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犯罪刑法規范
時間:2022-05-11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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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代的迅速發展使得網絡成為人們社會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網絡犯罪行為又對人們的財產權、隱私權等相關權利造成了損害,使人們對網絡產生憂慮和恐慌,因此,網絡犯罪問題也逐漸被人們所關注和研究。網絡犯罪,是指以網絡作為犯罪對象即侵害目標或者以網絡作為犯罪工具即利用網絡而實施的嚴重危害網絡安全或網絡正常秩序的犯罪行為。網絡犯罪叫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將網絡作為犯罪對象,是指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如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第二類是將網絡作為犯罪工具,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實施的犯罪,如利用計算機實施的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等犯罪。網絡犯罪并非嚴格意義上的刑法學概念,而是與青少年犯罪、暴力犯罪等類似,是在犯罪學領域內對網絡犯罪的界定。而刑法學意義上的網絡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利用其編程、加密、解碼技術或工具、軟件指令、產品加密技術及法律規定上的漏洞;或利用其居于網絡提供者的特定地位或其他方法,在網絡上實施的嚴重危害社會以致違反特定刑法的行為。
1網絡犯罪的表現形式
1.1網絡對象犯罪
(1)網上盜密。網上盜密是指利用網絡竊取相關部門或組織的科技、軍事和商業情報或機密信息網絡犯罪行為,該類犯罪是網絡犯罪最普遍最常見的一類。
(2)制作并轉播網絡病毒。網絡病毒是網絡對象犯罪的一種主要表現形式。是指犯罪行為人通過編寫木馬等病毒程序,運用計算機技術手段,干擾、破壞計算機網絡的正常運行秩序。犯罪行為人通常借助計算機病毒程序破壞計算機運行系統,致使大范圍的計算機用戶的網絡無法正常運行甚至處于癱瘓狀態。通過制造并傳播計算機病毒,犯罪行為人既滿足了其虛榮心,又趁機竊取有價值的信息和資料,并進行倒賣,獲得非法利益,進而實現其非法目的。正因為如此,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己成為信息時代中虛擬網絡社會的一大公害。
(3)網絡污染。網絡污染是指犯罪行為人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并傳播虛假信息、濫發商業廣告,造成網絡運行速度緩慢甚至使得被害人的電腦死機等嚴重影響人們的正常工作、生活或學習的行為。
1.2網絡工具犯罪
(1)網絡盜竊。網絡盜竊主要分為三種形式,第一類是犯罪行為人利用網絡盜取被害人的虛擬財產,諸如QQ幣、游戲幣等;第二類犯罪行為人利用計算機指令將他人賬戶上的存款金額轉移到其虛開的賬戶上,或通過計算機網絡對一家公司的計算機下達指令,要求將現金支付給實際上并不存在的另一家公司,從而竊取現金的犯罪行為。這類犯罪主要發生在金融網絡系統。第三類是犯罪行為人利用計算機郵電通訊網絡,盜用他人的手機或電話號碼進行并機即實現一號多機,使被害人產生通訊資費的犯罪行為。該類犯罪主要發生在郵電通訊領域。
(2)網絡詐騙。網上詐騙是指犯罪行為人通過虛構中獎信息、偽造信用卡、制作假票據、篡改電腦程序等手段來欺騙和詐取財物的犯罪行為。
(3)網絡色情。網絡色情是指犯罪行為人利用網絡制作并傳播淫穢色情圖片及視頻,甚至開設網絡聊天室,進行集體,現場表演性行為,從而收取會員費等相關費用,獲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行為。
(4)網上賭博。即利用網絡開設賭場進行賭博的行為。與傳統的賭博方式不同,網絡環境虛擬,賭博人員眾多,參與賭博的人員非常分散,有的賭徒可能分布在國內的不同省份,甚至有的在境外。除此之外,有的賭博網站為了逃避刑法處罰還將服務器設置在境外。因此網絡賭博不同于傳統的賭博行為,目網絡賭博有愈演愈烈之趨勢。
(5)網絡洗錢。洗錢罪,是指明知是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存入金融機構、投資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為。洗錢手段主要有提供資金賬戶的,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或將資金匯往境外等。各大銀行網上銀行業務的開通,伴隨為犯罪行為人的“洗錢”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網絡洗錢是指犯罪行為人利用網絡銀行業務,使非法財產“合法化”的一種犯罪行為。
2我國目前對網絡犯罪的刑法規制所存在的問題
2.1我國目前對網絡犯罪的刑法規制的依據
我國對網絡犯罪的刑法規制主要體現在1997年刑法、全國人大《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刑法修正案七》。1997年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和第二百八十六條,設立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即非法侵入國家重要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包括: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故意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制作、傳播破壞性程序三類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竊取國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2000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列舉了21種利用網絡實施的犯罪行為。《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兩個新的網絡犯罪的罪名,分別是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
2.2我國目前對網絡犯罪的刑法規制的缺陷
網絡犯罪的刑法規制一直是各國所面臨的巨大挑戰,我國也不例外。由于網絡犯罪行為的特殊性,對其進行刑法規制的效果不甚明顯,使得網絡犯罪行為日益猖撅。這不僅是刑事立法在網絡犯罪方面立法與理論滯后的問題,而目也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在防治網絡犯罪行為方面應該多渠道共同努力,而目前在我國刑法規制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犯罪客體不全面。一是我國現行刑法對網絡犯罪侵犯的客體不明確。由于計算機犯罪行為千差萬別,具體某一行為所侵犯的具體客體還應視實際情況確定,因此,形成一個統一的觀點還存在一定的難度,但是我國刑法卻沒有將虛擬財產、網絡資源價值等納入作為網絡犯罪的犯罪客體,這顯然是不夠全面的。(2)網絡犯罪的立法存在沖突。刑法修正案(七)新設立的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與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之間存在交叉,沒有明確界定其范圍。新增設的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罪、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保護對象沒有將國防建設、國家機密以及科學技術等領域納入其中,然而非法侵入、控制前述二類計算機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數據的行為,需要更加全面的法律保護。
3完善我國對網絡犯罪的刑法規制
(1)擴大網絡犯罪的刑法保護對象參照《網絡犯罪公約》的立法規定,擴大網絡犯罪的種類,將利用網絡非法獲取其他網絡用戶儲存的信息、非法截取網絡傳輸的資料等違法行為加以刑法規制。擴大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對象范圍,將涉及國計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的醫療、能源、金融等計算機信息系統納入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保護范圍。
(2)增設單位犯罪由于單位網絡犯罪的客觀存在且出現高發態勢,加之單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甚于自然人犯罪,應當在我國刑法中明確對單位網絡犯罪的規制。可以借鑒國外立法例,在對網絡犯罪的立法中增加單位犯罪,例如法國刑事立法和《網絡犯罪公約》都明確規定法人可以成為計算機犯罪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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