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權管理圖書館知識產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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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影響;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沖擊;新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積極效應三個方面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新的著作權法擴大了保護客體和保護范圍、根據新的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館對任何其它作品的使用、新的著作權法在國家、集體、個人間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個人傾斜、圖書館對于紙質文獻的保存,有呈繳本制度作為保障、由于數字作品的發行更多地采用許可方式進行、限于目前技術水平、有利于圖書館長遠發展、有利于保護圖書館自己的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保護,是圖書館建設不可繞過的一道門檻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內容提要】本文分析了新的著作權法給圖書館的運行帶來的嚴格約束、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強烈沖擊,以及對圖書館發展的積極效應,并闡述了圖書館的應對策略。
【關鍵詞】著作權/著作權法/圖書館
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開始施行。新的著作權法對于不符合《伯爾尼公約》等國際著作權條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有關知識產權協議的有關條款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同時還考慮了網絡環境下對著作權保護所帶來的新問題,完善和健全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和制度。由于圖書館所收藏、傳播、利用的絕大多數都是他人的作品,著作權保護問題貫穿圖書館運行的全過程,因此,著作權法的修改和施行必然對圖書館的建設,特別是對數字圖書館的建設產生了深遠和重大的影響。
1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影響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使得圖書館的運行受到更嚴格的約束,圖書館的運行空間越來越小,成本越來越高。
1.1新的著作權法擴大了保護客體和保護范圍,增加了對雜技藝術作品,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建筑作品和模型的保護,使保護客體的含義和指向更加明確
根據這一規定,除了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這些不受本法保護的作品,圖書館所涉及的任何其它作品都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都受到新的著作權法的保護,圖書館可自由支配的文獻越來越少。
新著作權法增加了著作權人的權利,強化了鄰接權所有者的權利。新著作權法新增加了三項權利,即信息網絡傳播權、出租權及放映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鄰接權,是指與著作權相鄰或相關的權利,即某些傳播者的權利。也就是指通過出版、表演、錄音錄像和播放等傳播有關著作權的作品的權利。如其中增加了出版者專有版式設計的權利及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他人出租和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網絡環境下圖書館將數字化信息資源上載,通過網絡或者是其他途徑使讀者能夠閱讀、甚至下載或復制數字化的信息,這是數字圖書館開展信息服務的主要方式。其向公眾提供的資源,除傳統的紙質文獻外,也已大量涉及到影視作品、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多媒體作品。這些行為顯然要受到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及鄰接權的約束。
由此可見,圖書館運行所涉及的其它任何作品,從它的收集、到整理,到保存以至傳遞,并且這種傳遞無論以有線方式還是無線方式,都受到著作權法的制約。否則作品的著作權人就可能隨時主張權利,甚至提起訴訟,要求賠償責任,從而使圖書館卷入到版權糾紛中。
1.2根據新的著作權法的規定,圖書館對任何其它作品的使用,都必須事先征得該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或支付一定的費用。這就使得圖書館的運行要獲得大量作品的權利許可,而導致圖書館的操作上的困難
傳統的紙質文獻一本書同時只有一個許可,因此紙質文獻一旦購入,也就獲得了著作權人的權利許可。而一個數字化的作品可以同時供數萬讀者進行在線閱讀,是否取得許可對權利人利益的影響也遠遠大于前者。并且我國是一個著作權人數量眾多的國家,圖書館每年所要使用的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更是多得驚人。因此對于圖書館來說,取得數字化作品權利人的授權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時間。
首先,由于易復制性、易傳播性以及易修改性,數字化作品的出版與否的界線也越來越模糊。比如,數字化圖書館將館藏數字化后在網上,是否涉及版權人的再次授權?已完成的網上作品可以被分解由他人進行編輯、利用,然后綜合形成新的作品,又可再一次的被分解、編輯、利用,這會對已有版權作品形成權利的重疊,圖書館是否要取得每個權利人的認可?這些問題在新的著作權法中找不到明確的法律條款;
其次,為消除光盤數據庫在時間上滯后的弊端,許多服務商都陸續推出了同類產品的網絡數據庫,用戶只需購買許可,或按其它方式付費,就可直接從網絡上獲取文獻。而我國清華大學的期刊全文數據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數據庫等,卻不肯放棄光盤的出版,規定必須購買光盤后,才能購買網上許可權,這無形中增加了獲得授權的環節;再者,取得權利許可的渠道不太通暢。在圖書館數字化的實踐中,數字化作品數量眾多,要逐個征得原著者的海量授權,具體操作中非常麻煩,效率很低。世界各國比較成熟的做法是設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我國新的著作權法只增加了一條關于建立著作權管理組織的原則性規定,但具體辦法還在醞釀制定之中。
1.3新的著作權法在國家、集體、個人間的利益分配方面逐步向個人傾斜
根據新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自己的財產權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的權利,而對于圖書館合理使用的特權(即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只限定于“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權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因此根據這個界定,圖書館對于受到保護的作品,在使用過程中,都應該征得版權人的許可,并支付一定的報酬。現在越來越多的著作權人為了加強對作品的控制,減少被侵權的風險,最大限度地獲得經濟回報,他們也往往不愿出售其所有權,而是采用許可協議方式提供信息產品的使用權。并且目前數字化作品都存在著大量不同類型的數字信息格式,以及頻繁的軟件升級換代情況。對于著作權人而言,控制信息格式的轉換意味著潛在的商業市場,從而最大限度地獲得商業利潤。當存儲信息的載體更新換代時,權利人能夠以不斷更新后的載體出售與載體同樣內容的信息。而按照著作權的規定,信息的復制和格式轉換權歸權利人所有,圖書館并沒有權利對收藏的數字文獻的格式及時進行轉換,以便于在新的軟、硬件環境下使原有的文獻得以利用。這就不可避免地迫使圖書館要為這些數字化作品格式及載體的轉換一次次地支付費用。這樣一來圖書館的成本將會無限攀升,圖書館的運行更會受到經費不足的困擾。
2對圖書館文化保存職能的沖擊
新的著作權法的頒布和施行,不但使得網絡環境下圖書館運行的空間受到擠壓,而且還使得圖書館喪失了對作品的保存權。這對圖書館的打擊尤為嚴重。會對圖書館有史以來所發揮的保存人類知識與文化遺產的功能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
(1)圖書館對于紙質文獻的保存,有呈繳本制度作為保障,即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凡是公開出版的書刊文獻資料,出版者必須向國家圖書館繳送樣本。而對于數字作品,圖書館則遇到了著作權的難題。一方面,雖然要在浩如煙海的數字信息中收集、篩選、甄別那些有用的信息是一項十分巨大而繁重的任務,但是,對于圖書館來說是否有權將其捕獲并加以保存?對此,新的著作權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只是在合理使用的條款中規定“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權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另一方面,圖書館在自動擔負起這項使命的過程中,即便是從正式的商業途徑獲取的數字文獻資料,每當遇到版權和許可證協議禁止復制或存儲數字信息時,圖書館要想保存有價值的信息,就會遇到法律方面的障礙。尤其是著者或權利人為了從商業上最大限度地獲利,寧愿不予正式出版而以許可形式提供有償使用服務,也使得這部分本該存入人類文獻寶庫的信息眼睜睜地流失。
(2)由于數字作品的發行更多地采用許可方式進行,圖書館往往只允許獲得作品存取的使用權。這樣按許可協議,圖書館“買”到的數字文獻只是一種服務,而不是對文獻的所有權。以目前許多電子期刊為例,圖書館購買的只是該刊的網上使用權,而不是實實在在的擁有,這與傳統的印刷刊物即買即藏不同。對于印刷型書刊,圖書館即使沒有接著續訂或購買新修訂版,圖書館的讀者要想借閱過去的卷冊或舊版本,完全可以做到。然而,按照數字環境下的許可辦法,圖書館一旦停止“購買”使用權,或者書、刊的編輯出版機構一旦解體、撤消,那就意味著圖書館對原來的書刊一無所藏,也就談不上為讀者提供這些服務了。
(3)限于目前技術水平,很多圖書館抱有這樣的觀念,即數字文獻資料的保存是建立在復制的基礎理論上,而不是依賴物理載體本身的長期保存,這就有必要常常進行復雜而費用較高的格式轉換和資料遷移,以便于在新的軟、硬件環境下使保存的原有資料在重現時保持真實。但是,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信息的復制和格式轉換權歸權利人所有,圖書館并沒有權利對收藏的數字文獻的格式及時進行轉換,這就迫使圖書館不斷地購買更新后的載體和格式。也就是說,圖書館對作品的保存權不再是掌握在自己手中,而是操縱在著作權人手里。
保存人類文化遺產是圖書館的重要職能之一,也是發揮其他職能的前提和條件。保存的目的是為了將有存留價值的文獻信息供目前和將來的人使用。新的著作權法使圖書館保存人類文化遺產的職能受到巨大的沖擊。從某種意義上講,動搖了圖書館的價值和生存基礎,是對圖書館能否生存的一個嚴峻考驗。
3新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積極效應
新的著作權法是對圖書館運行的約束和考驗,但同時也是我國圖書館事業發展的有利保證,產生了積極的效應。
首先,有利于圖書館長遠發展。我們現在所處的時代是網絡時代,信息資源實現共享的時代。我們已經加入世貿組織,圖書館的運行要遵循共同的規則,與國際慣例接軌。而新的著作權法適應迅速發展的信息時代的需要,順應了世貿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協約的最新規定和要求,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接近了國際保護水平。在這樣的著作權法原則下開展圖書館的工作,就有助于圖書館走上規范的、法制化的道路,利于長遠發展。
其次,有利于保護圖書館自己的知識產權。新的著作權法對圖書館的他人知識產權進行了嚴格的保護,但同時也給圖書館自身的版權保護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護。如圖書館可依據新的著作權法對自己的域名和網頁、自開發軟件、數據庫等。
域名和網頁保護。數字圖書館的域名是互聯網上圖書館的唯一標識,是圖書館的無形資產,它同產品的商標一樣有著重要的商業價值。因此,作為下一代因特網上起核心作用的網絡知識源,數字圖書館的域名保護不容忽視。同時,數字圖書館的主頁所采用的設計版式等雖然已屬于公有領域的“思想表達方式”,但在設計主頁內容時,數字圖書館工作者已經進行了廣泛的思考,是一種獨特的構思,具備了著作權法保護作品所應具有的獨創性,具有專有使用權,理應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自開發軟件保護。數字圖書館的開發建設需要使用大量的計算機軟件和應用程序,這其中有使用他人開發的軟件,也有自主開發的軟件。這些自主開發的軟件圖書館擁有自主產權,理應受得著作權法的保護。對那些符合專利條件的應及時申請專利,進行軟件登記,以便在互聯網上享有自己的知識版權。
數據庫保護。對數據庫的版權保護是數字圖書館版權保護的重要內容。新著作權法首次把數據庫作為匯編作品納入了保護客體的范圍。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根據這一原則,圖書館享有著作權的數據庫有:①充分利用本單位現有文獻資源和人力資源,投入資金自行開發的數據庫占相當比重的,在材料的選取上或編排上有獨創性的數據庫;②對出資購買或轉讓取得著作權的數據庫。③對于在材料的選取或編排上雖沒有獨創性但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數據庫,在新著作權法出臺之前,應尋求著作權法之外的其它法律保護,如鄰接權保護或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或其它專門的法律保護。
由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知識產權保護,是圖書館建設不可繞過的一道門檻。圖書館界要認識到知識產權學習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加強對著作權法等有關知識產權問題的學習和研究,只有理解和掌握了著作權法,才能準確地運用于數字圖書館的實踐中。其次,圖書館界還應積極創造條件,參與著作權法的制定。正如新著作權法在第六章附則中第五十八條中所指出的:“計算機軟件、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方法還有一個發展和研究的過程”。這就給了圖書館界一個機會。作為非贏利性的社會公益性文化教育機構,圖書館可以為版權例外而積極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和意見,施加積極的影響,使著作權法不但能夠實現著作權人經濟利益和公眾獲取知識信息的權益的平衡,還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時,我們在圖書館運行過程中,更應自覺遵守著作權法的有關條款,以規避侵權風險。使圖書館的建設既要達到知識傳播的目的,又要保護版權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從而保障數字圖書館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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