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形成理論的認知與討論
時間:2022-04-28 0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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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理論體系的核心和基石,是罪刑法定原則在刑事法中的貫徹和體現。世界各國都在刑法學領域形成了關于犯罪成立條件,即如何構成犯罪的理論。同時,由于國家性質、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法律體系等因素的綜合作用,這些理論又各具特色。主導我國刑法學界幾十年的通說是源自前蘇聯的犯罪構成“四要件說”。近年來,隨著刑法學界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和刑事司法實踐的不斷拓展,“四要件說”的通說地位受到質疑和挑戰。重新建構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呼聲漸起。針對這一問題,本文從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出發通過對兩大法系犯罪論體系的比較分析并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對我國的犯罪構成理論形成全面而客觀的認識,進而探討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改革的發展方向。
關鍵詞:罪刑法定;犯罪構成;法系比較;要件
UnderstandingandSearchontheTheoryoftheConstitutionofCrimes
StudentmajoringinLawZhaiHan
TutorLiuFangqi
Abstract:Thetheoryoftheconstitutionofcrimesisthecoreandfoundationofthetheorysystemofthecriminallaw.Thetheoryreflectsthespiritoftheprincipleoflegality.Inthepastorinmoderntimes,thecountrieshavetheirowncharacteristictheories.Thetheoriesappeardistinguishingfeatures.Forthefactors,suchas,tradition,historybackground,culture,legalsystem,etc.InChinathedominanttheoryoftheconstitutionofcrimesisthefour-essential-factortheorywhichwasintroducedfromSovietUniondecadesago.Inrecentyears,thistheoryfacessuspectingandchallengesoftheorystudyandpractice.Itissaidnecessarytoreestablishthetheorysystem.Tosolvethisproblem,theessaygoesfromthespiritoftheprincipleoflegalityandcomparedwiththedoctrinesoftheelementsofthecrimeofthetwolegalfamiliesandthepresentsituationinChina.Theessaycomestoacomprehensiveandobjectiveunderstanding.Evenfurtherourrevolutionmustfindarightdirectionandpropermethod.Perfectthetheorysystemstepbystep.
Keywords:theprincipleoflegality;theconstitutionofcrimes;comparisonoflegalfamilies;essentialfactor.
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理論的核心和基石,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體現。犯罪構成是定罪量刑的標準,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犯罪構成理論的完善能夠更好地發揮刑法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功能。
近年來,隨著我國刑法學界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關于完善犯罪構成體系的種種討論和呼聲把理論研究的成果提升到新的現實的高度。針對犯罪構成理論存在的缺陷和問題如何進行改善是本文研究的出發點,也是本文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探討的主旨和目的所在。
一、犯罪構成理論的歷史源流
(一)背景
如西方學者所說:刑法不僅是善良人的大憲章,同時也是犯罪人的大憲章。刑法通過規定何種行為構成犯罪,給予犯罪行為何種刑罰來實現其打擊犯罪,保障人權的功能。古今中外各國關于犯罪成立條件的理論在國家性質、歷史背景、文化傳統、法律體系等因素的綜合作用之下呈現出差異,但這些理論都存在著共同之處:通過對構成犯罪的具體規格和標準的闡釋來實現刑法規范的價值。
(二)“構成要件”的起源
德國學者布倫斯和哈爾曾專門纂文指出“構成要件”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13世紀。[1]當時的歷史文獻中出現過Contarededelict(犯罪的確證)的概念。在中世紀意大利的糾問式訴訟程序中,法院首先必須調查是否有犯罪存在(一般審問),在得到犯罪的確證后才能對特定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審問(特別審問)。在1581年又從Constarededelicto一詞引申出Corpusdelicti(犯罪事實)。后來這個概念傳到德國適用于整個普通法時代,其意義是證明客觀犯罪事實的存在。如果沒有Corpusdelicti就不能進行特別審問。這一概念所包含的基本意義為犯罪構成理論的產生奠定了基礎。1976年,德國刑法學者克萊茵(Klein)將這一概念翻譯成“Tatbestand”即構成要件。這一概念當時只具有訴訟法的意義,直到19世紀初,德國古典學派學者費爾巴哈將其賦予實體法意義。
(三)現代犯罪論體系的起源
19世紀,犯罪構成始終未能形成一個完整的理論體系。直到20世紀初,德國著名刑法學者貝林格提出自己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后,這種情況才得到根本性改變。[2]貝林格在其著作中將刑法分則的特殊構成要件概念化,理論化,把它提升為刑法總則的犯罪概念的中心,使它與違法性、責任等問題聯系起來共同組成犯罪概念,把早期資產階級犯罪構成要件理論提高到一個嶄新的階段,為現代資產階級犯罪構成要件理論奠定了基礎。
1915年德國刑法學者麥耶爾發表了著名的《刑法總論》對貝林格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進行了修正,把犯罪構成概念修改為“犯罪就是符合構成要件,違法而歸則的事件”建立了“構成要件——違法——責任”的犯罪論體系。這個理論體系中,犯罪構成要件只是犯罪成立的首要和最重要條件,而不是犯罪成立的全部條件,而且它與違法性和責任雖然密切相關卻又是嚴格區別的。
至此形成了貝林格——麥耶爾的犯罪論體系,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若干各具特色的理論體系。其中較有影響的是以梅茲格為代表的新構成要件論,以維爾采爾為代表的目的行為論的構成要件論和日本小野清一郎的構成要件論。通過以上刑法學家的努力,構成要件理論經歷了一個從客觀到主觀,從程序到實體,從形式到實質的漸進發展過程,形成了現代大陸法系的構成要件理論。
(四)前蘇聯犯罪構成理論的發展
在貝林格——麥耶爾的犯罪論體系建立的同時俄國正處于無產階級革命過程中并未受其影響。十月革命勝利前,俄國資產階級的刑法理論仍基本上停留在十九世紀,即早期的資產階級犯罪構成要件論,仍然把犯罪構成要件作為成立犯罪的主客觀因素的總和。[3]
十月革命勝利后,蘇聯刑法學家在批判地借鑒大陸法系刑法理論中的構成要件論的基礎上,創立了獨具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著名的刑法學家特拉伊寧揭示了刑事古典學派犯罪論體系的客觀結構與刑事實證學派犯罪論體系的主觀結構之間的對立性,并進一步指出,蘇維埃刑法理論從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犯罪的階級性這一根本原理出發主張把犯罪構成要件的客觀因素和主觀因素辨證地統一起來。1938年全蘇法學研究所集體編寫的《刑法總論》教科書全面地論述了犯罪構成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這四個要件,認為所有犯罪構成是“構成犯罪諸要件的總和”。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賦予了犯罪構成以社會政治的實質內容,在社會危害性基礎上建構犯罪構成理論。
(五)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形成
中國的法學經歷了向西方學習移植的轉折過程。新中國建立以后掀起了全面學習前蘇聯法學經驗的熱潮,在這股熱潮中我國于20世紀50年代初期幾乎是原封不動地照搬了蘇聯的犯罪構成理論,經過一段時間的磨合之后增加了一些符合中國國情的內容。從60年代到70年代,犯罪構成理論受到批判和徹底否定。經過修正和發展,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
二、對犯罪構成理論的含義與屬性的認識
(一)關于犯罪構成理論的屬性的三種學說
犯罪論體系即犯罪成立要件的整體。犯罪論體系主要論及犯罪“構成”問題,這與構成要件的觀念直接相關。而犯罪成立條件是主觀與客觀的一系列要件所組成的,這些要件按照一定的邏輯建構形成犯罪構成的體系。在我國通常認為犯罪構成是指由刑法所規定的,確定某一具體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并且達到犯罪程度所必需的一系列要件的整體。[4]
犯罪構成的屬性,即“犯罪構成”的評價與認識。長期以來中國刑法學界就犯罪構成的產生根據問題形成了三大不同主張。從犯罪構成究竟是刑法學上的概括還是刑事法律的條文規定角度劃分,一說為“法定說”,主張犯罪構成應當屬于法律的規定。[5]二說為“理論說”主張犯罪構成完全屬于理論學說范疇,只是闡明刑法關于犯罪構成規格的理論形式而已,與法律規定是兩種不同的事物。[6]三說為“折衷說”,主張犯罪構成兼具法定性和理論性,認為犯罪構成既是理論的學說也是法律的規定。有學者指出:犯罪構成是依照刑法應受刑罰制裁的危害社會的行為的主客觀條件的總和,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定罪量刑的基本理論依據。[7]
在以上三種學說中,“法定說”可謂目前國內通說觀點。這一觀點認為犯罪構成與犯罪構成理論之間具有嚴格的界分,犯罪構成是刑法明文規定的;犯罪構成理論則是建立在對中國刑法關于犯罪構成相關規范的系統研究基礎之上形成的學術體系。但它既不能代替,也不能包容刑法關于“犯罪構成”規范本身。
(二)我國刑法對犯罪構成理論屬性的界定
由于刑法本身價值的要求,對犯罪構成屬性的辨認將影響刑法預設價值的實現。對犯罪構成屬性的正確認識是犯罪構成理論立論的前提。作為當代刑法具有普適性價值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就是限制刑罰權的濫用,保障人權。與這種精神意蘊相一致,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應當事先由法律加以擬制和明文規定,而這種法定的必備要件也就是刑法解釋學上所概括的“構成要件”或“犯罪構成”。從另一角度說,犯罪構成的基本意義就是指成立犯罪的必要條件,而這種“必要條件”毫無疑義應當見諸于法律的規定,首先只能是一種刑法的規定。在我國“犯罪構成”這個概念并未由法律加以明文規定和使用,從這個意義上講我國的“犯罪構成”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個理論概念,由理論界定和使用,但它所包含的內容卻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正因為如此它才能成為衡量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法律準繩。
法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由刑法規定的,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符合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基于法定說,可以將犯罪構成界定為由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三、中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特點與發展
(一)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特點
我國傳統理論對犯罪構成作了化整為零的分解,沿襲了前蘇聯的主要觀點和基本框架。蘇聯及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是閉合式的:將行為的不同構成部分劃分為各個構成要件,體系內部各要件相互依存,把四大要件拼湊在一起進行綜合評價,不允許進行超法規的評價。成立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必須具備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這四個共同要件。
犯罪客體是指為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所侵害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由我國《刑法》第13條和分則規范具體指明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種類。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所規定的構成犯罪在客觀上必須具備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是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犯罪主體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主觀方面指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我國刑法規定一個人只有故意或過失地實施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時才負刑事責任。
以上四個要件是每個犯罪都必須具備的,這四個構成要件之間是一種共存關系,即一有俱有,一無俱無,只有四個要件全都具備了才說得上是齊備犯罪構成要件。幾十年來,我國的刑事司法過程就是按“四要件”通說操作,分別對案件具體事實和情節是否符合構成要件進行考查,逐塊分析。其中任何一個要件的不符合都可得出案件不構成犯罪的結論,若各個要件都符合,則對該案件進行綜合分析評價。按此思路簡單易行具有高度可操作性。
(二)我國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的現狀與發展主張
1.基于多種緣由,不少學者主張重構中國的犯罪論體系
多年來中國刑法學者針對國內傳統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提出多項質疑,例如:有學者推薦西方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8]另有學者主張構建兼含犯罪的積極要件和消極要件的對稱式的犯罪構成體系,還有學者提出了自己的“犯罪要素重構論”。更有學者挑戰國內絕大多數刑法學教科書基本體例的立場,直接采用了大陸法系的遞進式犯罪構成理論并以此闡釋分則條文,并依據現代國家對個人權力優先保護的法制原則,依照個人——社會——國家的順序和案發頻率重新排列各論。[9]此外中國刑法學界還有其他各種犯罪構成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價說等不同重構主張。
2.一些學者主張維持現狀
有的學者主張不輕言放棄現有的四要件學說,只是重塑其邏輯導向功能,用新的理論框架來解釋傳統理論。[10]有學者認為“中國的四要件平行模式有其存在的深厚理論基礎和實踐生命力,從目前看,還是很難推翻的。所謂二要件說、三要件說、五要價說等不同主張大多只是對四要件說及其具體要素的不同組合而已。”[11]
3.有的學者提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新體系
典型的學說為“犯罪構成系統論”。該學說主張在馬克思主義指導下將哲學思維引入以現代系統科學揭示的系統特征進行概括以整體性、結構性、層次性和開放性重新揭示系統內部各要素及其與周圍環境間的動態關系,確立犯罪構成有機整體的基本結構。[12]
4.新的發展契機
2006年3月5日,總理所做的《政府工作報告》中著重指出要打擊商業賄賂犯罪。要在司法實踐中有效打擊商業賄賂犯罪首先就要面對犯罪構成理論問題。我國刑法現行的相關規定在構成要件的界定上已經出現了范圍上的狹窄。刑法學界的爭論使各種問題和缺陷暴露出來。為了保證刑法能夠有效打擊犯罪,學者們已經提出了相關的建議,要求對刑法進行修改。以此為契機把對犯罪構成理論的研究提升到現實的高度。
四、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現狀及完善的探討
(一)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現狀及困境
刑法學界對四要件說質疑的緣由就是現有理論存在著缺陷和問題。例如:我國的傳統犯罪構成模式是平行而封閉的,事實判斷和價值評價同時進行,價值評判過于前置在處理犯罪構成理論與定罪過程的關系問題上存在明顯不足,犯罪構成只能反映定罪結論(犯罪規格),時常難以解釋司法實踐中現存的某些雖符合犯罪構成,卻難以定罪的種種行為;由于“犯罪構成”是封閉的、靜態的,能入罪而無“出罪”功能,突出刑法的社會保衛觀念,相對地不利于辯方說理,在保障人權方面存在制度性不足。
針對以上缺陷和問題如何提出合適的改善建議是理論研究的出發點,也是本文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探討的主旨和目的所在。上文所述的各種觀點和理論成果為我們指出了多種方向甚或具體的解決方案。在眾多的選擇面前,我們應當做的是形成清楚明確的認識和正確的價值取向,在我們當前的理論水平和能力范圍內,運用本科階段所學的相關知識來解讀和探討這一理論界的熱點問題,并形成相對妥當的見解。
(二)關于如何完善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綜述與探討
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首先要找準出發點,通過對各種觀點的綜合分析來去偽存真,找出符合我國客觀實際的方向。
眾多的觀點和爭論之中呼聲較高的是引進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那么大陸法系的犯罪論體系究竟具有怎樣的特點和優勢?移植其他法系的作法能否帶來最佳效果?對于種種的疑問,在這里有必要進行展開論述,將當今世界上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成立理論體系加以比較分析。
1.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論體系
大陸法系國家的犯罪論體系認為犯罪是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的、有責的行為,對行為是否成立犯罪應當從構成要件的該當性、違法性和有責性三方面加以分析和考慮,通過事實評價——法律評價——責任評價這一評價過程,形成具有遞進式的邏輯結構。這一理論體系出發點是概念,體系內部具有相對獨立性和層次性,哲學思辯色彩濃厚,對相關問題可以深入討論,但理論完善的最終目標難以達到。其邏輯結構本身也需要在規范外獲得其他因素的支撐。
將這種呈現階梯狀的過濾機制置于歐陸國家的民族思維方式、哲學背景和司法運作基本模式的大環境下,才有可能真正揭示其事實性或底蘊性的東西。可以說,自從18世紀以來盛行于歐洲的事實——價值二元論方法和實證主義哲學思潮必然會潛移默化地進入立法者、法學家和司法者頭腦,從而成為刑事立法刑法學說乃至個案處斷的宏大參照系。按照事實價值二元論的方法,司法過程中關于構成要件該當性的判斷實際上只是對個案與該當性是否符合的事實審查,對具體事實若審查符合該當性,多數情況下就已經成立犯罪。但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需要進入第二個層面即違法性的判斷。對違法性的理解出現了純規范主義的“形式違法性”和超規范主義的“實質違法性”兩種觀點。只有在超規范的意義上,違法性和有責性才分別在異質層面上真正獨立。就刑法運作真實的“活法”意義而言,在抽象籠統的對世宣揚中強調規范主義,而在具體運作中強調實質違法性,以教科書中學說性的體系化構造誘使法官們逾越規范,便是大陸法系構成體系務實性設置的精妙之所在。
2.以英、美為代表的犯罪論體系
以英、美為代表的犯罪論體系具有雙層次性的特點。犯罪論本體要件為第一層次,責任充足條件為第二層次,以積極要件與消極要件結合的方式構建犯罪構成理論體系,構成要件的法定化與超法規合法辯護事由共存。由此可見,其理論出發點是司法經驗,其歸宿點是簡便實用。具有真理性的一面,但很難從理論上進一步深化、發展。
由于解決人際沖突問題所采用技術性方法不同,缺乏大陸法系那種十分精密的概念化,邏輯性強的構成體系。就司法者對刑事實體法的運用而言,主要強調構成要件的該當性,即對具體事案只需按制定法的基本要求作形式條件符合性的審查;而所謂的“違法性”和“有責性”問題,在疑難事案或事關社區重大利益的條件中則更多留給控辯雙方在庭審過程中去盡情發揮。發揮的直接目的或具體效果是要最大程度地影響陪審團及法官的看法,而所闡述的種種理由較之規范的硬性規定更能影響案件的結果。
3.兩大法系與我國犯罪論體系的差別
以上兩大法系與我國犯罪論體系在理論體系、思維方式、概念體系等諸多方面存在重大的差別。兩大法系的犯罪論體系在認識論結構和功能方面有更多的相同或相似之處。在結構方面的共同特點就是為適用解釋提供邏輯導向。層層收斂的大陸體系三層次犯罪構成模式與排除例外的英美雙層次模式能發揮同樣的功能。一般認為,大陸法系犯罪構成體系采用的是一種立體多層次的視角方式,英美法系采取的是實體與程序相結合的認識方式,我國采取的則是一種平面直觀的視角方式。
(三)完善我國犯罪構成理論的合理發展方向
我們要從本質上認識到無論采取哪一種視角、條塊怎樣分設、語句如何表述,各國的刑法理論研究犯罪論體系的最終目標、核心內涵是一致的。各國犯罪成立必須具備的要件是相通的。以下要件是任何法系的理論中都不可缺少的:其一,行為要件。“無行為則無犯罪”上各國刑法的通例。這一要件在遞進式的犯罪構成體系中被放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中加以討論;在雙層次的犯罪構成體系中是犯罪的本體要件;在閉合式的犯罪構成體系中則是犯罪客觀方面的首要內容。其二,罪過要件。這一要件在遞進式的犯罪構成體系中置于有責性中研究,屬于責任要件;在雙層次的犯罪構成體系中是犯罪的本體要件;在閉合式的犯罪構成體系中則是犯罪主觀方面的基本內容。無論在哪一個法系中,所評價的對象要件是相同的,只是由不同的思維方式和價值觀念導致對同一事物的分析判斷方法有所不同,在概念表述和體系設計復雜程度上有差異。
在對我國犯罪構成理論體系的完善過程中,通過各法系之間的相通之處對先進之處加以吸收和借鑒是可行和現實的。但同時也要看到我國的“四要件說”主導地位穩固具有深厚的理論基礎和強勁的實踐生命力。兩大法系的犯罪論體系自身也存在著缺陷。在建構過程中脫離不同法系的文化背景而追求所謂創新是無大意義的,簡單的照搬移植,極可能帶來“橘生淮北則為枳”的苦果。
我國犯罪構成體系最大的問題在于因結構上的不同而導致的功能性問題。功能性問題僅依賴靜態的立法完善和理論探討是難以解決的,因此完善我國的犯罪構成體系不是推翻現有理論另起爐灶的問題。對我國傳統理論作“推倒重來”式的損毀的觀點只能是理想化的觀點,是突變論,在理論和實踐上都會欲速則不達。
在犯罪論體系問題上,應該揚棄地借鑒和吸收兩大法系的理論,融入“以人為本”的憲政思想,在現有理論基礎上加以完善更為可取。
結論
在改革完善犯罪構成理論的過程中,應注意方法,找準突破口,轉變觀念,將注意力從靜態轉向動態,從要件轉向結構與功能,從立法轉向司法。
第一方面,在刑事立法中,要排除盲目性,從改善結構的角度出發。比如說我國刑事立法上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只規定了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從保障人權的角度出發,可以借鑒大陸法系的有責性評價,改進關于排除犯罪性行為的立法,從而為被告人辯護提供更有力的依據。[13]
第二方面,在司法適用以是否有利于實現刑法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的價值目標為判斷標準,逐步樹立犯罪論體系的邏輯導向功能。倡導刑法適用解釋,通過法官的裁量活動逐步明確犯罪構成各要件在個案中的含義。
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宏偉目標的要求中和解決實際存在的問題的現實需要里,我看到了解決犯罪構成理論問題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我國犯罪構成理論是一個宏大的范疇,在這一問題上的探求可謂任重而道遠,在我們探求解決方案的道路上需要找對方向,找準出發點。我們應該認識到犯罪構成理論問題是一個哲學問題、文化問題,也是一個時代問題、國情問題。具體的解決方法需要從實際出發,在實踐中積累,逐步地加以改進并最終成熟起來。
當下,在犯罪構成理論領域各種異彩紛呈的學說交相輝映,讓我在備受鼓舞的同時更加有興趣去進一步學習和探索。相信靠著大家不懈的耕耘,定能在法學這塊沃土上培育出充滿生命力的花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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