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公訴權能的多元化與專業化
時間:2022-05-04 04: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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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78年中國公訴工作隨著檢察制度的重建而獲得重生,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加強而呈現在權能多元化的基礎上不斷專業化的趨勢。但是在實踐發展過程中,還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權能不夠細化、專業化無序等。今后,公訴工作必須一方面合理細化權能,同時加強專業化建設的系統性。
關鍵詞:公訴權能多元化專業化
1949年新中國成立,伴隨而來的是一個全新法律體系的建立和發展。在繼承革命根據地檢察制度和借鑒蘇聯經驗的基礎上,我國初步建立了嶄新的檢察制度,公訴工作作為檢察工作的核心組成部分之一,也逐漸發展和完善起來。但是從1956年直至1968年,中國的檢察工作經歷了一系列的波折,至1968年中國取消檢察院建制,檢察工作也隨之走向了全面蕭條。1978年以后,總結以往經驗教訓,中國的檢察工作隨著檢察制度的完善,不斷走向科學和健全。在這個過程中,公訴工作展現出一個權能上多元化、機制上專業化的發展趨勢。而這樣一種趨勢,也暗示出中國公訴工作的發展前景。
一、公訴工作三十年以來的發展
公訴工作的開展從本質上而言,就是一個公訴權預期目的不斷實現的過程。然而,作為司法權力的一種,公訴權不可避免地體現出權力發展的自然特征,即“從權力產生之初,它就顯示出兩種截然相反的發展趨勢:一方面,它隨著國家在社會生活中的逐步強大而不斷地擴張;另一方面,自身又經歷著不斷向社會分解的過程。”〔1〕在這個過程中,公訴工作展現出一個權能上多元化、機制上專業化的發展趨勢。
(一)公訴職能多元化發展
檢察機關的公訴權是隨著檢察職能的不斷發展而逐漸完善起來的。公訴權在訴訟發展史上,由當事人的主張權,發展至國家權力;由審判權的一部分,分離出來成為一種專門的國家訴權;至現代社會它成為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元素,并且呈現出公訴制度日趨嚴密的發展態勢。〔2〕在這個過程中,公訴權所承擔的職能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豐富。中國的公訴工作自1978年以后,也經歷了這個過程。
早在取消檢察機關之前,我國的法律已經對檢察職能做出了較為詳細地規定,顯現出公訴職能多元化的趨勢。1978年檢察機關重建以后,隨著1978年《憲法》和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頒布,明確了公訴機關在懲治刑事犯罪和訴訟監督方面的職權。然而,人們對于公訴職能的認識是經歷了一個前后變化的過程的,這個過程體現出公訴職能拓展的趨勢。1978年重建檢察機關,在很大程度上是對于當時政治形勢的一個反映。在當時的政治形勢下,對于包括公訴機關在內的檢察機關,要求工作重點放在對敵專政上。
1978年在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中共中央副主席代表修改憲法委員會做了《關于修改憲法的報告》,指出:“鑒于同各種違法亂紀行為作斗爭的極大重要性,憲法修改草案規定設置人民檢察院。國家的各級檢察機關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范圍,對于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公民是否遵守憲法和法律,行使檢察權。”〔3〕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中國開始了“嚴打”工作。所以刑事檢察工作還面臨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全面開展刑事檢察業務,樹立長期作戰的思想,堅決打擊現行的反革命活動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動,為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而斗爭。〔4〕于是自1979年冬以來,各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城市治安會議的精神,把整頓社會治安作為一項中心任務,密切配合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嚴厲打擊反革命活動和其他犯罪活動。這就在新中國法制史上開始了“嚴打”的工作。并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強化了公訴懲罰犯罪的職能。
于此同時,在立法和司法實踐中,開始大力加強公訴工作的法律監督職能。1978年憲法是新中國頒布的第三部憲法,它重新恢復了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職能,其中,將訴訟監督和部分偵查監督職能配置在公訴權上。之后的1979年《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1982年《憲法》確定檢察院的性質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法律性質的確定帶來了司法實踐的發展,公訴的法律監督成果逐漸顯著。其中1980年至1982年全國抗訴人數為6813人;1983年至1987年抗訴案件為70000余件,追捕、追訴人數為70000余人;1988年至1992年追捕、追訴人數為56850人,刑事抗訴案件10202件,糾正偵查機關違法案件50448次,糾正審判機關違法案件12964次;1993年至1997年追捕、追訴人數為49335人,刑事抗訴案件17117件,糾正偵查機關違法案件73505次,糾正審判機關違法案件12842次;1998年至2002年追捕50863人,刑事抗訴案件18369件,糾正超期羈押319823人次;2003年至2007年監督立案94766件,監督撤案18266件,追加逮捕63817件,追加起訴43447件,刑事抗訴15161件。〔5〕
在強化懲罰犯罪和法律監督的同時,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對于公訴權保障人權、服務社會的功能也在不斷強化。早在1981年,人們就提出“我們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同反革命分子和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進行堅決的斗爭。同時,也要學會使用法律武器,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的糾紛”。“我們還要善于保護人民的權利和合法權益,增強人民內部團結”。〔6〕經過二十年的不斷努力,我們最終堅持了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目標。黨的十五大第一次鮮明地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確立為治國方略,這是在中國持續20年之久的改革開放即將進入21世紀的時候,對幾十年探索的一個總結。隨后,中國提出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體系,對我國的檢察事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豐富了公訴職權,促進了公訴職權的多元化發展方向。
(二)公訴專業化發展
司法改革的發展要求實現公訴專業化,在我國近些年的檢察改革中,也進行了很多有益地探索。這些探索中,有的涉及到公訴人員隊伍的專業化建設,有的涉及到制度建設和程序完善。這些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推動了公訴專業化建設,保證了訴訟公正,提高了訴訟效率。〔7〕
1、公訴主體專業化探索
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后,由于進一步強化了控辯式的庭審方式,適應司法改革的需要,北京__市檢察機關于1998年開始試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并將東城區、昌平區、海淀區檢察院作為試點單位進行嘗試。2000年1月出臺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實施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暫行辦法》,開始在北京市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之后,經過不斷的完善,取得了很大的成效。〔8〕其中一個重要的成果就是推動了公訴專業化建設。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立足于檢察權行使的去行政化,賦予檢察官一定的司法權限,從而突出了公訴權的司法特性,實現了公訴業務內較合理的配置檢察權。
與此同時,北京市檢察機關開始實現公訴專業化建設由個人向組織體系的過渡,積極探索專業化辦案組制度,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專業化辦案組建設開始于以辦理婦女犯罪案件為主的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婦女犯罪審控組”,以及辦理了“0048”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案的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金融犯罪辦案組,之后,北京市檢察機關開始大力推進專業化辦案組模式。到2007年,北京市各級檢察機關共有23個單位設立了專業公訴組,占到單位總數的92%,已建立的各類專業公訴組達到了98個,涉及金融、未成年人犯罪、女性犯罪、家庭侵權案件、簡易程序等領域,專業公訴組成員313人,占全市公訴部門人員的4319%〔9〕。近年來,北京市成立的專業公訴組共承辦了各類專業刑事案件117萬余件,約占受理案件總數的四成。實行專業公訴組辦案方式以來,各檢察院先后制定了工作細則,規范辦案程序,簡化辦案環節,有效提高訴訟效率。專業公訴組著眼于專門類型犯罪的研究,這一舉措提高了專業公訴化水平和類案類罪的公訴質量,有利于培養專家型公訴人,推動主訴檢察官制度的不斷完善。
2公訴程序專業化探索
首先,基于恢復性司法理念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探索刑事和解制度。自2002年開始,上海、北京、浙江、安徽等省市對輕傷害案件、未成年案件、在校生案件開始進行刑事和解的嘗試,通過公檢法聯席會議紀要、聯合意見等形式,確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現實存在空間。〔10〕在實踐中,北京市檢察系統以相對不起訴為依托,以輕傷害案件作為切入點,在適用范圍、和解啟動、和解程序、辦案期限等方面,形成了制度性的辦案機制。〔11〕
其次,基于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等需要,探索建立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1996年刑事訴訟法完善了簡易程序,就是為了提高訴訟效率,大量案情簡單、犯罪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從普通程序中分流出來。2003年“兩高一部”又了《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對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認罪的案件,進行簡化審理。一些基層檢察機關由此開始探索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2〕最高人民檢察院肯定了這種嘗試,并于2006年12月28日出臺了《關于依法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的意見》,對各地做法進行總結和規范。這對公訴專業化建設提供了很好的素材。
此外,各地檢察機關在實踐中還進行了很多改革,如西城區檢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公訴組推出了訴中考察機制;崇文區檢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公訴組設立了未成年人品格證據調查制度和重新犯罪評估制度;昌平區檢察院輕微刑事案件公訴組建立了公檢法三部門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溝通機制等6項辦案機制。這些制度和機制對于實現公訴程序的專門化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
二、公訴發展之展望
隨著我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的不斷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也不斷進行改革。對于公訴工作而言,權能多元化的趨勢仍然會不斷延續,并最終促進公訴專業化的發展。
(一)公訴權能的多元化必然促進公訴專業化發展
在檢察機關最初產生時,其控權職能非常明顯。從檢察制度的起源來看,最初的一個主要動因正是國王為了對付地方領主司法權的壟斷,而設立國王人行使控訴權,在法庭上制約法官的專斷,這種權力的制約是在政治領域中王權與地方封建領主權力斗爭在司法領域的反映。在此過程中,伴隨著自訴向公訴的發展。由于統治者醒悟到,犯罪不僅是對受害人的侵害,更是對國家的侵害,追究犯罪是國家的責任。因此,檢察官應公訴的需要而產生。
在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之后,啟蒙思想家的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思想在國家制度中得到充分的實現。隨著刑事訴訟程序的模式開始由糾問主義過渡到現代控訴主義的審判模式,其中有“革命之子”美譽的檢察官獲得了新的生命,作為公益代表人和社會秩序的維護者,承擔起追訴犯罪,維護社會秩序,實現法律正義的公訴職責。而公訴的職能也隨之向著復合型趨勢發展,發揮著自訴權所無法比擬的打擊功能、震懾功能、教育功能、保護功能、預防功能等多重效能。在公訴權復合性不斷發展的基礎上,必然產生了細化的要求。為了實現公訴所承擔的各種職能,將公訴權的效能發揮到最大,客觀上要求實現公訴專業化。這種專業化要求不再僅僅將公訴權作為一個整體去分析和實踐,而是要充分了解各種權能的具體性質和實際需要,從權能承擔主體、制度設計以及實現形式上進一步完善,從而充分實現其預期目的。
(二)公訴專業化的困境
三十年來,各地檢察機關對公訴專業化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存在的問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公訴專業化理論基礎薄弱
目前,對于專業化建設的目光多集中于籠統的檢察專業化建設方面,但是,對公訴專業化尚未進行理論探討。由于公訴專業化的內涵不清,導致公訴專業化陷入困境。筆者認為,公訴專業化是基于公訴權能合理細化基礎上的訴訟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訴訟程序的合理安排。但是,目前對于公訴權能究竟包括哪些方面,仍是理論探討中的一個難點。有人認為,從權能劃分上看,公訴權包含的權能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可作不同的劃分:對公訴權的權能作橫向劃分,可分為積極公訴權和消極公訴權,前者為起訴權,后者為不起訴權;作縱向的劃分,公訴權應包含四項權能:公訴提起、公訴支持、公訴變更(包括公訴的改變、追加和撤回)、抗訴權。〔13〕也有人認為,公訴權是復合性權力,具有請求性、執行性、決定性、制約性和建議性等特點,由公訴職權和公訴事權〔14〕構成。因此,公訴權究竟包含哪些權能,各個不同的權能之間究竟如何分配也就難以說清。
2公訴專業化實踐無序
我國在檢察改革過程中,出于對刑罰目的的考慮和刑事政策的需要,進行了積極的探索,推動了公訴專業化發展。但是同時也存在一些問題,集中體現在公訴專業化實踐本身的無序上,即各種實踐探索沒有一條主線貫穿其中,使得各項制度建設比較分散,沒有形成整體效應。其根本原因在于實踐探索與公訴權能的脫節,以及公訴主體專業化與公訴程序專業化的脫節。
如上文所述,在公訴主體專業化建設方面,檢察機關形成了較為成熟的主訴檢察官制度和專業化辦案組制度。但是,全國各個地方,甚至北京市檢察機關內部各單位之間,對于主訴檢察官的專業化發展__方向,以及專業化辦案組的設立標準上,并沒有統一的認識,導致主訴辦案組的組織形式、運作方式沒有形成統一規定。〔15〕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主訴檢察官制度沒有與公訴權發展的內在規律形成良性銜接,使其成為無源之水。
隨著公訴主體專業化建設從個人建設向組織建設的轉變,專業化辦案組應運而生,形成了“遍地開花”的局面。但是,目前的專業化辦案組的形式,仍存在一些缺陷,需進一步完善。第一,專業化辦案組的劃分根據沒有統一標準,考慮的要素涉及到承辦的案件數量、案件類型、犯罪嫌疑人特點以及主訴檢察官的業務能力等眾多方面。〔16〕這種情況導致各個專業化辦案組在承辦案件的類型上產生交叉,既不利于積累辦案經驗,也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第二,在以案件性質為標準設立的專業化辦案組范圍內,根據不同的案件類別進行組建,雖然有利于實現定罪標準的統一性,但是存在功能單一的缺陷。從訴訟目的看,導致目前的專業化辦案組多集中于打擊犯罪,對于服務社會、調整多元性利益而言,力度較輕。對于公訴權除追訴犯罪外的其他權能的實現沒有起到很好的推動作用。
同時,在公訴主體專業化與程序設置之間,也存在著脫節現象。第一,輕傷害案件處理方式改革沒有配備固定的人員。對刑事和解制度在實踐中的經驗積累和調查研究形成了一定的制約,無法形成集中力量,發揮集束優勢。第二,快速辦理輕微刑事案件新模式的探索沒有形成長期效應。目前輕微刑事案件的辦案組與重大刑事案件的辦案組之間存在交叉辦案的情況,互相之間缺乏必要的獨立性,容易造成辦案人員辦理案件的節奏出現混亂。
(三)公訴專業化的構想
公訴專業化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對公訴權本身的認識和公訴權行使過程中的各個要素和環節。因此,要實現公訴專業化,就要以公訴權能合理細化為基礎,實現公訴權主體、公訴權行使程序和輔助機制相互協調的司法運行狀態。
1公訴權能的合理細化
檢察改革必須在我國的法律體系框架內,立足于公訴實踐,注重改革的現實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公訴權內應該包含以下幾項基本權能:第一,追訴犯罪的權能。“檢察機關從誕生之日起便是一種新型的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專門機關,設立檢察機關的目的就是行使公訴權,檢察機關是應公訴的需要而產生發展起來的。”〔17〕可以毫不夸張地說,先有了追訴犯罪的需要,后有檢察官或檢察機關。因此,追訴犯罪是檢察機關的天然職責,也是檢察機關賴以存在的基礎。第二,法律監督的權能。現在,人們對公訴權與監督權是否一致存在爭論和分歧,但是有一點可以基本達成共識,即檢察機關具有法律監督職能。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法律監督權是由檢察機關內的不同部門分別承擔的。公訴部門承擔的訴訟監督權基本上是包含在公訴權之內的,因此,公訴權中自然也包含法律監督的權能。第三,保障人權的權能。適用法律的終極目的是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公訴制度作為訴審分離的產物,它具體地限制了國家機關的權力范圍,防止肆意濫用國家權力來限制公民的人權和自由。因此,在行使公訴權的過程中,加強對人權的保護,要正確處理社會秩序的穩定與個人權利的保障、被害人與被告人的權利之間的關系,即在重視個人權利特別是被告人權利的基礎上,關注社會秩序的維護和被害人權利的保障。第四,服務社會、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權能。法律從來不是孤立于社會的,它從社會發展中出現,也注定在社會發展中發揮作用。公訴權在行使過程中,必須考慮到法律本身的功能,因此,我們進行檢察改革必須將公訴權放置在一個更大的環境中考慮,強調司法過程的社會效果,以求公訴職能的實現能夠服務于社會發展的大局。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的存在理由完全在于向國民提供服務這一似乎是理所當然的思想。”〔18〕由于司法活動以實現社會正義為己任,因此,司法過程在社會中展開,其最終結果又交付給社會,作為司法活動重要內容的公訴權行使,必然具有服務社會、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權能。
上述四項權能之間的邏輯關系有所區分。前兩者屬于公訴權的工具性權能,是基于法律本身的特點而形成的權能;后兩者是公訴權的目的性權能,是基于公訴權的社會價值而形成的權能。兩者之間互相配合,缺一不可。公訴權在行使過程中,可能會涉及一項權能,也可能涉及多項權能,但是由于社會需要的多變性,公訴權在行使過程中,有時必然會有所偏重。而這種偏重,必然會產生公訴專業化的現實需要。
2公訴專業化的系統構建
公訴專業化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形成整體思路。因為“克服片面性的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恢復事物的本來面目———全面性、完整性、整體性。惟其如此,才能具有準確性”。〔19〕在推進路徑上,應當在公訴權能合理細化的基礎上,堅持構建公訴權主體、公訴權行使程序和輔助機制相互協調的司法運行狀態。
第一,確立系統化進路的核心。系統化的發展必須要有一個可以圍繞其進行的核心,這個核心存在,是保證系統元素同質性的根本。〔20〕因此,我們在對公訴主體和公訴程序進行專業化建設的時候,必須緊緊圍繞公訴權能這個核心來進行。只有這樣,才能使公訴專業化的各個要素實現鏈接,消除無序狀態。
第二,合理整合檢力資源。人力資源是一個單位、一個部門圓滿完成任務、保持持久競爭優勢的原動力。為了實現公訴專業化建設,必須要對檢力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從而實現公訴專業化建設的主體保障。在公訴檢力資源的配置上,應當在現有處室職權劃分的基礎上,強化專業化辦案組處理案件的能力,同時應當根據不同的公訴權能,對現有公訴部門進行合理調整。具體方案如下:從公訴處室的設置上,根據不同的公訴權能,設置相對獨立的幾個處室,分別管轄適用普通程序的嚴重刑事犯罪、經濟犯罪和職務犯罪、輕微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案件。這種劃分的根據是,上述幾類犯罪所侵害的社會權益不同,在適用刑事司法政策和訴訟程序上也各有不同。這種相對獨立的處室,有利于對不同的利益主體進行有針對性的保護,具有較大的科學性。
從專業化隊伍建設上,以現有的專業化辦案組為基礎,適當突破依據罪名分類的局面,根據不同公訴權能,在不同的處室內設置相應的專業化辦案組。例如,在辦理嚴重刑事犯罪的處室內,依據不同罪名設置辦案組;在輕微刑事案件的處室,設立刑事和解辦案組、簡易程序辦案組等。這種專業化辦案組有利于靈活掌握和正確適用“寬嚴相濟”、“恢復性司法”等刑事司法政策。
此外,由于公訴機關承擔著監督審判、提起抗訴的職能,因此為了保證集中力量實現訴訟監督的權能,可以考慮在公訴部門設立專門的判決審查組,集中對法院認定犯罪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狀況進行專項審查,以保證審判的公正性。同時,對于一段時間內集中出現的問題,可以發揮類案監督的效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對辦案形成指導性意見。
第三,實現專業化要素之間的銜接。首先,要實現程序跟進。公訴權的價值不僅僅在于使國家刑罰權能夠實現,還在于它為刑罰權的實現提供了現實的合理性。之所以如此,在于公訴權具有獨立的程序__價值,正如我們所探討的訴訟程序的獨立價值一樣。〔21〕如果說,合理細化公訴權能是公訴專業化建設的前提,整合檢力資源是公訴專業化建設的保障,機制建設和訴訟程序的完善則是公訴專業化建設的載體。因此,必須堅持訴訟程序與公訴主體專業化的整體推進。〔22〕其次,要根據公訴專業化建設的實際需要,完善相應的配套機制,如完善學習機制、考評機制等等。
綜上,我國檢察制度在劫后重生之后,經歷了三十年的不斷發展。在這個發展過程中,公訴成為刑事起訴的主要模式,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產物,是國家統治意識增強、統治手段豐富、統治水平提高的法治結果。在其產生過程中,伴隨著國家權力體系的科學分工。〔23〕但是這種分工細化,并沒有隨著公訴制度的產生而停止,而是隨著公訴制度的完善而進一步深化。分工細化必然導致公訴職能的不斷分化,使公訴職能不斷擴展,并在擴展的基礎上不斷呈現出專業化的趨勢。而公訴專業化是一項系統工程,正是這種系統性,讓我們看到公訴權今后的前進方向,那就是在公訴權能細化基礎上的公訴專業化核心要素的優化配置和系統發展。
注:
〔1〕李蓉:《刑事訴訟分權制衡基本理論研究》[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頁。
〔2〕徐鶴喃:《公訴權的理論解構》[J],《政法論壇》2002年第3期。
〔3〕參見/ziliao/2004-10/15/content_2094250.htm.
〔4〕《堅決打擊現行犯罪活動為社會治安的根本好轉而斗爭———刑事檢察工作的基本情況和今后任務》[C],載《人民檢察選編(1979-1980)》,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15-116頁。
〔5〕以上數據來源于人民檢察博物館統計數據。
〔6〕參見《學會使用法律武器》[N],《人民日報》,1981-03-10。
〔7〕在此部分,筆者擬主要以北京市檢察系統近年來所進行的一些改革措施為依據,進行實證性研究。
〔8〕參見北京市檢察院課題組:《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與完善》[C],載《檢察改革的新探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3-194頁。
〔9〕如筆者所在的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成立了犯罪、女性犯罪、賭博犯罪、過失犯罪、犯罪、聾啞人犯罪、大學生犯罪、街頭暴力犯罪、傷害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經濟犯罪十一個專案組。
〔10〕參見《寬嚴相濟視野下公訴機關角色轉變———以刑事和解為切入點》[C],載《檢察工作熱點難點問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4頁。
〔11〕2006年,全市檢察機關對刑事和解進行了深入的調研。以筆者所在的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為例,2003年以來,我院立足法律監督職能,積極探索輕傷害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輕傷害案件,依照刑事和解程序從寬處理,努力減少犯罪人與國家、社會和被害人的對立,并在實踐中逐步形成了如下基本做法:第一,堅持刑事和解“三個嚴格”:一是嚴格適用范圍,二是嚴格適用程序,三是嚴格執法紀律;第二,建立刑事和解的“五項制度”,即權利告訴制度、協商和解制度、賠償金預繳制度、審查確認制度、定期回訪制度。上述探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根據我院近年的回訪結果顯示,雙方當事人對案件處理方式及處理結果的滿意率為100%,申訴率為“零”,被不起訴人的再犯罪率為“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12〕如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于2006年9月在北京市檢察系統內率先實行了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處理機制。
〔13〕許尚金、胡冬平:《刑事公訴權性質研究》[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3年第5期。
〔14〕王新環:《公訴權原論》[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4-6頁。
〔15〕由項明主持的北京市檢察院重點調研課題《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與完善》,對此進行了較為深入的論述。參見前注[8],第173-194頁。
〔16〕有的以案件實體性質為標準進行劃分,如金融犯罪辦案組、辦案組、交通肇事辦案組等等;有的以訴訟主體進行劃分,如未成年人辦案組、婦女犯罪辦案組、聾啞人辦案組;有的以訴訟程序為標準進行劃分,如簡易案件辦案組等等。
〔17〕陳衛東:《我國檢察權的反思與重構》[J],《法學研究》2002年第2期。
〔18〕[日]棚瀨孝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M],王亞新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255頁。
〔19〕張洪春:《整體論思維方式的理論和實踐意義》[J],《理論前沿》2002年第19期。
〔20〕美國著名行政學家盧瑟?古利克在其《組織理論按語》一文中提出了同質原則:一個共同工作的群體的效率與他們正在完成的工作的同質性、他們正在利用的程序的同質性以及激勵著他們的目的的同質性有直接關系。這個群體必須從上到下進行統一,他們必須一起工作。由此可以得出,如果集中在一個單一的單位中進行分工的組織結構,在工作、技術和目的方面是不同質的,將遇到出現磨擦和效率低下的危險。參見袁文藝:《同質原則與干部的專業化》[J],《武漢科技學院學報》2004年第2期。
〔21〕同前注[2]。
〔22〕在檢察實踐中,可以進一步完善審前程序,加強公訴引導偵查;轉變理念,加強溝通,充分行使審判監督職權;增強公訴與社會的互動,努力優化司法環境。對于程序建設的建議,目前有很多文章都有所涉獵,由于本文強調的是在方法上必須實現“圍繞公訴權能,實現整體推進”,因此,不再詳細列舉都有哪些程序。
〔23〕姜偉:《公訴制度的歷史沿革和發展趨勢》[J],《浙江社會科學》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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