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刑訊逼供行為方法探究

時間:2022-04-11 02: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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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刑訊逼供行為方法探究

摘要:刑訊逼供嚴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為此,我國刑法中已專定罪名加以嚴懲,但現(xiàn)實生活中此類案件仍層出不窮。對此進行深入探討,并分析檢察機關如何進行法律監(jiān)督以維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

關鍵詞:檢察機關;刑訊逼供;應對

1刑訊逼供的危害

(1)容易造成冤假錯案。這是刑訊逼供最直接的危害后果。雖然通過刑訊使不少拒不認罪的罪犯如實招供,但無辜者因肉刑摧殘而含冤受罰的也比比皆是。因刑訊逼供有很多人被屈打成招,放縱了真正的罪犯,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損害了司法機關的形象。

(2)模糊了有罪者和無罪者的外部差異,增加了偵查破案的難度。在正常訊問中,有罪的人和無罪的人的外表通常是可以看出區(qū)別的,而一旦采用刑訊逼供,暴力和強烈痛楚將使所有被刑訊者全身緊張,疼痛難忍,從而導致兩者之間界限模糊,使偵查人員失去通過表情、語氣和語調來探明真?zhèn)蔚目赡堋?/p>

(3)刑訊逼供會嚴重降低刑事訴訟的效率:①刑訊逼供可能冤枉無辜,從而增加案件的錯誤成本并使已經(jīng)過的程序全部無效,導致刑事訴訟效益的降低;②刑訊逼供挫傷了被追訴者對程序公正的信任,引起抵觸情緒,必然導致上訴和申訴的大量增長;③刑訊逼供的存在會使偵查人員過于依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證據(jù),當被刑訊者被證明是無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證據(jù)時,調查取證的有利時機可能已完全喪失,導致出現(xiàn)疑案而使效率和效益均為零。

(4)刑訊逼供還會造成人們對現(xiàn)行司法制度的對抗心理。這是因為刑訊逼供是以一種犯罪來對抗另一種犯罪,違反了程序理性原則,損害了人們對司法程序正義功能的預期,從而使無罪者處于比有罪者更壞的境地。

2現(xiàn)實中刑訊逼供屢發(fā)的原因

2.1公安機關的破案壓力

有公安部門人員指出,實踐中刑訊逼供的行為仍不能杜絕首要原因是破案壓力,而破案壓力則反映出領導人員的觀念存在問題。刑訊逼供行為人之所以沒有被制止或者敢于實施,就是因為一些領導人員將偵破案件、維護社會治安置于比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更重要的地位所致。

2.2在偵破案件的實踐中仍起著重要作用

刑訊逼供在偵破案件的實踐中仍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也就是一些人所謂的“聞著臭、吃著香”。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訊逼供后,很多人作出了有罪供述,而這些有罪供述又被查證屬實,這使刑訊逼供行為因為“有效”而有“市場”。

2.3查處證據(jù)難以查找

第一,獲取線索難。目前刑訊逼供案件線索主要來源于當事人及其親屬的控告和檢察機關自行發(fā)現(xiàn)。但有相當一部分刑訊逼供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害怕打擊報復不敢報案,或者擔心上告后難以獲勝而不愿報案。檢察機關通過監(jiān)督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的渠道也很有限。因此,這類案件往往很難被發(fā)現(xiàn)。

第二,調查難。實踐中,刑訊逼供案件的查辦常常受到多方面的干擾和阻礙,初查后無結果的案件數(shù)量一直占據(jù)較高比例,很多案件由于調查取證難而久拖不決或不了了之。

第三,取證難。刑訊逼供案件證據(jù)的特殊性直接制約著證據(jù)的固定、保全和收集。一方面,刑訊逼供案發(fā)的時間地點較為特殊隱蔽,犯罪中留下的證據(jù)較少;另一方面,涉案人員反偵查能力較強,在實施刑訊逼供行為時,很少留下明顯的痕跡線索,而且善于事后及時消除湮滅相關物證,訂立攻守同盟,干擾取證工作。同時,有限的知情者也不愿作證。

第四,認定難。刑訊逼供案件一般只有受害人控告,少有行為人口供,也缺乏其他證據(jù)印證,尤其是沒有形成明顯外在傷害痕跡的違法犯罪更為隱蔽。所以,案件的直接證據(jù)缺乏,間接證據(jù)又形不成完整鏈條,根據(jù)掌握的證據(jù)材料很難得出惟一的、排他性結論,這就使得刑訊逼供案件的性質難以認定。

第五,處理難。由于刑訊逼供案件涉及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法犯罪問題,檢察機關在處理此類案件時會受到內、外部的壓力,難免網(wǎng)開一面,從輕處罰。有些部門領導也出于種種考慮,對行為人進行庇護,竭力助其開脫責任,力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3檢察機關如何應對

刑訊逼供以侵害人身權利的方式逼取口供,是司法野蠻和程序落后的表現(xiàn)。筆者認為,加大檢察權對偵查權的制約,是控制偵查權的不當擴張,有效防止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為必不可少的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雖明確規(guī)定檢察機關有權監(jiān)督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但由于監(jiān)督途徑太少,故而對偵查活動中諸如刑訊逼供等違法行無法獲悉。因此應拓寬檢察機關的監(jiān)督手段,加大監(jiān)督力度。

(1)應加強事前預防:①堅持提審制度。偵查監(jiān)督部門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時,應堅持逐案提審制度,對重大、復雜案件要加強審訊和證據(jù)復核工作。訊問時,嚴格實行對犯罪嫌疑人權利告知制度,注意審查發(fā)現(xiàn)偵查中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問題。②建立并落實偵押分立制度。偵押分立是許多國家通行的一項制度,由獨立于偵查機關的不同部門專門負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押,以監(jiān)督偵查機關的取證行為,保護和落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在我國,偵查和關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上由同一主體負責,這一機制無法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因此我們應與國際接軌,由獨立于公安機關的中立機構專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關押。這一機構沒有責任去配合偵查,而是專門負責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他們可對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人身檢查,對嚴重的違法取證行為如刑訊逼供可向檢察機關提出處理建議。

(2)加強事中監(jiān)督機制。①設立刑訊逼供行為投訴機制。監(jiān)督部門要努力拓寬刑訊逼供違法行為的獲取渠道,充分運用信件、電話、網(wǎng)絡等多種方式,受理刑訊逼供等違法偵察行為的舉報、控告,設立專門機構或窗口負責受理工作,加大對刑訊逼供違法行為的舉報力度。②堅持及時介入偵查制度。對正處于偵查過程中的案件涉及重大刑訊逼供違法犯罪行為的,監(jiān)督部門可以采取同步監(jiān)督措施,適時介入偵查活動,及時展開調查工作,盡早固定、保全相關證據(jù),增強刑訊逼供案件查辦的時效性。③擴大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作用,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律師可以在場監(jiān)督并及時制止偵查人員的非法取證,特別是刑訊逼供行為和偵查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嚴和人身侮辱的行為。

(3)加強事后查處機制。①強化違法行為調查、處理建議權。對于適宜由偵查機關內部監(jiān)察機構進行調查的刑訊逼供案件線索,監(jiān)督部門應當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調查和處理建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檢察機關職能部門立案查處。②健全、完善檢察機關內部制約機制。由于自偵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主體身份、犯罪方法上表現(xiàn)出一定的特殊性,更應加強對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偵查過程中刑訊逼供行為的監(jiān)督制約,這種制約要更為嚴格有力。③形成遏制和預防刑訊逼供的長效機制。建立由檢察機關的偵查監(jiān)督、公訴、監(jiān)所、申訴檢察部門以及瀆職侵權檢察部門共同參與的大監(jiān)督格局,形成一個長效、動態(tài)的整體性監(jiān)督機制,通過事前有效預防、事中同步監(jiān)督、事后及時處罰實現(xiàn)對刑訊逼供違法行為的全程性監(jiān)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