題
(一)制定犯罪數額的法律依據問題
問題一:兩高在制定某些犯罪數額認定標準時,常規定一個幅度,然后授權省級法院、檢察院依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其制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具體數額標準,并報其備案。這種規定的效力問題,值得考慮。
問題二:無權機關制定的犯罪數額,如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就盜伐林木、非法采伐、毀壞珍貴樹木、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等制定了立案標準。
(二)將犯罪數額不合理擴張的傾向
1、對行為犯也規定犯罪數額,顯然在道理上說不通。如:1999年9月施行的最高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中對刑訊逼供罪規定,如果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應予立案。那么兩次以上或者對兩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與3次、對3人有何區別?就不是刑訊逼供嗎?
2、把某些犯罪中無需也無法量化的情節也規定犯罪數額。如刑法第第二百三十條逃避商檢罪的條文規定,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很顯然立法的原意在于行為的情節嚴重,而不是指結果的情節嚴重,否則該罪就不應是情節犯,而應是結果犯了。但是2001年4月18日高檢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明確規定如果逃避商檢給國家、單位或者個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該規定本身就有將情節犯向結果犯轉移的傾向,這一轉變違背了立法的原意。
(三)對性質相同或相近的犯罪數額評價不同、量刑不公的問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公布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就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的追訴數額標準規定為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同是行賄行為,只因行賄主體不同,追訴數額差距就那么大,有違刑法評價的公平性。公務員之家
(四)政出多門,多主體、多層次解釋,造成法律適用麻煩
如:盜伐林木罪的立案標準,2000年11月17日最高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數額較大以2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為起點;2001年5月9日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作同樣的規定,明顯是重復規定;2001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伐林木、濫伐林木刑事案件犯罪數量認定試行標準的通知》也規定,數額較大以2立方米或者幼樹100株為起點。同一問題,四個機關用三個文件,作出三個大體相同的規定,實屬資源浪費。
(五)一些犯罪數額地區標準的不同,導致法律適用處于不確定狀態,有損于法律的安定性
僅就盜竊而言,假如甲地的立案標準為500元,乙地的標準為700元,丙地的標準為1000元,犯罪嫌疑人在甲地盜竊了600元物品,在乙地盜竊了800元物品,而在丙地盜竊了1100元物品并在丙地被抓,按犯罪行為地的標準,三次行為均構成犯罪,但按丙地標準只有最后一次構成犯罪;如將三次行為均認定為犯罪,那么,丙地法院能否適用甲地和乙地的立案標準,存在疑問;如將盜竊數額合并計算按丙地標準定罪量刑,就會放縱犯罪。
二、解決問題的對策和出路
筆者認為,解決問題的辦法無非有兩種,一是對犯罪數額不作規定,留給司法實踐去解決;二是規范犯罪數額的規定,使其更趨合理。
第一種辦法中有兩種模式可供選擇:1、犯罪數額完全由法官根據案情自由裁量,這一模式似乎更貼近實際,但需要高素質的司法人員和完善的法治環境作支持,不太符合我國現在的國情;2、對犯罪數額在立法上不作統一規定,但在司法中將涉及小數額的犯罪規定為親告罪,小數額以外的犯罪規定為公訴罪。事實上,不少國家將盜竊數額較小的財物,規定為親告罪,故盜竊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所盜竊的財產數額較大,如德國、瑞士、意大利都有類似規定。
第二種辦法是:1、統一法律解釋權,將刑法解釋的主體規定為兩個:全國人大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明確兩高只能聯合作出司法解釋,而不能像以往那樣各自為政作出司法解釋,同時取消兩高以往在司法解釋中經常出現的授權省級法院、檢察院確定地方犯罪數額的做法,明確排除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等無權解釋機關作出犯罪數額解釋的可能性,以統一刑法解釋權,解決以往犯罪數額解釋混亂的現象。2、清理現有的犯罪數額標準,做到相同的犯罪數額在相同或相近性質的犯罪中法律評價相同。3、為克服犯罪數額規定過于死板僵化,難以適應形勢發展和需要的弊端,可以考慮參照國際慣例,以案發時案發地國家統計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年度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基數,計算犯罪數額,這樣既統一了標準,明確了界限,又照顧不同地區的實際情況,真正達到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具體規定的模式可以考慮:⑴刑法總則規定一般的計算標準和原則,分則規定各種犯罪數額的具體計算方法。例如:可在刑法總則中規定數額犯的概念和范圍,規定犯罪數額的計算依據為案發時案發地的上年度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將分則中盜竊罪的數額較大規定為案發時案發地的上年度人均月國民生產總值,數額巨大為案發時案發地的上年度人均月國民生產總值的兩倍,數額特別巨大為案發時案發地的上年度人均月國民生產總值的4倍。⑵也可以仿效美國的做法,制定一部詳細的統一的量刑指南,將犯罪數額的標準及相應的刑罰一一列出,供適用時引用。
- 上一篇:鄉計生辦人口信息協查情況小結匯報
- 下一篇:民企管理創新面臨的文化制約探求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