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時間:2022-03-20 08:40:41
導語:簡述刑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指對未超過18周歲的人群,施以的最低程度上的保護行為,分為犯罪主體人權與被害人的保護,目前在刑法總則和分則方面均存在一定的缺失。完善未成年刑法需要多措并舉:完善教育條款,完善兒童罪的立法,加強犯罪刑罰適用性,加強人才隊伍與司法保護機構設立,加強刑事訴訟程序機制的完善。
關鍵詞:刑法;未成年人;犯罪主體;人權;被害人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指對未超過18周歲的人群,施以的最低程度上的保護行為,分為犯罪主體人權與被害人的保護。我國未成年人刑法保護仍處于摸索性前進階段,刑事司法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完善,究其原因與理念缺失、專業組織缺乏、運行機制不優化等因素有關;對此,還需加強展開理論研究與人力保障等,從而形成立法科學體系,實現刑法的有效推廣、普及。
一、未成年人立法保護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一般累犯、適用條件、強奸罪、妨害公務罪、虐待罪、遺棄罪、拐騙兒童罪、聚眾淫亂罪、強迫他人吸毒罪、組織罪、協助組織罪等條例進行了明確界定。(一)保護犯罪主體人權。針對于14-18歲年齡段的未成年犯罪主體,在生理、心理的各方面雖然尚未成熟,但已經基本具備控制與辨別等能力,被成年人利用后,仍有感化與挽救的余地,以教育加懲罰的原則施以法律保護犯罪主體人權。《刑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懲罰為輔、教育為主的原則。刑法第十七條,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成完全(16-18周歲)、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14-16周歲),以及小于14周歲不負刑事責任年齡。如持續發酵的校園暴力案件,不僅對受害教師、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影響,也給社會造成了危害。美國校園槍擊案件發生率逐年增加,尤其是14-17歲男性犯人殺人罪,聯邦調查局顯示,10-15歲青少年人中,每10萬人中,就有156名少年,送至再教育中心,以及管教所。美國在校園暴力案件立法上,虐待、侮辱他人的行為,判處酷刑折磨,嚴重者處罰1萬美元,并判處終身監禁。參與凌辱從犯,以同罪判處,所有涉案人員,均接受最高刑罰判處。可見對未成年人犯罪,矛盾根源主要體現在判處嚴重性上,即犯罪者處理手段的輕重。日本對待校園暴力案件,本著裁判所優先主義,本著同時保障受害、施害雙方利益的原則,要求各個家庭裁判所,需要附帶一所由內科或精神病科醫師、護士組成的診所,盡可能照顧其生長發育,降低對受害人二次傷害。(二)被害人保護。針對于未成年被害人的刑法規定,如下所示:一是參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將未成年人作為犯罪對象的群體,將受到最重刑法判決。二是拐騙14周歲以下兒童,離開其監護場所,脫離監護人的,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施以拘役處罰。在《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能體現出來,凡是拐賣兒童和收買被拐賣兒童的行為都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以威脅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解救被收買兒童婦女的,參照第二百七十七條,接受定罪處罰。三是參照第三百六十條,嫖宿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的,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2012年,浙江永康縣,發生嫖宿學生事件,犯罪人員包括人大代表,以及企業家等人,“大規模”、“處女”、“嫖宿”、“官員”等字眼,更牽動了社會群眾神經。嫖宿幼女罪定罪,其主旨是為了懲治邪惡,加大幼女保護力度,但本身就涉及原罪,且在實踐中,這一法律體系的漏洞逐漸顯現,因為本身罪名就帶有降格之嫌,加之受到大眾道德約束,認為此法律體系為放縱權貴階層邪惡的免死金牌。“嫖宿幼女”事件不斷發酵,如2009年,貴州省習水縣,被爆出包含公職人員在內的嫖宿未成年人案件。公職人員包括教師,以及司法干部、政府官員等,嫖宿幼女案件,從來不缺權力,以及公職人員等官員的影子。最終5人定罪嫖宿幼女罪,判處7-14年。嫖宿幼女罪的起刑點為五年,而故意殺人罪,以及搶劫罪起刑點,起刑點均設定為三年。雖罪行設立初衷是好的,但威懾力與公信力相對較差。對此,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建議修改為嫖宿十四周歲以下幼女的,按照強奸罪論處。對此,罪名存廢也引起了社會群眾廣泛爭議。因為大眾對強奸罪,以及嫖宿幼女罪的輕重,存在較大爭議,導致嫖宿幼女罪遲遲未被取消。全國人大法工委在2010年表示,嫖宿奸淫幼女罪,無論是主觀意識,還是客觀行為,都存在一定差異;對此,嫖宿幼女罪,不應當與強奸罪相提并論。在2010年7月30日,最高法表示處于保護未成年人的層面,還是處于法理層面,嫖宿幼女罪的取消,理論依據都相對充分。
二、刑法對未成年保護的缺失
(一)刑法總則方面。基于量刑角度分析,考慮到未成年保護,以及身心發育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對犯罪者執行刑罰時,都會本著刑法謙抑性原則從寬處理。由于刑法事實界定、原則缺失,導致量刑準則缺乏規范性。基于刑罰方式角度分析,針對于未成年犯罪者,其刑罰方式包括罰金、管制與牢刑等,前兩種刑罰方式居多,導致法律效力、規范能力不理想。我國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時,首先事前缺乏積極預防,家庭、班主任、學校預防過程中存在缺漏,其次缺乏專門犯罪立法,刑法從寬力度加大,還需加大相關司法解釋,提高特有犯罪處理體系的可行性與針對性,尤其是校園暴力方面的。最后缺乏后續安撫保障機構,導致安撫保障機構措施形式化,實踐行動相對滯后,導致受害人存在景勝,并留下了心理陰影,加上社會偏見,以出現負面心理與消極情緒。(二)刑法分則方面。首先是分則細化補充不完善,對未成年人侵害者的打擊力度較低。如黑龍江通河,13歲趙力寶,將同村14歲明芳強奸,法院判定被告人監護人,向受害人賠償九千余元后釋放。被告人頂不住心頭怒火,次日殺死了受害人母親,被告人被判處一年半勞教。雖然未成年人犯罪絕非偶然,與家庭教育和放縱有著直接關系,但法律對被告人的處罰懲治手段較輕。同時,兒童少年故意殺人,最輕判處9年。美國10歲女孩殺人案件,與英國兩個10歲男童殺人事件均被判刑。刑法分則的價值,是對相關法則的修補與補全,從而在犯罪事實中充分體現。其次是分立法則存在空白,如嬰幼兒的販賣、搶奪與偷盜;猥褻男性未成年;騙奸、誘奸女性未成年的犯罪刑罰應當加強完善。
三、完善未成年刑法的建議
(一)完善教育條款。教育權是未成年人應享有的權利,學校與社會各部門應當主動承擔職責義務,保護其受教育權力;對此,就應當加強教育設施完善,以及選擇教育方式等相關立法的完善。被告人李軼強奸案、王思琦虐待案、潘德峰猥褻案等案件,突顯了學校、家庭與社會在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對此,應加大性教育普及,以及宣教力度,增強兒童少年自我防護意識、能力。作為教師、家長更是要加強安全防范意識,提高校園安全管理水平,共建學生安全、健康、和諧生長環境。在其基礎上,完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制度,加大有性犯罪前科者監管力度,形成家庭校園與社會的三道防線,社區也需加強監管,盡可能的降低案件發生率。(二)完善兒童罪的立法。我國刑法對拐賣青少年的犯罪行為有著嚴格的規定,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規定,拐騙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脫離家庭、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對此,應當加大保護力度,切實維護未成年合法權益,將法律保護范圍拓展到未滿十八周歲,實現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全面覆蓋。如被告人盧曉旭拐騙兒童案,判處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以任何手段形式,將兒童私自帶走,使其脫離家庭,或是監護人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將受到法律嚴懲。(三)加強犯罪刑罰適用性。針對于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責任追究,應當切實考慮到其成長特征,實現酌情處理。刑法中的無期徒刑、死刑的刑事處罰,與未成年人并不適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考慮到刑法的公正性,未成年人發展前景大,定罪無期徒刑,與刑法公正性不符。二是從社會治安穩定入手分析,政府對其晚年支持的經濟負擔加重,與國家長久發展理念不符。三是基于刑法權威性角度分析,犯罪者多為初犯,悔改意識強烈,處于無期徒刑的未成年人,在執行中會因為表現良好,而得到減刑等機會,這也是對法律權威性的一種挑戰。四是考慮到其未來發展,以及社會秩序穩定,假釋后的人員,對外界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不了解,不能更好的融入生活中,不利于個人與社會的穩定發展。對此,在執行刑罰時,應當通過假釋、減刑等操作,真正做到從寬處理,增強刑事處置的合理性與人性化。刑法不僅保護未成年人,更為廣泛群眾服務,在本著公平公正原則的基礎上,應當加強人性化的融入,實現刑法法規的不斷完善。除此之外,還需加強完善“指定辯護”“法定人到場”與“不公開審理”等保護未成年人的條款。(四)加強人才隊伍與司法保護機構設立。政府機構方面,應當全面圍繞未成年人,加強案件偵查機構、法庭、檢查科的設立。社會機構層面,應當加強社區矯正機構設立,實現各結構的協作發展。在人才隊伍方面,加強對公益性社團、社會幫教機構內部人員的培訓,要求其掌握教育學,以及犯罪學和心理學等專業知識,從而提高對未成年人教育的意識與能力。(五)加強刑事訴訟程序機制的完善。首先加強附條件不起訴制,圍繞各需求、利益價值、社會危害性等因素,或是在走訪調查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環境、性格特征等,做出附條件不起訴條件。其次加強社會調查制度完善,圍繞司法實踐實際狀況,由社區矯正部門、公安機關、法院等聯合展開社會調查,要求社會調查員保持中立態度,并圍繞犯罪地等調查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加強成年人參與制度完善,成年人介入時間、法律地位等明確規定,選任成年人時應當加強篩選,已釋放為成年人壓力。最后相關特別程序,要求刑事訴訟過程中,應加大對兒童少年的司法保護;對此,設立了監所檢察,施以刑罰執行監督機制,是防、訴、捕、監統一化工作機制的有效拓展。犯刑罰監督,包括監外、所內執行監察兩種。所內關押人員,加大分管分押管理力度,加強其教育改造與心理疏導。檢察部門在審查起訴、逮捕時,都選擇了符合其年齡特征的方式。然而,在實踐中仍存在諸多不足,如懲罰方式、量刑等方面的缺陷,還需加強對未成年刑法的完善,以實現法律保護范圍的拓展與延伸,帶動和諧社會穩定發展。補充未成年人刑法保護空白的同時,還需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刑法》等立法的完善,不斷拓寬社會各界對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從而逐漸形成科學體系。
參考文獻:
[1]龍正鳳.保護人性侵被保護未成年人的刑法規制.商丘師范學院學報.2017(4).
[2]陳培.關于我國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思考.法制與社會.2016(35).
[3]王弘寧、張旭.論被害人視域下未成年人的刑法保護.內蒙古社會科學(漢文版).2015(4).
作者:高德緒 單位:山東省膠州市第一中學
- 上一篇:刑法嚴格責任分析
- 下一篇:刑事犯罪社會危害性與違法性研究
精品范文
10簡述教學規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