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流浪漢救助機制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6 09: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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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流浪漢救助機制研究論文

摘要:2003年出臺的新的救助管理辦法,較先前的收容遣送制度有了根本性改變,新辦法實施5年來,已經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隨著實踐的深入,新問題日益暴露出來,對我國的救助管理制度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挑戰。鑒于此,應當在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引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救助站與高校聯動等方面進一步努力,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日趨完善。

關鍵詞:流浪乞討;救助管理;社會工作

2003年的“孫志剛案件”促使國務院廢止了《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簡稱“舊辦法”),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簡稱“新辦法”),我國的救助管理制度開始從強制收容遣送向自愿接受救助轉變。

一、新救助管理辦法的改進

新救助管理辦法的出臺,體現了我國在法治時代對人的權利的尊重與保護,體現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社會救助與社會管理的新探索,體現了政府自身正在由管制型的權利政府向服務型的責任政府的轉變,也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原則。與舊的收容遣送制度相比,新辦法在以下幾方面發生了根本性轉變:

(一)從強制收容遣返向自愿接受救助轉變

舊辦法規定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必須被強制收容遣返,不考慮當事人是否愿意。而新辦法強調,任何人不得強制流浪乞討人員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同時,受助人員也可以自愿放棄救助,告知救助管理站后即可離站,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新辦法明確規定的自愿受助、無償受助的原則,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是否接受救助意愿的尊重,流浪乞討人員有權利選擇救助也同樣有權利選擇放棄救助,他們的意愿和選擇都必須得到尊重。

(二)從維護城市管理向提供救助服務轉變

新、舊辦法在制定之初的基本出發點有著根本性的區別。收容遣送辦法的最終目的是為了“維護城市的社會秩序和安定團結”,而“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討人員”只是手段,也正因為如此,在具體的實施過程當中,制度最終異化為以維護城市社會秩序為其唯一目標,并最終引發了孫志剛事件。新辦法明確了對流浪乞討人員實施救助是其唯一目標[1]。在其第一條明確指出:“為了對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實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制定本辦法。”這樣就避免了由于單純追求城市社會秩序安定而導致制度功能異化,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在社會保障事業方面有了突破性的發展。

(三)更加強化了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約束

新辦法在內容規定上更加具體和細化,突出表現之一就是強化了對救助站工作人員的約束,而減輕了對受助人員的約束。在舊辦法中,由于制度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維護城市治安管理,所以將受助人員僅僅作為簡單、被動的管理對象而對其附加了種種限制條件和要求,如“及時把他們遣送回原戶口所在地”,收容人員“必須服從收容、遣送”等。

新辦法明確規定,救助站工作人員“不準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不準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打罵、體罰、虐待受助人員;不準敲詐、勒索、侵吞受助人員的財物;不準克扣受助人員的生活供應品;不準扣押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不準任用受助人員擔任管理工作;不準使用受助人員為工作人員干私活;不準調戲婦女?!辈⑶颐鞔_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于當地救助站工作人員負有教育、培訓和監督的職責與義務。

(四)內容規定更加人性化

除了對于提供的基本救助內容做了具體規定外,新辦法還體現出了更加人性化關懷的一些方面,如“救助站為受助人員提供的住處,應當按性別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就體現了對處于弱勢地位女性的特別保護;“救助站應當保障受助人員在站內的人身安全和隨身攜帶物品的安全,維護站內秩序”對保障受助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做了明確要求,防止各種危害和傷害的再次發生。

此外,新辦法也體現了一定的開放性,“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表達了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政府對尋求各方力量、積極有效參與社會保障新途徑的嘗試和探索。

二、面臨的新問題和新特點

自新辦法實施以來,各級救助管理工作穩步發展,成效顯著。但是,在具體實踐過程當中,也暴露出一些新的問題。與此同時,流浪乞討現象亦呈現出新的特點。

(一)出現的新問題

1.出現管理盲區

流浪乞討人員的構成非常復雜,有因災害或生活困難而流浪乞討者,他們確屬社會救助的對象;有以乞討為生財手段的好逸惡勞者,屬于特殊教育的對象;有以流浪乞討又無理上訪或偷摸拐騙從事違法活動者,屬于社會治安管理對象;有少數犯罪逃逸或流竄者,屬于刑事懲治的對象。對于拒絕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公安機關、城管等部門在管理中,均存在缺乏執法依據和執法手段的問題,那些特殊教育的對象、治安管理對象、刑事懲治的對象,已經成為管理盲區。

2.自愿求助者少

在實地調查訪談過程中發現,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員,大多數是從別的救助站轉來的需要本救助站進行安置的流浪乞討人員,僅有一小部分人是自己尋求救助的。而在這一小部分自愿尋求救助的人當中,大部分屬于暫時還沒有流浪乞討的投親不著、務工不著、無錢看病、從家里走失、被偷盜等有臨時困難的人,真正有長期生活困難的人,反而選擇在外長期流浪乞討,拒絕進站接受救助,救助管理站也因此曾經一度出現無人可救的局面。

3.管理救助方式簡單

對待進站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的工作程序幾乎無一例外的為接收進站——采集信息——聯系流出地政府或流浪人員家屬——送其回家或由流出地政府接其回去。工作人員幾乎不跟受助人員進行與采集信息無關的交流,也從來不去了解不同受助人員的特殊需求,缺乏對不同類型受助人員的生理、心理、文化水平、個性特征等分析和交流,特別是在救助中依然把求助者置于一種不平等的地位,給予施舍性的物質救助,使求助者難以接受。

4.缺乏專業工作人員

目前的救助管理站尚未完全脫離原先收容遣送模式的影響,大部分工作人員也都是原來收容遣送站的工作人員,雖然機構性質發生了改變,但是工作人員并沒有發生多大的變化,他們在長期工作當中形成的工作方法和養成的工作態度已經很難改變,有的工作人員習慣了對受助人員冷言冷語,這些表面上看起來并沒有和現行的新辦法發生沖突,但事實上與社會的期望和要求相距甚遠。

(二)呈現出新的特點

伴隨著新問題的出現,城市流浪乞討現象也呈現出諸多新的特點:如乞討人數劇增,多數乞討者只以要錢為唯一目的;職業化、團體化乞討比重增加;經營乞討人員的現象增多;乞討群體的年齡結構向低齡化發展,等等。

三、完善制度的對策及建議

經過改革開放30年來的發展,我們國家的整體經濟實力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我們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基本國情并沒有發生根本的改變,國家的經濟條件尚不足以令我們像某些西方國家那樣,將救助流浪乞討人員的工作轉變為一項福利事業。目前,在我們國家,救助管理站實際上充當的只是一個救助“中轉站”的角色,而不是長期的福利機構。因此,就如何做好這個“中轉站”,如何盡最大可能地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提出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建設

首先,盡管國家在2003年相繼出臺了兩個法律文件,但過于原則化的條款內容,使得救助管理工作操作性不強,落實難度大。其次,對于出現的管理盲區,也應當從立法的角度予以增補和完善,如將職業乞討人員納入救助體系,使得對職業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有法可依。最后,新的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完善必須注意和《殘疾人保障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關法律的相互銜接與配套。公務員之家

(二)引入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和技能進行救助

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第一層面是對其基本生活進行救助,包括衣食住行等方面,以保證其能夠維持生存;第二層面是對其進行心理和精神方面的救助,以幫助他們自食其力、回歸正常的生活狀態。目前,我們的工作主要是停留在第一層面,忽視了心理層面的救助工作。而心理救助需要將社會工作與社會救助相結合,引入社會工作的專業知識、專業技能、專業方法,主要側重于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精神慰藉等精神層面上的救助。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正是一個非常典型的社會弱勢群體,是社會工作應當高度關注并提供幫助的對象。

(三)救助站與高校聯動,建立互惠合作關系

缺乏高素質、專業的工作人員是救助站面臨的一個難題。我們可以在高等教育資源比較豐富的城市,利用高校資源,通過救助站與高校的聯動,建立一種互惠合作的良好關系。目前,許多高校都開設有社會工作、社會學、心理學、勞動與社會保障等專業,也就意味著這些學校在這幾個領域擁有比較充足的師資力量以及一定規模的在校學生,這對于救助站來說,也是一項可加以有效利用的寶貴資源。

(四)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除了依靠國家財政外,還應當呼吁社會各界、企事業單位、慈善機構加入到救助工作中來,爭取捐款捐物,緩解資金壓力;向社會招募義工,縮減開支。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哪種方式籌得的資金,其使用都必須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社會公眾和媒體的監督,確保資金使用的透明和公開,定期向社會公布,讓社會各界的愛心落到實處。

四、結語

要真正將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社會救助管理工作做到位,還有很多方面需要我們去努力。從長遠來看,大力發展經濟,縮小城鄉差距、地區差距,緩解貧困現象,才是治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根本之策,此外,社會現實對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必須盡快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體系,從根本上解決城市的流浪乞討問題。