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預算外資金對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20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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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預算外資金對策分析論文

「摘要」預算外資金是指在國家正規財政收支計劃以外而存在的資金,其特點是來源分散,監管困難,數目難以準確估算,并且很容易滋生財政腐敗,對國家的財政收支狀況有著重大影響。自從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預算外資金所導致的問題愈發嚴重,從本質上講,這是中央和地方在財政利益上的沖突反映,本文將簡單介紹中國目前預算外資金的特點、產生原因以及對現有財政預算管理制度的沖擊,并提出可能解決的方式。

「關鍵詞」財政預算制度分權預算外資金「正文」

預算外資金,顧名思義,就是在國家和政府財政預算之外而存在的收支計劃資金,它是相對于預算內資金而存在的。比較精確的定義,是指地方財政部門和由預算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規章制度規定,自行提取,自行收取,自行安排使用的不納入國家預算的一種財政性資金.

在西方財政民主發達的國家,預算外資金是一個不可被理解的概念,因為政府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是完全被納入規范的政府預算的,在國家的財政預算計劃之外,是不可能存在其他收支計劃的.而在中國,人們形象地將那些數目龐大的預算外資金稱為“小金庫”,并且很多地方行預算外資金的存在,是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中央政府的默許的。

預算外資金相對于預算內資金的最大特點就是其來源的廣泛性與任意性。與正式列入國家財政預算制度的資金不同,預算外資金的來源十分廣泛,比較常見的有以政府及其各級機關的名義征收的各種費用,例如目前大量存在的以針對為城市外來人員辦理城鎮戶口而征收的戶口費。以山東曲阜為例,其在一年之內就辦理了3000個城鎮戶口,共計收入9000萬,貴州安順則辦理500個城鎮戶口,得150萬。截止到1994年初,全國城市大約一共出售了300萬個城鎮戶口,總收入達到250億元,這并不是一個小數字。而對這筆錢,幾乎分文沒有上繳國庫,全部落入了地方財政的腰包.大量的不規范的預算外資金的存在,對我國預算制度的法治建設產生了巨大的阻礙。

預算外資金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其在監管中的困難。由于預算外資金不像預算內資金那樣規范,因而是游離于現有的財政監管制度的控制之外的。這樣就給審計機關的審計和管理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在中國大量存在的小金庫現象之所以屢禁不止,在其資金管理監督中的困難是一個重要原因。注意到這一現象,自從1985年起,全國開展了“財政物價大檢查”行動,并從1989年起,國務院又著重開展了對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小金庫”進行查處,對各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侵占、截留的資金狀況進行了清理,這項檢查一直持續到1997年,共查出違紀資金2044億元,上繳1331億元.即使是這樣,中國預算外資金的現實狀況也還未真正露出水面,審計機關所能查出的也僅僅是反映在各單位賬面上的資金情況,而預算外資金更廣泛地是落入個人的手中,或者以各種福利、獎勵的名義進行了分流,因此審計機關是無法對這些進行詳細地審查的,也就不可能對之進行有效的監管。

預算外資金的存在,也對中國的預算管理制度造成了巨大的影響。中國的預算管理制度主要是建立在對預算之內的資金進行的管理,而對于預算外資金,由于它的不固定性和不規范性,在現有的審計制度不能有效覆蓋的情況下,往往使對其的管理鞭長莫及。由于缺乏有效的制約和管理機制,在資金運用過程中,很容易導致地方政府大量違規行為的產生,這也對政府的信譽也造成了負面影響。在近幾年中的上訪問題中,有大量是關于因征地、攤派費用等與政府的預算外資金有關的矛盾。以近年以來的熱點問題之一,三農問題為例,對三農問題的解決,重中之重就是對農村稅費改革的推廣,而“費改稅”的內涵就是將游離于政府財政預算之外的農村各種費用通過法定的形式加以固定化,即納入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正規預算制度之內中去,這不失為解決預算外資金管理的一種有效途徑。

但中央也不是沒有注意到預算外資金存在諸多管理中的問題,對于預算外資金的管理,早在1986年國務院就下發了《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通知》,又于1996年7月頒布了《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系統地規定了預算外資金管理的規則,標志著我國對預算外資金管理進入了規范化的階段。在《決定》以及其配套規定中,主要確立了以下規則,即對預算外資金范圍重新界定;將部分預算外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嚴格控制行政事業收費和政府性基金規模;建立預算外資金收支預決算制度;嚴格規定預算外資金的適用范圍.這些規定都對中國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運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使中國預算外資金朝著規范化的方向邁進。

雖然以上規定對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運行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但仍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預算外資金的問題是不能僅僅從技術層面上就能夠得到解決的。因為預算外資金產生的根本性原因還在于地方與中央在財政權力方面的分權不足。由于中國的特殊國情,自古以來就有注重中央權威的傳統,在財政權力上更是如此,這就造成了中央權力的過度膨脹,而使地方的財政需求得不到滿足,出現了巨大的財政

缺口。尤其是自從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中央政府的財政權力得到了加強,中央政府在與地方分享的稅種中處于優勢地位,拿走了大部分財政收入,因此地方政府在無法依靠稅收收入解決財政豁口的情況下,為了滿足其基本需要,采取了大量不合規定的做法,例如大量建立地方性國有企業,對中央與地方共享稅中減免征收,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地方企業優厚的待遇,采取大量激勵減讓措施,或者通過地方投辦地方信托公司的方式來擴大財源,或者通過出售城市戶口、國有企業轉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大量違法違規操作行為來獲得收入。這成為大量的亂攤派、亂集資、亂收費現象出現的誘因,對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和威望產生了不良的影響.雖然這些并不完全是稅制改革后才出現的,但究其根本原因,仍然是由于中央財政權力的過分膨脹而導致的地方財政支出不足而導致的矛盾。

正因為地方的財政權力過小,中央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默許了地方政府的征收一部分預算外資金的權力,以補貼其財政開支,同時這樣也減輕了中央財政補貼地方財政的壓力。同時對于預算外資金的管理,中央政府也不可能深究地方政府每一筆收入的來源,因此為地方政府濫收預算外資金創造了有利的條件,從而成為我國財政法治建設預算管理中的一道難題。

因此,我認為,解決預算外資金的根本途徑,仍然是對中央和地方財政權力的進一步劃分和界定,給以地方在稅收收入上的更大自主權和享受受益的權力,歸根結底,就是要逐步減少預算外收入在地方政府財政收支中的比重直到其逐步消失。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通過法定形式的稅收來代替非法定特點的預算外收入,這也是財政法治原則和公開原則在預算管理制度中的具體體現。中央政府通過明確的稅收方式,可以透明地了解到地方的財政收支情況,做到心中有數,從而可以視地方政府的財政狀況予以區別對待,采取不同的方式對其給以支持,以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對此采取的最基本的措施,仍然是在稅收權力上給予地方以優惠,在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種種給地方以更大的優惠。除此之外,對預算外資金的監管可以采取的具體措施還可以有:嚴格賬戶資金管理機制;完善行政性收費票據管理,從源頭上控制預算外資金;完善公務員收入申報制度,防止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收支兩條線,建立規范的內部財政管理體制,防止內部資金運作;規范政府行為,防止過多介入企業的信托、金融等投資領域。但是,以上措施的采取,仍然需要地方政府嚴格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增強廉潔自律意識,取消違規操作和內部資金截留,從而建立一個通暢的資金運行機制。

「參考資料」

黃佩華:《中國地方財政問題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1999年出版。

劉劍文主編:《財稅法學》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出版。

劉劍文主編:《財稅法輪從》法律出版社,2004年。

王惠平:《中國預算外資金管理研究》北京大學學位論文,1996年。

楊雷::《中國財政分權過程中非正式財政收入的過度膨脹及對策》,北京大學學位論文室,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