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征集方便股東行使投票權論文

時間:2022-05-18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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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書征集方便股東行使投票權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委托書征集之性質分析;委托書征集之效用分析;委托書征集之規制定位;委托書征集沖突之順位原則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委托書征集之內涵界定、委托書征集源自美國,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普遍采用的一項制度、征集主體范圍寬窄不一、對于一般征集,要求必須公開進行勸誘、請求、作為股東的投票權屬于共益權,與所有權一般不分離、學界幾乎一致認為這種征集行為就是表決權的行為、委托書征集行為之分析、委托書征集之正效用、委托書征集之負效用、重點對管理層征集行為的規制定位、重點對在野股東征集行為的規制定位、本人行為與委托書征集行為之間沖突之順位、普通表決權和特殊表決權沖突之順位等,具體請詳見。

一、委托書征集之性質分析

(一)委托書征集之內涵界定

委托書征集源自美國,是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公司治理普遍采用的一項制度。我國于2002年1月9日中國證監會和國家經貿委出臺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正式引入了這一概念,但委托書征集內涵在我國學界尚無定論。

1、征集主體

征集主體范圍寬窄不一,有的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的概括為公司管理層、其他股東、第三人,有的認為可以是公司、股東、公司以外的其他人,有的則泛指征集者。竊以為在概念中使用征集者這一主體較為合適,因為委托書征集是一國公司治理實踐的制度安排,需隨公司治理的重點轉變而發生規則變化,為適應這種變化,在概念中沒有必要對具體的征集者范圍詳盡限制,而將征集者范圍放在征集主體資格中,通過征集規則作出詳盡規定,從而使概念不因調整重點的變化而發生不適應現象。

2、征集方式

從各國征集規則來看,除僅針對特定人數以下(一般為10人以下)的征集行為允許私下秘密進行外,對于一般征集,要求必須公開進行勸誘、請求。征集的方式可以有公告、廣告、牌示、廣播、電傳視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拜訪、詢問等,但最終都必須用書面形式加以確定,股東所作的委托授權以書面記載的權利為限。

3、征集對象

僅限于因某種原因不能或不愿出席股東大會亦未選任適當人的股東的表決權。作為股東的投票權屬于共益權,與所有權一般不分離,應由股東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自行行使或委托人代為行使,只有在股東不愿、不能行使權利時,才可征集。

4、征集目的

通常征集者征集表決權是有一定目的的,有人認為這一目的是為了獲得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表決權優勢,有人認為是為了使征集者自己的提案在股東大會上獲得支持、通過,有人認為是為了特定事項控制或支配公司或為改組公司董事會進而調整公司經營策略等。這是從征集者動機層面展開的探討,然則一個國家之所以允許委托書征集的出現并對其規制的目的是為股東表決權實現提供一個通道,為公司治理提供一個制衡力量,以更好的解決公司治理問題,因而征集的目的必須符合一個國家公司法的價值取向。

5、征集行為性質

學界幾乎一致認為這種征集行為就是表決權的行為。在股東投票權的中,法律制度設計了受托人的兩種方式:積極和消極。這是根據受托人獲得權限是否基于自己主動獲得而作出的區別。消極在我國臺灣地區被稱作為非屬征求,是指人的權限的獲得并非自己主動取得,而是委托人主動委托而取得的;積極是人通過引誘委托人授權的方式主動攫取的權。在股東投票權中,股東主動委托人投票,這與民法中的行為相一致,屬消極,在表決權中被稱為普通表決權,適用一般規則進行處理;而在委托書征集方式中,征集者即人積極主動向他人發出請求,勸誘他人將合法有效的表決權委托給自己由自己代為行使,屬于積極,是表決權的特殊形式。

至此,委托書征集應是這樣一種行為:征集人為了一定目的而以公開方式勸誘因某種原因不能或不愿出席股東大會亦未選任適當人的股東委托自己或第三人行使其表決權的特殊行為。

(二)委托書征集行為之分析

委托書征集是為方便股東行使投票權而設置的制度,但在現代公司頻繁的兼并、收購中,管理層為了維持和強化自己的控制權,股東因對公司管理層不滿而奪取公司控制權,均最大限度利用委托書征集制度,使委托書征集過程成為實質股東大會。委托投票制度從普通的股東參與股東大會會議方式異化成公司管理層與非管理層爭奪公司實質性控制權的有效手段,其性質也由補充股東個人能力和擴張個人意思自治蛻變為爭奪公司控制權的工具,當然這一爭奪主要是在公司派(公司管理層)和市場派(在野股東)之間展開。然而,委托書征集中涉及的股東投票權屬于共益權,共益權的行使必須兼顧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為防股東濫用必須對共益權的行使和處分給予限制,同時委托書征集的運用將直接影響公司的控制權狀況,成為公司治理和證券市場的關鍵問題,需要予以嚴格的規范、監管甚至禁止。

作為特殊行為的委托書征集行為,征集者要實現其目的,完成整個行為,前后需要經歷兩個行為:一是公開的征集行為,一是委托行為。行為通常用民法的一般原則予以規范和處理,而對于公開征集行為,由于其影響甚巨,需要特別加以規范和監管,縱觀各國的委托書征集制度設計也主要是針對這一行為展開的。

二、委托書征集之效用分析

(一)委托書征集之正效用

1、有利于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和財富的增加

中小股東的保護是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委托書征集制度為中小股東行使投票權提供一個便捷而經濟的渠道,使股東個人表決權集合上升為股東大會的決議,中小投資者的意志得到充分的體現,參與公司治理的熱情增長;權爭奪成功增加公司戰略調整的可能性,使市場預期提高,有利市場反應,導致股價上升,公司股東的財富增加。即使是挑戰者的方案被否決或是挑戰者與管理者在爭奪權中最終達成妥協,也使管理者明白自己已受到威脅,即便是在這次權爭奪中取得勝利,若不改變管理現狀或調整戰略,也將會導致挑戰者繼續尋找途徑來爭奪公司控制權。這樣,管理者采取的措施將有利于公司長期價值的提高。

2、有利于公司治理結構的改善和治理目標的實現

委托書征集導致的控制權爭奪有利于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導致的“內部人控制”問題的解決:中小股東可以利用委托書征集制度,主動發起征集,或參與到股東的共同行為中提出提案,與管理層展開征集競爭,威脅、驅趕不稱職的董事會;管理層為避免失去控制權,為了自己的利益,也會較好的考慮廣大股東的利益。兩方面對公司經營者產生制衡和壓力,有利于克服“內部人控制”的弊端。

3、有利于股東大會形式化的救濟和股東大會機能的發揮

現代公司股東的“理性的冷漠”和股東大會完全形式化出現,使股東大會作為最直接和最有效的對董事會進行監控的功能被架空和淡化,如何發揮股東大會的機能,激活股東參與監督的積極性成為當前公司治理的一個重要課題。委托書征集制度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可以使股東獲得公司經營管理的充分信息,克服信息不對稱缺陷,使股東能行使真正意義的投票表決權,對公司的決策產生影響;既可以使愿意關心公司經營管理的股東獲得需要的足夠的投票表決權的支持,又可以節約其他股東的直接參與投票成本,克服“搭便車”心理,凝聚眾多股東的力量,使零散股東采取集體行為成為可能,從而調動股東參與公司大會的積極性,利于股東大會機能的發揮。

(二)委托書征集之負效用

1、委托書征集易為人所濫用,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

委托書征集淪為公司控制權爭奪工具,從長遠來看,有損公司利益,這樣公司民主的法律價值將蕩然無存,也危及了公司制度的生命。大股東經濟上的實力優勢為其發動征集行為、維護其利益提供了優越客觀條件,使大股東可能濫用。敵意收購者也可能將其作為階段性控制公司的有效途徑惡意利用,以實現短期內掠奪公司資源的目的,給公司和股東帶來巨大經濟損失。

2、利用虛假信息披露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在委托書征集中,委托股東處于信息劣勢只有依據征集者和披露的信息決定受托人選,征集者的信息的真實性將直接影響股東的決策。如果征集者的宣傳信息內容不真實、不完全或含有誤導性內容,使委托人在錯誤判斷基礎上作出委托授權,無疑會損害廣大股東和公司的利益。

3、管理層控制委托書征集易導致內部人控制的頻頻發生

盡管前面我們認為委托書征集有助于克服內部人控制問題,這是站在在野股東角度分析的結論,但同時管理層也擁有委托書征集的權利,由于其有內部人的信息優勢,又掌握著整個公司的股東花名冊,可以動用公司的設備和經費發動征集;從股東的心理來看,保持穩定是眾多人的想法,只要股東沒有大錯,即使業績平平,股東也不愿更換,相應也較在野股東容易獲得股東的信任而得到授權,公司就可能永遠被管理層控制。

三、委托書征集之規制定位

委托書征集濫用產生的負效用可能顯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各國對征集者的征集行為嚴格加以規范,依據管理層和在野股東力量對比不同,各國各地區的規制定位也不盡相同。

(一)重點對管理層征集行為的規制定位

這是以美國為代表的規制定位。美國公司的股權非常分散,沒有一個股東能夠絕對有效控制公司經營管理權,在“董事會中心主義”治理結構中,管理層牢牢控制整個公司資源,形成“內部人控制”,因此最有可能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的集團也是最大的利益集團就是公司的管理層——董事會。管理層為了達到長久控制公司經營管理權的目的,最有可能濫用委托書征集制度,而委托書的濫用又加劇了內部人控制。但是,作為經營管理者來講,其職責僅是負責經營投資大眾所擁有的財產,不應也不能濫用委托書達到長期延續經營權的目的,因此委托書征集規制的重點就是要防止內部人濫用委托書而達到長久延續經營權目的。

(二)重點對在野股東征集行為的規制定位

這是以我國臺灣地區為代表的規制定位。委托書征集制度確立后,我國臺灣地區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發生了大規模的委托書征集戰,部分在野股東濫用委托書征集制度,將委托書征集作為爭奪控制公司經營權的工具,使股東大會功能無法正常發揮,嚴重影響公司的內部安定團結和正常經營,引起其他股東的強烈不滿,鑒于此,我國臺灣地區將委托書規制的重點放在規范、矯正在野股東的委托書征集行為上,期使委托書制度正常發揮。

從上述分析可知,不管以哪個征集行為作為規制重點,都離不開對股東地位和股東大會功能的認可,只有承認股東大會對經營管理層的直接監督功能,承認股東基于所有權對自己利益的關心,充分調動股東的積極性,發揮股東大會的作用,委托書征集及其規制才有實質意義。同時,規制重點的確定,必須以本國的公司治理現狀和委托書征集實踐中出現的實際問題為標準,詳盡考證,正確定位委托書規制的作用。

四、委托書征集沖突之順位原則

實踐中,股東接受委托書征集后又親自或委托人出席股東大會,或又接受另一份委托書征集,造成本人行為和行為、與行為之間發生沖突,此時行為之效力如何認定?各國法律對此沒有規定,實踐中往往按照一般規則進行處理。然委托書征集是一種特殊的行為,用一般規則處理有難以克服的局限。權的委托是股東對其表決權利的處理,其處理決定受到各種重要信息的影響,因此在解決這一沖突時應在一般規則的基礎上以最有利于股東利益保護為原則,具體為:本人行為優位于行為,普通表決權優位于特殊表決權,后位征集優位于前位征集。

1、本人行為與委托書征集行為之間沖突之順位。股東行使表決權是因出資而享有,其親自行使最能體現自己的意志,也對自身利益最為有利,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保護者,另外,從經濟學角度看,委托是信息非對稱的交易活動,人擁有信息優勢,很可能利用這一優勢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置本人利益于不顧,不利于本人利益保護,故股東對授權的行為包括普通表決權行為和特殊表決權行為不僅可以直接撤銷,還可直接到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其行為可視為對委托的撤銷。本人行為因最能體現股東的意志,對本人最為有利,因而優先于委托書征集。

2、普通表決權和特殊表決權沖突之順位。普通表決權是股東積極主動尋找人,對事項、目的、人能力、品性等非常了解和信任,充分相信人能很好代表自己的意志和維護自己的利益,而在特殊表決權中股東對征集人的情況了解限于并嚴重依賴征集人提供的資料,對資料的真實性和征集人的真實動機很難了解清楚,因而兩類中,普通表決權更能體現和維護股東的利益,因而優位于特殊表決權。

3、征集人之間沖突之順位。股東就同一事項先后接受兩個以上征集人時,因人是“經濟人”,每一個人趨利避害的本性會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方案,當后一個征集方案對自己利益更為有利時當事人會放棄前一選擇而另作委托,因而可以推定后位征集對股東更為有利,其優位于前位征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