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企業現金監管的弊端
時間:2022-11-27 03: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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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目前執行的現金管理制度是國務院1988年10月1日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部分規定如下:
《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開戶銀行)開立賬戶的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開戶單位),必須依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收支和使用現金,接受開戶銀行的監督。
對企業使用現金的范圍和結算起點做了明確的規定。
《條例》第五條規定開戶單位的現金使用范圍: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國人民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現金的其他支出。
同時將企業結算起點定為1000元。規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收到的現金必須存入很行,不得坐支。
二、部分企業現金管理現狀
目前,筆者對一些企業現金管理情況作了相關的調查,結果令人堪憂,絕大多數的企業都沒有按照《條例》的規定使用現金。主要表現為現金坐支現象嚴重,企業所有者在企業隨意支取現金用于個人支出等,使用現金的范圍和數額遠遠超出《條例》的規定。
三、對我國現金管理制度的思考
目前執行的現金管理制度是國務院在1988年10月1日實施的,當時的企業所有制結構和現在已經完全不一樣了,當時還是國有企業占絕大多數,而如今是多種形式并存,民營企業占了絕對多數。很顯然,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而現金管理制度卻沒有發生變化,也就是說現金管理制度已經嚴重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嚴重破壞了國家正常經濟秩序;不利于公平競爭,減少國家稅收收入,助長了腐敗現象的發生。
本文認為,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交易結算時間的縮短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應進行修改,要對企業現金使用的范圍和數額嚴加限制,強化開戶銀行對企業現金的監管力度,借鑒發達國家對現金管理的經驗,對于增加稅收收入和預防腐敗意義重大。
企業向職工支付的工資及各種報酬應改變現金支付方式,由銀行給每一名員工設立一個結算賬戶,企業以轉賬方式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解決部分員工不依法合并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條例》中規定的現金使用范圍的第一項就是: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我國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全員全額代扣代繳制度和個人申報制度相結合,也就是說企業向員工支付報酬時,按照本企業支付的數額依法課稅;如果一個員工為多家企業報供服務,員工自己應按全部收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調查,員工有多項收入而沒有合并納稅的現象很多,原因就是每個企業都向員工支付現金,如果員工自己不去自覺合并納稅,稅務機關似乎很難發現。
如果我們給每一個員工在開戶銀行設立一個結算賬戶(不是儲蓄賬戶,相當于法人單位在開戶銀行設立的基本賬戶),規定企業對個人報酬不得使用現金,而改成轉賬支付,那么每個企業支付給同一員工的報酬就會在一個開戶行的一個賬戶上體現。這樣稅務機關要求每個員工合并納稅的效果一定會很好,因為如果員工不據實納稅,稅務機關只要調取員工在銀行設立的個人結算賬戶的記錄就可以確定其是否有偷稅漏稅行為。
目前給每一個人在銀行開立一個結算賬戶技術上可行嗎?如果每一個人開立一個結算賬戶,等于同時減少這個人在銀行開立的儲蓄存款的賬戶,賬戶的增加量不會很大。筆者曾經向某大型銀行的一位技術主管請教過,他回答,即使不減少儲蓄賬戶,在銀行現有技術條件下也沒有任何問題,完全可行。
為什么只允許一個人在銀行只開立一個結算賬戶呢?因為只有這樣,這個人在不同企業所獲得的報酬才會在一個賬戶上體現出來,促使員工依法納稅,同時給納稅稽查提供了便利。
四、企業現金管理混亂的弊端
(一)企業股東(自然人)的個人所得稅問題
企業經營實現了凈利潤,股東要想分紅進行個人消費,需要按規定向稅務機關交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現在企業股東通常的做法是不進行分紅,而是在企業支取大量的現金用于個人支出,在會計核算上通常記入了其他應收款的個人往來賬。
筆者認為,如果對企業使用現金進行嚴格限制,那么企業股東如果想將企業的凈利潤進行個人消費的話,只能通過轉賬的方式增加自己結算賬戶存款的數額,那樣勢必要課征個人所得稅。
由于現金管理混亂,個人所得稅的設置功能被歪曲,因為個人所得稅是調節個人貧富差距的工具,現實情況是工薪階層由于全員全額代扣代繳制度繳納了個人所得稅的絕大部分,企業股東卻利用自己的企業作掩護,偷漏個人所得稅。這就形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窮人收入少卻在繳納個人所得稅,富人卻不繳,又沒有得到應有的懲處,有失社會公平。
社會公平缺失導致公眾缺乏對政府的信任。
朱镕基同志在擔任總理期間曾說過,“查一查那些富人,看看他們交了多少稅”。既看他們辦的企業交了多少稅,也要看他們個人交了多少稅。他們用于個人消費的錢交稅了嗎?所以稅務機關要嚴查企業股東通過現金提取對企業資金的非法占用。
(二)現金使用超范圍、超量引發的偷稅行為
我們知道,企業購買存貨及銷售商品,如果是轉賬結算,那么企業支付或收到的款項在企業的銀行存款日記賬上要留有記錄,如果企業做假賬不予記錄,那么企業在該銀行賬戶的對賬單一定要留有記錄,企業的偷稅行為就有了被查實的證據。相反,如果企業不按現金管理制度執行,大量地使用現金結算,就可以形成收入不入賬或少入賬,既可以躲避銀行的監管,同時稅務機關也很難查實。
(三)引發腐敗的直接根源
什么是腐敗?腐敗就是權錢交易;怎樣的錢權交易是最隱蔽的呢?那就是現金。
腐敗分子收到的賄賂現金有兩個渠道:一個是企業,一個是個人。企業為了獲得掙更多錢的機會去行賄,個人是為了達成各種目的去行賄,他們都要使用現金。
下面我們看一下“重慶第一貪”的案例。
2008年1月14日上午,南岸區融僑半島一業主找到小區物管,聲稱要裝修住房,但鑰匙鎖在房內,希望物管公司幫忙想法讓裝修工人進入自己所在的四樓房內。
南岸區融僑半島物管公司人員想到,該業主樓上的風臨洲B2區20棟5-1號住戶,雖已接房但還沒有裝修,該住戶正好在物管處留存了一把鑰匙,可以從五樓借道將裝修工人從窗戶吊入四樓。保安人員隨即拿鑰匙帶著裝修工人進入五樓住戶家。
隨后,裝修工人從五樓順利進入四樓房間,而保安卻無意中在五樓住戶的次衛生間中,發現一堆用膠帶密封著的礦泉水紙箱。保安撕破紙箱,竟發現露出一沓錢來,隨后滿滿一箱捆得整整齊齊的百元大鈔顯露出來。再查看幾個紙箱里全是錢,隨即報案。南岸區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前往調查。經現場清點,共8箱鈔票計939萬元。現金太多,讓辦案人員忙活了很久。一捆捆排列后,照相取證時竟無法將擺在地上的鈔票全部收進取景框內。
經調查,購房人叫付尚元,房是其姐付尚芳買的,而付尚芳丈夫是晏大彬,重慶巫山縣交通局長。其在位8年,這只大碩鼠收賄不斷,可是,我們的紀委、監察、檢察、反貪等專職的“大貓”,卻從未發現碩鼠劣跡,在組織部門考核中也是年年合格、年年過關。
給晏大彬行賄的周松等人就是為了得到交通局的工程才將上千萬現金拱手相送,而官員受賄的現金絕大多數來自于企業所有者和管理者,他們用于行賄的現金全部都是在開戶銀行從企業的賬戶中大筆大筆提取出來的。
試想,如果我們各級開戶銀行對企業和個人使用現金嚴格管理的話,他們拿什么去行賄,總不會直接把錢轉賬到給腐敗分子的個人結算賬戶吧?
有權力的人如果無法收到現金,他們還會違紀國法嗎?沒有了利益驅動,自然他們就會老實做人,廉潔奉公了。
五、弊端存在的原因
(一)銀行監管失效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四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銀行應當嚴格履行金融主管機關的職責,負責對開戶銀行的現金管理進行監督和稽核。然而,那么多的現金被企業提出,監管何在?職責何在?稽核何在?條例的尊嚴何在?
筆者和銀行的一位負責人談到監管失效的問題時,他坦言開戶銀行工作人員徇私是主要原因,但也有有法不依,有令不行的因,主要是如果這家銀行對現金監管嚴格,企業很可能要將賬戶挪到另外一家銀行,造成這家銀行客戶流失,所以銀行認為,錢是人家個人的,愿意怎么花管他干嗎,只要保住自己的利益和自身銀行的利益就可以了,管不了那么多。
到現在為止,筆者沒有聽到或看到一則因開戶銀行現金監管失效而被追究責任的案例,我們見到的都是對受賄者和行賄者的法律處罰。
這不能不說是人民銀行對開戶銀行的監管失效。
在調查中有一個人曾經跟筆者說過他們在銀行提取巨額現金的過程,其實很簡單,他們單位的法人代表與銀行的副行長打個招呼,一個星期提出350萬元現金,用蛇皮袋子裝錢。筆者問他干什么用,他笑了笑說,那還用問嗎?當然是送人了。
(二)制度嚴重滯后
現行的現金管理制度是1988年10月1日國務院的,到現在已經整整22年了,期間我國的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已經到了必須嚴格控制現金使用的時候,并且在技術條件上能夠實現,但制度還是一成不變,能不出問題嗎?不出問題倒是不正常了。
混亂的現金管理現狀已經威脅到我國政治、經濟生活的個個方面,將對我們建設合諧社會、法制社會產生嚴重危害。
六、應采取的措施
在調查過程中,筆者曾經看過一個資料,介紹西方發達國家的現金管理制度非常嚴格,如果一個人或企業在銀行提取了大額現金的話,立刻就會引起相關調查機關的注意,因為超范圍、超限額使用現金很可能意味著違法犯罪事件的發生。相關調查機關就會密切注意,跟蹤調查。
筆者始終在思考一個問題,目前現金管理的現狀與危害不為人所知嗎?我們國家那么多高級經濟學家他們認識不到嗎?每年的官員經濟腐敗案件中貪官收的是什么不知道嗎?答案一定是知道的,但為什么制度與監管沒有改變呢?
有一個人曾給筆者說了一個答案,他說這個事情不是鮮為人知,而是沒有人愿意提出來去改,因為他們可能是混亂現金管理制度的受益者,如果去改,豈不是革命革到自己頭上了嗎?
筆者認為,從國家發展民族大義來說,任何個人的私利都是微不足道的,何況這種私利是違法犯罪行為。
提到措施很簡單,16個字:修訂制度、落實監管、嚴厲打擊、保持常態。
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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